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钢贸风险研究报告

评价局 刘剑超

一、钢贸行业十年历程

钢铁贸易是钢铁行业产业链的关键环节。我国钢铁贸易行业中,企业数量多,集中度低,而且实力普遍较弱,主要以民营中小企业为主,经营同质化严重。由于定价权掌握在上游钢铁生产企业手中,钢贸企业话语权较弱。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全面开展,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汽车等行业的发展,钢材产品需求迅速增长,钢材价格持续攀升,中国钢铁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钢铁贸易企业在衔接上游钢厂和下游各行业需求方的同时,享受着丰厚的利润。随着钢贸企业融资需求的增长,银行大规模资金开始介入,钢贸行业经营规模持续扩大,利润快速增长,但各种风险也在不断聚集。

(一)行业启动

从1998年开始,钢贸企业根据下游需求,在资金和商务方面提供支持,利用自有资金向上游钢厂订货。随着钢铁产量和需求的增长,钢贸行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钢贸企业自有资金已无法满足日常经营,急需开拓融资渠道。由于钢贸企业没有固定资产,缺少抵押物,不属于生产型企业,因此对于钢贸融资,银行素来避而远之。钢贸企业规模较小,资金实力不足,主要依附钢铁生产企业。

2002年起,广发银行和深发展在华南地区尝试开展钢贸企业融资业务。股份制银行开始放贷给钢贸企业,但利率上浮20%。同一时期,很多其他银行对此类业务仍抱着迟疑与观望的态度。随着该银行钢贸业务的快速扩大,各家银行群起效仿,钢贸企业的资金需求得到彻底释放,顶峰时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可达40%。钢贸行业在银行的助力下,得到迅速发展,尤其是民营钢贸企业的实力快速壮大。

(二)风险积聚

2009年,国家“四万亿”刺激政策出台,银根一路放松。国务院发布了“金融30条”,数次强调放宽中小企业贷款。

为拼抢业绩,银行展开“服务竞赛”。原本五折的房产抵押率,逐步上升到最高峰1.5倍;某几家银行的信贷员甚至自发联合组成贷款小分队,根据钢贸企业的账面流水,帮助选择最为匹配的银行进行贷款。

同时,针对钢贸行业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根据行业特点,供应链金融的模式应运而生——简而言之,银行为钢贸企业垫资,等到货款回收,再还给银行。例如,民生银行的“商贷通”、深发展的“厂商银”、建设银行的“速贷通”,还有兴业银行的“兴业通”等,大批符合钢贸行业特点的银行产品应运而生。

除银行外,部分具备良好融资条件的“托盘”企业也参与到钢贸企业的贸易融资业务中。在托盘业务中,融资需求方将钢材质押给托盘企业,由托盘企业提供资金,按照融资需求方的还款节奏解压货物。托盘业务中,托盘企业代替银行成为资金提供方。

钢贸企业,尤其是民营钢贸企业,依靠联保、互保机制和担保公司迅速获取大量资金。但由于融资方未对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监控,民营钢贸企业在从事主业的同时,大量投资其他产业,包括房地产、矿业、放高利贷、私募基金、期货等,甚至部分资金用于购买私人消费品,如豪华汽车等。

在这一过程中,钢贸企业逐渐将钢材贸易变成融资平台,通过直接控制仓库或与其达成默契,由仓库出具虚假仓单向融资方骗取贷款,造成一物多押成为行业不正之风。无论是银行还是托盘企业,其在货权控制环节的风险不断积聚。

(三)风险爆发

随着宏观经济形势逐渐严峻,钢贸企业经营环境逐渐恶化,利润空间受到挤压,流动性趋紧。2008年后,中国钢铁行业发展呈现低迷态势,钢材价格持续波动,行业年均利润率不断下滑,甚至接近全行业亏损。例如近四年的钢材价格走势如图1所示。

图1 2010—2012年钢铁价格走势

上游钢厂产能居高不下,甚至还在拓展新产能,极大压缩了钢价的上涨空间。钢材价格倒挂,钢厂以出厂价高于市场价的方式对外报价,让钢贸企业承担价格风险。下游用钢需求市场,如房地产、造船、汽车、铁路基建等需求低迷,产能无法消化。上下游不断挤压、市场价格一路下行,造成钢贸企业利润大幅下滑,资金压力逐渐增大,不可避免地产生流动性问题。

钢贸企业投资失败,开始出现资金风险。随着宏观经济下行,民营钢贸企业投资其他产业,如房地产、矿产行业等大部分以失败告终,银行还款压力逐渐增大,给钢贸企业造成新的资金压力。

