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曲折中艰难行进(1958—1977年)

第三章 曲折前行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第一节 曲折探索:“二五规划”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二五规划”

1958—1962年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换了两届领导班子,1958年到1960年年初,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第三届系主任是杨化南,同时他还兼任了很长时间的党总支书记,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朱世英、田野、徐一志、高欣山等。第四届领导班子中,朱世英兼任系主任和党总支书记,成员还有韩铭立、吴磊、徐一志、林阳等。[1]这个时期,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发展的主要依据是“二五规划”。1958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制订了本系发展的“二五规划”(即1958—1962年规划),这个规划提出了“发扬高度革命创造精神,大干三年,把我系建设成为毛泽东思想武装的坚强的政法教育基地”的要求,并且对招生要求、教育计划、教育质量、学生质量、教师队伍的培养与干部的提高、科学研究工作、文体卫生和党的领导等方面作出了总体规划。

总体来看,“二五规划”[2]主要对以下一些方面做了具体的要求:

第一,招生名额方面,根据总路线的精神,必须多、快、好、省地为国家培养更多的政法干部。在五年内:(1)招收本科学生1000~2000人;(2)招收函授生5000~10000人。此外,还计划通过建立毕业生函授研究班、举办专题讲座、广泛吸收旁听生和编写、公开发行讲义,以及编写小册子、广播电台、演讲和文艺活动等形式,更好地帮助群众自修法律和进行普法宣传。

第二,修改教学计划。教学计划涉及招生对象,“除招收司法、检察、公安等部门的干部外,并广泛吸收党务、行政及其他爱好法学的工农干部入学,五年内要求工农成分在本科学生中占95%”,同时,对学制进行改革,将五年制改为四年制[3],并且明确了培养目标,即“培养以毛泽东思想武装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身体健康,既懂理论又懂实际,既有书本知识又有生产和阶级斗争知识,能文能武,能上能下,又红又专的政法工作者。”

课程设置方面,提出了三个要求:(1)加强政治理论课,包括国家与法权理论课,这部分约占全部课程授课时数的40%~45%(包括了讲课、自习和思想改造等);(2)提高和精简业务课(合并某些课程,减少课程重复),约占全部授课时数的40%(包括讲课、自习、报告和实习);(3)文化课(包括逻辑、外文、语文、体育)约占全部授课时数的15%~20%。

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同时,还要求加强劳动和实际锻炼,5年内平均每年集中劳动两个月,每周义务劳动半天。要求5年内每个学生在工业方面一般要达到三级壮工水平,在农业方面学会两种以上的农业生产技术。此外,平均每年有两个月的时间参加基层工作锻炼,参观、实习或社会调查等。

第三,提高教学质量。首先要改革教学内容,明确法律为政治服务的思想以及彻底清除各门学科中的旧法观念、修正主义等反动的资产阶级观点。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规划对教师提出了细致的要求,规划中要求,教师必须认真备课,要采用集体备课、分段教学的方式,为了更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还计划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及优秀的政法工作者来校任教。

关于具体的教学方法,规划也有明确的要求:首先,教学中要彻底贯彻群众路线和教学相长、师生结合的原则,提倡勤学苦练,敢想敢说敢做的新学风;其次,采用单元教学法,除俄文、语文、体育外,其他各门课程的教学一律采取单元教学法,即把性质相同的几门课程分为几个单元进行,每个单元的讲授、自习、讨论、实习等,概由各课程所属教研室负责到底。

同时,改革考试方式,从课程的具体特点出发,采用口试、笔试、写心得等形式;学习成绩的考核要贯彻期考和平时检查相结合、考试成绩和思想相结合的原则;笔试答卷及平时的学习成绩,采用主考教员或平时学习的辅导教员和学生的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来确定。规划希望通过上述办法,能够使考试成绩切实反映学生的实际情况。此外,还计划采用一定的形式定期进行教学检查。

第四,提高学生质量。对毕业生的规格提出了高要求,除了要求思想和理论水平得到提高外,对于身体素质还提出特别的要求,例如要求毕业生要具有坚强的体魄,除少数病伤残废者外,一般要达到劳卫制一级水平,50%~70%达到劳卫制二级水平,20%~40%达到等级运动员水平。

