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WTO中的发达成员

一、WTO中的发达成员

WTO共有38个发达成员,包括欧盟、奥地利、澳大利亚、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

二、发达成员经贸的特点

1. 经济实力强,处于经济发展前沿

发达国家一直是世界经济的中心。发达成员的货币,如美元和欧元均是主要国际货币。

2. 对外贸易居于世界主要地位

(1)占世界贸易较大比重。

(2)服务竞争力强于货物竞争力。

(3)货物贸易对象一直是发达国家本身。

(4)对外贸易集中在少数发达国家。

(5)货物价格贸易条件良好。

3. 在世界对外直接资本流动中居于主要地位

(1)在对外直接资本流入中居主要地位,但比重在下降。

(2)在对外直接资本流出中的比重高于流入,所占比重有轻微下降。

4. 科研发达,具有知识产权绝对优势

三、发达成员在WTO中居于主导地位

(一)具备主导地位的资质

在WTO中决定主导地位的条件包括经济实力、竞争优势、科技发展、资本流动能力等。从上文可知,发达成员在这几方面均处于强势。因此,发达成员在WTO中处于主导地位。

(二)居于主导地位的表现

1. WTO预算开支的主要承担者

在WTO摊付的预算中的比例,发达成员均占绝大比重。2016年WTO秘书处预算开支为1.95亿瑞士法郎,发达成员中的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和英国五国分摊的预算开支为0.603亿瑞士法郎,占整个预算摊付的30.85%。

2. WTO总干事和职员的主要来源国

WTO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的“权力、责任、工作待遇及任职年限”由成员方在部长级会议上确定。但在实际过程中,这是一个权力很大的职位。他是议程拟订者和协调者,在谈判进程中一直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各成员国都竭力帮助自己支持的候选人成为总干事。到2007年年底,WTO共有4位总干事,其中3位来自发达成员。在总干事选举中,竞争相当激烈。1999年WTO总干事雷纳托·鲁杰罗任期届满时,在选举继任总干事时,发达成员支持新西兰的麦克·穆尔(Mike Moore),发展中成员支持泰国的素帕猜·帕尼奇帕克蒂(Supachai Panitchpakdi)。开始,后者占上风,但在发达成员坚持下,达成协议,同意将总干事的整个任期由两位候选人共同分享。新西兰的麦克·穆尔接替雷纳托·鲁杰罗任前3年,泰国的素帕猜·帕尼奇帕克蒂任后3年。

由于发达国家教育发达,人才济济,因此,WTO的职员绝大多数来自发达成员。到2017年年底,WTO秘书处职员为625个,来自发达成员的职员为455个,占职员总数的73.3%。(2)

3. WTO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谈判方

在WTO谈判中沿用GATT“主要供给者”和“主要消费者”原则,最初谈判会在特定产品的最大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进行。发达成员在对外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和知识产权上的特点,使他们成为货物、服务、投资和知识产权中各种议题的主要出价方和要价方。

4. 利用WTO争端机制的能力较强

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成员维护贸易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利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发达国家处于有利地位。首先,具有支付援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高成本的财力。鉴于每个贸易争端复杂的技术问题和可以援引的大量法律文本,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是有效参与的前提。大的案件聘请律师要付出高昂的费用。如柯达诉日本富士胶卷案,律师向其客户索要的费用高达1000多万美元。强大的财经实力可以使发达成员持续参与争端机制的各种活动。其次,在WTO裁决后,发达成员具有补偿能力和贸易报复措施的基础,而发展中成员由于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重小,财力单薄,制约了授权报复措施的实施。此外,发达成员在日内瓦的律师事务所多、常驻WTO专家多,他们可以就近参与上诉机构的活动。

5. 多边贸易谈判议题谈判的发起和决定者

发达成员经济发达、科技水平高,在新兴产业的发展上具有优势,要求这些产业进一步自由化。以美国为首的发达成员生产模式和比较优势已从传统工业品的生产转向服务业和知识产权。因此,任何旨在维系发达国家的贸易组织势必要包括这些与发达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议题。乌拉圭回合就是在发达国家比较优势发生变化的驱动下发起的,除去传统议题,把谈判议题从货物贸易延伸到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6. 对多边贸易谈判进程影响巨大

发达成员是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谈判方,因此,他们在谈判中坚持的立场、谈判中矛盾的解决、规则的达成,对谈判进程产生重要甚至决定性的作用。

以多哈发展回合为例,根据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决定,2002年开始的多哈发展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原确定到2005年年底结束。这一轮谈判包括农业、工业产品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谈判,部分规则的谈判,争端解决机制的谈判,贸易与环境产品的谈判,改善现有协议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谈判,以及贸易便利化的谈判。农业谈判是整个多哈回合谈判的中心,发达成员扭曲贸易的农业补贴成为农业谈判中的焦点。由于发达成员尤其是美欧国家在谈判中不肯作出令人满意的让步,对发展议题失去兴趣,使整个谈判延期至今。

在发达成员中,美国和欧盟又起“领头羊”的作用。

(三)影响WTO规则的制定和修正

1. 利用国内立法先行优势,迫使立法滞后的成员接受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发达,发达国家在经济贸易立法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在立法程序和技巧上占有很大优势。在WTO通过谈判确立贸易规则中,发达成员通过两种方式影响谈判:①先对有关谈判内容进行详细研究,在国内立法基础上,提出框架草案;②将国内已有的立法改头换面,作为规则谈判基础。

2. 利用优势谈判地位,对谈判弱势群体施加影响

在WTO各种议题谈判中,发达成员利用广泛和强大的活动能力,联合一部分有共同利益的WTO成员,先进行内部协调,统一立场,拿出整体方案,提交会议讨论,形成集体谈判的优势,影响其他未形成集团或集团势弱的WTO成员接受。

3. 利用竞争优势,在谈判议题选择和进程上有所侧重

WTO回合谈判的议题是各方妥协达成的。议题与所有成员都有密切利害关系,只是程度不同,有的议题多涉及发达成员利益,有的议题多涉及发展中成员利益。在这些议题谈判排序上,发达成员选择具有竞争优势或可以增强其竞争优势的新议题作为重点,避开有损于其竞争优势的议题。在议题谈判进程上,对本身有利的议题尽快达成协议;对双方关注的议题,采取拖延或者以优势迫使非优势议题者作出让步的谈判战术。

4. 通过非政府组织对WTO施加影响,增强谈判地位

WTO发达成员,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和信息资源,培植了众多的民间和非政府组织。他们利用与WTO合作的渠道,就发达成员感兴趣的问题,以“中立”的面目影响舆论,对WTO规则制定施加影响,甚至干扰WTO会议的举行。

四、主导地位逐步削弱

2008年世界性金融危机后,新兴经济体快速发展,尤其是中国迅猛发展,这些成员在WTO的地位在提高,利用、运用和参与WTO规则的能力,以及对发达成员在WTO中的利益行为抵制和制衡作用在加强。发达成员在WTO中的主导地位有所削弱,迫使他们在WTO中采取异化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