同时,银行收紧钢贸行业贷款。钢贸行业潜在的信贷风险早已引起银行监管机构关注。2012年4月底,银监会办公厅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调整信贷方向和政策,“防止部分钢贸企业虚构贸易背景的套(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发生”。原先在钢贸企业贷款中普遍运用的联保、互保类贷款模式,开始进入银行的“黑名单”。部分城商行亦在钢贸贷款中“不认货押”,不发放钢材质押类贷款。

在利润空间受挤压、投资失败、融资渠道受限的多重压力下,钢贸企业资金流动性日益紧张。2012年8月,媒体爆出“某企业宝杨路库、上海盛亿库”等多家仓库出现重复质押问题后,钢贸行业风险最终集中爆发。

2013年3月18日至4月17日1个月间,上海共有209起银行起诉钢贸企业的案件开庭,涉及23家银行,其中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上海农商行、民生银行的开庭数均超过20起。

(四)内在诱因

在钢贸行业十年过山车般的发展历程中,银行、托盘企业、钢贸企业和担保公司均对行业风险的爆发产生了一定影响。

银行快速放大钢贸企业贷款规模的内在动力。

(1)钢贸企业能为银行带来大量存款,而存款通常是银行的“立行之本”,也是银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如果采用联保方式,钢贸企业首先要将贷款金额的20%作为保证金放在银行。开承兑汇票也要给银行30%~50%的保证金。高峰时期,部分银行支行的钢贸企业保证金就能占到存款的60%。

(2)银行为钢贸企业开出的承兑汇票属于表外业务,不占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贷款指标。甚至部分地方银行向钢贸企业发放贷款,表外业务余额是贷款余额的3倍。

(3)银行内部业绩压力。对于基层行行长来说,银行每年有20%~30%的业务增长压力,2007年以后银行分支网点越开越多,竞争日益激烈,钢贸企业成了他们拼业务最重要的客户。

(4)业务人员激励机制。部分向钢贸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人员,其按照业务规模获取的提成每年高达百万以上;银行支行行长的年收入甚至达到千万以上。

托盘企业快速放大钢贸业务规模的内在诱因。

(1)外部融资需求旺盛,尤其是在银根收紧的情况下,资金充裕的托盘企业包括部分央企,扮演“二银行”的角色,利用钢贸融资坐收利息。

(2)业务操作相对简单,只需要进行票证等文件操作,不需要进行实质性商品流动即可完成业务操作。

部分民营钢贸企业将钢贸作为融资平台,获取资金转而投资矿业、房地产、炒期货、放高利贷、豪华消费等。同时,外部宽松的融资环境、不规范的抵质押物管理机制都给民营钢贸企业放大融资规模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外部担保公司帮助钢贸企业获取资金以收取担保费用。担保公司作为连接资金供求两方的桥梁,既满足了钢贸企业的贷款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随着钢贸企业融资需求的不断攀升,越来越多的担保公司,包括部分央企的担保公司,涉入钢贸贷款业务中。担保方式的采用进一步提高了钢贸企业日常经营的杠杆率,在缺乏有效贷后跟踪的情况下,放大了钢贸企业的资金风险。

二、业务模式风险分析

此次华东风险事件涉及范围广、影响深度大,给银行、中央企业和地方国企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冲击。事件涉及业务模式包括自营业务模式、代理采购业务模式、托盘业务模式、仓库保管业务模式及质押监管业务模式;此外,部分担保企业也卷入钢贸业务中。

(一)钢材贸易类业务模式风险分析

1.自营业务模式风险分析

自营业务指的是由企业承担采购责任形成库存,自行销售货物,收益为进货价格和出货价格间的差价,并随市场价格变动而波动。自营业务特征,一是自行采购、自行销售,采购资源时没有确定下游客户;二是利润不固定,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依靠上下游间的浮动价差来赚取。

自营业务的操作流程是,企业与钢厂或钢贸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待其收到货款一定期限内将货物发运到指定仓库(或交货后由企业委托运输商将货物运送至指定仓库)。企业与仓库签订仓储协议,由仓库保管货物,企业自己监管或委托第三方监管或保管。企业根据市场行情进行报价,客户如有需求先支付货款,财务确认到账后,企业理货人员发货。

自营业务模式的主要风险是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正常经营风险。华东风险事件中,自营业务发生风险的环节在于钢材储存在第三方库时,存在被第三方仓库私自转运、销售或重复抵质押的风险。