第五,加强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干部素质的提高。目标是大力提高老教师的水平,积极培养青年教师,使他们在五年内达到“又红又专”的程度,在专业方面,要求他们精通两门专业知识和学会一门以上外文,既要有教学经验又要有实际工作经验。

为达到上述目标,“二五规划”提出以下具体措施,包括:(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同志的著作及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等;(2)五年内轮流到农村中劳动锻炼一年到两年,以提高教师的劳动观点、群众观点,增强与劳动人民的感情;(3)每个教师都要有一个实际工作部门或基层单位作为自己的工作基地,并在实际部门中兼任一定的职务,而且每年要有至少四个月的时间到实际部门参加工作;(4)五年内每个教师都按照个人的具体情况有计划地补充主要的课程;(5)每个教师都应做个人的五年“红专规划”,每年订出自己五年规划的执行计划,每学期还要评比一次规划的执行情况。[4]

第六,大力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二五规划”要求全体教师五年内写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课程的全部教科书,其中1958年内要写出全部课程的讲稿,发给同学,并争取在1959年编写10种教材。此外,还要求五年内全体师生要写出3000~5000篇科学论文,争取有500篇能发表,100篇达到国际水平。

“二五规划”要求科研重点应放在总结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政法工作经验;研究当前的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人民民主专政、党的领导、群众路线等方面,写出较高水平的论文和专著,大力开展对资产阶级学说的批判,五年内要对各个学科领域中具有代表性的资产阶级学派、修正主义进行彻底批判。

为了实现上述要求,“二五规划”也作出了具体措施上的要求,主要包括进行实践调查,加强资料搜集,师生通力合作,给予教师创作假期,各教研室和学生经常举办小型讨论会,全系一年至少举办一次全系性的科学讨论会等。

第七,普及劳卫制,开展文体、卫生活动。要求“卫生工作经常化,文娱活动遍地开花,做到班班有活动,人人都参加”,此外,每学年法律系都要组织数次到工厂、合作社进行慰问演出。

第八,加强党的领导。“二五规划”中要求“我系的一切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通过党总支和各党支部的核心来推动各方面工作的开展”,同时,还要求继续进行学工人员的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改进领导作风,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加强对学工人员的革命警惕性的教育,并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会、青年团和学生会的作用。

除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整体“二五规划”外,各教研室也有自己的“二五规划”,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总体要求上,又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要求。[5]

二、课程设置与教学实践

进入1958年后,最初,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包括七个教研室,即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国家法教研室、国际法教研室、民法教研室、刑法教研室和审判法教研室,它们负责教学科研工作的具体开展。1958年8月,刑法教研室与审判法教研室合并为政法业务教研室,在这个教研室下,共分成为刑法、审判法和刑事侦查三个小组。到了1962年9月,又取消了政法业务教研室,仍分为刑法教研室和审判法教研室。在资料室建设方面,最初,每个教研室均有一个资料室,到了1960年9月,合并成为一个系资料室。此外,刑法教研室还设有一个刑事侦查实验室。

由于“大跃进”、半工半读等运动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最初制订的教学计划、课程安排经常调整,但整体来看,仍是有迹可循,以目前存档最为完整的1959级本科生的教学计划[6]看,在四年中,给本科生开设的课程有以下三大类:共同政治理论课、业务课、其他课,总共为2196课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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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生在法院实习(摄于1959年)

当时,研究生的学制为三年,以1960级研究生为例,三年中,他们开设的课程分为三大类:共同政治理论课、专业课和其他课。其中,共同政治理论课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报告和毛泽东著作选读,专业课则有马恩列斯著作选读、毛泽东法学著作研究、中国刑法与审判法、资产阶级国家刑法与司法制度(上述两门课程由政法工作专门组开设)、民法、劳动法、婚姻家庭制度、资产阶级民商法(上述四门课程由民法专门组开设)、中国国家法、苏联与人民民主国家法、资产阶级国家法(上述三门课程由国家法专门组开设),其他课程则包括了外国语和古文选读。与本科生相比,研究生的课程更加精练,也更有针对性。和本科生一样,研究生的教学计划也规定了科学研究、生产劳动、实习和教学实习等内容,其中,教学实习是研究生独有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研究班1960—1963学年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劳动周数分配表(1961年6月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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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教学周数不包括分散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的时间,故与“教学时间计划表”和“学历表”不一。

