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工程招投标理论基础

2.2.1 博弈论与招投标

1.博弈论概述

博弈论(Game Theory),又称对策论,是研究具有对抗或者竞争性质现象的数学理论和方法,它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的分支,起源于20世纪初。1944年,冯·诺依曼(Von Neumann)和奥斯卡·摩根斯坦恩(Oskar Morgenstern)合著的《博弈论和经济行为》(The Theory of 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奠定了博弈论的理论基础,标志着博弈论理论体系的形成,并从此得到广泛的传播和应用。我国学者张维迎教授对博弈论的定义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它强调决策主体各方面策略的相互依存性,即任何一个决策主体必须在考虑其他局中人可能的策略选择基础上来确定自己的最优行动策略,精髓在于博弈中的一个理性决策者必须考虑在其他局中人反应的基础上来选择自己最理想的行动方案。一个完整的博弈包括参与人、行动、信息、策略、支付、结果和均衡这些要素,按博弈中参与人之间信息是否完全以及参与人行动的先后顺序,博弈模型可分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2.招投标中的博弈论分析

(1)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博弈。招投标是在长期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配置与获取资源的交易方式。密封式第一价格拍卖招投标采用保密的形式,各投标人密封标书投标,统一时间开标,出价最优惠的投标方中标。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期望以最合理的低价选择最适合招标项目的中标单位,而投标人希望以最有可能中标的报价参与招投标,最终以最低的成本付出中标。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利益目标上既一致又对立,都想用最小化的成本换取最大化的价值。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在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动态过程中调整着自己的决策行为,他们之间的策略关系满足博弈论中的理论模型。

(2)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博弈。从博弈论上来讲,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具有信息不完全、同时行动的静态条件和个体非合作的博弈特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在开标公布之前只知道自己的报价策略,无法知道其他投标人的报价策略。投标人无法知晓对手的决策信息,处在信息不完全的行为状态下,只能通过对手的预测行为去判断猜测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决策。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投标文件要求密封投递,这就保证了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在进行报价时基本是同时完成决策行为的,不能通过对手的实际行为来相应改变自己的策略。通过招投标监管制度使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无法进行串通勾结、串标、围标的违法行为,使每个投标人独立进行报价决策体现了个体非合作的博弈特点。

2.2.2 交易成本理论与招投标

1.交易成本理论概述

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 Cost Theory)是用合约探究法来研究交易成本和经济组织的关系问题,是新制度经济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源于20世纪30年代,1937年,科斯在《经济学》杂志上撰文“企业的性质”中首次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交易成本的具体内容,各派学者从不同视角来定义,还未形成统一认识,就我国学者研究而言,较广泛采用的是张五常给出的定义,即交易成本包括那些一个人经济中不可能存在的所有成本,其中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起草和实施合约的成本、界定和实施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改变制度安排的成本。简言之,交易成本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

2.招投标中的交易成本理论

(1)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交易成本概念及分类。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交易成本是指为使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能顺利实施,工程招投标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政府管理机构以及参与工程招投标的社会中介所付出的有形与无形成本的总和。包括:招标人和投标人主体双方为完成建设工程的交易行为所支付的成本;除招标人和投标人外,其他参与招投标的社会各方,为使招投标各环节健康规范运行所支付的成本。根据工程招投标的交易过程,工程招投标交易成本可分为制度成本、招标成本、投标成本及定标成本,即BC=IC+TC+BC+TC,该式从左到右依次为交易成本(Bargaining Cost)、制度成本(Institution Cost)、招标成本(Tendering Cost)、投标成本(Bidding Cost)、定标成本(Transaction Cost)。

