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刘禹锡对韦应物“雅韵”的接受

——以白居易“警策”之评为线索

[日]土谷彰男

一、序言

宝历元年(825),时年五十四岁的白居易就任苏州刺史,同年秋,写下《吴郡诗石记》(卷六八,2916)一文。在文中,他直截了当地表达了自己对苏州风土与理想刺史的形象的向往,这一想法是与韦应物其人紧密相连的。在十五岁左右时,白居易曾一度造访苏州。其时,任苏州刺史的韦应物,正因“风流雅韵”而得盛名。白居易闻其风雅事迹,对韦应物敬慕日深,更暗自希望将来能成为此地的刺史。这一夙愿的达成,是在其后四十余年白居易赴任苏州之时。韦应物于贞元四年(788)就任苏州刺史,时年约五十四岁。在与这位昔日的高山仰止之人差不多同样的年纪,白居易同样就任苏州刺史。这一事实,使他得以将自己的人生轨迹、诗歌成就与韦应物相比对。正是如此,在《吴郡诗石记》一文中,白居易引用了韦应物《郡宴诗》中的文句,力赞其为“警策”的同时,又提及自己所作《旬宴诗》,即《郡斋旬假始命宴呈座客示郡寮》(卷五一,2194),表达了将两篇作品刻于石碑、传于后世的期望。

苏州刺史任中的白居易,对于韦应物其人的存在及其在苏州刺史时代所留下的“风流雅韵”的优秀诗作保有强烈的意识。本文即以此为着眼点,试对韦应物文学创作的接受作一考察,特别是韦应物《郡宴诗》,即《郡斋雨中与诸文士燕集》一诗的开头二句:“兵卫森画戟,宴寝凝清香。”白居易曾对此作出了“最为警策”的评价。这一点,更是本文论述的重中之重。为何白居易会认为,这一句凝聚了身为苏州刺史的韦应物即韦苏州的“雅韵”?这一点,不仅关系到韦应物文学创作的评价史,而且对于白居易诗歌观念的考察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论题。

此外,在白居易离任的五年后,即大和五年(831),他的诗友刘禹锡同样就任于苏州刺史。此一阶段中刘白二人的创作交流,盛于前后的任何一个时期。这与二人先后就任苏州刺史这一共通的体验,定然有着不小的关联。事实上,苏州刺史的经历及来自白居易的启发,使得刘禹锡对韦应物也有了更深的体认。正是“苏州刺史”的经历、作为士大夫诗人的自觉,再加上白居易青年时所留有的深刻印象,使得韦应物与刘白二人结成了紧密的联系。这一联系中最为关键的,正是“苏州刺史”以及韦应物的“雅韵”。

二、《吴郡诗石记》中所见“警策”之评

首先,录白居易《吴郡诗石记》全文于下:

贞元初,韦应物为苏州牧,房孺复为杭州牧,皆豪人也。韦嗜诗,房嗜酒,每与宾友一醉一咏,其风流雅韵多播于吴中。或目韦房为诗酒仙。时予始年十四五旅二郡,以幼贱不得与游宴,尤觉其才调高而郡守尊。以当时心言异日苏杭苟获一郡足矣。及今自中书舍人,间领二州,去年脱杭印,今年佩苏印,既醉于彼,又吟于此,酣歌狂什亦往往在人口中,则苏杭之风景,韦房之诗酒,兼有之矣。岂始愿及此哉。然二郡之物状人情,与曩时不异。前后相去三十七年,江山是而齿发非,又可嗟矣。韦在此州歌诗甚多,有《郡宴诗》云,“兵卫森画戟,宴寝凝清香”,最为警策。今刻此篇于石,传贻将来,因以予《旬宴》一章亦附于后。虽雅俗不类,各咏一时之志,偶书石背,且偿其初心焉。宝历元年七月二十日,苏州刺史白居易题。

白居易对于韦应物文学创作的评价中,最知名的便是以其五言诗为“高雅闲淡,自成一家之体”。这段文字,见于元和十年(815)时年四十四岁的白居易所作《与元九书》(卷四五,1486)中。而根据上述《吴郡诗石记》的记载,在写下《与元九书》的三十余年前,白居易就对苏州时期韦应物的“雅韵”诗境有所接触,对于韦应物的文学创作有所体认。