2.代理采购业务模式风险分析

代理采购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分别与上游钢厂及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在收到下游客户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企业向上游钢厂支付货款采购货物,其在收到货款一定期限内将货物发运到指定仓库(或上游客户交货后由企业委托运输商将货物运送至指定仓库),货权归属企业。企业与仓库签订仓储协议,由仓库保管货物,企业自己监管或请第三方委托监管。下游客户在支付剩余货款后,企业将货权转移给客户。合同约定下游客户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付款提货,并且约定保证金的比例,否则视为违约,企业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自行处置货物。

3.托盘业务模式风险分析

托盘业务模式指企业分别与上游钢贸企业和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在下游客户支付一定比例保证金且上游钢贸企业将货权转移给企业之后,企业向钢贸企业支付货款。同时企业与货物所在仓库签订仓储协议,委托其保管货物,企业自己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管。下游客户在支付全部货款后,企业将货权转移给下游客户,合同约定下游客户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付款提货,并且约定如果钢材价格下跌一定比例后下游客户必须提高保证金比例,否则视为违约,企业有权没收保证金和自行处置货物。

此种模式与代理采购业务模式的差异主要如下。

(1)托盘业务所涉货物通常为市场上已经存在的货物且不涉及实物流转,而代理采购模式下需要从上游钢厂采购,涉及实物流转。

(2)由于华东地区仓库在很长时期内存在钢材库存重复质押的问题,导致托盘业务标的货物初始货权存在严重瑕疵;代理采购模式下,采购环节货权较为清晰。

一旦货物进入管理不规范的第三方仓库后,代理采购的货物也可能被重复抵质押。此时,代理采购业务如不能按期交付货物,则代理采购业务实质转变为托盘业务。

(二)仓库保管业务模式风险分析

仓储保管业务通常指在托盘业务操作形式下,企业作为仓储方提供仓储保管服务。托盘企业收取下游钢贸企业一定比例定金后,代其向上游钢厂或钢贸企业采购钢材并支付全款。仓储方接受托盘企业委托,保管其采购货物。托盘企业根据收款情况,向仓储方发出放货指令。仓储方根据指令向下游客户放货。

企业作为仓库保管方主要承担如下责任。

(1)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验收仓储物后,为存货人开具仓单,证明仓单项下货物所有权。在仓单转让或出质时,负责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

(3)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5)因仓储方恶意欺诈导致的货物灭失、所有权转移或不清晰的责任。

(6)按照货物所有权人的指令放货,并解除保管责任。

企业作为仓库保管方,其主要风险如下。

(1)托盘业务在华东地区成为钢贸企业的融资手段,普遍存在钢材重复抵质押的情况,仓储方面临着恶劣的外部环境,无法确认其保管货物的权属及出质情况。

(2)部分企业在华东地区加盟库数量较多,但对其缺乏实质性控制和管理,导致加盟库和上游钢贸企业串通舞弊,对外开具虚假仓单或将货物私自销售。

对于重复开具的虚假仓单,企业要视情况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开出的仓单是真实仓单,则企业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继而追偿责任方;若开出的仓单是伪造的,则企业的责任可能减轻或无需赔偿,属于刑事案件范畴。

(三)质押监管业务模式风险分析

质押监管业务指借款人(钢贸企业)以其所有的货物出质作为向银行获取贷款的担保,银行接受出质货物后委托质押监管企业进行核查和监管,在借款人(即出质人)偿还贷款后通知质押监管企业解除质押。如出质人无法按期还款,银行作为质权人对委托企业监管的质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后折价受偿。质押监管业务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模式。静态质押监管质物不可替换;动态质押监管质物可替换。

在此类业务模式下,企业作为监管方主要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清点并书面确认已收到质押物的责任。根据协议约定,出质人交付质押物时,企业接受银行委托应当核实出质货物,并在核实后向银行出具实收质押物的清单、表格、仓单等单证,而该等确认单证的记载内容构成将来银行向企业要求交付质押物的凭证。但监管方不负责验收和识别质物上任何权属、法律以及内在品质的瑕疵。

(2)监管期间内依据协议约定谨慎监管质押物的责任。依据协议约定,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谨慎履行监管责任,如果监管协议期间发生质物缺失或损坏,除协议约定的免责条款外,企业负有按照约定向银行赔偿的责任。

企业作为监管方,其质押监管业务有如下风险。

(1)监管合同条款不合理,在质押监管协议中约定,监管人只有在收到质权人签发的解押通知书后方可以退出监管项目,否则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代偿责任;这在钢贸市场系统性风险爆发后,监管方可能处于“永远无法退出”的尴尬境地,并承担巨大的代偿风险。