2.表中()的教学,反映分散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的时间。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研究班1960—1963学年教学时间计划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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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课堂教学方面,1960年时,曾采取试行“单元制”的教学方法,即单科独进,适当配合一些文化课,以教师讲授为主。1961年后,教学方法又采取多科并进,以教师讲授为主,并由教师主持领导课堂讨论的方法。当时,一个学期大约有18周的时间,而考试、学习检查等就得占去两周时间,实际上课时间大约为16周,按照课程计划,像民法、国家法、国际法等课程都曾安排了大量的讨论内容,例如,民法有四次讨论,国际法有六次讨论,占用时间颇多,影响学生学习的质量,这也是1961年后,加强由教师引导课堂讨论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于学生学习情况的检查,主要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重点课程进行考试,非重点课程采取考查的方式。考试的评分机制延续了之前的“五级评分制”,即“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考试中口试占据的比例很大,在口试过程中,除了要回答抽取的问题外,主考老师还会追加相关问题进一步考查学生的知识水平。这对学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既要有很好的理论素养,又得具备一定的口头表达能力。考查的成绩则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种。

关于毕业论文的写作,本科生和研究生也有不同的要求。本科生要在选好题目后,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安排,分配给相关的教师进行论文写作的指导;而研究生的毕业论文主题专业性更强,而且通常要求有调查,例如,1962年,政法工作组的四个研究生通过调查,写好初稿,修改了三四次后,再和教员以及法院工作人员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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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同学小组讨论会(摄于1958年)

1958—1962年间,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没有实现“二五规划”中的招生任务,而且呈逐渐下降的趋势,据统计,1958—1959学年,学生数为609人,已经比上一学年的821人减少了212人;1959—1960学年,学生数为458人;1960—1961学年,学生数为308人;1961—1962学年,学生数为212人。其中,1958年和1959年的本科生仍是四年制,1960年则改为五年制。

在这期间,1958年本科生新生数量最多,为130人,不过也比1954年的最高峰少了208人之多。1959年和1960年本科招生人数继续大幅下滑,分别是26人和41人。1961年和1962年,法律系甚至没有招本科生,而研究生也在1962年停招了一年,直到1963年才恢复招生。不过,总体来看,自1950年建系以来,最初的12年发展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在培养人才方面还是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先后培养出了本科毕业生1330人、研究生244人。

在这期间,由于三年困难时期精简机构、招生规模逐年缩小等原因,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师不断被迫调出,数量逐渐下降。1958—1959学年,教师人数为101人,到1961—1962学年仅剩下59人,师生比例也由1958—1959学年的1比6,变成了1961—1962学年的1比3.6。这样的局面,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科研教学力量,也让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培养合格政法人才的计划受挫,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发展也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到1962年为止,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共有教师54人,其中讲师29人,占全体教师人数的53.7%;教员6人,占全体教师人数的11.1%;助教19人,占全体教师人数的35.2%。在这些教师中,党员有44人,占了全体教师人数的81.5%。从教师来源看,在边教边学过程中成长起来的有13人,本系研究生毕业的有14人。

1956—196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师、学生人数对比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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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研情况[11]

自建系以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非常重视科研,1958年后,这种传统依然得以延续下去。[12]在当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师的科研成果主要包括教科书、讲义、专著、经典著作注释、教学大纲、参考资料等。据统计,不包括未付印的教材、译稿和资料,1958—1962年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自编教材和教学大纲共27部,翻译教材和教学大纲共2部,专著共12部,自编参考资料和文摘有43种,翻译参考资料和文摘有26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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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师备课及教材大纲展示(摄于1958年)

(一)与基本教学活动相关的科研成果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二五规划”的要求,为满足教学任务的基本需要,教科书和讲义的编写工作是重中之重,各教研室对此非常重视,讲义和教科书的编写工作一直有条不紊地进行着,1961年后,在文科教材会议精神和高教60条(草案)的指导下,有了更加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方向。

