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之相对性视角下的债权性占有研究
- 叶涛
- 1882字
- 2020-06-24 17:41:31
第一节 债之相对性概述
一、债之相对性的概念
债之相对性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权利内容在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给付,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债权债务关系外的第三人,因与债之当事人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故无须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不得向其主张债权。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对人之间相伴相生,是债之相对性的效力表现。“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乃同一给付关系的两面,此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债权的相对性。”
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债之相对性是相对于权利的绝对性而言的。根据义务人是不特定人还是特定人,民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关系和相对关系。绝对关系是义务人为不特定人的民事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格权关系、绝对的身份权关系;相对关系是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民事关系,主要包括债权债务关系。在效力上,绝对关系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相对关系只能“对抗”特定人。由此,绝对关系被称为对世权,相对关系被称为对人权。物权被认为是对抗任意第三人的绝对权,债权被认为是“对抗”特定人的相对权。物权是“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且排他性地享有其利益”。,因而物权人可以排斥任意第三人对物之支配性的干涉。而债权是“债权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进一步而言,在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无论是绝对关系还是相对关系,权利人都是特定的。在物权中,虽然就某一具体的物权关系,物权人和义务人是特定的,但是除了义务人之外的其他第三人也要对物权人承担不作为义务。而且,义务人除了要向该物权人承担义务之外,还需要向其他物权人承担不作为义务。在债之关系中,债务人只是特定债权人的义务人,除了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无须向债权人承担义务,且债务人也只需向债权人承担义务,无须向其他第三人承担义务。因而,权利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区别在于,义务人是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债之相对性的本质是债务人特定。
在内容上,债务人特定可以延伸为债权人特定和债的内容特定。具体而言,债之相对性包括以下三点内容。
一是债权人特定。债权人特定是指在债之关系中只有债权人才能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的给付行为。债权人特定并非指债权不能转让,而是指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和新的债权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依旧只能向特定债权人为给付。
二是债务人特定。债务人特定是指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不得向债权债务关系外第三人主张债权。债务人特定并不意味着第三人无法承担债务,在债务转让的情况下,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就产生了新的债之关系,债务即可由第三人承担。
三是债之内容特定。债之内容特定是指给付内容由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债权人不得单方面增加债权,债务人不得单方面减少债务。债之内容可以产生变更,但变更后的内容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新的债之关系所确立,不违背债之内容特定的要求。综上,债之相对性就是债之关系的特定性,包含了债权人、债务人和债之内容的特定性。
债之相对性的根本是债务人特定、债权人特定和债之内容特定。债之相对性来自于债权的本质,债权债务关系是相对人与人之间的请求给付关系,相对性是其必然的效力体现。债之相对性是债的本质特征,是债权体系和债法制度的前提,也是古典契约法体系构建的第一块基石。“没有契约相对性理论,就不会有意思自治或契约自由,也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私法体系。”债法中的一系列基本制度的构建都是基于债之相对性展开的。因为债是发生于相对人之间的给付受领关系,故债务人就同一给付可以和数位债权人发生关系,债权也就具备相容性。数个债权之间受偿给付地位平等,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因发生于相对人之间无须他人知晓,其具有非公示性。当发生债权不受给付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因而,债权制度体系的构建以债之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没有债之相对性,债之权利体系便无从谈起。
此外,在民法制度上,债权的相对性与物权的绝对性原理,不仅确立了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标准,而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债权法与物权法中的一系列重要制度。物权之绝对性和债之相对性的二元权利区分体系是民法物权债权二元权利区分体系的基础。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是《德国民法典》的经典产物,是德国潘托克顿法学派对权利体系的形式化结果。“根据形式逻辑的观点对权利进行划分,是《德国民法典》中的重要划分方法,把权利分为绝对权,即针对任何人的权利,和相对权,即针对特定人的权利。”因而,债之相对性是理解债法制度的首要原则,其和绝对性是物权与债权相互区分的标志性特征,是物权债权二元权利区分体系的理论支点。债之相对性原则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对大陆法系私法制度的构建具有深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