(2)银行审贷不严格,造成货物质权不清晰且可能被重复质押;而在风险爆发后,多个质权人同时主张货权并直接提走货物,造成监管代偿风险增大。

(3)监管公司制度执行可能出现漏洞,未能切实履行其监管责任。

(4)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法院在发生纠纷后偏袒当地银行,对于异地企业提供的有力证据不予采纳,有选择地使用对银行有利的条款,将责任转嫁给监管人。

(四)担保模式风险分析

担保业务通常指在托盘业务模式、质押监管业务模式下,企业作为担保方,为钢贸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钢贸企业采取担保的目的是更方便快捷地以优惠价格获取资金,担保的操作方式包括两种:互联互保模式以及担保公司模式。

互联互保模式。互保往往是2家企业相互做担保,而联保则往往是3~5家企业相互担保。由于钢贸企业没有太多资产做抵押,因此互保和联保被视为在缺乏足够抵押物时能有效解决融资难题的一种方式。在市场运行正常时,这种模式可以保证一方违约时,其他担保方可以及时将银行资金还清。但是在市场处于下行,钢贸企业普遍经营困难时,联保各方均存在较大资金压力。当一方违约时,其他方自身难保,无法再替违约方归还欠款。

担保公司模式。除互联互保模式外,钢贸企业还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由担保公司对银行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并对钢贸企业的资金使用及回收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此种模式对于资金提供方的银行,可有效降低小额贷款管理成本,现金代偿解决了银行在出现风险事件时处置难的问题;对于资金需求方的钢贸企业,提高融资成功率、通过设计专用的融资方案节省贷款审批时间。

在实际业务开展中,担保公司模式存在以下问题:(1)担保公司的企业核心实力是对融资担保业务风险的有效防控能力,关键业务环节包括担保前的信用调查、贷后跟踪、担保信用记录。但部分担保企业业务办理流程不规范,疏于风险防控,导致贷款风险增大,银行无法按时收回款项。(2)未按照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规定,将借贷合同送至公证机关进行强制公证,导致一旦钢贸企业到期不能偿还银行借款及相应利息时,银行无法使用公证处出具的强制执行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担保业务本意是利用第三方担保公司,提高担保质量,但是钢贸行业普遍存在某些企业出资成立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再为出资者提供担保,使得担保失去了实际意义。

三、风险事件揭示出的问题

(一)经营问题

华东风险事件中,损失较大的银行、企业通常采取托盘这一高风险业务模式,企业大部分损失来源于货物的重复抵质押。

托盘业务模式在经营层面存在较大法律风险,涉诉时法院可能将其认定为以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行为,并裁决相关业务和担保合同无效,损失由融资交易的参与人均摊,从而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以下两条。

(1)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其中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中关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定义,即非法发放贷款。

例如在最高法[2010]民提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中,上海豫玉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豫玉都公司”)委托杭州天恒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天恒公司”)向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弘公司”)采购总价3502.2万元镀锌钢卷,豫玉都公司向天恒公司支付代理费28万元,自然人查莉莉对豫玉都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担保,科弘公司向天恒公司出具为豫玉都公司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函。代理采购协议签订当日,豫玉都公司向天恒公司支付了购货保证金1500万元。天恒公司收到该保证金后,即按代理采购协议约定,与科弘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科弘公司支付货款3500万元。科弘公司向天恒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并向其交付了提货单。如图2所示。

图2 案件涉及托盘业务示意图

但后因科弘公司资金链断裂停产,并拒绝对任何客户发货。天恒公司故请求判令:豫玉都公司支付天恒公司垫付货款2000万元,代理费28万元;查莉莉、科弘公司对豫玉都公司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各被告连带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合同合法有效,支持天恒公司诉求。

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再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涉案交易的性质及相关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是查莉莉、豫玉都公司、天恒公司的责任问题。

针对第一个问题,高院认为天恒公司并不具有从事融资贷款业务的资质,其与豫玉都公司、科弘公司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签订的《代理采购协议》《代理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均属无效合同。《代理采购协议》无效后,天恒公司请求豫玉都公司支付28万元代理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保护。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高院认为,查莉莉、豫玉都公司、天恒公司作为融资交易的参与人,明知企业间的借贷交易非法,仍然参与,主观上都具有过错,均应对于融资交易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按照公平原则,判令查莉莉、豫玉都公司、天恒公司对于科弘公司不能清偿天恒公司的损失部分,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二)管理问题

华东风险事件反映出企业在业务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和审计管理中存在较大漏洞。

1.业务管理

在业务开展中,企业对于托盘业务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普遍缺乏有效的管控手段,管理力度不足,大多数企业在华东地区开展风险较大的托盘业务且业务规模远超出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在华东地区不正之风盛行的市场环境下,货物极易被重复抵质押。无论企业作为仓储方、监管方、托盘企业、担保方,均未被明确禁止开展该类业务。