在1958—1961年间,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陆续编写了《国家与法权理论讲稿》《国家与法权理论讲义(上下册)》《国家与法权理论讲稿(草稿)》(教研室集体编写,总字数78.5万字)和《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科书》(吴玉璞等六人编写)。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也在1958—1959年间相继编写了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到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国家与法权历史方面的讲义(作者主要是张希坡,总字数超过20万字)以及《通史讲义(奴隶制、封建部分六讲)》(作者林榕年,16.9万字)。在上述基础上,1961年,国家与法权历史研究室又编写了《中国国家法权史(古代部分)》(张晋藩等四人编写)、《中国国家法权史(近代与现代)》(曾宪义等四人编写)、《国家与法权通史(近代部分)》(林榕年等四人编写)、《国家与法权通史(现代部分)》(林榕年、李用兵编写),1962年还编写了《世界奴隶制、封建制国家与法权史》(林榕年、李用兵编写)。

国家法教研室则在1958年编写了《蒙古人民共和国国家法》《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共和国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函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学方法指示》(以上均为教研室集体编写,总字数达到21.2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讲稿》(作者殷衷,2.5万字),并在1961年编写了《中国国家制度》(陈孟庸等四人编写),1962年又编写了《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法讲义》(陈孟庸等五人编写)、《资产阶级国家法》(作者赵友琦)。

刑法小组于1959年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侦察学》(教研室集体编写,15.7万字)。审判法小组则在1958—1959年间,陆续编写了《审判法讲义》《刑事诉讼讲义》《民事诉讼讲义》《法院组织法讲义》(均为教研室集体编写,总字数超过130万字)。政法业务教研室[13]也于1961年编写了《政法工作的理论与实践》《刑事侦察学讲义》(均为教研室集体编写,总计26万字)。

民法教研室在1961年编写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刘素萍等五人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讲义纲要》(郑立、赵中孚、佟柔编写),1962年又编写了《中国劳动法》(作者王益英)、《中国民法》(赵中孚等四人编写)。

国际法教研室也分别于1958年和1959年编写了《对外贸易法律问题》和《对外贸易中的国际法问题》(作者均为刘丁,总字数约7.5万字)等讲义,此外,1961年编写了《国际法讲稿》(关怀等三人编写)、《现代国际关系基本原理》(张克等六人编写),1962年编写了《国际法讲义(初稿)》(教研室集体编写)。

为了对教科书和讲义进行补充,各教研室还编写了大量的参考资料,例如,在“二五规划”期间,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编写了《毛主席和中央领导同志著作中有关国家与法权的问题》(字数为28.8万字)、《法与政策关系参考资料》(2.2万字)、《右翼社会党人关于国家与法权问题的主要观点》《关于修正主义的国家与法权问题主要观点》等资料。1961—1962年间,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资料室陆续合编了《国家与法权通史参考资料》《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参考资料》(总字数达200万字)。国家法教研室于1959年编写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宪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政治制度》(总计26万字)。国际法教研室在1960年编写了《毛主席论战争与和平》《马、恩论战争与和平》《毛主席论国际统一战线》等参考资料。1961年民法教研室编写了《婚姻家庭政策法令汇编》(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资料室合编,字数为9万字)、《婚姻家庭制度参考资料》。

由于当时物质条件比较艰苦,这些教科书、讲义和参考资料的印刷方式主要是油印和铅印,而且多是用于内部交流,只有少数讲义和教科书是公开发行的。由于时代局限性,教科书和讲义的内容也多有疏漏和不足之处,但经过各教研室的努力,一个能够基本满足教学需要的法律教科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在那个法律教材匮乏的时代,这是弥足珍贵的,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乃至全国的法学教育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科研成果

1958—1960年间,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以教研室的名义先后出版了《在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上驳斥右派言论》《论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民主法制》《我国法权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论无产阶级专政和革命法制》(以上著作总字数为60.7万字),1960年后,又陆续出版了《毛主席国家学说研究》(韩铭立、吴玉璞、徐尚勤、王庆春合写)、《毛主席法权思想研究》(郭宇昭、吕世伦、柴钟林合写)、《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批判》(谷春德、孙国华合写)。1959—1960年间,国家法教研室出版了《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者杨化南,5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制度》(有师生合写以及与法研所合写两个版本,共23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师生合写,6万字)。

