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民营文化资本跨界研究
- 崔波
- 25098字
- 2021-03-28 02:09:46
第一章 民营文化资本演变轨迹
当西方经济学学者正把文化产业集聚理论作为时尚的理论创新而投入极大热情的时候,国内大多数经济学学者则将目光盯在文化体制转轨的研究上,投入非常大的精力研究国有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绩效与增长贡献、国有资本退出与民营资本进入、混合所有制建立等热门话题。事实上,国内不少学者也注意到国内研究与国外研究的差异,然而对于中国这一制度驱动下的民营文化资本而言,制度的变迁是勾勒民营文化资本演化轨迹无法回避的话题。
第一节 民营文化资本演变的阶段
从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范式来看,我国民营文化资本的发展呈现制度路径依赖特征。尽管随着中国经济体制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推进,民营文化资本被一次次松绑,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然而,我国的经济体制和文化体制改革并非“人为设计”的结果,亦无法按照人们的主观愿望设计与建构。根据哈耶克提出的制度演化论,我们知道制度是一个自然演化的过程,它离不开特定的社会历史与社会环境。人为的制度建构可以在短时间内改变其演化的轨迹,但是长期来看,无效率的制度安排终究会被历史所淘汰。
回溯中国民营文化资本的逻辑起点非常重要。在1949年前,民营是中国文化企业的基本存在形式。然而由于多年战乱,民营文化资本无法在动荡的市场环境中逐步壮大,虽然也诞生一些不错的作品,但数量较少。新中国成立后,决定民营文化资本性质的文化产业资本一直是被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1952年后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将以民营形式存在的民营文化公司作为改造对象,逐步将其纳入国营文化公司。民营经济作为资本主义的代名词,一经出现就被消灭在萌芽状态。我国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则是伴随着对所有制的认识的进步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展开的,民营文化资本真正获得松绑进而得到解放则是起始于改革开放之后。
一 起步阶段(1978—1991)
这一阶段,个人主义和个体自由逐步从“文化大革命”的沉重压力下解放出来,伴随着新型市民阶层的若隐若现而得到了自1949年以后最大限度的发展。一度为国家政治捆绑的中国人开始全面质疑很多被预设为合理的事物,并在思维方式上从伤感与彷徨走向憧憬与批判。一方面大众文化繁荣发展;另一方面个性解放与批判思维一触即发,两者之结合,就决定了中国民营文化资本萌发的历史境遇。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海外的文化消费品涌入中国市场,引发消费者对新兴文化产品的热捧,从而带动中国民营文化资本的起步。20世纪70年代末,国外盒式录音带和录音机一出现在中国,立即受到消费者的欢迎,随即出现与之相关的文化消费产业:1979年广州首现营业性音乐茶座,之后歌舞娱乐业悄然兴起;1984年起相继出现的营业性的卡拉OK厅、音乐茶座、营业性舞厅、文化演出公司等文化消费场所和机构,使群众文化消费市场逐渐恢复。国家相应的政策也随之出台:营业性舞会等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得到了1987年由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改进舞会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认可;随着“文化市场”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文化市场”的合法性地位得以确立。1989年文化部设立市场管理局,这表明国家文化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发展文化市场、管理文化市场的思路。[1]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革,意识到“文化不仅仅只是政治宣传,只具有教化的功能,而且也是一种娱乐品,更是一个经济门类;文化行业不只会花钱,而且还会赚钱”[2]。
在这个时期,整个国家核心层的文化生产和服务部门都被列为事业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成为国家意识形态的一个主要部门,由国家负责养起来。文化部门在组织体制上属于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文化事业单位所需的经费由政府部门拨款,文化从业人员均为国家干部。1985—1992年,我国文化单位摸索“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等多种经营模式,尝试克服普遍存在的政企不分、政文不分、效率低下等顽症,文化生产力进一步得到解放,群众文化消费市场出现了空前繁荣的景象,民营文化资本萌发。但是限于当时政企不分的文化管理体制,谨慎的民营企业家不敢在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运营资本,“政策风险”也是许多民营文化资本始终游离在文化事业之外的重要原因。此外,文化企业投资大、回收慢、风险高也迫使民营文化资本不敢轻易进入,只能在风险小的行业,比如图书发行业中运营,等候时机成熟。
二 探索阶段(1992—2001)
1992年年初邓小平的南方讲话,使人们走出“姓资”“姓社”的樊篱,确立了“三个有利于”是判断改革开放成功与否的标准。党的“十四大”决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1997年党的十五大指出,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肯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文化体制改革的重点聚焦在政府职能的转变上,即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化,从“办文化”向“管文化”、从“小文化”向“大文化”转变。一些省市探索合作文化生产新模式,比如上海市在1997—2000年的改革中,将市属艺术院团分为政府重点投入院团、政府部分资助院团、社会办团、民间职业剧团四个层次。在文化体制改革的促进下,民营资本已经在以各种形式进入文化市场。率先进入的行业是影视业。1994年11月,嘉实广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开张,标志着首家民间电视机构的诞生。1995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作出规定:“个人、私营企业原则上不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单独或与境内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合作设立、经营影视制作经营机构。”[3]然而,随着人民的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监管力度逐步放松。尽管政策规定并没有松绑,但是对民营文化企业的态度从“禁止”到“限制”的转变,客观上促进了民营文化企业的发展。在文化市场上的民营企业家敏锐发现了这一态度改变为文化产业带来的商机。先行者首先进入民营影视行业,随后,出版界的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合作也进入探索阶段。以教辅图书出版为例,当时由民营公司策划编写的冠以名校之名的品牌在全国风靡,尤以“黄冈名校”影响最大。从策划编写教辅做起,一批一线教师逐渐转型发展成全国性的教辅策划商。
