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编法律文书写作教程
- 李莉
- 5036字
- 2020-06-28 09:39:39
第二节 法律文书的历史流变
法律文书作为应用文书的一个分类,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同样有着历史沿革流变的发展过程,但是有关于此的研究尚未形成科学的系统。人们只能借助于地下发掘的古代文物和历史典籍去考证推测。由于年代久远,各朝各代的法律典籍流传下来的并不多,而目前考古发掘的文物中关于法律制度和文书的资料也十分有限,所以仅能从现有的法律典籍和文物中竭力展现我国法律文书的历史流变,介绍具有代表性的几个相应历史发展阶段。
一、西周时期
西周时期,诉讼制度已经很完备,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分。制定于西周穆王时期的《尚书·吕刑》,距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是我国最早的成文刑书,其流传下来的刑法思想至今影响深远。西周时期审理刑事、民事案件都要将判决内容制作成判决书,在西周铜器上这种判决被称为“成劾”。1975年陕西岐山出土的青铜器上铸有《朕匜铭》,共157个字,记载了西周晚年的一起诉讼案件,一个叫牧牛的下级官吏和他的上级为争5个奴隶发生的诉讼。铭文中引述了法官伯扬父对牧牛的判决,“伯扬文乃成”,可以说是迄今为止考证到的最早的司法文书。
二、春秋战国、秦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奴隶制逐渐瓦解,封建制初步形成。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诸侯国之一的秦国一直到后来统一全国的秦朝中央政权,不断加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如商鞅在《法经》的基础上制订了秦律,同时制订了一系列单行法规,如《垦草令》《为田开阡陌令》《分户令》等。秦国完备的法令直接促进了战国中晚期到秦统一中国后这一历史时期的法律文书发展。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了一批秦简,学界称为《秦墓竹简》。该批竹简写于战国晚期和秦始皇时期,共1155枚。其中《封诊式》堪称法律文书的结集,内含23件法律文书,其中的《贼死》《经死》《穴盗》等三例勘查笔录,制作水平已达相当高度,文字说明详细严谨,选词用语恰当得体,还有比较规范的结构程式。
其中的《经死》(吊死)译成现代汉语如下:
勘查笔录:某里的典甲说:“本里人士伍丙在家中吊死,不知道什么缘故,前来报告。”当即命令令史某前往检验。令史某如实记录:本人和狱卒某随甲、丙的妻、女对丙进行了检验。丙的尸体悬挂在他家中东侧卧室靠近北墙的房椽子上,面向南,用拇指粗的麻绳做成套,束在颈上,绳套的系束处在颈后部。绳索上面系在椽子上,绕椽子两周后打成死结,留下绳头有二尺长。尸体的头部上距房椽二尺,脚离地面二寸,头和背贴近墙,舌吐出与嘴唇齐,流有便溺,玷污了双脚。解开绳索时,尸体的口鼻中排出气体,像叹息的声音。绳索在与身体接触处留下了瘀血的痕迹,只差颈后两寸即到一周。其他部位经检查没有发现兵刃、木棒、绳索的痕迹。椽子粗一围,长三尺。西边地面上有土坎高二尺,站在土坎上面可以系挂绳索。地面紧硬,不能查知人们的足迹。绳长一丈。(死者)身穿络制的短衣和裙各一件,赤脚。当即命甲和丙的女儿把丙的尸体运送到县府。
三、汉代
到了汉代,法制较前朝亦有了进一步较大发展,实行州、郡、县三级司法体制,逐级上告。地方长官在其管辖范围内向下级发布公文,称为“教”,对下级官吏和老百姓进行行政管理。皇帝制定和发布的“诏书”和上级官吏制定和发布的“教”共同构成了汉代的法令。通常案件必须经过完整的程序才能最后决断。起诉后经过“鞫狱”(审讯)、“断狱”(判决)、“读鞫”(宣判)、“乞鞫”(上诉)等程序,并均有相应文书。汉代判例多,其中除了依据律令断案的法律文书外,还有依据儒家经典断案的判词,经诠释《尚书》《春秋》以断疑难案件。董仲舒便是《春秋》决狱的倡导者,请看他的一则判例: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该判词即以儒家经义为断案的依据,论证充分,叙事简练,足以说明汉代的法律文书制作技巧又得到了提高。
四、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封建时代分裂时期最长的时代,但同时也是南北民族大融合、思想大交流时期。法律制度中出现了“科、比、格、式”等法律形式。“科、格”是律、令的补充;“比”是一种审判原则,即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相似法条;“式”是公文程式。这一时期的人们已经意识到法律对于安邦定国的重要性,如曹丕在《典论·论文》中说:“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世。”因此作为公文类文书的法律文书的价值与功能也得到了很大肯定。这一时期的公文写作与秦时期的最大不同是提倡行文简约,《文心雕龙》中论文体共20篇,所述文体达10余种,无不以“约”为共同写作要求。刘勰在《诏策》篇中大赞前汉郑弘、三国诸葛亮和东晋庚翼写的教令最好,义理周详,文约事丰,简言以达旨,是公文写作的典范。从技术上讲,由于南北朝时期造纸术的发明和逐步推广,纸逐渐代替竹牍和其他材料,成了公文的主要载体,使得文书的纪录有了相应的变化,出现了骑缝章。但由于纸不易保存,也使流传下来的法律文书史料相当匮乏。根据现有的史料,主要是一些出土的简牍、碑刻、玺印等,可以推测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文书基本上是沿袭春秋、汉代决狱的笔法来制作判词,法律文书并无较大变化。