《吴郡诗石记》中所见的“雅韵”诗境,是以韦应物为中心的苏州文坛形成之际所提出的重要的文学主张。当时身处苏州文坛的士大夫诗人,都以此作为共同的规范价值。根据“其风流雅韵,多播于吴中”可见,在白居易任苏州刺史期间,韦应物的“风流雅韵”仍在此地广为流传。这一事实表明,上述规范价值直至白居易的时代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白居易效仿韦应物《郡斋雨中与诸文士燕集》进行诗歌创作的这一行为,不仅因为其本人私淑于韦应物,同时也表明,当时的苏州存在一种以“雅韵”为价值取向的士大夫文学。

那么,“雅韵”这一提法中所表现出的规范意识,对于白居易而言又有着怎样的意义呢?问题的答案,正在“雅俗不类”这一段文字中清楚地表达出来。在这段文字中,白居易以对比的观察方式,以韦应物的诗目为“雅”,即典雅、正统;以自己的诗目为“俗”,即轻俗、支流。通过这样的对比,白居易所表达的文学观念,正与《与元九书》中对于韦应物的评价“高雅闲淡”相一致。也就是说,白居易对于韦应物的评价,是不得不承认自身所具有的不足,同时也是他为了提升诗艺而树立的理念性规范。因此,“雅俗不类”正反映了他对于获得韦应物的“雅”的诗境,即“雅韵”的迫切希求。在《吴郡诗石记》中,白居易评价韦应物的“兵卫森画戟,宴寝凝清香”句为“警策”,并以此为参照,加入了自己的创作。这些行为的背后,正蕴含着白居易对韦应物诗歌“雅韵”的认识、评价。

三、白居易对于“警策”一词的使用

“警策”一词,本用来指称一篇文章中最为紧要的语句或表达方式。其最早的用例,见于陆机《文赋》中:

或文繁理富,而意不指适。极无两致,尽不可益。立片言而居要,乃一篇之警策。虽众辞之有条,必待兹而效绩。

为了使得文意不至于散漫,优异的表达方式,即使只有片言只语,也应当置于文章的关键位置。这正如挥鞭那样,将一篇文章更好地立起来。所谓的“警策之篇”,可以说是在一篇作品中,包含如挥鞭一般效果的语句或表达方式。“策”的本义是鞭,在此基础上,李善又有如下的阐述:

以文喻马也。言马因警策而弥骏,以喻文资片言而益明也。夫驾之法,以策驾乘。今以一言之好,最于众辞,若策驱驰,故云警策。

正如挥鞭策马,马能疾趋一般,优异的语句,即使只出现在一处,也能显著提高文章的表现能力。因此,“警策”便被用来指称具有鞭子一般效果的表达方式。

作为评论用语的一种,“警策”一词常见于诗话之中。然而,通览诗话类著作,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评论或者仅仅指出引用的诗句是否为警策,或者仅仅罗列诗句中的类似之处,其判断多为主观、孤立的,很少提出具体的论据或理由。基于这一考虑,我们应当注意白居易是以何种根据来作出“警策”这一评价的。也就是说,通过“警策”的评价,或许可以反映白居易本人的文学理念。

检阅白居易诗文,可见“警策”一语的,除上述《吴郡诗石记》以外,还包括《赋赋》(卷三八,1422)、《与刘苏州书》(卷三八,2925)、《唐故虢州刺史赠礼部尚书崔公墓志铭》(卷七〇,2940)共四篇作品。其中,《赋赋》一文,旨在描述赋这一文体的发展历程。文中所提出的主张,反映了白居易对于赋的观念,即赋作为一种文体,必须用以发挥儒家的文学效用。不得不承认的是,此文的主旨仅仅在于赋这一文体,因而无法成为本文的探讨对象。这里,仅据上述《吴郡诗石记》的分析结果,对最后两例加以解读。

首先,探讨《唐故虢州刺史赠礼部尚书崔公墓志铭》一文。

崔公即崔玄亮(768—833),字晦叔,《旧唐书》卷一六五有本传。长庆二年(822),就任杭州刺史的白居易与时任湖州刺史崔玄亮、越州刺史兼浙东观察使元稹三人彼此作诗赠答。这些作品后被编集为《三州唱和集》一卷,现已散佚不传。

