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性别与平等

一、从“生物性别”到“社会性别”

(一)“Sex”与“Gender”

自然属性的性别称为“Sex”,社会属性的性别称为“Gender”。[美]梅里·E.威斯纳-汉克斯:《历史中的性别》,何开松译,东方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Sex”是人与生俱来的性别特征,不因人的种族、民族、地域或国度而有所差别,如男女的染色体、激素、内外生殖器官等属于男女生物属性的生物性别“sex”。对个人而言,生物性别从其一出生就确定了,任何人从出生的那一刻起,生理发育要符合医学的鉴定,并顺利取得出生证明上明确的性别归属,这就是通过第一性征来确定的人的第一个身份。然后,在成长过程中才会完成第二性征的发育,包括成长后要有正确的性取向等。但是,在1935年,人类学家米德(M. Mead)在其著作《性别与性情》中首先指出了两性差异的社会性,提出“人非生而为男女”。

“Gender”是指社会性别,是社会学中对人的性别的界定,它超越了男女生理性别的理解,提出了应从社会、文化的背景去理解男(male)、女(female)特征及其关系,包括男女社会分工、性别角色、气质、能力等身份特征,体现了社会文化形成的对男女差异的理解,以及社会文化中形成的不同性别群体的特征和行为方式。这一概念的最先使用者是美国学者盖尔·卢宾。1975年,他认为:妇女研究的任务应该证明,社会构造男女两性的性别(gender),这种性别又是建立在男女两性生物性基础之上的,从而开始把生物性别(sex)与社会性别(gender)区别开来。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理性别,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所处的社会文化对性别的不同要求,塑造出自己的社会性别。生理性别是天生的,社会性别是社会文化造成的。此后,女权主义者从各种角度、各种立场对社会性别概念提出批评和质疑,使其变得更加丰富。在女权主义者们看来,生物意义的男性和女性同由社会形成的男女在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加以区别。

在社会大环境中,人们逐渐对自己性别有了重新的认识,每个人在自己生物性别的基础上,根据所处的社会文化对性别的不同要求、习惯塑造出自己的社会性别。对社会性别概念尽管有不同的界定和使用,但都强调了社会性别并非天生,而是后天的一个被建构的过程。也就是说,社会中的男人、女人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由生理性别决定的,而是社会历史文化建构的结果。社会性别的关键在于它的“社会性”,同自然给予性别的生理特征不同,它由社会、历史、文化意识形态所建构起来。社会性别对男女两性的影响远远大于他们在生理上的差别,也有人通俗地表述为:男人和女人不是生为男人和女人的,而是长为男人和女人的。

换言之,女人相对于男人而言,其本来只有生理结构的差异,这是自然的结果,并无等级区别。男女角色的不同也只是基于这种差异的社会分工的需要,如男子因刚强、坚毅而从事狩猎与耕作,女子因娇弱、温柔而从事守护和纺织。这种建立在生理基础上的社会分工被逐渐社会化和普遍化。社会对有关男女在角色分工、精神气质、行为方式等方面形成的不同期待和规范并且向每一个人传递并渗透,大部分人是在无意识中“吸收”了这种性别要求,并将这种观念固定。当对社会中的男女进行观察或与之接触时,就会带入这样一种固定的理解,认为男人和女人生来就该如此,从而造成了女人与男人社会角色上的差异,也渐渐赋予了女人和男人不同的社会地位。

(二)社会性别的内涵

20世纪60年代末,西蒙娜·德·波伏瓦在其《第二性》中认为妇女受压迫的主要原因不是生物因素,而是社会制度。她提出,“与其说女人是生就的,而宁可说是逐渐形成的”,指出了自然性别和女性意识之间的非对称关系,为社会性别这一概念的提出奠定了思想基础。社会性别作为一种新的概念,其本质上是要把社会性别和生理性别相区分,这一理论逐渐成为妇女研究的核心范畴。之所以强调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的差别,实际上是在强调人的性别在社会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双重属性,即人的性别特征是由其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共同决定的。两性的行为和观念体现了遗传和社会两种因素的作用,妇女所扮演的性别角色并非由生理所决定,而是由社会文化所规范,人的性别意识也正是在来自家庭环境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的反应中形成的。

