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规则制定框架

一、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政策管理框架

(一)跨境电商人民币管理

当前,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政策虽然已无障碍,但如何完善管理框架,以更好地促进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发展,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有效防范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的资金流动风险,同时考虑到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的特点,可以按照结算主体、信息报送、真实性审核、监督管理等四个层次,将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服务全面纳入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中。

1.将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结算主体

在跨境电商业务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提供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同境内结算银行的地位和作用类似。因此,可将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特殊结算主体,按照结算银行管理模式进行管理。要求其接入RCPMIS(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对跨境电商人民币支付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按照统一报文格式报送跨境电商人民币收付信息。跨境电商涉及的境内主体为个人时,在国际收支申报上,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代境内主体进行申报。

2.信息报送可采取单独报送和批量报送并行的方式

参照《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中关于RCPMIS信息、报送的最新要求。根据跨境电商单笔交易金额确定是单独报送“人民币跨境收入支出信息”还是报送“小额批量人民币跨境收入支出信息”。对于大额的信息、采用实时方式报送,大额交易标准可参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对于银行卡人民币账户跨行跨境清算业务涉及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则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统一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3.业务审核以交易真实性为主要原则

银行主要是以物流与资金流的拟合程度来审核货物贸易进出口业务的真实性,目前,国内电子商务交易支付主要采取“快递公司录入物流信息、收货人跟踪物流信息、收货验货后付款”流程,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因此可以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以物流信息为依据,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对于无物流信息或物流信息无法确定真实性的交易,不得提供支付服务。

4.以事后非现场监测为主要监督管理原则

按照现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坚持市场化管理,坚持事后非现场检查管理为主的特点,对于跨境电商中介支付结构及其提供的资金结算业务也应坚持上述监督管理原则。人民银行主要依托RCPMIS系统对跨境电商中介交易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的物流和资金流匹配情况进行监测,发现错误要求及时更正,违反反洗钱、国际收支申报等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相关重要法规

1.《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5号文)

2013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和下发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管理要求》等多项文件,决定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可申请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直接提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所涉及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的结售汇服务。

2013年10月,包括财付通、支付宝、汇付天下、重庆易极付公司在内的17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已接获国家外管局正式批复,成为首批获得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的企业,标志着国内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迎来实质性的进展,将有效推动外汇跨境支付一站式解决平台的发展,提升支付机构结售汇的能力与效率,推动中国电子商务企业的国际化进度。

外汇管理局同时规定,试点支付机构为客户集中办理收付汇(foreign currency payments and receipts)和结售汇(foreign exchange trading)业务,货物贸易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和酒店项下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17家获得资格的公司获得的业务资格有所侧重,分别涉及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以及酒店住宿业务。

2.《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7号文)

7号文提出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应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为了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商支付的改革,国家外汇总局于2015年1月20日发布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该指导意见规定支付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可试点开办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同时将跨境支付的单笔交易限额由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指导意见》允许支付机构集中办理收付和结售汇业务,事后完成交易信息逐笔还原,从而更加提高支付机构的办理效率,以满足跨境电子商务巨量的支付需求。

二、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

目前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政策门槛较高,大部分跨境电商企业享受不到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出口退税政策门槛较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对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实现退税或免税的条件作了清楚的界定。第一类是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第二类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已办理税务登记、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2015年—2016年,国家积极推进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建设经验,并在新设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允许实行“有票退税”“无票免税”的出口退税政策。但现行政策规定,综合试验区外的跨境电商企业不具备退税条件,又无合法进项凭证,应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据了解,符合货物劳务出口退(免)税政策条件、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商寥寥无几。

(二)跨境电商享受退税优惠政策存在困难

1.跨境贸易电商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一定难度

跨境电商企业为适应“碎片化”订单需要,一般都是向个体经营户采购货物用于出口。而个体经营户大多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代开增值税发票实行“即开即征”方式,且购方只能按征收率3%退税;另一方面,销方担心无法再享受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免税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跨境电商企业无法提供退税单证备案相关凭证

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新业态,一般传统贸易“大单”被小且分散的“碎片化”订单所取代,物流形式以邮寄、快件方式分批运送,无法提供物权提单、装货单等相关备案单证。如以海运方式出境,海关凭清单先行核放出境,通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反馈给海关,再以贸易国别、商品税号、金额和时间段定期为电商把已核放清单数据汇总形成出口报关单,存在货物流、资金流与单据上显示信息内容不相符的问题,不符合现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

