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工程招标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依照法定的招标程序,通过竞争,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保障体系可靠的投标人中标,是能否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有效控制,获得符合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的工程产品,达到预期效益的关键。

2013年4月修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1.1 工程招标的实施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招标人是指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 必须依法成立。这一条件有二重含义,一是其设立必须合法,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即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根据现行规定,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② 必须具有必要的财产(企业法人)或经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这是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能够独立参加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均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③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纠纷或争议时,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并以自己的财产作为自己债务的担保手段。

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鉴于招标采购的项目通常标的大、耗资多、影响范围广,招标人责任较大,为了切实保障招投标各方的权益,《招标投标法》未赋予自然人成为招标人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投资的项目不能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个人投资的项目可以成立项目公司作为招标人。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1)初步设计内容。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有审批权限部门审批的立项批文。

3)规划分局发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筑设计方案复文》。

4)工程地质资料原件(由有勘察资质单位出具并盖有省建设厅核发的出图专用章)。

5)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该书应包含:设计总说明;各专业(建筑、结构、水、电、消防、环保、空调、通风及节能等)说明;各专业概算书、概算说明及总概算;涉及工艺的工艺流程说明。

6)初步设计图纸。包含:总平面图及建筑效果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及有关大样图;结构方面的基础平面图及承台大样图;水、电(强电、弱电)、消防、空调、通风等平面图及系统图;有关工艺流程方面的设计图。

(2)履行审批手续。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当前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财政预算投资。由国家预算安排并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投资为财政预算投资,也称为国家投资。

(2)自筹资金投资。自筹资金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财政制度提留、管理和自行分配用于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自筹资金主要有:地方自筹资金;部门自筹资金;企业、事业单位自筹资金;集体、城乡个人筹集资金等。自筹资金必须纳入国家计划,并控制在国家确定的自筹资金投资规模以内。地方和企业的自筹资金,应由建设银行统一管理,其投资要同预算内投资一样,事先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以保障自筹投资有较好的投资效益。

(3)银行贷款投资。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基本建设贷款是建设项目投资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4)利用外资。利用多种形式的外资,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步骤,同时也是我国建设项目投资不可缺少的重要资金来源。其主要形式有: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商业银行贷款;在国外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吸收外国银行、企业和私人存款;利用出口信贷;吸收国外资本直接投资包括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以及外商独资等形式;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国际租赁;利用外资的BOT方式等。

(5)利用有价证券市场筹措建设资金。有价证券市场,是指买卖公债、公司债券和股票等有价证券,在不增加社会资金总量和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融资方式,把分散的资金累积起来,从而有效地改变社会资金总量的结构。有价证券主要指债券和股票。

1)债券。债券是借款单位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信用凭证,它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固定利息并到期收回本金。我国发行的债券种类有:国家债券即公债、国库券,是国家以信用的方式从社会上筹集资金的一种重要工具;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债券发行后,可在证券流通市场上进行交易,债券的发行与转让分别通过债券发行市场和债券转让市场进行。债券的票面价格即指债券券面上所标明的金额;发行价格即指债券的募集价格,是债券发行时投资者对债券所付的购买金额;债券的市场价格指债券发行后在证券流通市场上的买卖价格。

2)股票。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作为已投资入股的证书和索取股息的凭证。它是可作为买卖对象和(或)抵押品的有价证券。按股东承担风险和享有利益的大小,股票可分普通股和优先股两大类。股票筹资是一种有弹性的融资方式,由于股息和红利不像利息必须按期支付,且股票无到期日,公司不需要偿还资金,因而融资风险低。但对投资者来说,因股票的投资报酬可能比债券高,故投资的风险也大。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工程项目招标一项主要内容是工程报价,工程报价编制的一项主要依据即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所以招标前一定要给投标人提供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标准等。

3.1.2 工程招标的实施程序

招标程序是招标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承前启后、相互关联的工作序列。招标程序把招标活动架构成为一个统一的有机系统,这一系统是在《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相关法规指导之下形成的,对招标投标人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

就招标活动过程而言,它一般划分为准备、实施和定标等三个承前启后的阶段,每一阶段又可划分为时间上相互连接的若干工作环节或工作步骤,只有上一个工作步骤完成了,下一步工作才可以开展。但在特定条件下,工作步骤也可以平行移动,即在开展某一阶段的工作时也可为后续工作做前期的准备,比如在招标申请的同时就可以同时着手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前的准备阶段