1970年,凯特·米利特在其著作《性别政治》中提出了“父权制论”,认为男性或是用权力直接镇压,或是通过风俗、习惯、语言、传统、教育等来确定妇女所处的地位,也就是通过“性别政治”来支配女性。因此,男女角色的定位不是先天赋予的,而是由后天的文化构成的。20世纪80年代末的后现代女性主义者琼·W.斯科特对“社会性别”概念的分析指出社会性别由两大核心组成:一是以性别差异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成分;二是区分权力关系的基本方式。她认为社会关系组织的变化总是与权力关系的变化同步进行,只是变化的方向不尽相同。20世纪90年代以后,受黑人女性主义、第三世界女性主义、同性恋女性主义的挑战,一些女性主义学者不再仅仅专注于社会性别,而是将社会性别与种族、民族、阶级、性倾向等概念结合,具体分析研究各阶层、各种族及不同性倾向妇女的处境。这样,女性主义便超越了社会性别的二元对立思维,在更广阔的视野上去审思性别、审思男人和女人,从而为人们进一步探讨男女不平等问题开辟了一个新的视角。总之,“社会性别”概念从其诞生至今,其含义正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扩展。现在,它已不再是男人和女人的角色代码,而是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社会结构,是表示权力关系的一种途径,已经成为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重要方法和工具。杨晓宁:《对女性主义社会性别概念的哲学透视》,《学术交流》2003年第10期,第122页。

我国的妇女学界是从1992年开始接触“社会性别”概念的,特别是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后,一些妇女理论研究学者开始运用社会性别概念研究妇女问题,研究社会性别结构、社会性别文化乃至社会性别制度,分析社会性别关系及其与国家、经济体制的互动,由此推动了妇女理论研究的深入。我国学者认为,社会性别是指将男女两性的自然属性扩展到社会领域,将确立男女的社会地位和等级、利用资源和参与社会以及建构男女陈规定型的角色,视为天经地义之事。在性别差异的基础上,确立了男尊女卑的社会性别等级制度。黄列:《社会性别与国际人权法》,《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第7页。也有学者借鉴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麦金侬的论述,指出社会性别(Gender)是指社会造成的基于生物性别(Sex)之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是后天习得的社会性角色,是社会建构的差别即性构(gen-dered)。郭慧敏:《社会性别与妇女人权问题——兼论社会性别的法律分析方法》,《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第32页。

2001年5月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明确提出了社会性别意识的概念,并逐渐纳入了中国的主流话语,成为中国社会发展和妇女发展中的重要概念。对于社会性别内涵的理解,笔者认为:

其一,社会性别的概念强调两性之间的差异是“非自然”的。生理的差异是与生俱来的,社会性别是描述我们社会地位、角色、行为等作为性别身份的存在的标志。生理的差异并不影响性别的建构,传统价值观念中的性别差异是可以改变的。

其二,社会性别具有社会建构性。比如在母系氏族社会,女性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而被奉为女神。但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男性的体力优势显现,社会性别观念逐渐将女性的性别角色限定在生儿育女上了。可见,社会性别是变化的,不同政治、经济制度以及不同社会文化传统,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性别关系,任何社会都存在着以文化为基础的社会性别差异,社会文化把两性的生物性差别扩大化并且制度化。

其三,社会性别界限是可以跨越的。全球妇女解放运动表明,妇女通过改变社会结构和个体之间的联系而有意识地改变社会制度和文化观念,由家庭走向社会,进而进入社会管理层,说明社会结构和个人能动性是互动的,妇女的能动性能够创造出新的生活方式和生命类型,要改变社会性别的差异需要女性主体意识和全社会公共意识的觉醒。