五、隋唐
自隋朝开创科举制度以来,唐朝正式确立了科举制度,判词这一文体已不仅仅是记述审判活动的文书,而且还是铨选官吏的科目之一。能否有效地掌握、运用这种文体的写作主旨和技巧,能否达到制作判词要求,是封建统治者选拔人才的一种标准,因而历代文人学士常有判词(拟判)传世。所谓“拟判”是指当时的文人,编造大量有出处或没有出处的案例,然后据此下判,以达到练习写作判词的目的。这种局面沿袭时间之长、制作文书之多,世所罕见。因为这些“拟判”,判词的主人公(也就是案件的参与者),多是以“甲”或“乙”的身份出现,所以后人又把这一时期的判词称作“甲乙判”。拟判的内容是虚拟的,文人们在饱读诗书经义的基础上,常以文学语言与手法制作判词,重视文采俪偶,赋予判词语言以文学的形象性,以致科举考试中“判”这一科目,一直为骈判所垄断。比如唐代白居易等留有拟判多篇。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文书中也包含有数量可观的判词。拟判的大量出现,使唐朝判词的制作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对此后我国古代判词语言风格的形成影响深远。
六、宋明清
宋朝的商品经济较为活跃,所以当时的民事立法相比前朝有了大规模的发展,于是法律文书的制作也有了新的动向。经过一番革新,法律文书渐渐摆脱了唐朝以来的骈体的羁绊,起用散体,走向通俗、实用。宋代实判专著——《名公书判清明集》,全书收有判词473篇,多出自名家之手,且皆为散体判和实体判。因为是实判,官吏制作判词的态度也很严肃,引法说理,剖析深刻,引经据典,析理透彻。其中王回的判词便属一例。宋朝判词不但保持了唐朝判词重视说理、表述准确精练等特点,而且其实判性质使得判词语言平实流畅,十分重视事实、情理的分析。这种风格影响了明清判词的制作,进而确立了散体判词的主体地位。这无疑是中国古代法律文书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为其后明清散体判的逐渐盛行作了极好的铺垫。
到了明代,制作判词要求以“简当为贵”,即文理清楚,言辞简练,引律恰当,判决公允,冲破了骈四俪六的形式束缚,形成了以散判为主、骈散结合的判词体式,但是仍然保留着文学语言的特征,使判词语言风格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形象性、情感性。明朝末年李清的《折狱新语》判词专集便是一典型代表。判词发展到明清时期,不仅出现了专集专论,数量和质量也都达到高峰,可以说明清时代是判词的成熟时期。清人于成龙、张船山、陆稼书、樊增祥等人,都是坚持用散体制判的大手笔,其流传当代的判词是今人研习借鉴的宝贵资料。
到了清末。受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影响,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借鉴了西方法律文书的制作规格。宣统年间,奕劻、沈家本等编纂的《考试法官必要》,对刑事、民事判决书的格式和写作内容做出了统一规定,其中刑事判决书须写明下列项目:①罪犯之姓名、籍贯、年龄、住所、职业;②犯罪之事实;③证明犯罪之理由;④援引法律条文;⑤援引法律之理由。民事判决书则写明:①诉讼人之姓名、籍贯、年龄、住所、职业;②呈诉事项;③证明理由之缘由;④判之理由。
可以说到了清代,我国的法律文书发展已比较完备,诸如诉状、笔录等都有相应的规定。这种法律文书的结构模式已经有了现代法律文书的雏形,它为我国现当代的法律文书,尤其是不同性质的各类判决书的制作奠定了基础。
七、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基本上沿用清末的法律文书格式,同时仍注意吸取日本、德国等的文书格式,按照民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作各类诉讼文书,其文书格式已与古代的差别极大。但在文书的语体风格方面仍然采用文言文,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得到根本改变。这一时期的法律文书主要代表作有《最高法院判例汇编》《行政法院判决汇编》《司法院解释最高法院判决汇编》《法院判例精华》。
(一)民主革命时期
民主革命时期,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了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设有审判、检察等司法机构,诉讼活动包括侦查、预审、起诉、裁判等各个环节,并有相应的文书配合。当时的法律文书如国家保卫局对季、黄反革命案的起诉书,临时最高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第五号),瑞金县裁判部对谢步升反革命案件的判决书(第八号),等等,叙事简洁清晰,议论精辟、透彻,在当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法律文书发展史上宝贵的研究资料。
