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走向全球化:亲历开放战略与经贸政策研究
- 李罗莎
- 1986字
- 2020-06-24 13:47:40
“美201钢铁保障措施案”WTO专家组第二次实质性会议
(2002年12月16日)
2003年12月10-12日,以(原)外经贸部条法司副司长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在日内瓦举行的“美201钢铁保障措施案”WTO争端解决专家组第二次实质性会议。代表团成员12人,包括外经贸部条法司、公平贸易局、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的人员和聘请的中外律师。
一、会议情况
与专家组第一次实质性听证会主要是听取争端双方各自陈述不同之处,第二次实质性听证会则主要是给争端双方提供进一步澄清论点,深入辩论的机会,以便专家组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和争端双方法律论据。
按照WTO争端解决程序要求,中国政府诉讼小组于11月26日向WTO秘书处提交了长达100多页的第二份英文书面陈述。中国作为8个起诉方之一,与欧盟、日本、韩国、挪威、瑞士、新西兰、巴西一起,共同对美国的第一次书面陈述及第一次听证会上的辩解进行了针锋相对的书面驳斥。
专家组第二次实质性听证会首先由被诉方美国进行陈述。之后,由起诉8方按照事先统一协调的分工,从14个法律要点分别陈述了美201钢铁保障措施与WTO协议不符之处。这14个法律要点包括专家组的审查标准、不可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的定义、国内相似产品的定义、进口增长、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平行性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必要的限度内实施救济、关于板坯产品关税配额和发展中国家的排除等。
中国代表团团长就板坯关税配额分配和发展中国家排除两个法律问题作了陈述:
关于板坯产品关税配额分配问题,我代表团陈述中着重指出,美国在板坯产品配额分配中将进口总额的2%作为判断实质性利益的标准是不合理的。美国将配额分配给了某些不具有实质性利益的成员,而没有分配给其他包括中国在内同样不具有实质性利益的成员。这种做法违反了《保障措施协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发展中国家排除问题,我代表团陈述中着重指出,美国实施保障措施的14种钢铁产品中,从中国进口的9种产品符合保障措施协议第9条第1款的要求,即该产品不超过进口总额的3%,而且低于3%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累计不超过9%。因此应当被排除适用保障措施。而且,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报告书中都明确指出中国是以发展中国家地位加入WTO的。而美国根据其普惠制(GSP)来决定适用保障措施第9条第1款的发展中国家排除范围是错误的。美国既没有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排除适用保障措施,也没有给出充分合理的解释,违反了《保障措施协议》第3条第1款。
双方陈述结束之后,会议进入辩论程序。争端双方主要是围绕专家组提出的70多个问题进行辩论。辩论中,我代表团就专家组对我提交的第二次书面陈述提出的问题做了相应回答和澄清。
二、体会
通过参加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实质性听证会,我们体会到: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成员之间平等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
无论是超级大国,还是弱势小国,当成员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通过提交WTO审理,就可以获得互相对话、平等陈述和辩论的地位,享受法律面前所有成员一律平等的权利。我国作为贸易大国,与其他成员之间的争端在所难免,应当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打“国际官司”,把该机制作为一种在WTO框架下常规解决争端的方式,以切实维护我经济利益,并且减少对双边关系的影响。
(二)保障措施作为正常贸易情况下的救济措施,其实施有着相当严格的条件
发动保障措施调查的成员政府,其调查与裁决机关不仅要调查相关的事实,还要对事实如何支持其裁决给出充分合理的法律解释。例如此案中起诉方指责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保障措施调查,是为了保护美国整个钢铁产业,而不是针对某个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所以美国的调查是把国内整个钢铁产业的产品放在一起,先分类、再剔除、然后去“定义”哪些进口产品为被调查产品,哪些国内产品为“相似产品”,这就失去了WTO协议规定的保障措施调查与裁决“合理”的法律基础。ITC虽然做出了1000多页调查报告进行陈述、自圆其说,但也很难满足上述要求。因此“相似产品”就成为此次专家组听证会辩论最激烈的问题。现在我国的保障措施已经正式实施。面对保障措施实施的严格前途条件,如果有成员起诉我国的保障措施,我们面对的问题极可能与美国ITC面对的问题类似。
三、建议
借鉴此案被诉方美国的经验,从研究两次专家组实质性听证会所提出的200多个问题入手做好应诉准备。从美国经验看,参加听证会人员10人,由美国驻日内瓦使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人员组成,但在会上陈述和主要回答问题的就是3人,即ITC的1名律师和2名调查人员。其中律师主要就美国措施是否符合WTO协议问题进行辩论,而调查人员则就调查的事实进行解释和反驳。考虑到如果我国保障措施被起诉到WTO争端解决,我方就要承担主要陈述和抗辩的角色,而辩论效果好坏,取决于对相关协议和案例的熟悉程度、争端解决经验的积累程度、语言熟练程度及快速反应能力。这对我方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此,我方应及早做好人员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