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物安全知识800问
- 张双凤等
- 9847字
- 2020-06-24 18:23:03
第二章 生物安全法律与法规
1.国内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国内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06-16)
(4)《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11-14)
(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03-08)
(7)《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08-15)
(8)《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05-27)
(9)《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2003-05-6)
(10)《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03-05-06)
(1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2003-12-26)
(12)《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2003-11-20)
(13)《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2005-04-30)
(14)《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12-28)
(15)《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2006-01-11)
(16)《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03-10-15)
(17)《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10-10)
(18)《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接触病毒或细菌科研人员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05-09)
2.什么叫实验活动?
答: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成几个级别?
答: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4.哪个级别的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答: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5.建成并通过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在多少时间内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答:应当在取得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后15日内填报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实验室在妥善收集、贮存和处置其实验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防止环境污染时,必须按照哪些规定执行?
答:实验室危险废物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立危险废物登记制度,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2)及时收集其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和说明。
(3)配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暂时贮存柜(箱)或者其他设施、设备。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危险废物交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5)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6)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7)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其他要求。
7.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哪些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答: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1)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
(2)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3)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8.《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黄热病毒的危害程度是第几类?病毒培养在几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答:黄热病毒为第一类,其病毒培养在BSL-4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9.请列举危害程度为第二类,其大量活菌操作可在BSL-2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的细菌名称?
答:霍乱弧菌。
10.请列举危害程度为第二类,其样本操作可在BSL-2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的细菌名称?
答:炭疽芽孢杆菌、布鲁氏菌属、鼻疽伯克菌、伯氏考克斯体、土拉热弗朗斯丝菌、牛型分枝杆菌、结核分枝杆菌、立克次体属、霍乱弧菌、鼠疫耶尔森菌。
11.《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哪个规定进行运输管理?经什么部门批准才能运输?
答:《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执行。应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运输。
1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是哪一年颁布的?
答:2004年。
1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1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实验活动是指什么?
答: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15.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是由哪个部门主管?
答: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16.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是由哪个部门主管?
答: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17.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这种说法对吗?
答:对的。
1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答: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19.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哪四类?
答: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之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20.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这种说法对吗?
答:对的。
2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2)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3)具有有效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4)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22.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这种说法对吗?
答:对的。
2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3)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2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答: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条例中的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25.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多少小时内分别向什么部门报告?
答: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26.接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情况后,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多少小时内向什么部门报告?
答: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27.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实验室如何分级?
答: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8.一级、二级实验室可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这种说法对吗?
答:不对。
29.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3)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4)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30.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向哪个部门备案?
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31.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这种说法对吗?
答:对的。
32.实验室出现哪些行为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答:(1)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2)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3)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5)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6)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7)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8)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33.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将如何处罚实验室?
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34.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将如何处罚实验室?
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35.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将如何处罚实验室?
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36.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将如何处罚实验室?
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37.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将如何处罚实验室?
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38.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将如何处罚实验室?
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39.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将如何处罚实验室?
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40.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其设立单位将如何处罚实验室?
答: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如何处罚实验室?
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2.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如何处罚实验室?
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3.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如何处罚实验室?
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是根据哪两个法律文件制定?
答:《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的。
4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有关医疗废物的定义?
答: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4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该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47.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只要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执行就可以了?
答:不可以。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48.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答: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49.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第一责任人是谁?
答: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
50.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哪些规章制度和应急方案?
答: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51.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哪些主要工作以防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行为发生?
答: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行为发生。
52.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什么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答: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53.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哪些?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几年?
答: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5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哪些禁止行为?
答:(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2)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3)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4)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5)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6)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7)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5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哪些内容?
答:《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4)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5)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6)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3个基本要求:①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②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③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5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1)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2)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3)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4)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6)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57.国家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实行严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了哪些管理要求?
答:国家规定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按以下规定管理:
(1)菌(毒)种的保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2)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3)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58.《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了哪三类传染病菌(毒)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三类传染病菌(毒)种为:
(1)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2)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3)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张双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