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与弘扬:来自广西金秀的田野考察报告
- 高其才
- 3582字
- 2020-08-30 02:07:17
第二章 沿袭传统的借贷习惯法
——以六巷乡六巷村门头屯为考察对象
2006年12月17日、18日,我到六巷乡六巷村门头屯进行习惯法调查时,在胡弘道处见到了一些借条,之后又在胡前敏处看到了不少借条,进而我进一步进行了询问,对此作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由此我对现今瑶族的借贷习惯法有了初步的理解。
我在胡弘道处看到3张“借条”和1张“借猪壳”条,另外他自己在小本上记了3次借贷行为,时间从1998年农历五月八日至2006年二月廿十日。在胡前敏处,我看到3张“借条”、1张“借猪肉凭据”条、1张“欠条”,另外他自己在小电话本上记了8次借贷行为,时间从1991年农历十月十九日至2005年农历三月廿一日。当然,这并非胡弘道、胡前敏两家的全部借贷行为。
六巷乡六巷村门头屯为花篮瑶村寨,有42户、两百三十多人;2012年全村人均收入四千多元,收入来源主要为种植八角、砍伐树木、出外打工等。由于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国家金融服务状况等因素的影响,门头屯村民较为普遍地存在向人借用钱物的借贷行为。(注:在金秀地区,还存在一种赊贷行为。2014年9月27日,罗香乡罗香村兴建屯55岁开小商店的黄歌豆就这样告诉我:“小店有赊账的,他来拿一包烟就先记上,都是村里人,外地人来白甲(烟),白色的‘甲天下’,2.5元一包,谁敢借?一般都是一两天后,几天后,有钱就来还了。没有不还的,最久的有一年左右,经济上困难些。都是亲戚,你不赊吧,人家就说你那么抠。”2014年9月28日,金秀镇和平村范道屯开小商店的莫桂灵也这样告诉我:“卖东西赊账不多的,一两天的;没带钱出来,没有不还的,都是村里人赊账,自己记一下的。”可见,这种赊贷行为也发生在熟人之间,但金额不大,为时间较短的临时性借贷行为,由店主自行记录以免忘记。)在借贷过程中,他们主要遵循延续至今的固有借贷习惯法,按照传统规范进行借贷行为。
一、借贷的一般原则
根据访问,我发现门头屯村民遵守借贷习惯法的一般原则为自愿、公平、等量、诚信,村民之间因为结婚、盖房、生病等情况而发生借用钱物的行为,以解决实际的困难。
在门头屯,民众历史上就有互助的行为,这一传统一直延续至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互相帮助十分平常,村民之间给些果蔬的行为也极为普遍。借贷这种民事行为也是在这种互爱互助的社会环境中生发,大家以诚相待,协商进行,公平履行。如下一“欠条”即为借入方胡前敏主动所写:
2001年12月
欠人:胡前敏
二、借贷的具体规范
门头屯借贷习惯法的具体规范涉及借贷对象、借贷客体、借贷手续、借贷效力等方面,较为清楚地规定了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所见到的借贷材料,门头屯借贷行为绝大部分都发生在本屯村民之间,借贷双方大部分为亲戚,因而借贷习惯法规范熟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注:在2014年9月28日调查时,金秀镇和平村范道屯的莫桂灵告诉我:“建房子时,谁都有借钱的,亲戚朋友之间,我们这样兄弟姐妹间借的就没有打借条。我们借的多了,自己姐姐的。外面?不敢到外面去借的。”)个别的借贷行为也发生在邻村村民之间,如下例门头屯的胡融成向大桥屯的赵泰丰借猪一头:
经称人:黄慰由
六巷门头借者:胡融成
代笔人:黄代阔
借猪家主:赵泰丰
农历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在门头,借贷的客体包括猪、金钱、谷子、胙(腌肉)、中烧(肉)、酒(自酿米酒)等,以借物为多,主要满足生活急需。借猪多为一头,借款的金额不大,几百元;借谷子也为一二百斤。按照习惯法,花篮瑶的结婚、满月酒往往同时办,因此需要较多的猪肉,而主家所养猪有限,这时便需要向亲戚朋友借猪。
借贷协议成立以后,借贷双方就根据习惯法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交付,不会出现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的情况。如出现特殊情况,几方当事人就及时进行友好协商。如下面这一借条所显示的是胡融成曾经向胡苗朝借过猪,归还时因为猪大,整个一头都还给胡苗朝了,这样,胡苗朝反倒欠胡融成20斤猪加猪上下水10斤了,于是各方商量后写下借条:
今借人:胡融成
经手人:胡苗朝
2006年2月20日
固有习惯法不支持支付利息,因此,门头屯村民之间的借贷都没有利息,不论多少年限归还,也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注:对此,罗香乡罗香村兴建屯的黄歌豆在2014年9月27日接受调查时也强调:“互相借钱有,亲戚之间不要利息,亲戚不能要的。”)
借贷手续方面,门头屯村民按照习惯法规范进行,一般为口头形式;数额大的需要写书面的借条或者有一记载作为凭证。对此,四十来岁的门头屯村民胡田书认为:
在门头屯的胡弘道看来,借谷子,临时的,不写借条;借钱也不写的,五百、一千、二千元都有,仅借入者自己(在借出者处)记(一下)。(注:参见胡弘道访谈录,2006年12月18日。)如胡石官自己这样写在胡前敏小电话本上:
今借人:胡石官
98年12月29日
有时出借者为避免遗忘而自己记载,如胡前敏的小电话本上自己有这样的记载:“赵果利借胡前敏谷子(259)斤农历一九九九年八月”;“胡升本借胡前敏谷子(86斤)农历一九九九年八月廿十日”;“胡石官在前敏拿(12元),1999年4月17日。另拿(300元)”;“胡融成借胡苗朝胙(腌肉)赔胡升本用叁拾贰斤(32)斤。2003年5月24日”;“胡学秉在敬才手拿(共562元),去桐木医病,学秉子一九九九年4月6日,5月11日。62元,100元,400元”;“胡苗朝在前敏拿人民币(500元),一九九九年四月(共200元,300元)”;“胡凡保借胡前敏谷子(165)斤2005农历一九九八年五月十日”;“覃家帆借胡前敏30斤,另有一九九六在前敏打米欠的钱33元”等。值得注意的是,胡前敏有一记载为“胡苗朝借胡融成的酒(20斤)2003年11月”,这可能是胡苗朝或者胡融成为怕忘记而请胡前敏记的。
借贷是否需要中证人,借贷习惯法并无强行规定,但不禁止借贷行为经过经手人进行,以保障借贷的安全达成。按照习惯法,门头屯村民借猪时,多有经称人、代笔人,经称人杀猪时负责过称计重,代笔人则代写借条,他们同时负有中证的责任,但是没有报酬,一般仅杀猪时吃一顿饭。下一张借条较有代表性:
经手人:胡联广 胡家贤
一九九八年五月初八日
在归还时间方面,门头屯的借贷习惯法没有具体的年限要求,村民根据自己的情况尽快还回;借出方也没有出现追要的现象。从我们发现的材料看,有一年内还清的,也有多至四五年才还清的。(注:同为六巷村六巷屯的情况也类似,六巷屯四十出头的村民蓝旺卫在2008年12月11日告诉我们他们家的借钱情况。在借入方面:“(房屋)2002年盖的,借(妻子)姐1万,没打条子,2年就还清;借兰志林,同祖宗的哥,借2千,第二年还清;借舅子,妻子哥哥兰志生4千;兰计怀,同祖宗的,和我妈同辈,舅,借2千;兰志强3千,妻子的堂哥。2002年4月(房屋)盖好,总共花8万,借了2万多一点,全部都没有打借条。06年全部还清了。借亲戚的全部没利息的。”在借出方面,他说:“07年六七月份,借给姐4千,她起房子。13、14年了,借给我五叔1000元,相当于现在最少5000,他当时还款,木头还是粉店亏了,他要还款,一直没还;现在刚好又起房子,他前几天还说卖得姜就还给你们,没卖得就没办法还。说是一直在说,我也不问他的,有就给,不是说不要,没有反正就再说。(19)95年还是(19)96年借的,他弄生意亏了。”)还清后,有的作一标记,如我看见胡前敏的小本上,在“原起房子借胡苗朝胙(腌肉)壹拾贰斤(12)斤”字样上有划掉的痕迹,这应该是还清以后所为,表明已经清还。
三、小结
门头屯的借贷习惯法是村民为解决生活、生产中的困难而进行借贷行为的行为规范,基本为传统习惯法的沿袭。借贷习惯法的基本原则、主要规范与国家法律没有明显冲突,因而仍然为村民所遵守,也不为政府所明令禁止。
门头屯的借贷行为具有明显的互相帮助性质,借贷习惯法确认这一熟人社会的特质,也体现了互助这一基本精神。这是瑶族优秀文化的体现,在当代社会仍然具有积极意义,值得进一步的发扬。
由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借贷行为的某种变化如借贷对象范围的扩大、借钱行为的增多等,(注:2014年9月28日,金秀镇和平村范道屯的莫方章告诉我,他们家1998年起房子时钱不够,总共借了七八户人家,借的最多的有四五千元;但他认为:“村上借钱现在难借哦。以前有是有,以前你向我借钱,久久不还,你问呢也不好问,好像什么似的。现在不好借了,伤了人情了。现在借钱很少很少了,要看人。”)门头屯的借贷习惯法也出现一定的变化,如借贷凭证的重要性在逐渐提高等,具体情况需要我们进一步观察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