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条目
1.本书共收北京话词语约11000条。
2.所收词语绝大多数是一向流行的,有少量是曾经流行过现在不大说的;酌收新词语及新义项。
3.词语正条,根据词义,参考一般辞书,选择切当词形。同音同义而写法不同的,作为附条,在正条下注明“又作”。
附条除在释义中指出明显错讹外,引例均保留原来写法。为便于查检,除只是后几字不同的,均另出条目,但例句列于正条之下。附条不列例句。
以有用例的写法为正条。有规范写法而无用例的,在正条下注明“本作”,并另出条目,以便查检。
4.北京话儿化的,不论用例中有没有“儿”字,条目一律以“-儿”标出,少数两可的,标以“(-儿)”,例句则依原文。
释义与例句
5.根据所集用例释义。确有某义,无用例者不立条、不列义项。
6.释义力求简明易懂,从例句中可以明显看出的用法差别,如重叠、常拆开使用等,释义中一般从略。生僻的字词,适当作解释。释义采用通行辞书的,不一一注明。
7.多项含义,分别标以❶❷❸。
8.兼有普通话义项和北京话义项的条目,前者从略或从简。
9.一义下多个例句的,例句间以“|”隔开。
10.例句一律注明出处。出处采用略称。如“红833”即《红楼梦》第833页;“文一203”即《老舍文集》第一卷第203页;“学81.10.19”即《北京文学》1981年第10期第19页。书末附略称与全称对照。集自录音资料的例句只列资料名称。
11.例句引文,以说明词语含义为度,一般取完整一句,有的酌情多引或删节。省略号只用于句中。例句原文的省略号保留。对话、戏剧对白等,省略人称,加引号;单引一句,省略引号。
12.例句中的错字或与语词含义相差甚远的字,在括号内注明正字。原文的夹注照录。
注音
13.用汉语拼音为条目注音。参照《汉语拼音方案》标注。
14.注音以北京话实际读音为准。除“一”“不”注变调外,其他只注本调,不注变调。正条读音有别于普通话的,在释义后加以说明。
15.词条汉语拼音参照《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分词连写。
排列与查检
16.词条按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排列。首字拼音相同,以声调为序;声调也相同时,按汉字笔画多寡排列。笔画数相同的,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制订的《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规定的一丨丿丶乙顺序排列。
首字字形、字音(包括声调)相同的词条排在一起,顺序按第二、第三个字的字音、笔画排列。
17.多音字和北京话读音特殊的字,除“一”“不”开头的条目以外,均按实际读音排列。
18.书前列词目首字音节索引和词目首字笔画索引。为方便按实际读音查找词目,另附多音字(含北京话读音特殊的字)笔画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