(2)各类成本的产生、分摊方式及特性。工程招投标制度成本是招投标行为主体双方以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共同遵守的制度和规则运行成本,内容主要包括制度剩余与缺失成本、立法成本、运行成本、寻租成本等,它的支付一部分可以被分摊到招投标具体行为中,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承担,而更多的则由政府部门等社会其他有关各方共同承担或分摊。制度成本特性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隐性成本,是全社会为维持招投标制度运行需要支付的长期成本,不因某次招投标行为的结束而消失,很难用货币直接计量;工程招投标的招标、投标、定标成本也可总称为招投标过程成本,是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投标当事人双方为达成交易目的,从招标、投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直至签订工程合同整个流程中所需直接支付的成本,主要包括招投标信息成本、招投标文件编制成本、招投标交易综合服务费、招标人的招标组织成本、投标人的投标过程成本以及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机会成本和利息损失等组成内容。过程成本的支付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承担,对招标人而言,可以列支计入工程招标管理成本中,对投标人而言,可以列支计入企业管理成本或财务成本中。过程成本特性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显性成本,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支付的短期成本,每次特定的招投标行为都会产生特定的过程成本,理论上讲它可以用货币直接计量。

2.2.3 委托代理理论与招投标

1.委托代理理论概述

委托与代理的关系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起源于19世纪40年代,由麦克林、詹森和罗斯等经济学家共同提出,在非完全信息的博弈论基础上建立起来,于20世纪70年代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委托代理理论是在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基础上建立的,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授权人被称作委托人,被授权人被称为代理人。在信息经济学中,由于委托代理是一种非完全信息的博弈,因此通常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被叫作代理人,而拥有信息劣势的一方则被叫作委托人。

2.招投标中的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现象在生活中无处不在,十分普遍,在建筑行业招投标行为中同样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1)基于招投标双方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招标方和投标方在交易中拥有对方所不拥有的信息,其各自具有信息优势。例如,招标方在对其合同财务支付能力、对合同的控制能力、对图纸变更的意愿、对项目所执行的标准方面具有信息优势;而投标方则在其自身的施工工艺、生产成本施工条件、对其质量控制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施工技术条件方面具有信息优势。出于招投标各方的自利性,双方都不会把自己信息优势告诉对方,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合同便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

(2)基于施工合同不完备性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在中标方最终与招标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由于建设项目具有一次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根据不完全契约的相关理论,工程合同不可能考虑到所有合同条件,而且由于环境是不断变化的,可能在开始时签订的合同并不一定适用于合同真正的实施阶段,所以建设施工合同是一种不完备的合同,在该情况下,招标方和中标方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的合同条件,在合同中把双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规定清楚,而合同中没有详细规定的那部分情况必然会影响中标方的行为选择,由此也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

2.2.4 公共选择理论与招投标

1.公共选择理论概述

公共选择理论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其诞生的标志是邓肯·布莱克(Duncan Black)、詹姆斯·布坎南(James M. Buchannan)和肯尼思·阿罗(Kenneth J. Arrow)三位学者分别在20世纪40年代末期有关公共选择相关文献的发表。公共选择理论所关注的是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该理论认为“没有任何逻辑理由证明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官僚机构来提供”,鼓励在公共服务中引入市场的机制。另一方面,公共选择理论主要研究了政府部门的低效率性,其认为工作机构的低效率性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缺乏竞争压力,由于政府对公共物品的垄断供给,没有竞争对手,就有可能导致政府部门的过度投资,以至于生产出多于社会需求的公共物品,另外受终身雇佣条例的保护,没有足够的压力去努力提高其工作效率;二是没有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三是监督体系的不完备。总之,公共选择理论借助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和研究方法来分析各个政治主体在政治市场的运行及其行为,是“对非市场决策的经济学研究,把经济学运用于政治科学的分析”。

2.招投标中的公共选择理论

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除以私人为业主外,还有很大一部分项目,如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或公园、体育场馆等基础设施公共类项目,是由政府作为业主来进行招标建设的。公共选择理论在这类项目招投标中的运用体现在:一方面,基础设施类项目本身就是对公共选择理论中认为“没有任何理由证明公共项目必须是由政府提供的”的一种实践。基于此,政府对该类项目进行招标,引入私营部门进行施工建设,这种模式正是应用了公共选择理论,即政府在该类项目的建设中将市场行为引入公共服务领域。另一方面,在公共类项目政府进行招标的过程中,政府的行为关系到公私合作的效率。根据公共选择理论中对于政府角度的研究,充分运用该理论中所提出的一些提高政府效率的解决途径,在项目的全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相应的政策来规范和引导私营部门投标者的行为,最终确保公共项目建设的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