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WTO决策机制

WTO在决策时,主要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只有在无法协商一致时才通过投票表决进行决策。

一、协商一致

WTO在决策中继续沿用GATT“经协商一致作出决定”的传统做法。

GATT的决策传统是,讨论一项提议或拟议中的决定时,应首先寻求协商一致。所有缔约方都表示支持,或者没有缔约方反对,即为协商一致通过。1995年11月,WTO总理事会议定了一项有关决策规则的重要说明,强调在讨论有关义务豁免或加入请求时,总理事会应寻求以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只有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进行投票表决。

二、投票表决

在WTO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表决时,每一成员拥有一票。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依据成员所投票数的多数作出决定,除非《建立WTO协定》或有关多边贸易协定另有规定。

(一)关于条款解释的投票表决

WTO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拥有解释《建立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专有权。对多边贸易协定和协议条款的解释,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应根据监督实施协定的相应理事会的建议进行表决,并获得成员的3/4多数支持才能通过。

(二)关于义务豁免的投票表决

按照《建立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和协议的规定,任何WTO成员既享受一定的权利,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对某一WTO成员应承担的某项义务,部长级会议可决定给予豁免。对WTO成员提出的义务豁免请求,部长级会议应确定在不超过90天的期限内进行审议。首先应按照协商一致原则作出决定;如果在确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则进行投票表决,得到WTO成员的3/4多数票可以决定义务豁免。

WTO成员提出的义务豁免请求,若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任何一个多边贸易协定、协议及其附件有关,应首先分别提交所属理事会审议,审议期限不超过90天。审议期限结束时,相应理事会应将审议结果向部长级会议报告。

WTO部长级会议作出的义务豁免决定有明确的适用期限。如义务豁免期限不超过1年,到期自动终止;如期限超过1年,部长级会议应在给予义务豁免后的1年内进行审议,并在此后每年审议一次,直至豁免终止。部长级会议根据年度审议情况,可延长、修改或终止该项义务豁免。

(三)关于修正案的投票表决

WTO的任何成员,均可向部长级会议提出修正《建立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条款的提案。部长级会议应在90天或确定的更长期限内,首先按照协商一致原则,作出关于将修正案提请各成员接受的决定;若在确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则进行投票表决,需由成员的2/3多数通过,才能作出关于将修正案提请各成员接受的决定。

WTO成员的接受书应在部长级会议指定的期限内,交存WTO总干事。

对某些关键条款的修正,必须经所有WTO成员接受方可生效。这些关键条款是:《建立WTO协定》第9条“决策”和第10条“修正”,GATT 1994第1条“最惠国待遇”和第2条“减让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最惠国待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最惠国待遇”。

此外,对《建立WTO协定》、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列出的其他条款的修正,如果不改变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在成员的2/3多数接受后,对所有成员生效;如果上述修正改变了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在成员的2/3多数接受后,对接受修正的成员生效,对此后接受修正的成员自接受之日起生效。

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第五部分“机构条款”、第六部分“最后条款”及相应附件的修正,经成员的2/3多数接受后,对所有成员生效。

对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三部分“具体承诺”及相应附件的修正,经成员的2/3多数接受后,对接受修正的成员生效,对此后接受修正的成员自接受之日起生效。

对未在WTO部长级会议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已生效修正的WTO成员,部长级会议经成员的3/4多数通过作出决定,任何未接受修正的成员可以退出WTO,或经部长级会议同意,仍为WTO成员。

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71条第2款关于“修正”的要求作出的修正,可由WTO部长级会议通过,无须进一步的正式接受程序。

对《建立WTO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修正,应该经过协商一致作出,经WTO部长级会议批准后,对所有成员生效;对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修正,经部长级会议批准后,对所有成员生效;对附件4“诸边贸易协议”的修正,按诸边贸易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议事方式

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通常的议事方式是绝大部分会议后,召开各委员会会议。会议主要解决如何进行议事的问题,包括会议法定人数的构成,提出议事的程序、干预措施的期限,书面报告及其在会议记录中的反映,以及在“其他”事项讨论的内容。议事方式还涉及会议召开的程序、议事进程和发展与推动、成员代表、观察员代表、观察员身份和官员的选举。此外,涉及决策的方式首先应按照《建立WTO协定》第9条进行,即优先使用协商一致的原则。2002年,总理事会在“关于总干事任命程序”的决议中,将投票作为“最后的手段”,被认为是“与一致决策惯例相悖的一个特例,且不应为WTO未来任何决定设立此类先例”。

四、决策机制效应

WTO建立后,决策机制运作良好,有效保证了各委员会顺畅地运行。在WTO的运作中,也对决策方式有所发展和完善。

例如,主席宣言的使用就发展了决策方式。在这个方法中,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或其他WTO委员会的主席宣读一份需要委员会正式通过的涉及某一谅解或附加信息的声明,如果不是多数成员赞同主席在相关会议上宣读宣言,则宣言通常是部分成员协商的主题。一般情况下,主席建议是根据刚刚通过的宣言或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等关于宣言的记录做出决议,且该事实被列入会议记录。随后,主席宣言通常会在成员之间传阅和/或在会议记录中被完整复制,最终上传到WTO网站。主席宣言的目的通常是回应一个或多个成员对即将正式通过的决议的疑虑或考量,但是因为担心失去成员的一致支持,该宣言不能明确地在宣言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