总之,社会性别概念的提出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性别”概念进行了颠覆,将人的生物性别和社会性别加以区别,挑战了社会中许多被视为“常识”的知识,也挑战了传统的社会分工和价值理念,对于男女两性的研究也提升到了关于社会性别的研究层次,在妇女发展的研究中,社会性别已然成为一个新的理论视角和分析手段。

(三)社会性别意识

社会性别意识(或称性别意识)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兴起的与人口意识、环境意识并列的现代意识之一,是指在分析处理任何问题时,不仅要考虑对政治、经济、社会的影响,还必须从性别的视角考虑对两性利益的影响是否公平,必须平等地表达两性的经验和需求,促进两性的协调发展和平等受益。韩廉、韩自韵:《95世妇会以来中国以公共政策促性别平等的新进展》,《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6期,第46页。性别意识本质上也是一种观察社会的方法,具有性别敏感和性别自觉性,从性别的视角观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对其进行性别分析和性别规划,以便防止和克服不利两性平衡发展的模式和举措。社会性别意识被纳入联合国的人类发展统计指标和国际社会发展规划,成为衡量各国社会发展程度的依据之一。

性别意识挑战传统性别观念,打破了生理性别决定论的神话,揭示了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的复杂关系,引起了社会核心层次对妇女问题的关注。在考察认识妇女问题时,不是简单地将妇女孤立地提取出来,反对单纯地将女性视为男性的对立面,而是将其放在男女两性指派的社会角色和权力结构中去分析。强调从性别的视角观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并对之进行性别分析和性别规划。公共政策要具有性别公正的价值取向,要考虑到是否具有性别敏感度,让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政策资源的权利和机会,拒绝性别歧视和性别盲点,以实现社会性别公平与公正。

因此,许多国家在公共政策与立法中也将性别意识纳入其中,强调两大性别共同参与法律与政策的决策过程,表达不同性别群体的声音,有助于制定者充分意识到政策对阶层、性别权利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如果能够有准备地率先采取防范措施,使中性的政策转为有性别意识的政策,会有助于改变社会普遍认可的性别规则。

二、从平等到性别平等

(一)妇女运动对“平等”的阐释

平等的历史源远流长,影响人们的生活和历史进程。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后,平等由观念转化成法律现实。自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以来,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也用了类似的表述“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之后,1791年美国的《权利法案》、1949年德国的《联邦基本法》、1982年加拿大的《权利与自由宪章》等都对公民的平等权予以了明确表达。对于平等的定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界定,甚至在同一学科,不同的学者也会有不同的理解。但经过千年不停的追求,平等由思想到法律,由合法的不平等逐渐被合法的平等所取代。

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可以细化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性别、年龄、职业、宗教信仰、出身、学历等各个方面。妇女追求平等权的经历是漫长而艰难的。在女权主义运动的推动下,男女平等的思想,唤醒了妇女的人权意识,成为妇女运动追求与男子平等享有人权的口号和旗帜。面对“平等”的目标,女性主义也存在不同的“平等观”,其中主要以自由女性主义的反对男女差异,追求男女对等的“绝对平等观”和激进女性主义强化差异、重视女性特征的“差异平等观”的影响最为广泛。

自由主义“绝对平等观”崇尚自由主义思想原则,忽略两性之间的生理差别,反对给妇女以特殊保护,认为对妇女进行保护性立法或给予特殊的保护性待遇,意味着承认了妇女的弱势地位,反而将妇女置于一个不利的竞争地位,妨碍公平竞争。这种平等观试图在法律上为两性创造一个完全均等的机会,拥有同样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不分个人情况差异,不讨论社会历史变迁,主张每位妇女根据个人的能力和阅历在现行体制内通过个人之间的公平竞争,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这种平等观曾经是资产阶级革命强有力的反封建武器。但这种平等观容易局限于男女形式上的平等,因为它无视男女生理上的客观差异,否定了女性自身的特点,对男女不平等的社会原因分析得过于理性和简单,其结果往往对女性的精神和身体造成另一种压迫。当男女性别的差异在两性形式上的平等名义下被忽略时,我们虽然在法律或政策中看不到对妇女的直接歧视,而实际上却对妇女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激进主义的“差别平等观”则承认妇女在生理上与男性的差异特征,但并不主张消除性别差异,妇女仍有权利去发展人的一切潜能,拒绝男性对她们的种种生理和心理的限制以及偏见和束缚。因此,为了防止客观存在的生理差异使妇女陷入不利地位,必须通过法律调节,将男女两性区别对待,对妇女进行保护性立法作特殊保护,在体制上以差异的强化和重新评价以赋予妇女更好的条件,从而实现男女实质上的平等。“差别平等观”认为男女之间的生理差异也是妇女优越性的表现。然而,如果强调以重视性别差异的方法来实现男女平等,那么所面临的危机也会开始加剧,女性主义理论会重新陷入了生物决定论的僵局中。

