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章立制:无规矩不成方圆

“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坚强的领导核心、健全的规章制度、完善的党群组织是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初创伊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就在学校的领导下,着手建章立制,为工作的全面展开,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950年3月至1950年10月,系里的主要工作是对师生集中进行思想教育,学习了社会发展史、中国革命史等课程,重点进行了思想总结,批判各种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思想,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革命人生观,旨在为新中国法学教育体系的建立扫除思想障碍。

经过半年的思想改造之后,1950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正式开始上课。著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何思敬同志开始全面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工作;毛泽东同志曾高度评价他是一位“有正义感、有勇气、有学问”的人,称赞他是“全国第一流的法学家”[1]。田野任党总支书记兼系副主任,主管行政组织工作;朱世英任副主任,主要负责教学和学生工作。何思敬、田野与各教研室主任共同组成系委会,系委会秘书为关怀。另外还建立了系务委员会,定期召开系委会和系代会,讨论教学情况,审议各教研室的工作报告、课程安排等教务活动,以促进本系各项教学科研活动有计划地展开和顺利完成,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在以何思敬为主任的法律系领导班子的带领下,法律系在制度建设上逐渐走向成熟,全面建立了系委会会议制度。何思敬主任还特别重视教员业务技能的培养和提升,重视教员的培养工作,着重提高教员的教学能力与理论水平。他不仅亲自参与相关课程的讲授,也积极帮助青年教员提高教学水平。他还十分重视科研工作,除了组织动员教员撰写科学论文外,自己也以身作则撰写一些学术论文。在他的组织和领导下,法律系教员的教学和科研能力得到了全面的提升,这对于当时处于一片空白的法律系而言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何思敬主任重视学员的思想教育、重视同学员间的沟通交流。1950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开始正常的教学工作,由于当时处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新招收的学员政治思想理论水平不高,所以学校特别重视对学员们的思想教育。为此,何思敬主任给全体学员作了一次关于端正学习态度的报告,使同学们明确了要学习些什么,提高了学习热情;打消了一部分同学怀疑4年也学不到什么东西的错误观点,明确了正确的学习目标。通过这些具体工作,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大学生在思想认识方面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学员们具有较好的政治觉悟和政治思想,在大学学习过程中找到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结合点。

何思敬主任还非常重视与苏联专家的合作和交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初建,与苏联专家的帮助是密不可分的。在法律系的初创过程中,有十余位苏联专家前来援助。何思敬主任非常尊重苏联专家,经常与专家们进行教学经验方面的交流;同时也非常关注教员的生活与安全。在苏联专家生病之时,他主动去探望关照他们;当苏联专家回国时,他便组织送行。这体现了当时中苏两国教员纯洁的同志式友谊。

1951年9月13日第一次系委会召开。何思敬主任担任会议主席,出席会议的有各教研室负责人、学生代表,列席人包括苏联科学指导员沃也沃金、贝斯特洛娃等。这次会议主要讨论了第二次科学讨论会的准备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课程的进度和迎接新中国成立两周年的准备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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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第二次科学讨论会法律外交分组会

1953年10月,中国人民大学通过了《中国人民大学系代会暂行条例》,照此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了系代会。此外,系里还健全了党、团组织,组建了学生会、合唱团、诗社等学生社团组织,建立了工会组织,并由专人负责外联、科研、教务、总务、财务、学生活动等工作。一整套系统的规章制度的建立,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建系之初各项工作便顺利展开,确保了教学、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


注释

[1]1950年11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对各系部领导作了调整,何思敬同志奉调出任法律系主任,兼任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主任和国际法教研室主任,一直到1953年7月,因工作变动调离中国人民大学。1955年10月,中国人民大学根据国家高等教育部的决定,成立哲学系,何思敬同志担任第一任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