在《唐故虢州刺史赠礼部尚书崔公墓志铭》中,有如下的记载:“前后文集凡若干卷,尤工五言、七言诗。警策之篇,多在人口。”白居易对崔玄亮诗文成就的褒奖中,可见“警策”一词。现存崔玄亮所作皆为七言诗,且数量极少,长于五七言诗的记述,其真实情况难以窥测。同样,也无法得知白居易究竟对哪一句作出了“警策”的评价。值得注意的是“警策之篇,多在人口”这一事实表述。据此可以想见,崔玄亮所作在当时广为流传、脍炙人口。他的这些“警策之篇”,大概都收录于现已散佚的《三州唱和集》中。

作为这一论证的补充,不能不注意到《与刘苏州书》一文。正如下文所要提及的,此文对于白居易、刘禹锡的唱和诗如何编集为唱和集一事,有详尽的叙述。根据白居易的记述,“得隽之句,警策之篇,多因彼唱此和中得之”,可知唱和诗中往往多有警策之篇,因此,保存了崔玄亮与白居易、元稹间交游酬唱之作的《三州唱和集》中,应当也包含了他的警策之作。接下来,再探讨《与刘苏州书》。

根据《新唐书·艺文志》的记载,白居易、刘禹锡的唱和集中包括三卷本《刘白唱和集》等在内,目前以“刘白唱和集”为名复原的则有五卷。其中卷三的部分,名为“刘白吴洛寄和卷”。《与刘苏州书》一文,正是记载了这一卷的编纂始末。

根据文中记载,此卷收录的作品始于大和五年冬刘禹锡自吏部郎中兼集贤学士转任苏州刺史途中,暂住于洛阳白居易寓所时所作唱和诗,终于次年春“吴苑”(苏州)刘禹锡与“洛城”(洛阳)白居易间的彼此酬赠之作。先行研究还表明,这一卷另外收录有直至大和八年(834)刘禹锡在苏州刺史任中的作品。

在《与刘苏州书》中,可见“警策”一语如下:

嗟乎!微之先我去矣,诗敌之勍者,非梦得而谁?前后相答,彼此非一,彼虽无虚可击,此亦非利不行。但止交绥,未尝失律。然得隽之句,警策之篇,多因彼唱此和中得之。他人未尝能发也,所以辄自爱重。

在刘禹锡以前,元微之即元稹与白居易间的唱和诗已被编为《元白唱和集》。在元稹过世后,刘禹锡则继任了其与白居易“文友诗敌”的唱和关系,并最终达到了“一往一来,忽又盈箧”这样密切的程度。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得隽之句,警策之篇”,正来自这部分唱和作品。

四、白居易所谓“警策”之含义

这一节主要探讨白居易所谓“警策”一词的含义。据上述陆机《文赋》可见,“警策”的原意是指一篇作品中具有关键作用的语句,通过这一语句,能够提升全诗的表达效果。就白居易而言,他在牢牢把握这一原意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作品的传播能力。也就是说,在他看来,为了使诗作能够更广泛地得到阅读,警策之句是不可欠缺的。除了《与刘苏州书》所提到的,在刘白二人的唱和之作中寻求刘禹锡的“警策之篇”外,白居易还在《吴郡诗石记》中,着力描绘了“酣歌狂什,亦往往在人口中”的情景。这两段文字,传达了富于警策的诗篇为苏州人士所广泛阅读这一事实。由此可见,即使是刘白二人的唱和之作,也不仅仅限于当事者之间,更在街头巷尾广为传播,其核心正是警策之作。同样的,这一情形在上述崔玄亮的事迹中也可以见到。正如“警策之篇,多在人口”所描述的,崔玄亮所作的警策诗篇脍炙人口这一事实,在考虑到其与《三州唱和集》的关联后,方能得到更好的解释。在刘白二人的唱和中,警策诗篇的流传,应当也有唱和集的媒介作用。

然而,在《与刘苏州书》中,并未点明“警策之篇”究竟是指怎样的作品。

关于《刘白唱和集》中白居易所谓“警策”的真正含义这一问题,已有一部分先行研究。斋藤茂氏《白居易与刘禹锡》(《白居易研究讲座第二卷——白居易的文学与人生Ⅱ》)一文,曾对此问题作出了推测。其研究表明,根据《刘白唱和集解》(卷六九,2930)中,刘禹锡的文学创作被视为“神妙”这一记载,可以认为“警策”一词与其存在着关联。也就是说,“警策”之评的根据中,包括“神妙”这一因素。然而,不同的唱和集,其编纂历程也有所不同。考虑到这一点,在通过《刘白唱和集解》的记述,探讨《与刘苏州书》中“警策”一语的解释时,有必要对二者分别进行考察。