可见,就平等的阐释而言,无视性别差异和重视性别差异都有着难以实现的危险,性别文化在规范女性的同时也同样规范着男性,过分强调妇女地位的男性责任,或者完全漠视妇女地位的男性责任,都会导致两性对立的立场,最终也不利于男女的真正平等。

(二)本书的性别平等观

平等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目标,男女平等是妇女解放的重要体现,是世界妇女为之奋斗的目标之一,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男女平等不是指“男女都一样”的形式平等,而是指妇女应该享有与男性平等的人格和尊严,男女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家庭等各个方面享有权利和机会的平等,以及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男女发展结果的平等。

本书所阐述的平等,首先表现为一种法律、制度上的平等,意味着男女两性在人格、地位、参与机会以及社会价值上的平等。平等并不是要完全抹杀两性的生理差异,并非“男女完全一样”,而是在正视差异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到妇女需求和利益的特殊性的平等,既是性别权利的平等,又是分性别特殊需求得到平衡满足的平等。换言之,如果男女不平等就意味着对女性的不平等,也是对男性的不平等。因为不平等在限制妇女的自主选择,阻碍妇女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对男性构成外在的社会压力和社会强制,使男性也失去了自主选择和自身发展。男性从来不是,也永远不会是女性的对立面,追求男女平等是在解放妇女的同时,也将男性从传统男权文化的禁锢中解放出来。男性在失去某些传统权利的同时,也丢掉了奴役自身的枷锁,男性与女性平等分享权利的时候,双方才会享有真正的两性和谐。

平等既是形式平等也意味着结果平等,这是平等在不同层次上的实现形式。形式平等又称“机会平等”,它不考虑个人的能力、地位、财富和所处的环境因素,为男女两性提供充分的选择机会,使他们获得平等的参与竞争的起点,在社会资源配置上得到公平的对待,包括财富的分配、权利的享有、受教育机会、就业机会,获得有效的发展空间,让个人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实力实现一种形式上的公平。结果平等,即无论公民在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中表现如何,彼此间能力差距多大,他们获得的结果(待遇或权利)都一样,这是社会为了保护弱势群体而将社会成果进行公平的分配。形式平等赋予人们以平等的权利和平等的机会,这种形式上的平等“至多为各个社会关系主体的发展提供了公平条件及进行最低限度社会财富的总量平衡,它不可能解决,也不可能消除人们的自然不平等”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2页。。而实质上的平等则着眼于社会弱者,更关注结果上的平等,力求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即保证“如果有些人有所得,那么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也应有所得”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8页。

三、推进性别平等的国际实践

1975年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宣言》,第一次定义了性别平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并不是说男女在形式上的平等,而是指实质上的平等,这意味着女性与男性享受同等的权利,有相同的机会去获得资源和保护。在全球推进性别平等的运动中,1975—1995年,联合国召开了四次世界妇女大会。2000年,世界各国领导人会聚在美国纽约的联合国总部,召开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通过《联合国千年宣言》,其中,对于性别平等达成了一个基本共识,即“性别平等意味着两性在各级教育、工作领域中享有平等权利,能够平等掌握资源,并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拥有平等的代表性”。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千年发展目标》,在促进性别平等、赋予妇女权利和推动妇女发展中具有标志性意义。其中在2000—2015年的八大战略目标中,排在第3位的就是“增进社会性别平等及增强妇女权能”。联合国还将“性别平等”纳入人类发展统计指标,作为衡量各国社会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依据,性别平等是一切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首要目标,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