(二)抗日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时期,基本上仍用国民党法院的法律文书格式,为了适应战争环境和群众的文化水平,文书种类有所减少,采用较为通俗的文言,结构上比较稳固,如刑、民判决书包括下列部分:标题、案号、当事人、案由、主文(结果)、事实、理由、签署等,和当代判决书大体一致。在当时最具代表性的如: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关于黄克功凶杀案的判决书、布告,关于田×芳离婚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关于侯张×离婚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关于王光胜汉奸案的刑事判决书,等等。这些文书非常讲究语言的锤炼加工,词汇丰富,句式多变,整散交错,行文灵活,并注意吸收富于生命力的文言词语,可谓雅俗共赏,简约而不干瘪,很值得今人借鉴。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于1951年制定了一套《诉讼用纸格式》,借鉴了当时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文书格式,但基本上沿用民国时期和革命根据地的格式。同时废除了文言,改直排为横排。在我国的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法律文书的作用愈加突出,如50年代对震惊全国的刘青山、张子善一案的审判,便充分发挥了法律文书的特点,从而显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威严。
“文革”期间,法律文书遭到严重破坏。自1979年开始,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均相继重新拟定了本部门急用的文书格式。值得提出的有:1980年由司法部普通法院司起草,以司法部名义颁发的《诉讼文书格式》共8类64种,为各基层法院以及法律顾问处提供了较为完备的统一格式。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经济庭制定了《民事诉讼文书样式》70种,完善了民事审判文书,有力地促进了《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贯彻执行。2016年,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提高民事诉讼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就刑事诉讼文书而言,198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原有17种格式的基础上制定了《刑事检察文书样式》40种和《直接受理案件文书格式》45种,连同1989年公安部拟定的《预审文书格式》已成为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文书格式。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1年6月又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制作刑事检察文书的规定》25条,并修订了《刑事检察文书格式(样本)》计46种。同时,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这次修订以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从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参考法学研究的有关成果,力求达到法院诉讼文书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到了1999年,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为加强审判业务建设,在原有刑事诉讼文书的基础上又通过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在164种文书样式中,有53种是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新增加的。
到目前为止,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都相应出台了各自的具体文书规范,并形成了较严密的制作规范系统。自此,我国法律文书的格式日趋科学、完善和系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