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生监督学案例与实训教程
- 陈仕学
- 2200字
- 2020-06-24 18:14:51
导入案例评析
1.本案涉及张某、某区人民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卫生行政部门、医学会、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等多个主体,其中张某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医学会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分别存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律规范调整的、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卫生监督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分别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本案中,无论是张某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还是医学会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都是发生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因此属于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其主体、内容、客体分别分析如下: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相互之间发生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凡是能够参与某种法律关系的法人和自然人都是法律关系主体。卫生行政机关、其他与卫生有关的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都可以成为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在本案中存在的三个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其中享有卫生监督职权的行政主体都是卫生行政部门,而作为监督对象的行政相对人分别是张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医学会。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本案中存在的三个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存在很多相同点,同时也存在不同点。相同点主要表现在:就作为卫生监督主体的卫生行政部门而言,其权利主要表现为依法开展卫生监督,作出行政决定;义务主要表现为依法开展卫生监督工作、正确行使裁量权、接受相对人监督等方面。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张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医学会而言,都享有以下权利:对卫生监督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卫生监督主体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同时承担以下义务:遵纪守法、维护卫生监督秩序;服从卫生监督管理,协助卫生监督主体履行职务。不同点主要表现为:在张某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作为卫生监督主体的卫生行政部门的权力具体表现为对张某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义务还包括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张某的权利还包括:依法投诉举报,对于卫生监督主体根据其投诉所作的处理决定有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合法权利遭受卫生监督主体违法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等。在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作为卫生监督主体的卫生行政部门的权力具体表现为调查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手术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权利还包括:对于卫生监督主体所作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有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合法权利遭受卫生监督主体违法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等。在医学会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作为卫生监督主体的卫生行政部门的权力具体表现为: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有权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在收到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有权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人身、物、行为以及智力劳动成果。其中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本案中,张某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医学会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客体分别为张某的投诉举报、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手术行为和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为,其性质均属于行为。
2.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维持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本案中,作为卫生监督主体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原告张某要求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后,书面告知其认定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等均符合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卫生行政部门没有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关行为违反诊疗护理常规而作出相应处理。此外,卫生行政部门告知张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学会的法定权力,既然省医学会已经进行再次鉴定,张某应该尊重鉴定结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符合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被告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维持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行为。当然,如果张某能够证明医学会组织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等并不符合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证实卫生行政部门并未进行审核或者审核错误,则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