在《千年发展目标》的实施过程中,2013年6月,联合国妇女署推出一份题为《实现性别平等、妇女权利和赋权妇女的变革性的独立目标:必要性和关键要素》的立场文件,呼吁在2015年后发展框架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加入对实现性别平等、妇女权利和赋权妇女的承诺。转引自李英桃、王海媚:《性别平等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37—38页。这个综合方案针对三个关键目标领域,即性别平等、妇女权利和赋权妇女。

继《千年发展目标》之后,联合国在《2030发展议程》中重新设定了性别平等目标,包括消除歧视,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消除童婚、早婚、逼婚及割礼等一切伤害行为,认可和尊重无偿护理和家务,提倡家庭内部平等,促进妇女的政治参与、经济赋权和信息赋权等9个具体目标。在涉及相关议题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并将性别视角纳入消除贫困、消除饥饿、确保健康福祉、确保平等教育、提供水和环境卫生、促进经济增长和获得体面工作,减少内部不平等,创建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和创建和平包容的社会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中。这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成果,这些目标的实现将为世界妇女和女童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四、中国促进性别平等的努力

我国批准和签署了一批有关性别平等的国际公约,作出推进性别平等的承诺,也负有推进性别平等的国际义务,我国实现性别平等的努力也是全球性别平等运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北京《行动纲领》《千年发展目标》等主要性别平等国际文件的缔约国,中国政府一直在为促进性别平等进行持续不断的努力。中国1954年《宪法》鲜明地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其后又在《婚姻法》《土地改革法》《选举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保障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土地所有权、选举权和劳动保护权,使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历史性的改变。虽然我国并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对性别平等进行专门立法,但自1995年以来,我国将立法决策作为促进性别平等的有效手段,加快制定并修订了一系列保障性别平等、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更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法经2005年修订表明我国的性别平等立法正在从保护妇女权益发展到反对和惩处性别歧视,开始了性别平等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通过社会性别视角下的法律来权威界定两性社会关系,才能确保两性真正的平等。1990年,我国成立了提高妇女地位的机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1993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自1995年起,《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相继制定与实施也体现了政府对妇女发展理念的变化与进步,是我国对于促进性别平等所采取的一系列国家行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消除性别歧视、推动性别平等,制定了更加具体和可操作的措施,并新增了妇女发展的四项基本原则:以促进妇女自身发展为起点,确定了“全面发展原则”;以推动男女平等为目标,确定了“平等发展原则”;以缩小城乡区域妇女群体差异为重点,确定了“协调发展原则”;以尊重妇女主体地位为根本,确定了“妇女参与原则”。这四项基本原则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妇女发展与性别平等的同步。

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将“坚持男女平等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成为执政党担当男女平等重任的宣言,标志着党对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及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确认。国务院在两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基础上,于2013年发布《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对推动人权包括性别平等事业提出了具体要求。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同样表明执政党在全面深化改革中高度重视促进性别平等的实现。

中国政府在落实《千年发展目标》上取得了卓越成就,“主动参与”与“积极落实”体现了中国政府实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意志和决心。李英桃、王海媚:《性别平等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77页。2015年,我国发布《中国实施千年发展目标报告(2000—2015年)》,从四个方面总结了我国政府在实现性别平等和赋权妇女方面的具体措施:一是不断健全有利于男女教育平等和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二是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三是促进妇女就业创业;四是努力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问题。这些措施为中国落实《2030发展议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增强了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信心。

当然,事实上的性别平等和法律上的性别平等仍然存在着差距,我国仍未完全实现男女两性平等的参与和享受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性别平等的努力还需要以科学的方法实施和监督,国家对妇女发展事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还远远跟不上妇女发展事业的需求,我国促进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的任务仍然是路漫漫其修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