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产权收入问题研究
- 贾小雷
- 3074字
- 2020-08-30 00:43:09
1.4 当前我国国家财政收入的图像解析
我国台湾财税法学者廖钦福曾撰文探讨现代国家财政图像的构建问题,他于文中所提及的“图像”用语,源自德文的“Menschenbild”,中文对应的翻译有“人类图像”、“人类形象”、“人之形象”、“人性观”,廖钦福教授以此来描述财政国家的宪法图像。本书借用该学者之“图像说”,稍加分析当前我国国家财政收入的侧面所示人的大体印象。
财政从本质上是以公权力为主体,为达成公共目的所进行的活动,财政率先所关切的基本问题在于为政府活动筹集所必要的经费,由此决定了财政的内涵无论怎样解释,其本质的、首要的目的仍在于聚财。换言之,配合前段所提及的国家财政形态的演变,国家在取得财政收入的过程中相继以所有者、租税征收者、企业者和公债发行者等诸多身份从民间取得收入,形成别样的财政法律关系,这体现了时代与经济发展的变迁。然而在当前的学者、尤其是国内学者研究国家取得收入的法律关系中,过多地将关注点投入到租税征收的领域。租税问题之所以得到学界的重视,是因为租税扮演着无偿剥夺人民财产的角色,具有极为典型的侵害民众财产的特征,这一点自然引发了学者的关切,并使其投入大量的精力研究。至于租税以外的财政收入来源事项,其在整体上获得的关切不足,进而能够被纳入学者研究的视野中的内容也较为有限。但需要注意的是,就国家财政收入部分来看,现代国家多数以租税为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但其余的财政收入,例如行政规费、收益费,以及其他非强制收入,如公债、国营事业、企业收入等,仍不应被忽略,它们也应当被纳入财政收入研究的范畴。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图像,必定与其经济制度的基础层面存在反射关系,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说观点解释,即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财政收入法律关系自然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在中国,基本经济制度不仅包括财产的私有制度,还包括财产的公有制度。由此,研究中国的财政收入问题,就不能将视野仅仅局限于以财产私有制为基础的税收关系,必须同等重视财产公有制与财政收入的密切关系。对于以公有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主义中国而言,这一点至为重要。
考察中国近现代财税制度的形成,应当说自1840年鸦片战争使得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以后,清王朝原有的赋税制度逐渐被帝国主义经济侵略所打碎,直至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在继承封建(君主专政)时期的某些财政制度的基础的同时,又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制定和修正了大量的财政法规,进而形成了一个具有现代经济雏形的、以工商税制为代表的税收制度体系架构。以工商税制为特征的税收制度体系,涵盖了产品税、所得税、财产税、营业税等诸多方面,其内在体现了对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法则的认同,而市场经济法则又立基于财产私人所有的制度。由此,近代中国国家的财政活动方式开始同西方接轨,但是,这个过程在后来出现了曲折。
众所周知,在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的一段时期内,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决意带领人民从根本上铲除一切资本剥削人的制度,从而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较短的时期内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的标志是生产资料全面公有制的建立,由此国家的经济基础得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成为名义上一切国家财产的主人,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无须通过税收制度就可取得国家财政收入,国家通过掌控一切生产资料和经济资源直接组织社会生产,国家组织生产的主要方式是通过覆盖所有社会经济领域的国有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来实现的,而这些组织生产的产品和取得的收益又以国家计划的方式,分配给国家的各项公共支出用途,从而以政府职能推动社会整体的发展变化。在此阶段,国家不依赖于税收制度取得财政收入,由此在当时国家财政收入的层面呈现出了企业者国家或者说所有者国家的意味,而租税国家的面目渐渐褪色。然而后来的实践证明,市场机制的作用在社会经济发展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计划或市场不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区别,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同样需要市场。承认市场机制在经济生活中的支配作用和基础性作用客观上要求恢复市场,而恢复市场的前提是承认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利益的专属性;由此,对于经济基础理论理解的变化要求修正与之相对应的上层建筑,财税法律制度也需要进行变革。结合国家财政的图像,一度消逝的租税国家的影像又得以恢复,由于国民财富增益所依赖的财产或生产资料不独为国家所支配、社会产品与财富的生产不独为国家所垄断,因而国家所获取的用于满足公共职能的财政收入也不独由公有、国营等经济成分来承担,私人也得以在经济上具有负担国家收入的可能性,并由国家以税收制度汲取民间所创造的财富以供民众使用,这不是很复杂的道理。
而今,基于国家财政收入图像的观察,租税国家与所有者(企业者)国家的面貌在当前国家财政收入中似乎呈现一种并行的现象。以2011年中国财政收入为例,其中税收收入为89720亿元(含国有企业纳税),而国有企业缴纳税费29670.9亿元,占全年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比重约33%;同期数据显示,2011年国有企业累计实现利润总额22556.8亿元(未全部上缴)。国有企业缴纳的税费与国有企业实现的利润两者相加为52227.7亿元,以之与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103740亿元相比较,其总量已经超过当年财政收入的50%以上。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佐证当下中国租税国家与所有者(企业者)国家并行的面貌。然而,如果再将2011年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41359.63亿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7010.66亿元,由此大致也可将此类收入理解为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收入)计入,那么当前中国国家财政收入的图像就更加清晰——中国无疑在财政收入层面更呈现出所有者(企业者)国家的面貌。
所有者国家并非是带有贬义或不良意图的称谓,其关键在于为何种目的而所有,君主视国家为私物的所有与共产主义政党追求的以消灭剥削制度为目的的所有在本质上必定是不同的。姑且不以意识形态论,只以一般意义上的现代行政国家论,也旨在透过行政的任务达到公共利益的目的,公共性是其存在的理由。公共财政作为国家行政的一环,自有讨论其公共性的必要,财政的公共性是国家取得公共收入的理由。然而,收入的公共性同其收入来源以及对应的收入性质是否存在内在关系?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回到国家财政图像的思考起点,租税国家与所有者国家背后各自有着深刻的理论依据,简言之,租税国家立基于产权私有的经济制度,而所有者国家立基于产权公有的经济制度,在国家以公权力取得租税收入与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取得所有者收益的过程中,自当遵循不同的法则,自当追求不同的理念。进而,如何以财政的公共性要求去统辖两种性质及来源不同的收入,并使之真正具有或体现公共性的意涵,已成为重要的理论问题。将上述课题作为研究对象无疑给笔者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本书的基本研究思路是,首先从支撑租税国家的私有产权制度,以及支撑所有者国家的产权公有制度的理论起点出发,并试图根据理论比较和分析,回答租税国家和所有者国家如何得以并存,在并存中应如何进行协调。最终,希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助于理解或解释当前中国存在的租税国家与所有者国家的双重图像,而归宿点则在于探讨在其中如何体现收入的公共性问题。
在本章结束前,笔者还想回答这样一个设问——在当下之中国,是否已经存在,或未来是否会出现所谓“福利(公债)国家”的财政图像?对此,本书认为这是一个有待持续观察与思考的课题,但现实的回答也极为肯定,即中国或许已经成为公债国家,但绝非福利国家。中国社会总体仍处于一个民众基本生存保障程度较低或贫乏的阶段,中国公债的用途主要仍集中于物质财富的生产方面,其主要还不是用于教育、社会保障等直接改变人民生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