三、跨境电商的物流规则

当前,我国跨境电商一般通过邮政、包裹、快递等物流模式配送商品,这些传统物流方式缺乏健全的物流配套体系,使得物流费用高,产品失去价格优势;物流时间长,买家购物体验不佳;物流通关麻烦,导致很多电商选择灰色通关方式;物流保障体系不完善,运送过程中货品损坏率高;退货换货程序极为繁杂,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买家的信誉和销售业绩,并且也不符合跨境电商“交货快、种类多、服务优、个性化”的服务理念。

为更好地进一步发展跨境电商,要不断创新物流发展模式,保证跨界电商物流快捷、畅通;同时,应加大政府政策支持力度,找准物流发力点。

(一)加大物流政策出台力度,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17日表示,2016年商务部接下来将加快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设立“境外仓”,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缩短营销环节、改善配送效率、帮助企业更好地融入境外流通体系。与此同时,有报道称,跨境电商新政已原则上获得国务院批准,并将于4月初落地。种种迹象显示,跨境电商的风口正逐渐从B2 C转移到B2B模式,发展出口产品“境外仓”正成为实现外贸稳增长和优化升级的一项重要部署。

201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务部《“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等重要政策更是接连出台。2016年,这些政策开始步入“落地期”。2016年首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即点题“跨境电商”,新设12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试点。海关总署也表示,正在研究制定综试区可复制推广的制度措施,下一步将尽快研究完善海关监管模式,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与过去几年大力扶持跨境电商有所不同,当前的政策导向开始有所侧重:一是推动企业走出去的“境外仓”成为政策扶持的重点;二是B2B模式成主流。所谓“境外仓”,是指跨境电商企业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将商品批量出口到境外仓库,电商平台完成销售后,再将商品送达境外的消费者。对企业而言,有利于降低成本。传统出口模式需经过外国进口商、外国批发商、外国零售商三个环节才能将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境外仓的建设可以让出口企业将货物批量发送至境外仓库,不仅扩大产品品类、节约成本,还减少了中间环节,实现本地销售,本地配送。此外,境外仓也是展示品牌、售后、咨询的窗口。

商务部2015年发布的《“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提出,将推动建设100个电子商务境外仓。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试点,支持企业建设一批出口产品‘境外仓’”。沈丹阳表示,商务部已形成了对推进“境外仓”建设的一些工作思路,下一步将重点推进五项工作:一要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二要降低物流成本,三要缩短营销环节,四要改善配送效率,五要帮助企业更好地融入境外流通体系。

(二)创新物流模式,保证跨界电商物流快捷、畅通

第一,利用报税仓库及其物流体系的作用,针对跨境电商在出口加工区设置报税仓库,在境内构建关外物流仓储中心。进口货物经企业集中采购后,先由海关运送至该仓储中心,等到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上出现零售订单时,企业就可凭订单,将其作为个人物品向海关处申报货物进口,而后配送至买家手中,由此不仅减少了商品成本,又防止了税收过多的流失。

第二,建立境外仓储中心与物流配送网络,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境内外建立管理系统,提高物流效率、提高利润,增加消费者体验。企业也可根据条件,选择第三方外包物流企业。

第三,构建跨境电商展示平台,着重发展O2 O模式。在线上做好在线支付与电商服务,在线下提供商品展示、展现购物体验,进一步融合线上线下贸易。

第四,利用互联网建立国内外统一的售后服务中心,使境外客户也可以得到相关商品的咨询投诉等服务,建立健全电商售后服务平台。

四、跨境电商电子合同问题规则

(一)电子合同及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内容,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定义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网络为媒介,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发出要约和承诺,并最终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确立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已经确认其法律地位,并界定为一种书面形式。

电子合同具有主体广泛化虚拟化、合同内容无纸化标准化、签约方式电子化数据化、合同生效地点不确定等显著特征。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同样依托电子合同,只是合同中或主体有一方在境外,或交易的标的物在境外,或交易行为在境外。为区别于传统的涉外合同,笔者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所订立的合同定义为涉外电子合同,涉外电子合同不仅具有电子合同的全部特征,还有交易跨境化、无国界化的特征。

合同的法律适用,从广义上来说,是指解决合同的订立、效力及争议处理等全部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在狭义上,仅指确定合同效力的法律。

(二)涉外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应继续合同自体法原则

在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空白,系列法律问题尚没有完美解决方案的情形下,延续合同自体法原则来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无疑是目前最合适的方式。合同自体法理论最早是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提出的,它是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结合,即当事人在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优先,又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

复习思考题

1.我国跨境电商相关竞争力政策法规有哪些?

2.简述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

3.跨境电商物流模式有哪些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