在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中,银行相关制度不健全,在质物入库环节未检查质物的原始发票以保证初始货权清晰,无法有效控制钢材的重复质押。

2.风险控制

在托盘这一操作形式下,货权控制是生命线。普遍来看,企业货权管理力度弱,未建立垂直化、规范化的货权管理体系,物流管理人员配置相对分散。同时缺乏信息化手段,无法及时掌握仓储运输合作对象、实时库存等信息。尤其是在自有库、加盟库(物流企业)、第三方库管理中,均存在基础薄弱的问题,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自有库管理不善。部分发生风险事件的企业自有库仓库印章管理不规范,未实现不相容职责的分离,导致企业内部人员与外部不法分子勾结,对外开具虚假仓单,使公司蒙受损失。

对加盟库缺乏实质性控制。部分物流企业虽然制定了加盟库的评估标准及评选审批流程,但在业务操作中,未配置充足人员对加盟库进行实质性控制和管理。在代理采购业务、托盘业务、仓储保管业务中,由于对加盟库缺乏实质性控制,导致大量加盟库与钢贸企业联手,通过虚开仓单等手段,将货物进行重复质押。

第三方库管理力度不足。部分企业由于跨区经营导致第三方仓库分散,货权管理力量不足,同时缺少独立于业务的仓储物流管理机构和人员,货权实质性管控力度弱。

3.财务管理

财务总监(CFO)委派、轮换制在部分企业推行,但未能对高风险业务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企业未对仓单开具情况及时与客户全面对账,以及时发现内部舞弊问题。

4.审计监督

企业未建立集中化的审计管理机制,审计人员不足,导致审计力量普遍偏弱,同时过于依赖下属企业平级间的审计工作。未对下属企业违规操作形成有效的审计监督。

四、华东风险事件的启示

华东风险事件给钢贸企业造成较大损失,其启示如下。

(一)强化行业监管

相关行业协会、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应强化对仓储行业的监管,建立行业准入制度和黑名单机制。对于恶意通过重复质押进行诈骗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二)理顺管控机制,确保制度执行

华东风险事件反映出制度执行力是大型流通企业管控的软肋。为强化大型流通企业制度执行和集团管控力,各相关企业应参考国内外流通企业集团管控最佳实践,建立标准化的集团管控模式。

(三)加强风险预警

大型流通企业应推行核心经营信息(如应收、预付和存货三项资产情况)日报制度。随着钢贸风险的进一步发酵,钢铁价格的持续低迷,国家钢铁行业监管政策的较大变化,钢贸行业风险有向上游钢厂蔓延的风险。为防止钢贸风险给企业带来进一步的损失,各相关中央企业应对钢厂的预付款进行清理,确保预付款风险不会给企业造成进一步的重大损失。

(四)完善高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

第一,加强仓储物流的内部控制。企业应设立独立的仓储物流管理机构,并对仓储商进行统一认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配置充足仓储物流管理人员,并推行仓储物流业务人员认证机制。同时优化仓储物流管理等职能管理人员考核和分配机制,确保人员的胜任能力。企业应进一步完善自有库、自管库、第三方仓库和运输管理。针对自有库、自管库管理,在出入库、在库管理、提货权转移等关键环节应严格按照企业制度执行,规范操作,确保货物安全,货权清晰。尤其要完善印章管理,合同专用章及仓库专用章的保管必须严格分离,仓库管理人员定期轮岗并实行强制休假制度。针对外部第三方仓库管理,在评审环节应对仓库进行充分调研,从源头降低业务风险;货物出入库必须由理货人员到场进行货物验收,并检查货物摆放、标识设置是否符合企业各项制度要求;理货人员应进行巡查及实物盘点,并定期与仓库对账,保证货物安全。针对运输管理,在货物的发运、货物跟踪的关键环节,公司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物流管理部门必须实时跟踪货物运输状态,保障货物安全。使用外部运输商时,必须事先严格执行运输商信用评价。

第二,强化信用风险的内部控制。由独立的信用评审部门对合作方业务背景进行深入调查,出具客观的评审意见,经管理层审批后与其开展业务;在质押监管、仓库保管等业务中,应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在信用监控环节,信用管理部门实时掌握到货及收款情况,及时、准确地更新合作对象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建立明确的信用风险预警信号指标体系,持续监控业务开展情况,加强预警信息收集,出现预警信号及时上报企业管理层,并采取恰当的应对措施。

刘剑超,男,1983年1月出生,2007年7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毕业后在广州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2011年7月考入国资委评价局工作至今。对中央企业贸易业务风险防范、处置等具体工作具有一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