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贸易组织(WTO)概论(修订版)
- 薛荣久主编 屠新泉 杨凤鸣副主编
- 2816字
- 2021-03-30 00:06:04
第三节 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一、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建立与目的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TPRM)是1988年在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会议临时批准建立的,1989年开始运行。WTO成立后,贸易政策审议职责由WTO总理事会承担,即总理事会同时也是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贸易政策审议目的在于“对各个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做法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影响进行定期的审议和评估,以促进所有成员更好地遵守根据多边贸易协议及适用的诸边贸易协议所制订的规则、纪律和承诺”。但是,这一集体审议区别于WTO其他机构的运作,那些机构负责监督每个成员执行具体协议的情况,如有关纺织品和补贴的协议等,也区别于争端解决程序。贸易政策审议对象主要是WTO各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措施,审议范围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此外,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还要求对世界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年度评议。贸易政策审议的结果,不能作为启动争端解决程序的依据,也不能以此要求成员增加新的政策承诺。
二、WTO成员为审议对象
(一)WTO成员都要接受政策审议,但期限不同
所有WTO成员都要进行审议。审议的频率取决于该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程度。确定这种影响程度的主要依据,是成员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成员方占世界贸易的份额越大,接受审议的间隔时间越短,次数越频繁。对在世界贸易额中排名前4位的成员每2年审议一次,对其后的16个成员每4年审议一次,对余下的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对最不发达成员的审议间隔时间更长。由于WTO成员有160多个,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每年要审议20个以上成员的贸易政策。
每一次贸易政策审议,都是在两份报告基础上进行的,它们分别是WTO秘书处自负全责编写的详细报告和接受政策审议成员的“政策声明”。WTO秘书处报告包括“意见摘要”和涉及经济环境、贸易与投资政策制定机制、按措施划分的贸易政策与做法及按部门划分的贸易政策与做法等4章。该报告要经过有关成员核对,但报告内容最终要由秘书处负责。成员政府的“政策声明”,一般长度在10~30页,要全面阐述其实施的贸易政策和做法。
WTO秘书处在准备报告过程中,要派人与接受审议成员的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也可以向制造商协会、商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以及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咨询。
正式审议工作由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进行,对所有WTO成员开放,接受审议的成员派出的代表团通常为部长级。为引导讨论,从参与审议的成员中选取两位讨论人,以个人身份参加审议会议,不代表各自政府。
审议会议一般连续举行两个上午。第一次会议有接受审议的成员首先致辞,该成员的代表团通常为部长级。随后由讨论人发言,与会者发表意见。在第二次审议会议上,讨论主要围绕会前确定的主题进行,被审议成员就各成员方提出的问题进一步作出答复;如有必要,被审议成员也可在1个月内作出书面补充答复。审议会议在总理事会主席作出总结后结束。主席和秘书处随即向新闻界简要通报审议情况,公布秘书处报告的意见摘要及主席总结。接受审议的成员也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秘书处报告、“政策声明”以及会议记录随后不久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发表。
如2004年WTO对美国贸易政策审议,秘书处报告由6个部分组成。它们分别是:报告摘要,第Ⅰ章近期经济发展,第Ⅱ章贸易和投资政策的进展,第Ⅲ章根据政策细分的贸易政策和惯例,第Ⅳ章部门贸易政策,参考文献。2004年WTO对美国贸易政策审议美国政府政策声明5个部分。它们分别是:第Ⅰ章多边贸易体制中的美国,第Ⅱ章美国经济与贸易环境,第Ⅲ章贸易政策的发展,2001—2003年,第Ⅳ章开放性与归责制:构建对贸易的支持,第Ⅴ章展望。在参加对美国政策审议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就WTO秘书处报告四部分内容提出114个问题,要美国代表团回答。
(二)对世界贸易环境的评议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要求WTO总干事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对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国际贸易环境变化情况进行综述。该报告要列出WTO的主要活动,并且指出可能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重大政策问题。最初几次世界贸易环境评议的经验表明,这种评议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机会,特别是在不举行部长级会议的年份里,使WTO成员可以对国际贸易政策和贸易环境发展趋势进行总体评估。
如WTO 2014年世界贸易报告中,专门就贸易和发展的趋势和WTO角色作出综述。内容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2013年和2014年年初的全球经济和贸易,内容有引言和贸易发展;第二部分为贸易和发展,近来的趋势及WTO角色,内容包括:引言、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全球价值链的兴起、在发展战略中商品的新角色、宏观经济波动的同步化与全球化加深、WTO与发展中国家、结论。
三、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实施与作用
(一)实施
1. 接受政策审议的成员次数
按照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规定,审议频率与贸易规模正相关。目前排名前4位的成员(欧盟、美国、中国和日本)每2年审议一次,第5~20位的成员每4年审议一次,其他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对于最不发达成员,审议周期还可延长。到2016年年底,接受政策审议成员的次数:欧盟、美国和日本为10次;加拿大为7次;中国、新加坡、韩国、泰国各为6次;澳大利亚、巴西、中国香港、印度、马来西亚、瑞士、土耳其、挪威各为5次;喀麦隆、智利、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萨尔瓦多、印度尼西亚、毛里求斯、墨西哥、新西兰、巴基斯坦、斯里兰卡、赞比亚各为4次;另有27个成员各为3次,35个成员各为2次,33个成员各为1次。
2. 审议重点内容的强调与实施改革
2013年WTO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进行审议机制评价后,重点强调审议活动的互动性和有效性,采用新的时间表,接受审议的成员可以选择使用电子视听设备参加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会议。
3. 帮助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参与贸易政策审议
为此,2014年后,WTO政策审议委员会举办培训研讨班,帮助上述成员讨论和理解审议结果,了解其他成员对其贸易体制的关注和顾虑。
(二)积极作用
1. 增加多边贸易体制透明度
定期审议WTO成员的贸易政策,以及评估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为WTO成员提供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场所和机会,有助于增加多边贸易体制的透明度。
2. 减少贸易摩擦与争端
接受审议的成员对其贸易及相关政策进行解释、说明和答辩,有助于增进WTO成员的相互了解,减少或避免贸易争端和摩擦。
3. 监督成员履行承诺和义务
WTO各成员参与贸易政策审议和评估,可以为接受审议的成员在贸易政策制定和改进方面提供一些意见或建议,有助于督促该成员履行作为WTO成员的义务和承诺。
(三)作用的局限性与改进
1. 约束力不强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发挥的是“同行审议”的作用,不具备很强的约束力。
2. 成员履行通报表现不佳削弱了深意的效果
许多成员在农业国内支持、工业品补贴、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透明度不够,通报不及时等问题,影响了成员的相互贸易政策的了解。
3. 发展中成员因能力不足使他们不能有效参与审议
为加强政策审议效果,WTO开始加强政策审议机制与WTO其他功能之间建立有机联系,督促成员及时和切实公报,设立“发展中国家贸易政策审议基金”帮助发展中成员参与贸易政策审议并做好审议的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