刑法教研室于1958年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教研室合写,6.8万字)。审判法教研室在1958—1960年间,出版了《诉讼证据》《批判资产阶级司法制度》(以上皆为教研室合写)、《怎样做一个基层法院人民审判员》(孔庆云、力康泰合写,6万字)等著作。政法业务教研室在1962年陆续出版了《论我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初稿)》(鲁风等三人合写)、《诉讼证据(初稿)》(陈一云等三人合写)、《社会主义爱国公约与人民调处工作》(作者程荣斌)。民法教研室也在1958—1960年间,出版了《婚姻法基本问题》《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均为教研室合写,共15.9万字)等著作。

随着法学界对理论法学、部门法学研究的深入和细化,与各教研室研究领域相关的专题和论文大量涌现出来,其中属于专题类的,包括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的《毛主席对马列主义国家学说的伟大贡献》(吴玉璞等八人合写),民法教研室的《合同问题》《所有权问题》(均为赵中孚等两人合写),政法业务教研室的《对资产阶级刑法若干问题的批判》(鲁风等六人合写)、《论政法工作中的调查研究》(陈一云等六人合写)、《论我国群众性的预防犯罪》(周惠博等三人合写)、《关于我国侦查破案基本经验》(张振藩等三人合写)等。

至于论文,每个教研室都有大量的成果问世,例如,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有《党的政策与法的关系》(孙国华、郭宇昭、周雅合写)、《政社合一》(吴山、寿康侯合写)、《毛主席对国家学说的伟大贡献》(吴玉璞等三人合写)等,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兵的发展》(张希坡、邱远猷、张晋藩合写)、《试论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对象》(作者张晋藩)等。国家法教研室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的对象和体系问题》(作者殷衷)、《批判南共领导集团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基本任务谬说》(作者杨化南)、《人民公社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基层政权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教研室集体合写)等。国际法教研室有《对国际公法教学中旧法观念的检查》《现代国际法的概念和性质》《现代国际法是民主性质的国际法》(均为教研室集体合写)等。民法教研室有《也谈工会的作用》(关怀、王益英合写)、《关于劳动工资的四项重要规定》(作者关怀)、《十年我国婚姻制度的发展》(佟柔、杨大文合写)等。刑法教研室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的初步检查》《刑事侦察学课程的初步改革》(教研室集体合写)等,审判法教研室有《论社会主义爱国公约》(教研室合写)、《刑诉中被告人的地位》(作者陈文斌)、《刑诉中辩护人的地位问题》(作者吴磊)等。

尽管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性,现在看来这些科研成果中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不过,这些科研成果仍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它们涉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方方面面,对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我国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奠基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我国法学研究的领先水平。

四、加强与实务界交流

1958年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与实务界的交流活动十分频繁。1962年1月份的一份文件曾详细规定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各教研室在北京的对外联系的单位。例如,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的对外联系单位是北京大学法律系法权理论教研室、北京政法学院法权理论教研室和法学研究所。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的对外联系单位是北京史学会,历史研究所,最高人民法院,北京政法学院中史组、通史组、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中史组、通史组、现代史各单位、外国史各单位。国际法教研室的对外联系单位是外交部(主要是条约法规司、领事司等单位)、对外贸易部、国际关系学院、华侨事务委员会等。

另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各教研室教师还积极前往外地进行调研活动,例如,1960年10月到11月间,在朱世英主任的率领下,分上海、广州两组深入实际调查,对改进和充实教学内容大有效益。朱世英主任率队先去广州,后赴上海。广州组由刘丁带领,上海组由张克带领。广州组的工作主要是去省外办、黄埔港边防、检疫、港监等,调研广交会,后又去了罗湖口岸。[14]回忆起那段往事,程晓霞教授评价说:“这种毫无经济效益,只为培养青年教师,改进教学,由系一把手亲自主持的活动,在法律系是空前的。”

不仅如此,各教研室还与中央各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保持着密切联系,其中交流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实习、讲座、咨询、教学、科学指导等方式。1958年,中共中央候补委员张苏给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作了关于法律工作的报告,1962年,国际法教研室邀请外交部条约法规司孙红良来学校作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邀请实务部门的负责人来校为学生授课向来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努力的一个方向。例如,在民法教研室的“二五规划”中,便计划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庭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以及劳动部副部长、北京市市委农村工作部负责同志到教研室讲课,并要求在1958年9月开学前聘妥。在国家法、国际法教研室的“二五规划”中,同样强调要“拜师傅、找据点”,在短期内(1958年7月1日之前)国家法、行政法、国际法三个专业要聘请实务部门的首长作为导师,请他们具体指导本专业的学习、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

