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临床中药学(第2版)
- 张廷模 彭成主编
- 6903字
- 2020-08-28 23:32:20
第六节 润 燥
药性的润燥性能,是对药物祛除燥邪或湿邪,以及治疗燥证或湿证的作用性质的概括,并用以反映药物对人体阴液变化的影响。自古以来,医药家在论述药物时,不仅强调其寒热、升降、补泻、有毒无毒之性及主治范围,亦常强调其性润性燥。如果忽略了药物的润燥之性,如同不分其寒热一样,也会导致不良的后果。因此,这一理论亦是中药性能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一、药性润燥的历史源流
既然药物的性润性燥是相对燥邪、湿邪,或燥证、湿证而言的,所以,该性能的产生是与中医有关病因病理及辨证理论联系在一起的。
湿与燥,分别为六淫之一,其与风、寒、暑、火四者,在正常情况下合称“六气”,是自然界六类不同的气候特点。其异常的改变,或人体对气候的适应力低下,则成为致病之因。对此,《黄帝内经素问》论述颇多。如《阴阳应象大论》说:“天有四时五行,以生长收藏,以生寒暑燥湿风”“其在天为湿,在地为土,在体为肉,在脏为脾……其在天为燥,在地为金,在体为毛窍,在脏为肺”“燥胜则干……湿胜则濡泻”。指出了湿邪与燥邪致病的基本特点。又如《至真要大论》说:“湿淫于内……以苦燥之,以淡泄之”“燥则濡之”。《六元正纪大论》说:“土郁夺之”“水郁折之”。进而指出了针对此二邪的治疗原则。这些有关论述,为药物润燥性能的总结,提供了理论依据,又提出了应用的需要。换言之,由燥邪引起的口鼻干燥、咽干口渴、皮肤枯燥或皲裂、毛发不荣、小便短少、大便干结、燥咳痰黏等燥证,须用濡润性质的药物或“润燥”法去治疗;而由湿邪引起的头重如裹、周身困重、四肢酸沉及泄泻、水肿、带下、湿痹、湿疹等湿证,须用性燥除湿的药物或“燥湿”法去治疗。
尽管这种思想一直指导着临床用药,但自《神农本草经》至唐代以前的本草,却只有某药主“燥渴”、某药主“湿痹”、某药“润泽人面”等涉及药性润燥特点的功用记载,而作为一种性能理论的概括,一直缺如。
唐·陈藏器《本草拾遗》将药物的性能特点作为分类药物的纲领,首开中药性能和功效分类的先河。其认为“诸药有宣、通、补、泻、轻、重、滑、涩、燥、湿,此十种是药之大体,而《本经》不言,后人未述,凡用药者审而详之,则靡所遗失矣”,明确指出药性有“湿”(即后世之“润”)与“燥”之分,且与药性补泻一样重要。书中同时还阐明“燥可去湿,即桑白皮、赤小豆之属是也;湿可去枯,即紫石英、白石英之属是也”。陈氏将药之润性称为湿性,虽有欠准确;其列举的“去湿”与“去枯”药物,也不甚典型,但其对性能理论的发展,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自此以后,历代医药家对这一性能理论,不断加以阐发和补充,使之为世人熟知和更加重视:
《圣济经》进而将此十种“药之大体”用以类方,又开创方书“十剂”分类的先例。并提出:“湿气淫胜,重满、脾湿,燥剂所以除之;津耗为枯,五脏痿弱、荣卫涸流,湿剂所以润之。”