首先,探讨白居易对刘禹锡所作的“神妙”评价。这一评语,见于大和三年(829)春白居易所作《刘白唱和集解》中对这一时期刘禹锡诗风的叙述部分。《刘白唱和集解》一文,记载了《刘白唱和集》一二卷部分,即最初的《刘白唱和集》上下卷的编纂始末,其写作时间早于上述《与刘苏州书》(大和六年)。其中,可见“神妙”一词如下:

梦得,梦得,文之神妙,莫先于诗。若妙与神,则吾岂敢。如梦得“雪里高山头白早,海中仙果子生迟”“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之句之类,真谓神妙。

针对刘禹锡的文学作品,白居易作出了“文之神妙,莫先于诗”的评价,并分别以《苏州白舍人寄新诗有叹早白无儿之句,因以赠之》(外集卷一)与《酬乐天扬州初逢席上见赠》(外集卷一)两首中的诗句为例。根据刘白唱和的先后顺序可见,《与刘苏州书》中所谓的“警策”之评,正是基于《刘白唱和集解》中的“神妙”而来的。斋藤氏评价这两首诗“初看措辞平淡,却是在把握事件背景后所作出的确切比喻”,称得上是“警策之篇”。

然而,就白居易所作的“警策”之评的用例来看,《与刘苏州书》中所见的“警策”之评中,可能包含“神妙”以外的价值判断。

正如上文所论证的,刘白唱和中所见“警策”之评,本是就刘禹锡在任苏州刺史、寓居此地时的诗作而言的。这一阶段的情况,在《与刘苏州书》一文中已经有详尽的叙述。而在此前的苏州刺史任中所作《吴郡诗石记》中,白居易就对韦应物文学创作中的“雅韵”作出了“警策”的评价。也就是说,以白居易、刘禹锡二人都曾担任苏州刺史这一经历为着眼点,不得不说,这一时期苏州出现的文学作品,是在“警策”之评这一背景下成立的。更进一步,崔玄亮的《三州唱和集》,是其与时任杭州刺史的白居易间的酬唱往还。考虑到在这本书中可能包含警策的诗篇,必须指出,白居易的“警策”之评,主要集中在以苏州为中心的江南地区中。

如果这一推测成立,刘白唱和中所见的“警策”之评,不仅仅要从刘白双方的唱和这一制作方法的层面加以考虑,同时,也必须像对《吴郡诗石记》的探讨一样,对这一时期苏州地区的文学创作,特别是与此地的士大夫文学间的关联进行探讨。这一探讨的关键,就在于白居易对韦应物诗所做的“警策”之评的根据,也即“雅韵”。

五、刘白对韦应物“雅韵”的接受

如上所述,白居易在《吴郡诗石记》中,对韦应物的文学所具有的“雅韵”作出了“警策”的评价。这表明在当时的苏州,存在以“雅韵”为价值取向的士大夫文学。根据下述作品可见,这种基于“雅韵”的认识,不仅止于白居易一人,同时也为刘禹锡所具有。

苏州刺史例能诗,西掖今来替左司。(刘禹锡《白舍人曹长寄新诗有游宴之盛,因以戏酬》,外集卷一)

宣城独咏窗中岫,柳恽单题汀上苹。何似姑苏诗太守,吟诗相继有三人。(白居易《送刘郎中赴任苏州》,外集上,2787)

刘禹锡的这首作品,是为宝历元年(825)就任苏州刺史的白居易所作赠诗,收录于《刘白唱和集》卷一。诗中提到,苏州刺史历来被认为是长于诗歌创作的,这次就任苏州刺史的白居易,正是替代韦应物的合适人选。白居易又报以答诗《重答刘和州》(卷二四,2467),其中有“敢有文章替左司”的叙述。

而白居易的作品,则是为大和五年赴任苏州刺史的刘禹锡所作赠诗,收录于《刘白唱和集》卷三,即《刘白吴洛寄和卷》中。诗中提及了南朝梁宣城太守谢朓和他的《郡内高斋闲坐答吕方曹》诗,以及同为梁吴兴太守的柳恽和他的《江南曲》诗,认为二人的经历均及不上“姑苏(苏州)诗太守”。诗中还感叹,何以苏州一地会有三位诗文创作相继的士大夫,即韦应物、白居易以及刘禹锡。