这些交流活动,既加强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与其他单位间的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也有助于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沟通,尤其是与中央各部委的密切联系,让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能够较快地获悉国家政策的变化,并为国家立法、司法等活动献计献策。总体来看,这些交流活动让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教学科研工作能够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促进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自身的发展,也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将研究成果迅速运用到法律实践中提供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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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师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征求对讲义的意见(摄于1958年)

五、对外学术交流

和国外法学界的交流,最初主要是与苏联法学界的交流。在这方面,由于大量苏联专家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任教,所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在学习苏联最新法学研究成果方面有着很大的便利条件,而且,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还通过信件往来,与苏联法学界进行学术交流。例如,1959—1960年间,法律系曾与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的伊万诺夫及沃也沃金,就沃也沃金所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制度》一书展开讨论。[15]在来往信件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针对沃也沃金著作中关于人民公社的定义、基层政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我国民主党派的性质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解释。不过,随着1960年后中苏关系恶化,苏联专家回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和苏联法学界的交流也陷入了停滞状态。[16]

除此之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也尽可能地与其他国家的法学界展开学术交流。当然,限于当时的政治环境,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同国外的交流基本上限于社会主义国家。1958年5月,南斯拉夫卢布尔雅那大学法学系教授、法学博士、联邦国民议会联邦院议员马克思—什努德尔来中国人民大学访问,并向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师生作了两场报告,主题分别是“南斯拉夫的联邦制度”和“南斯拉夫的社会组织”[17]

1959年12月,匈牙利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伊姆聂来中国人民大学访问,并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代理主任徐一志负责接待。当时陪同接待的还有民法教研室的关怀、法律函授组组长严平、民法教研室人民公社课教师李仰溪。徐一志向匈牙利专家介绍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发展情况以及当时的教学与科学研究、教研室专业的设置、教师与学生等方面的情况,并回答了匈牙利专家关于中国法学教育提出的一些问题。[18]

这个时期,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研究成果也受到了国外学界的关注。例如,1962年,日本同志社大学法学部的大隅逸郎便致信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希望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59年出版的《论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民主法制》一书进行翻译,并拟在《同志社法学》杂志上刊登出版。可惜的是,由于受当时的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这次交流活动无疾而终。[19]


注释

[1]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校史研究丛书·组织史资料》,32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58—1962年规划(草案)。

[3]据张希坡教授回忆,应该是1960年改为五年制,到1965年毕业的。

[4]除了对教师的要求外,“二五规划”中还要求行政人员要在两三年内精通本行业务,能创造性地、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并能掌握一门专业,达到能够开课的水平。教学辅助人员要在三五年内掌握本门专业,能在科学上对教学和研究水平起辅助作用。并且,要求五年内要把初中、高中水平的提高到大学水平,五年内除体弱者之外至少要参加一年的劳动锻炼。与此同时,还要求教员和工作人员适当参加文体活动,除老弱、病伤、残废外,要求五年内达到劳卫制一级和二级及格。

[5]国家法、国际法教研室的1958—1962年跃进规划中,要求“在一到二年内,每个教员能够基本上了解我国在本专业方面的实际经验,紧密地跟上实际,90%的同志能够对实践进行创造性的分析、研究、总结,对于实际能起一定的作用,对于本专业某些方面的问题,有独到见解,能达到国际水平。在三到五年内,使80%的同志能够成熟地创造性地掌握并运用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分析本专业的一切问题,达到国际水平,并在本专业的一个或几个方面造就很深,有成熟的系统的创造性的见解”。此外,还要求“在三年内(教师)进行必要的补课,每个教师必须进行哲学、共产主义运动史、中共党史、法权理论的补课,此外,根据不同专业应进行不同的补课,如国际法要补刑法、民法和审判法的课,行政法要补刑法和民法的课,国际法要补国际关系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政策、中国外交史,此外,三年内每人应掌握一门外语(包括资料员在内)”。参见《国家法教研室、国际法教研室1958—1962年跃进规划(草案)》,档案号:1958—XZ16-02-2。