招标前准备阶段的工作主要有两大项,第一项是立项,第二项是确定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每一项工作又可细分为若干分项。一般有如下工作。

(1)项目立项。建设工程项目应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后,应成立建设项目法人机构。项目法人机构建立后,开始制定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

(2)制定招标方案。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① 明确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具体地说,是整体招标还是划分为几个合适的标段招标,是一次性招标还是分阶段招标;是否允许分包,什么内容可以分包等。② 招标的组织方式是委托招标还是自行招标。③ 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④ 制定招标时间及进度计划,制定招标费用计划及解决方案。

招标人自行招标指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都对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作出了相应规定。总之,招标人自行招标所需具备的条件包括:① 招标人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②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③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④ 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⑤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②~⑤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之所以有上述各种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规定,是因为如果让那些对招标程序不熟悉、自身也不具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组织招标,会影响招标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进而影响到招标质量和项目的顺利实施。另外,也可防止招标人借自行招标之机,行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因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监督部门根据规定,对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进行核准、监督。

委托招标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3)招标申请。各地一般规定,招标人进行招标活动前,要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招标申请,填报招标申请书。招标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结构类型、招标范围、招标人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招标机构组织情况和对投标人的要求等。

招标申请书经批准后,就可以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和标底等,并将这些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后,就可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招标的实施阶段

(1)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规范整个招标过程,确定招标人与投标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是投标人进行投标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基础。《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报价要求、评标标准等,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里提出相应的要求。

编制招标文件时,若拟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还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指的是招标人编制的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材料并规定投标人编制格式的文件。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承包商才可以参加投标。委托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均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由招标代理机构递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或备案。

(2)发出招标信息。

1)发布招标公告。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则要在国家及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网络或其他大众传媒上发布。发布招标公告的主要目的是发布信息,使那些感兴趣的投标申请人知悉,前来参加资格预审或购买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参加投标。

招标公告的内容,对潜在的投标人来说至关重要。主要内容应为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要求和招标项目的描述,使潜在投标人在掌握这些信息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是否购买招标文件并投标的决定。此外,招标公告在何种媒介上发布,直接决定了招标信息的传播范围,进而影响到招标的竞争程度和招标效果。

招标公告应载明项目概况、投标人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投标截止时间等事项。

2)发出投标邀请。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则需要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其应载明的事项与公开招标相同。

(3)发放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按照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发给通过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不进行资格预审的,发放给愿意参加投标的单位。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应当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以书面形式确认。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在发出的同时,一般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的审查。

(4)踏勘现场。《招标投标法》第21条规定:“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主要目的是让投标人了解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状况,获取必要的信息。踏勘现场时招标人应向投标人介绍: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现场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现场湿度、风力、年雨雪量等气候条件;现场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环境情况;工程在现场中的位置和布置;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

(5)投标预备会。投标预备会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的疑问,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中所提出的问题。投标预备会一般由招标人主持召开,对招标文件和现场情况作出介绍和解释,并解答投标者所提出的问题。投标预备会后,由招标人整理会议记录和解答内容,以书面形式将问题和解答同时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此外,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者现场踏勘中如果有疑问或不清楚的问题,还可以用书面的形式要求招标人予以解答。招标人收到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后,应当给予解释和答复,并将解答同时发给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6)投标文件的接收。《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根据该规定,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投标人负责人签署,并按照投标须知进行分装、密封,在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招标人。招标人应接收截止时间前的投标文件,退回投标截止时间后的投标文件,并记录收到的日期和时间。

(7)开标。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按规定时间、地点,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举行开标会议,按规定的议程进行开标。

(8)评标。按有关规定成立评标委员会,在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依据评标原则、评标方法,对投标人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组织设计、以往业绩、信誉、优惠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9)提交评标报告。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要提交评标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基本情况和数据表;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方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问题;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3.定标阶段

(1)定标。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一般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招标工作报告后(有的地方和部门还要求将中标候选人上网或登报公示),即可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2)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国家相关的法规政策,进行签订合同前的谈判,最终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中标人拒绝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和签订合同的,可以视为自动放弃中标项目,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顺延至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

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因违反规定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