《儒门事亲》则说:“所谓燥剂者,积寒久冷,食已不饥,吐利腥秽,屈伸不便,上、下所出水液澄彻清冷,此为大寒之故,宜用干姜、良姜、附子、胡椒辈以燥之。非积寒之病不可用也……若病湿者,则白术、陈皮、木香、防己、苍术等皆是,能除湿,亦燥之平剂也。若黄连、黄柏、栀子、大黄,其味皆苦,苦属火,能燥湿,此《内经》之本旨也,而世相违久矣!”“所谓湿剂者,润湿之谓也,虽与滑相类,其间少有不同。《内经》曰:‘辛以润之’,盖辛能走气、化液故也。若夫硝性虽咸,本属真阴之水,诚濡枯之上药也。人有枯涸皴揭之病,非独金化为然,盖有火以乘之,非湿剂莫能愈也。”其对润燥类药物的举例,更为准确。
《本草纲目》又说:“湿有外感,有内伤。外感之湿,雨露、岚雾、地气、水湿袭于皮肉、筋骨、经络之间;内伤之湿,生于水饮、酒食及脾弱、肾强,固不可一例言也。故风药可以胜湿,燥药可以除湿,淡药可以渗湿,泄小便可以引湿,利大便可以逐湿,吐痰涎可以祛湿。湿而有热,苦寒之剂燥之;湿而有寒,辛热之剂燥之,不独桑皮、小豆为燥剂也。”“湿剂当作润剂。枯者,燥也,阳明燥金之化,秋令也。风热怫甚,则血液枯涸而为燥病。上燥则渴,下燥则结,筋燥则强,皮燥则揭,内燥则裂,骨燥则枯,肺燥则痿,肾燥则消。凡麻仁、阿胶膏润之属,皆润剂也。养血当归、地黄之属;生津则麦门冬、栝楼根之属;益精则苁蓉、枸杞之属,若但以石英为润剂则偏矣。”李时珍改湿剂为润剂,又言润可去燥,尤为妥帖。其对燥性药的认定,主要依据“湿去则燥”的原则,大凡除湿之药(如文中的胜湿、渗湿药、引湿药、逐湿药、祛湿药),皆有燥性;凡养血、生津、益精、润燥之药,皆有润性,不必拘于石英性润之旧论,均十分中肯。至此,药性润燥之理论基本趋于完善。至于《本草纲目》谓“十剂”出自徐之才,则是千虑之一失。
清·石寿棠对药性润燥的性能十分推崇,其所著《医原·用药大要》中,药物分为润燥两大类,并对这一性能的临床意义颇有发挥。认为:“病有燥湿,药有燥润,凡体质柔软,有汁有油者皆润;体质干脆,无汁无油者皆燥。然润有辛润、温润、平润、凉润、寒润之殊;燥有辛燥、温燥、热燥、平燥、凉燥、寒燥之异。又有微润、甚润,微燥、甚燥之不同。大抵润药得春秋冬三气者多,得夏气者少;燥药得夏秋冬三气者多,得春气者少。燥药得天气者多,故能治湿;润药得地气者多,故能治燥。药未有不偏者也,以偏救偏,故名曰药,试举其大略言之。”
辛润如:杏仁、牛蒡、桔梗、葛根、细辛、前胡、防风、青蒿、紫菀、百部、当归、川芎、桃仁、红花、茺蔚子、白芷、鲜石菖蒲、远志、鲜郁金、蜀漆、僵蚕、芥子、莱菔子、苏子、薤白、生姜、豆豉、葱白、芹菜汁、韭菜汁之类。
温润如:党参、高丽参、黄芪、甜冬术、苁蓉、枸杞、山萸、菟丝、芦巴、巴戟天、桑椹、金樱子、五味子、桂圆、大枣、胡桃、鹿茸、鹿角、鹿胶、羊肾、海参、淡菜、紫河车之类。大抵温润一类,气温,得天气多;质润,得地气多。受气比他类较全,且味多带甘,秉土之正味,治阴阳两虚者,颇为合拍。
平润如:南北沙参、东洋参、熟地、首乌、芍药、玉竹、百合、沙苑、柏子仁、酸枣仁、甜杏仁、冬瓜仁、麻仁、亚麻仁、黑芝麻、乌梅、蜂蜜、饴糖、阿胶、燕窝、猪肤、鸭肠、人乳之类。
凉润如:干地黄、元参、天麦冬、西洋参、鲜石斛、女贞子、银花、菊花、鲜桑叶、蒲公英、知母、荷叶、竹沥、竹茹、竹叶、淡竹叶、芦根、白茅根、怀牛膝、川贝母、枇杷叶、瓜蒌、(天)花粉、海藻、昆布、柿霜、紫草、白薇、梨汁、蔗汁、荸荠汁、露水、龟甲、鳖甲、牡蛎、决明、文蛤、海浮石、童便之类。
寒润如:石膏、鲜地黄、羚羊角、蚌水、猪胆汁之类。
辛燥如:羌活、独活、苏叶、荆芥、薄荷、藿香、佩兰、香薷、木香、香附、麻黄、桂枝、牵牛、芫花之类。
