2.2.3 当代西方学者关于产权的定义同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中产权定义的联系

在西方经济学者中,从亚当·斯密开始直到19世纪末,对于财产权问题表现出三个基本倾向:一是将财产权核心归结为对资产的所有权,产权即为所有权;二是将这种所有权进一步理解为“天赋人权”,即平等地获得排他性的资产权利是历史永恒的自然,因而法权式的私有权而不是特权式的私有权应该成为社会的制度基础;三是财产权作为制度前提被作为假定存在的条件,而被排除在正统微观经济学和标准的福利经济学分析之外,正统理论承认私有产权的重要性但并不认为经济学应当分析它。参见王亚华:《水权解释》,30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直到20世纪初期罗纳德·科斯提出产权理论后,逐渐引起人们对产权的关注,对产权的定义也就越来越多样化。例如有人认为产权即为财产所有权,并进一步把财产所有权解释为包含多方面权能的权利束;有人把产权看做一个比所有权更为宽泛的范畴(有的从人权的高度去刻画;有的人从法律或国家的强制性的层面刻画产权);还有的人认为产权定义应从其功能性出发,而不能抽象地加以解释,或者说真正的产权只能就其某种功能具体地定义,否则缺乏解释力。显然不可能给产权作出一个统一、全面而又准确的定义,人们总是从某一特定角度根据特定的研究和特殊的理解来定义产权。但在西方学者关于产权的定义中,尽管存在种种差异,但归纳起来,以下三点含义是共同的:首先,产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这种权利必须是可以平等交易的法权,而不是不能进入市场的特权。其次,产权是人们相互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并且是社会基础性的规则。再次,产权是一权利束,它可以分解为多种权利并统一呈现一种结构状态。参见刘伟、李凤圣:《产权范畴的理论分歧及其对我国改革的特殊意义》,载《经济研究》,1997(1)。

前述西方学者关于产权概念的分歧,在中国学术界不同程度地有所反应。目前最为流行的观点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严格地说,马克思关于产权的思想就是与他的所有制分析相联系的所有权思想。在马克思的著述中尽管存在后来人们归纳出来并被认为有别于所有权的关于产权的论述,但总的说来,马克思是以其所有制、所有权理论来解释整个财产权利关系及其运动的。根据马克思所定义的和解释的产权,产权首先等同于所有权;其次是属于上层建筑法权性质的权利,对应于所有制而有别于所有制……参见刘伟、李凤圣:《产权范畴的理论分歧及其对我国改革的特殊意义》,载《经济研究》,1997(1)。总之以广义的所有权概念来解释产权,并把产权的根本归结为狭义的所有权,即把人对资产的占有隶属关系视为产权关系的基础与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