通过这样的方式,白居易、刘禹锡在苏州的文学创作,以曾经的刺史韦应物的存在为前提成立。这一点,正是他们对于苏州士大夫文学谱系的认识。对照这一认识,可以清楚地看到,刘白唱和中白居易所作“警策”之评,特别是《与刘苏州书》中所见的“警策之篇”,其根本正在于韦应物的文学创作即“雅韵”的规范作用。

上述《吴郡诗石记》一文,详细描述了身为苏州刺史的白居易以这种“雅韵”为基础,仿效韦应物而留下创作实践。因此,需要探讨的是,同为苏州刺史的刘禹锡,是否也有这样的作品。这里注意到的是《刘白唱和集》卷三,即《刘白吴洛寄和卷》中所收的《早夏郡中书事》(外集卷二)这篇作品。此作为刘禹锡在任苏州刺史的大和六年(832)初夏所作:

水禽渡残月,飞雨洒高城。华堂对嘉树,帘庑含晓清。拂镜整危冠,振衣步前楹。将吏俨成列,簿书纷来萦。言下辨曲直,笔端破交争。虚怀询病苦,怀律操剽轻。阍吏告无事,归来解簪缨。高帘覆朱阁,忽尔闻调笙。

这里,从此作的全篇中,整理出如下与本文论题有关的主要部分:

①站在苏州刺史的立场上,对职务中的繁忙与闲适的状态进行对比,表达诗人追求闲适的感怀。

②正如“华堂对嘉树,帘庑含晓清”(第三、四句)所述,诗中描绘了招徕文士、举办诗酒宴会的场景。

③采用了长篇五言古体诗的形式。

由①可知,这首诗中描写的日常生活与其感怀,是以刺史立场为主的。这也是韦应物《郡斋雨中与诸文士燕集》诗,以及模仿此作的白居易《郡斋旬假始命宴呈座客示郡寮》诗的主题。这正展示了此一时期苏州士大夫文学所具有的特长。《刘白吴洛寄和卷》中所收的诗作,多为二人以个人、个别的背景或感怀为基础所作,与上述作品呈现出很大不同。

此外,②中所提到的以刺史的身份召开诗酒宴会,这在韦应物以及白居易的诗中也同样可以看到。特别是就其表现手法而言,与韦应物诗中“烦痾近消散,嘉宾复满堂”句有近似的地方。只是,就文会描写所占比重(例如诗题中是否点明)而言,三者的程度是逐次降低的。这大概与这种文会的重要性自韦应物所在的贞元年间,到白居易、刘禹锡所在的元和、大和年间,性质逐渐改变有关。

关于此作,特别值得注意的是③。《刘白吴洛寄和卷》中大半为七言诗,几乎见不到达到长篇篇幅的五言古体诗。再有,这种对长篇五言古体诗的运用,是以韦应物为中心的苏州文坛形成中的重要因素,白居易的作品也正是模仿了这一诗型。同时,上述两个因素,也与五言古体诗这一形式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因此,从刘禹锡的作品中,正可以看到受到了具有韦应物诗特点的苏州文坛的影响。

以《义门读书记》知名的清人何焯,对此诗开头的“水禽渡残月,飞雨洒高城”句,作出了“发端拟韦左司(韦应物)”的评价。也就是说,刘禹锡此诗的开头部分,是模仿被白居易称为“警策”的“兵卫森画戟,燕宴寝凝清香”而作的。只是,具体观察看来,这句诗与在韦应物的文会上唱和的顾况《酬本部韦左司》诗(《全唐诗》卷二六四)的开头二句“好鸟依佳树,飞雨洒高城”十分相似。顾况的这首诗毕竟是参加韦应物文会的产物,在对“雅韵”诗境的共同追求中,试图以五言古诗来表现这一诗境。因此可以认为,产生于韦应物文会中的这一诗境及其特征,其影响一直延续到刘禹锡的这篇作品中。又或者可以说,苏州的文学风土,并不仅仅局限于韦应物一人,而是由多名文人所共有的。也就是说,可以认为,这是论证苏州文坛形成过程的重要资料。何焯还说,“观刘白诗,其治苏之状可想见于千载之下,均为盛名不妄云也”。正如何焯所点明的那样,白居易、刘禹锡所继承的韦应物的“雅韵”,并不仅仅指开头两句,还在刘禹锡诗的全篇中有明显的表现,这正是其对于此一时期苏州士大夫文学的认识的反映。