温燥如:苍术、厚朴、半夏(半夏虽燥其汁尚滑)、南星、蔻仁、砂仁、益智仁、破故纸、山楂、青陈皮、槟榔之类。
燥热如:附子、肉桂、干姜(肉桂、桂枝、干姜,质虽微润,究竟气厚)、炮姜、吴茱萸、椒目之类。
平燥如:茯苓、琥珀、通草、苡仁、扁豆、山药(体微燥而精尚多)、甘草、神曲、炒谷芽、猪苓、泽泻、川牛膝、萆薢、茵陈、防己、豆卷、蚕砂、车前子、海金沙(车前子精汁颇多,但其性走泄,海金沙质微燥,两者在利水药中,尚不甚伤阴)之类。
凉燥如:连翘、栀子、霜桑叶、丹皮、地骨皮、钗石斛、滑石、寒水石、柴胡、升麻、蝉蜕、钩藤、槐米、枳壳、枳实、葶苈子之类。
寒燥如:黄连、黄芩、黄柏、木通、苦参、金铃子、龙胆草、大黄、玄明粉、大戟、甘遂之类。
本草体质,大略如此。
“至用药之法,须知用意……六气之中,寒湿偏于合,燥火偏于开。风无定体,兼寒湿则合,兼燥火则开……燥病治以润,不妨佐以微苦,以微苦属火,火能胜金也。湿病治以燥,不如治以淡,以淡味得天之燥气,功专渗湿也。”
“燥病当用膏滋,湿病当用丸散。燥病挟湿,润药用炒,或用丸散;湿病化燥,燥药用蒸,或用蜜丸。”
以上论述,强调临床用药应当辨明药性之润燥,并要结合寒热等药物性能,分清其润燥之寒热甚微。主张以润治燥热之证,须兼用微苦清热之药;以燥药治湿证,不可但恃苦燥,须重视淡渗利湿。还指出,药性之润燥,是可以通过选择剂型及炮制等人为手段,予以增强或减弱。其对药性润燥的认识具有代表性,也具有指导意义。
近代以来,药物润燥之性进一步与通便、止咳、止渴、滋阴、除湿、健脾等功效相融合,并直接突出这些作用的主要特点。在各类或各种药物之后的使用注意项内,药物的润(滋腻)燥偏性和寒热偏性一样,成为病证禁忌之首。而在总论性能中,则缺乏必要的论述。
二、药性润燥的确定
如前所述,药物的性润或性燥,是相对于燥邪、湿邪或燥证、湿证而言的。对此性能的确定,自然应以中医辨证理论为基础,以药物相应的功用为依据。其认定方式,与寒热药性、升降趋向等性能完全一样。
一般说来,具有生津止渴,养阴润燥,润肺化痰、止咳,润肠通便,滋补精血等功效,用以治疗津伤口渴,阴虚内燥,燥咳痰黏,肠燥便秘,精血亏耗等病证的药物,均具有濡润之性。反之,具有燥湿,化湿,利湿,化湿痰,祛风散寒,行气健脾,祛风湿等功效,用以治疗水湿内盛之病证者,多具有燥性。
《本草纲目》发展了《黄帝内经素问》的思想,认为化湿、引湿(利尿)、逐湿(泻下逐水)、祛湿之药,均应性燥,不仅苦燥者如此;而生津、养血、益精之药,则均应性润。同时,还比譬取类于自然现象,提出了“风药可以胜湿”之说,为后人广为引用,往往将祛风药与性燥相联系。风能胜湿的自然现象是普遍的,多风之处,湿物容易干燥,而谓祛风药性燥能胜湿则不尽然。绝大多数具有祛风功效的药物,如祛风散寒药、祛风止痒药、祛风止痛药、祛风湿药、祛风化痰药、祛风止痉药,一般都有明显的燥性;但辛凉解表药,虽可祛风,其中桑叶、蝉蜕、牛蒡子、菊花、葛根等,却无明显燥性或根本不具有燥性。不过,习惯上只是将羌活、独活、防风、藁本、白芷、川芎、苍耳子等温燥性较强之物,视为风药胜湿的代表,并未包括桑叶、牛蒡之类。总而言之,“风药可以胜湿”的基本出发点,是以药物功效为依据的,应当肯定。
