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装饰项目质量评定与验收

1.4.1 装饰要素及具体要求

装饰装修的内容和程序很复杂,但它的要素却只有四个,即设计、材料(饰物)、施工、验收。这四个要素对装饰装修来说缺一不可,见表1-3。

表1-3 装饰装修的要素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作为国家标准,对装饰装修的要素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其中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见表1-4。

表1-4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装饰装修要素的具体要求

1.4.2 装饰工程施工质量评定验收

1.4.2.1 质量评定

装饰装修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是先评定分项工程质量,在此基础上采用统计方法评定分部工程质量。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级。分项工程按照检验的要求和方法不同,检验项目可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质量评定的步骤如下。

1.4.2.2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的标准和规范是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技术上和法律上的指南。但由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复杂性,除了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进行的验收以外,政府的有关部门和有些业主还会提出更多内容的验收要求。因此,对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的验收标准也是多方面的,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归纳起来有三类,具体的规范和标准包括直接的工程验收规范、专项的工程验收规范、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

除以上规定之外,各地区根据地方的特点,还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标准。在进行装饰装修施工时,应认真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所规定的各项条款进行操作与验收。

1.4.2.3 质量验收

质量验收,就是对装饰装修工程产品,对照一定的标准,使用一定的方法,按规定的验收项目和检测方法,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等级评定的工作。

(1)质量检测制度 对产品制作过程中工序的质量控制,一般有开始检查、中间检查、最后检查三个步骤。开始检查是在产品制作前,首先对材料、设备、量测器具进行检查,检查其合格性、精确度、使用的可靠性;对制作的工艺方案进行检查,检查其对产品制作方案质量保证的程度;或是检查前次生产的样板、样品,检查其在质量上存在的问题。中间检查是对生产的各个工艺阶段,或生产的中间关键环节,或中途产品进行抽查或全部检查,在确定质量水平达到标准后才可进入下道工序的生产制作。最后检查是指工程产品完成后,对其进行产品整体质量检测,并确定其施工质量等级水平。

对工程产品质量检测的主体有自我检查、相互检查和专人检查三种方式,即产品的主体施工操作者自己直接检查、同事之间相互检查、由专职的检测人员检查。

对于工程项目的施工,由于产品的特点,还应进行工序交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检查、重点部件检查、工程预检、项目验收检查及使用回访检查等工作。

以上的检测或检查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采用一定的方法,按规范规定的内容和项目进行,并认真填写相应的记录表,履行必要的签字手续,并由监理等有关人员确认。

(2)检测的方法与工具 对于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质量检测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 观察 用眼观看,检查颜色、材质、外形等,直观感觉其好坏,如表面污染、裂缝、色差、纹理等。

② 触摸 用手触摸产品,检查其光洁度、接槎情况、节点连接牢固程度、结构的稳定性等质量情况。

③ 听声 用小锤或手指敲击被测物,听其声音,检查其材质的密实性、内外杆件之间的接合密切程度。

④ 尺量 用钢尺或卷尺等尺具进行量测,检测其实际长度值。尺具的精确度必须符合计量规范标准,尺的数值一般读至mm。

⑤ 塞测 使用楔形塞尺,塞入相应间隙的缝隙中,测定缝隙的宽度。

⑥ 靠测 使用表面平整的靠尺或靠板,贴紧产品的加工被测定面,用塞尺测出两者之间的缝隙宽度,以此反映被测件的平整程度。靠尺与靠板的长度,均有明确的规定。

⑦ 吊线 使用线坠或托线板,测定工程产品的垂直情况,对托线板的长度一般均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大型产品的垂直情况,一般使用经纬仪测定。

⑧ 拉线 使用细线(直径一般为1~1.5mm)在被测边线的两端拉紧,用量尺量出边线与细线之间的凹凸数值,检测其平整度。检测中细线的长度有明确的规定。

⑨ 对角线量值 使用量尺测定矩形构件相应两个对角线长度值,通过两对角线的长度差检测其方正性。从理论上讲,矩形的对角线应等长。

⑩ 角度方正性 使用直角卡尺检测构件阴阳角的方正度。卡尺两角翼的长度一般有明确的规定。阴角指凹形角,阳角指凸形角。

1.4.3 装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装饰工程项目质量验收是对已完工程实体的内在及外观施工质量,按规定程序检查后,确认其是否符合设计及各项验收标准的要求,是否可交付使用的一个重要环节。正确地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的检查评定和验收,是保证装饰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根据我国《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施工质量验收包括以下项目。