六、结语

白居易的“警策”之评,集中在以江南之地为舞台,与崔玄亮、刘禹锡这些诗人大量的诗歌唱和中。这一事实,清楚地展示了白居易在“警策”这一评语中所蕴含的意图,即加强这一印象:在江南之地,想要作品得到广泛的阅读,警策之句是不可欠缺的。

通过“警策”之评来看,白居易在苏州刺史时代的韦应物的文学创作中发现了“雅韵”。所谓“雅韵”,不仅仅为韦应物本人,还为聚集在他周围的文人群体所共有;既是美的价值观的体现,又是理念的规范的表达。白居易对这些富于雅韵的优异文学表达,作出了“警策”的评价。

同时,白居易“警策”之评,又与他的文学理念密不可分。特别是对于刘禹锡的“警策”之评,虽然就刘白唱和的前后进程来分析,已得出其评价因素为“神妙”,但也不能忽视“雅韵”在白居易“警策”之评中所具有的核心地位。这正是因为,韦应物的“雅韵”是二人对当时苏州士大夫文学认识中的重要因素。作为这一论点的旁证,事实上,正如白居易仿效韦应物诗而留下创作实践一样,逗留苏州的刘禹锡,也同样留下了渗透有韦应物苏州文坛浓厚特点的《早夏郡中书事》诗。

综上所述,以白居易“警策”之评为线索进行考察,可以证明如下观点:在白居易、刘禹锡看来,韦应物的“雅韵”与苏州文坛的形成相伴随。他们还进一步认识到,韦应物的“雅韵”是当时的苏州士大夫文学中不可或缺的理念性规范。

注:

(1)白居易《郡斋旬假始命宴呈座客示郡寮》诗如下。以朱金城《白居易集校笺》(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为底本,引用作品据花房英树《白氏文集的批判研究》(汇文堂书店,1960年)之《综合作品表》附编号。

公门日两衙,公假月三旬。衙用决簿领,旬以会亲宾。公多及私少,劳逸常不均。况为剧郡长,安得闲宴频。下车已二月,开筵始今晨。初黔军厨突,一拂郡榻尘。既备献酬礼,亦具水陆珍。萍醅箬溪醑,水鲙松江鳞。侑食乐悬动,佐欢妓席陈。风流吴中客,佳丽江南人。歌节点随袂,舞香遗在茵。清奏凝未阕,酡颜气已春。众宾莫遽起,群寮且逡巡。无轻一日醉,用犒九日勤。微彼九日勤,何以治吾民?微此一日醉,何以乐吾身?

(2)韦应物《郡斋雨中与诸文士燕集》(《韦应物集校注》卷一《燕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如下。

兵卫森画戟,宴寝凝清香。海上风雨至,逍遥池阁凉。烦疴近消散,嘉宾复满堂。自惭居处崇,未睹斯民康。理会是非遣,性达形迹忘。鲜肥属时禁,蔬果幸见尝。俯饮一杯酒,仰聆金玉章。神欢体自轻,意欲凌风翔。吴中盛文史,群彦今汪洋。方知大藩地,岂曰财赋强。

(3)笔者对于以韦应物为中心的苏州文坛的形成,有过以下的考察。①《中唐初期苏州文坛形成考——文学理论的展开与五言古体诗》(《松浦友久博士追悼纪念中国古典文学论集》,研文出版,2006年);②《中唐苏州文坛的理论形成中的顾况文学及其文学观》(《早稻田大学文学研究科纪要》第五十二集第二分册,2007年)。

(4)刘太真(725—792)、孟郊(751—814)等诗人,作为韦应物苏州文坛的参与者,对其诗中的“雅韵”有所评价。特别是孟郊《赠苏州韦郎中使君》(《全唐诗》卷三七七)一诗中,评价苏州时期韦应物的文学创作为“章句作雅正,江山益鲜明”。这是在探讨韦应物的“雅韵”时,所必须注意到的。关于这一内容,拟另作文论述。具体请参照注(3)中所录书目①。

(5)《与元九书》中所见对韦应物的评价如下。

如近岁韦苏州歌行,才丽之外,颇近兴讽。其五言诗,又高雅闲淡,自成一家之体,今之秉笔者谁能及之?……今仆之诗,人所爱者,悉不过杂律诗与《长恨歌》已下耳。时之所重,仆之所轻。