此外,明代《医门法律·伤燥门》提出“秋燥”一证,系感受秋季燥气而发的一种热性病,并有凉燥与温燥之别。治此外燥之证,宜以轻宣之法,宣肺达邪;凉燥宜温宣,温燥宜清宣。自此以后,又往往将治“秋燥”的方药谓为“润燥”之物。如何廉臣说:“六气之中,唯燥气难明,盖燥有凉燥、温燥、上燥、下燥之分。凉燥者,燥之胜气也,治以温润,杏紫散主之;温燥者,燥之夏气也,治以清润,清燥救肺汤主之;上燥治气,吴氏桑杏汤主之;下燥治血,滋燥养营汤主之”(录自《重订通俗伤寒论》按语)。当代若干方书,亦将杏紫散(由苏叶、杏仁、半夏、茯苓、前胡、桔梗、枳壳、陈皮、生姜等组成)称为“轻宣润燥”剂,该方轻宣凉燥之邪,宣肺化痰止咳,实无濡润之性。故言本方“治燥”“宣燥”则可,以其能“润燥”则不可。又桑杏汤中之桑叶,系与豆豉同用,意在“宣肺透邪”,其润肺之功,有赖方中之沙参、梨皮;在清肺救燥汤中,是以桑叶与枇杷叶、杏仁同用以“宣肺止咳”,其润燥之药,乃是麦门冬、阿胶等品。仔细推敲,谓此二方有润燥或润肺之功则可,谓方中桑叶、杏仁可润肺则不妥。由上可知,能治秋燥之药,并不尽是性润之药,有的只是其轻宣达邪之功在“秋燥”证中的特殊应用,宜将全方与方中药物的功效区分清楚,不可混为一谈。
除药物的功用以外,历来还将药物的性和味作为确定性能润燥的依据。如谓“辛能燥”(《医经秘旨》)、“辛能润燥”(《汤液本草》)、“苦入胃,其气燥”(《针灸甲乙经》)、“苦……养血,补阴”(《药品化义》)、“苦以生津液”(《注解伤寒论》)、“苦以润燥”(同上)、“甘润生阴”(《医学读书记》)、“甘……润肠,补气,补阳”(《药品化义》)、“甘能开、缓、渗”(《珍珠囊补遗药性赋》)、“(乌梅)其味最酸……故食梅则津生者,类相感应也”(《本草纲目》)、“咸润下”(《本草备要》)、“咸濡润”(《嵩厓尊生书》),“淡药可以渗湿……湿去则燥,故谓之燥”(《本草纲目》)、“味淡……通气以润燥”(《推求师意》)。毋庸讳言,芳香辛温及味苦之药,其性多燥;甘咸或寒凉之药,其性多润。《素问·脏气法时论》提出:“肾苦燥,急食辛以润之。”此乃利用辛味药之行散功用,开通腠理,使津液得以正常输布,从而间接达到“润肾燥”的效果,并非辛味药的主要特点,故“辛能润燥”不能反映辛味药的润燥特性。“苦能燥之”说亦始自该论,但滋补及生津药中,亦有不少味苦之物,如沙参、麦冬、天冬、女贞子、生地、玄参、知母、天花粉等,因而又出现了“苦以生津液”“苦以润燥”等与“苦燥”相互矛盾的说法。前面石寿棠所列辛润、温润药中,不乏辛温之品;其凉燥、寒燥药中,亦不少甘咸寒凉之品。显而易见,药物的性润性燥,与其性味、气臭之间,只是或然的相关现象,并非本质的联系。前人在论述这种关系时,均是就事论事,完全出于实用的需要。于此再一次证明:中药的各种性能,都是从一特定角度,反映药物作用的一种特性,相互之间,是并列的、平等的,处于同一层次,不能作为确定某种性能的依据。
药材质地的柔润或枯燥,也是前人认定药性润燥的依据。如《医原·用药大要论》所言“凡体质柔软,有汁有油者皆润,体质干脆,无汁无油者皆燥”可为其典型例子。前人为了寻求药物奏效之理,立足于药材本身的特点,将质地与润燥之性相联系,其主导思想是积极的。实践也证明,润肠通便药之“润性”确与其有油相关。但将其作为确定药性润燥的依据,其可靠性恐还不及性味。因为药材的“柔软”与“干脆”,“有汁无油”与“无汁无油”皆是相对的,难以截然区分。以植物和动物的鲜品入药,无不富有汁液,但决不是具有润性。沙参、龟甲之类,其体干燥少汁,药性甚润;而巴豆、椒目、车前子之类,其体润而有汁有油,药性却偏于燥。再观石氏本人对具体药物的处理,亦未能真正按药材质地区分药性润燥,如将体质干燥,少汁少油之桑叶、菊花、红花、枇杷叶、海浮石等,归入性润之列;而燥性药中,如牵牛子、豆卷、葶苈子、椒目等,又并非无汁无油之物。《药品化义》将药物质地的润燥,归入辨药八法的“体”项中,以之与药材的轻重、滑腻等相并列,并完全区别于药性之“义理”。这种做法是十分可取的。
