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一 种子企业准入

一、任务描述

我国种子生产经营实行准入制度,企业要进入种子生产经营行业,首先要获得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许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探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能方便快捷为种子企业办理各种证照,促进种子企业良性发展。

二、任务目标

明确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内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机关,会运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条件,为种子企业进行证照办理。

三、任务实施

1.实施条件

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实施过程

①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项目。

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机构。

③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④ 为企业办理种子生产经营各种证照。

四、任务考核

五、相关理论知识

自2000年《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农作物种子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种子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农作物品种更新速度加快,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但是,由于我国种子产业仍处在起步阶段,种子管理仍存在体制不顺、队伍不稳、手段落后、监管不力等问题,一些地区种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增收。

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中强调,严格种子企业市场准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种子市场准入条件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等工作。各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企业欲进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业,首先要获得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种子经营者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含义

种子生产经营是指种植、采收、干燥、清选、分级、包衣、包装、标识、贮藏、销售及进出口种子的活动;种子生产是指繁(制)种的种植、采收的田间活动。

为保证农业生产的安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种子质量,国家把种子作为一般禁止商品,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经各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才能解除这种禁止,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这就是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1.许可范围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范围是指允许所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范围。国家把农作物种子分为一般农作物种子、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和常规种原种种子、进出口的种子和育繁推一体化所经营的种子以及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等类型进行管理。

2.许可区域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区域是指允许开展生产经营种子活动(主要指设立分支机构、委托代销)的地域。

农业部颁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农业部也可以限定其在全国的部分区域内有效,具体有效范围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内明确注明省(区、市)、县级以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只可在其行政区域内有效,而不能够超出其管辖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种子经营许可区域是指获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活动范围,可以在该区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委托代销等,而不是指它所经营种子的销售区域。

3.许可期限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期限是指《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机关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不需要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核发前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

2.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① 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m2以上、检验室100m2以上、加工厂房500m2以上、仓库500m2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m2以上、检验室50m2以上、加工厂房100m2以上、仓库100m2以上。

② 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③ 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t/h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t/h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t/h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t/h以上。

④ 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⑤ 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⑥ 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⑦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m2以上、检验室150m2以上、加工厂房500m2以上、仓库500m2以上。

② 检验仪器。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③ 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t/h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t/h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t/h以上。

④ 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

⑤ 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⑥ 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条件。

⑦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500m2以上,冷藏库200m2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m2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m2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1000m2以上、仓库2000m2以上;生产经营棉花、大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500m2以上、仓库500m2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200m2以上、仓库500m2以上。

② 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1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

③ 育种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3处以上、总面积100亩以上。

④ 科研投入。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同时,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万元;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300万元。

⑤ 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相应作物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至少包含3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除具有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常规稻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⑥ 生产规模。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2万亩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1万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的数量不低于该类作物100万亩的大田用种量。

⑦ 种子经营。具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稻种子销售额1.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蔬菜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蔬菜种子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其种子销售额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

⑧ 种子加工。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20t/h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0t/h以上(含窝眼清选设备);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5t/h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t/h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干燥设备。

⑨ 人员。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6人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

⑩ 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⑪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5.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除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课后训练

制订种子企业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的可行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