(6)对于韦应物诗,葛立方《韵语阳秋》卷一中有如下的叙述。

韦应物诗平平处甚多,至于五字句,则超然出于畦径之外。如《游溪诗》“野水烟鹤唳,楚天云雨空”,《南斋诗》“春水不生烟,荒岗筠翳石”,《咏声诗》“万物自生听,太空常寂寥”。如此等句,岂下于“兵卫森画戟,燕寝凝清香”哉。故白乐天云:“韦苏州五言诗,高雅闲淡,自成一家之体。”东坡亦云:“乐天长短三千首,却爱韦郎五字诗。”(《历代诗话》,中华书局,1981年)。

这里,葛立方以被白居易评价为警策的“兵卫森画戟,燕(宴)寝凝清香”为评选基础,列举与之类似的诗句,认为这些诗句也可以被视为近于警策之作。只是,本论所论证的作为评选基础的诗句具有“雅韵”这一点,并未为其所提及。

(7)冈村繁《白居易的赋》(《白居易研究讲座第一卷——白居易的文学与人生》,勉诚社,1993年)、波户冈旭《白居易的〈赋赋〉》(《国学院中国学会报》第四二集,1996年)。

(8)《全唐诗》卷四六六可见诗二首及残句一篇。《全唐诗补编·续拾》卷二六,据白居易自注补残句二篇。

(9)花房英树《白氏文集的批判研究》第二部《文集再构成》“(一)唱和集复原”“(二)刘白唱和集”(汇文堂书店,1960年)、橘英范《刘白唱和诗研究序说》(《广岛大学文学部纪要》第五五集特辑号Ⅰ,1995年)、柴格朗《刘白唱和集(全)》(勉诚社,2007年)。

(10)《刘白唱和诗研究序说》第39-50页,“三、《刘白唱和集》卷三《刘白吴洛寄和卷》”。据此,此卷中收诗五十五首,其中唱和诗二十四组五十首。本文对《刘白唱和集》的探讨,即以此为依据。

(11)宋阮阅《诗话总龟》“警句门”(后集卷二〇)所引葛立方《韵语阳秋》卷四:“唐朝人士,以诗名者甚众,往往因一篇之善,一句之工,名公先达为之游谈延誉,遂至声闻四驰。”(何文焕《历代诗话》下,中华书局,1981年)开头部分虽然说是“唐朝人士”,但这段引文其后所举的诗文用例,有钱起、张祜、韦应物以及白居易诸诗人,可见其所指是中唐时期。“一篇之善,一句之工”,是与“警策”相类似的表达。“名公先达为之游谈延誉,遂至声闻四驰”的部分,则描述了具有警策的诗篇、诗句,在诗酒宴会中,通过自由的评论(游谈延誉)而传播到四方(四驰)。这段文字,指出了当时的警策之篇是如何广泛流传开的,值得研究者注意。

(12)有关这一时期唱和诗的传播,中纯子《诗在人口——白氏在地方的传播》(《兴善教授退官纪念中国文学论集》,汲古书院,2000年)中,以元白唱和诗为例指出,“他们的诗歌交游,似乎是被半公开的,这或许进一步促进了元白诗在江南地区的流传”(第441页),“《三州唱和集》等唱和集的编纂理由,与其说是为了让唱和诗广泛流传,不如说反而是充分意识到了‘诗在人口’这一状态的严重性,为了保持自己作品的独立性而进行的”(第442页)。

(13)斋藤茂《白居易与刘禹锡》(《白居易研究讲座第二卷——白居易的文学与人生Ⅱ》,勉诚社,1993年,第64-65页)。

(14)以瞿蜕园《刘禹锡集笺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为底本。

(15)具体请参照注(3)所列书目。

(16)“观刘白诗,其治苏之状可想见于千载之下,均为盛名不妄云也。”卞孝萱《刘禹锡诗何焯批语考校》(《唐研究》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67-213页)。

(17)有关顾况诗的分析,以及苏州文坛中的顾况文学创作,请参照注(3)所列书目②。

[本文是早稻田大学2007年度特定课题研究助成费《中唐时期文学活动的地域性与文学理论的展开》(课题编号二〇〇七B—〇四四一)研究成果的一部分]

(作者单位:日本早稻田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