由于将药材质地的柔软性状作为认定其性能濡润的依据,导致一些常用药物的“润肺”等功效,成为不实之词。如百部、紫菀、款冬花三药,在现代中药学中无不谓其“润肺止咳”之类,其含义与麦门冬、百合等药的润肺作用,显然不同。其实,在本草学中主要是认识这些药物虽为辛温或苦温之品,但无燥性,仅此而已。如百部,《本草新编》谓其“不耗气血”;《本草正义》谓其“虽曰微温,然润而不燥,且能开泄降气,凡嗽无不宜之,而尤为久嗽虚嗽必需良药。”并不专主肺燥之咳嗽。紫菀,《本草通玄》谓其“辛而不燥,润而不寒”;《药品化义》谓其“体润”;《本草正义》谓其“不偏于燥”;《本草正》还认为“劳伤肺肾,水亏金燥而咳喘失血者非所宜”。款冬花,《本草正义》谓其“开泄结气,定逆止喘,专主喘咳,性质功用,皆与紫菀绝似……气味虽温,润而不燥。”均未言其功能“润肺”。性不偏燥之药,绝对不能等同于润燥之药,对此类表述有欠准确的功效术语,应加以订正。
三、药性润燥的临床意义
药性的润燥,从一个新的角度反映了药物又一重要特性,使中药的性能理论进一步完善。正确地掌握和运用这种性能,可以提高临床用药的准确性,并减少用药的偏差。
由于每个人的素体有特殊,脏腑的生理有差异,感受的邪气有区别,就是罹患同一种疾病,往往有的兼湿,而有的兼燥。治疗这些病证的药物,尽管主要功效一样,其所具药性,又可能偏于燥,或偏于润,其适应证候并不完全相同。充分考虑和利用这种药性润燥之偏向,正好兼顾病证的燥湿,使药证完全相合,疗效可以提高。故同为解表药,有的燥性较强,可以胜湿,宜于外感夹湿之证;而有的无明显燥性或略兼润性,则宜于外感之燥证。同为补气健脾药,因性有润燥,主治互异。白术补脾胃而苦温燥湿,与脾喜温燥之性相符,善治脾虚有湿者;山药补脾而养阴生津,可遂胃喜柔润之性,主治脾虚津亏之证。同为化痰药,亦有润燥化痰与燥湿化痰之分,应辨清燥痰与湿痰而选择使用。如此用药,一举两得,尽量发挥药之所长。否则,不是风去湿留,或助湿为害,就是愈伤其阴,其燥更甚。
因时因地制宜的治疗原则,也要求认识药物润燥之性。干燥的季节、干燥的地区,性润之药较为常用,且用量宜稍大;即使可用燥药之证,亦多轻用、暂用。反之,在潮湿的季节、多雨的地区,性燥之品较为常用,其用量可稍大;对于当用性润之药,亦多轻用、暂用。只有掌握了药物的性润性燥,才能使这一用药原则落到实处。
掌握药物性能的润燥,还可以使病证用药禁忌的内容更为充实。临床用药时,对于众多与治疗湿证或燥证无直接关系的药物,亦应了解其润燥之性,以避免因药性润燥不宜而带来不良后果。如温里药与补阳药,一般不是直接用以治疗湿证的,但其辛温香燥之性也是必须注意的。所以,在中药学各药物的使用注意项内,涉及其滋腻或燥性之弊者,尤数众多。
现代对中药润燥理论的研究极少,仅有少数对古代文献的研究,而该理论有重要的价值,因此值得进一步探求其实质与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