民法教研室的“二五规划”对师生关系提出了特别的要求。要求教师要密切团结学生,“在任课时期,每一教员均须在同学中以一个班做试验田,要了解同学的情况并进行具体帮助,对学习较困难的同学应当包教包学,多加协助”,甚至提出“密切师生关系,对同学应热心、耐心、诚心,每人与同学交知心朋友三十人”。此外,对于科学研究方面,民法教研室还要求在1958—1959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完成教研室各门课程的新讲义,并在1959年内部发行教研室各门课程教材,1960年全部公开出版教研室各课的教科书,并且要求教研室每学期举行小型科学讨论会两次,每年共四次,结合科学讨论会的进行,教研室每年油印出版论文汇集四册,同时,要组织毛泽东著作研究小组、批判资产阶级学术观点研究小组、经济政策研究小组、农业合作社政策研究小组,深入进行专题研究,并计划吸收一部分同学参加,还计划在研究重大科学命题时,邀请兄弟院校的同志协作。

在资料建设方面,民法教研室也有自己更细致的要求,“一年内改变资料室的面貌,资料工作紧密配合教学科研工作,三年内建立起一套系统全面的资料,五年内使资料工作达到全国最先进的水平”。具体目标是一年内编出五种专题资料的索引目录,必要时将主要内容付印;一年内编出毛主席著作有关各课的理论摘要;二年内编出列宁、斯大林著作有关各课的理论摘要;五年内编出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有关各课的理论摘要。为了实现这些目标,还要求资料员提高自身水平,要求他们学好专业,五年内还要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收集本行业务的外文资料。此外,为了配合普法工作的进行,民法教研室在“二五规划”中,还提出“开设法律知识通俗讲座、婚姻法讲座、民法基本知识讲座、劳动政策与劳动立法讲座、农业合作社章程讲座,每年共十五次,此外,开设法律科学专题讲座,每年五次”。参见《民法教研室1958—1962年规划纲要(草案)》,档案号:1958-XZ16-02-2。

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在20世纪60年代初的规划中,对本教研室的发展也提出很高的要求,例如,在资料建设方面,要求在1962年5月前结合讲义编写完成相关的参考资料汇编,字数要求在500万字左右,其中涉及的领域包括了通史课中的近代现代部分、古代部分、中史课的奴隶制部分、封建制部分、太平天国部分、辛亥革命部分、北洋军阀部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部分、国民党部分以及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部分。为了提高教研室教师的业务水平,还要求各位教师发扬边学边干的精神,在教学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对于英语学习和古代汉语学习也没有放松,教研室的各位教师每周都要抽出一定的时间随研究生一起听课,共同提高。要求他们达到能够独立阅读英文书刊和看懂古代文献的程度。

(续前注)政法业务教研室虽然成立时间较晚,但也有系统的发展规划,在1961—1962学年的工作计划中,政法业务教研室对自身的发展便有着细致的规划,例如,在提高教学质量方面,该教研室要求教师们要努力做好重点讲授、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讲授中注意介绍在重要问题上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即便是在教学小组内部对学术问题有着不同意见的争论,主讲教师也可以在讲授中阐述自己与教学小组不同的观点。此外,政法业务教研室还注意加强对外联系,针对本教研室与司法实践结合密切的特点,积极进行社会调查,与河北省、天津市、北京市海淀区的政法机关建立稳定的联系,还计划在1961—1962学年请政法机关的负责同志为毕业班上课并做相关报告。同时,政法业务教研室非常注重科学研究,仅集体研究项目,便有《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我国诉讼证据的研究》《论我国刑事侦察专门工作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等。而且,每个项目都要求在外出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和撰写。

1958年5月,“大跃进”运动开始进行,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二五规划”是在八大二次会议之后制定的,也就不免带上了“浮夸”的气息。不过,总体上,“二五规划”还是照顾到了方方面面,有浮夸现象,但也没有太过极端,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也确定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在这个时期发展的目标和方向。而各个教研室的“二五规划”虽然也受到了“大跃进”运动的影响,但也提出了很多针对性的要求,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教研室的发展。然而,在包括“大跃进”运动、教学改革运动等一系列政治运动的干扰下,无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还是各教研室的规划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许多设想沦为具文。