1.4.3.1 施工过程质量验收

根据装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施工质量验收分为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即把一个单项建筑工程分为10个子分部工程、33个分项工程并规定了与之配合使用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在其中每一个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又明确规定了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的基本要求,规定了分项工程检验批量的抽查办法和抽查数量,规定了分项工程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和允许偏差,规定了对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检验方法,规定了各分部工程验收的方法和需要的技术资料等。同时,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内容以强制性条文做出规定,要求必须坚决、严格遵照执行。

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是质量验收的基本单元,分部工程是在所含全部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验收的,它们是在施工过程中随完工随验收,并留下完整的质量验收记录和资料。单位工程作为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完整的建筑产品,进行竣工质量验收。

通过施工过程的质量验收后留下完整的质量验收记录和资料,为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提供依据。

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国家标准《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规定: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本规范将涉及安全、健康、环保以及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要求列为“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大部分为外观质量要求,不涉及使用安全。考虑到目前我国装饰装修施工水平参差不齐,而某些外观质量问题返工成本高、效果不理想,故允许有20%以下的抽查样本存在既不影响使用功能也不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但是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1.4.3.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的规定: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子项目组成。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分项工程所含的子项目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② 分项工程所含的子项目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4.3.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按照国家标准《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的规定: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装饰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装修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 抹灰、室内门窗和顶棚工程等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④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各分项工程性质不同,因此它并不是在所含分项验收基础上的简单相加,即所有分项验收合格且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只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条件,还必须在此基础上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体结构、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安装分部工程进行见证取样试验或抽样检测。而且需要对其观感质量进行验收,并综合给出质量评价,观感差的检查点应通过返修处理等补救。

1.4.3.4 施工过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施工过程的质量验收是以子分部和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为基本验收单元。子分部质量不合格可能是由于使用的材料不合格,或施工作业质量不合格、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等原因所致,按照《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的规定,其处理方法如下。

① 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对严重的缺陷应推倒重来,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② 个别子分部工程发现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等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应通过验收。

③ 当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子分部工程,可予以验收。

④ 严重质量缺陷或超过子分部工程范围内的缺陷,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则必须进行加固处理,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

⑤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1.4.3.5 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

(1)装饰工程项目竣工的依据、要求和标准 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进行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保证合同任务完成、提高质量水平的最后一个关口。竣工验收的完成标志着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完成。通过竣工验收,全面综合考虑工程质量,保证交工项目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等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可以促进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及时发挥投资效益,对总结投资经验具有重要作用;为使用单位的使用、维护、改造提供依据。国家标准《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规定,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应按表1-5所列的要求进行验收。

表1-5 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竣工的依据、要求和标准

(2)竣工质量验收的程序 承发包人之间所进行的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常分为验收准备、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3个环节进行。整个验收过程涉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总分包各方的工作,必须按照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的职能分工,以监理工程师为核心进行竣工验收的组织协调。

① 验收准备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施工范围和质量标准完成施工任务后,经质量自检并合格后,向现场监理机构(或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申请报告,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准备,包括工程实体的验收准备和相关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准备,使之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其中设备及管道安装工程等,应经过试压、试车和系统联动试运行检查记录。

② 初步验收 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申请报告后,应就验收的准备情况和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及档案资料存在的缺陷,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与施工单位协商整改清单,确定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间。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a.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b.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c.有装饰工程使用的主要装饰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d.有装饰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e.有装饰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③ 正式验收 当初步验收检查结果符合竣工验收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将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报告报送建设单位,着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方面的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小组并制定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通知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会议。正式验收主要包含下列工作。

a.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工程施工各环节施工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b.检查审核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及质量验收资料。

c.实地检查装饰工程外观质量,对装饰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

d.对装饰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各环节工作、装饰工程实体质量及质保资料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共同确认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e.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还应附有工程施工许可证、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质量检测功能性试验资料、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f.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