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一)概念界定

直接参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实践活动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司当局、民间第三方鉴证机构和监管者(如我国的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三大类主体。这三类主体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实践中的目标取向不尽相同,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概念理解角度和内涵认识也不尽相同。

从公司当局主体角度看,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可以分为自愿性披露行为和强制性披露制度下的披露行为两种,在两种不同前提下的披露动机、披露内容显然存在差异。公司当局在自愿性披露行为下,其动机存在多样性(Eccles R G, Mavrinac S C,1995);王雄元(2005)指出,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相比,具有明显的“自我服务”意图,是一种经营者导向的策略性信息披露,即通过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配合实现公司或管理层的某种特定策略。而公司强制性披露行为中的披露目标主要是解除强制性披露规范的披露责任。

从民间第三方鉴证机构主体角度看,注册会计师实际上也直接参与了内部控制信息的供给过程。注册会计师角度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目标与公司在强制性信息披露下的目标类似,主要是为解除审计受托责任。

从监管者角度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目标直接与监管目标相联系。由于监管者不仅是披露政策的发动者和制定者,还是政策实施的监督者,因此,监管者主体角度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目标是最为核心的目标。监管者角度的披露目标将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披露成效起决定性的影响。不同资本市场监管主体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会提出不同的内容和方式要求,同一资本市场的监管者在不同发展阶段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也会作出调整。从监管者角度看,如何根据不同特定条件,确定与不同阶段相适应的具体披露目标是内部控制披露政策是否有效的关键所在。

本书的研究主要从监管者主体视角来分析探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基本理论问题,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应该如何建设以及为什么要这样的一些基础性问题。例如,本书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目标的定位、披露内容应该如何确定等内容都是站在监管者立场进行分析的,对于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演进特征、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假设分析以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产生动因都是站在监管者立场分析。由于目前各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实践基本都是以政府有关监管机构立法推动为特征的强制性披露,因此,本书以监管者主体角度来研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基本问题,可以使得本书的研究结论直接服务于当前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实践需要。

(二)理论基础

从公共利益理论角度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属于监管机构(政府)面对市场失灵而采取的一种相对温和的管制方式。资本市场上的信息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和外部性,通过强制性披露制度可以减少因信息供应不足及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低效率甚至市场失灵。

从信息不对称理论角度看,信息不对称导致了现代公司委托代理过程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资本市场中内部控制信息的不对称所致的逆向选择会导致资本市场的资源错配,管理层偷懒与逃避责任等导致契约的困难和市场的低效。信息披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资源错配与契约困难,降低代理成本。但是,信息披露制度本身提供的信息必须具备信号传递功能,否则,信息披露制度本身也可能导致逆向选择问题,使投资者等无法区别好公司与坏公司,这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和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从市场效率理论角度看,资本市场有效性理论是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基石之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促进市场效率。资本市场效率理论主要通过信息定价功能来划分市场效率程度,本书认为,并非所有的信息都侧重于信息定价效率,虽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与所有信息一样也具有信息定价效率,但由于其具有侧重反映公司行为的特征,内部控制信息与财务信息相比更侧重于信息治理功能,从而实现资本市场的整体效率,从这一角度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在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书主要从监管者立场出发研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对于前述公共利益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市场效率理论等基础理论不作为本书重点进行专门分析。本书在分析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基本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将根据研究内容的需要结合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行为金融学的认知偏差理论、经济制度的公平与效率理论、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有效资本市场理论和人性假设理论、辩证唯物主义的矛盾论、霍夫斯蒂德的文化差异观等不同理论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