[6]参见《1959年入学(1963年毕业)学生四年来学习成绩登记表及该年级教学计划》,档案号:1963-XZ16-02-5

[7]共同政治理论课包括中共党史、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政治经济学、哲学和思想政治报告,该类课程的课时数为588课时,约占总课时数的26.8%,哲学和思想政治报告均为132课时,是这类课程中最多的。业务课包括毛泽东著作选读、马恩列斯著作选读、国家与法权理论、国家与法权通史、中国国家与法权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资产阶级国家法、国际法、政法工作、劳动改造、民法、劳动法、婚姻家庭制度、刑事侦查学、资产阶级民商法、资产阶级刑法、资产阶级司法制度、国家与法权学说史,课时数为906课时,约占总课时数的41.3%。在这里面,国家与法权理论为120课时,中国国家与法权史为90课时,国家与法权通史、政法工作同为72课时,是课时数排在前列的课程。其他课则包括外国语(俄语)、逻辑学、汉语语法修辞和军事体育,共702课时,约占总课时数的31.9%,其中外国语为290课时,汉语语法修辞也达到了194课时。除了正常教学外,为了本科生的全面发展,教学计划中还规定了科学研究、生产劳动和实习的内容。总体来看,四年中,本科生参加的教学活动是130周,科学研究为11周(后经过调整,将科学研究的时间缩减为4周),生产劳动为18周,实习为14周,其中,对生产劳动和生产实习的地点也有细致的规定,学生需要到农村人民公社、城市人民公社,校内工厂、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实习。在这期间,还要开展社会调查和基层工作。而且,随着“勤工俭学”“半工半读”等活动的开展,学生深入农村和基层进行社会实践的时间远远超出了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时间。

[8]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60级学生所用教学计划与学生成绩登记册,档案号:1965-XZ16-02-2。

[9]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60级学生所用教学计划与学生成绩登记册,档案号:1965-XZ16-02-2。

[10]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十二年来发展中的几个主要问题》,档案号:1962-XZ16-02-1。

[11]参见《教学计划、科学研究计划、系工作总结及会议记录》,档案号:1962-XZ16-02-1。

[12]总体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科研活动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58年到1960年,这个时期,主要是经历了教学和课程的改革。第二个阶段是从1961年到1962年,是贯彻文科教材会议精神和高教60条(草案)的时期。

[13]1958年年初,法律系有7个教研室,即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国家法教研室、国际法教研室、民法教研室、刑法教研室和审判法教研室。1958年8月,刑法教研室与审判教研室合并为政法业务教研室。到了1962年9月,又取消了刑法业务教研室,仍分为刑法教研室和审判法教研室。

[14]据国际法教研室程晓霞教授回忆。

[15]参见《与苏联专家来往信件》,档案号:1960-XZ16-02-6。

[16]据张希坡教授回忆,“文化大革命”期间,苏联法理学家谢米里欣逝世时,其家属曾给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发来讣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以全体师生的名义向他和他的家属表示了哀悼和慰问。

[17]当时听报告的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一部分主讲教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高年级部分学生、政治理论教研室部分师生,共计一百六十余人,另外还邀请了北京大学法律系和中央政法干校的十余名教师来参加。这场报告让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师生对南斯拉夫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相关社会制度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由于语言交流上的障碍,报告形式是在马克思—什努德尔致辞后,两个报告具体内容由翻译代为宣读,宣读完毕后,经过马克思—什努德尔本人同意,从在场师生提出的17个问题里选择了12个问题回答,对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生活跃的思维和有深度的问题,马克思—什努德尔颇为欣赏,离校之前,他通过翻译人员向聂真副校长表示:“你们的学生很好,他们能开诚布公的把不同的见解和问题提出来,这让我很惊奇,他们提的都是很重要的问题。”(本校接待南斯拉夫马克思—什努德尔来校访问的报告,档案号:1958-XZ11-XB-4.0001。)

[18]参见《接待匈牙利法学家的汇报》,档案号:1959-XZ11-XB-8.0013。

[19]参见《日本同志社大学大隅逸郎要求翻译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材问题》,档案号:1962-XZ11-XB-11.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