在对民营经济的松绑中,民营文化企业在文化经济单位中的占比不断增高。数据表明,1997年非公有文化部分创办的文化经营单位占比已达88.6%,而国有文化部门创办的文化经营单位占比降低至10%左右。民营企业与国有文化单位竞争的案例比比皆是。20世纪90年代末,在上海、深圳、北京聚集着一批为艺术梦想而漂流的人群,仅北京一个城市就有20万人之多,文化市场的繁荣可谓盛况空前,为民营文化资本探索各种运作模式提供了良好的氛围。
200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计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发展文化产业,这是“文化产业”首次被写入中央文件,对于民营文化资本进一步发展具有标志性意义。如果说在起步期民营文化资本在文化经济的外围行业积蓄力量的话,那么从探索阶段起,文化经济的核心领域开始有民营文化资本的进入,在文化产品市场、文化服务市场、文化要素市场均有涉猎。
三 促进阶段(2002—2008)
2001年年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按照中国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从2002年起要逐步加大对西方影片的引进,各类文化发行市场也要在入世后开放。如国家广电总局先后批准了华娱、星空、凤凰卫视中文台、MTV等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中国内地有限落地。这些国际文化企业,无论经济实力还是节目内容,都对起步晚、规模小、资金少的民营文化资本形成挑战。面对国际文化资本的进入,我国被迫培植民营文化资本,与国有文化资本合作与之对抗,破冰之路则是由为应对国外影片冲击而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开启的。此条例首开民营文化资本进入文化市场的先河,意味着民营影视机构可以获得电影单片许可证,并享受与国内电影制片厂同等待遇,电影产业的多元化格局日趋形成。
随着中国对外文化政策在2003—2007年的密集出台,对国内民营文化资本的政策也逐步制定。从2004年起,我国文化产业进入政策逐步开放、民营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阶段。这个时期民营文化资本的地位的改善依赖的是国家产业法规和政策的调整,如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指出对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会展、中介服务等的文化企业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它们在待遇上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颁发实施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规定:“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这导致这一阶段国产电影发行权基本上全面开放。《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2005年由国务院颁布,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进一步强调提高我国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就在同年,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等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大力推进文化领域所有制结构调整,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等内容在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又一次得到强调。时隔一年,《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也提出要通过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平等机会,鼓励支持非公有经济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2006年11月,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走出去”的政策。
此外,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文化资本涌入中国,也是引发国家对民营文化资本重视的重要原因。相比国际文化资本,民营文化资本对国有文化资本的威胁少,且两者可以形成民族文化资本,共同抗击国际文化资本的侵入。民营文化资本充分利用这一时期的政策红利,按照市场规律有效地运作,取得了卓越的成绩,中国民营文化企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四 快速发展阶段(2009至今)
2009年是民营文化资本发展史上具有转折性的一年,《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进一步降低民营文化资本准入门槛,提出要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之后,文化产业管理部门制定一系列规定。文化部制定了《文化部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引导、扶持、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积极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在项目审批、政府采购、资金扶持等方面,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与国有文化企业待遇相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在2010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得以体现。
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这是中国最高决策领导机关第一次正式提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建议,表明国家已将文化产业发展置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位置。“十二五”时期国家产业发展出现重要的转型,文化产业得到持续、快速的发展,并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两年后商务部印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实施意见》、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活动的实施细则》都相继提出支持民间文化资本参与出版“走出去”,业务覆盖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甚至可以到境外开展办报办刊、开厂开店等出版发行业务;对面向境外市场生产销售外语出版物的民营企业,国家配置专项出版权;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版权中介机构,开展版权贸易活动。
2014年更是民营文化资本享受文化政策的政策年。这一年国家层面共推出13 项文化政策,贯穿一根主线——逐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扩大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准入文化产业的范围,加大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的力度,积极扶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充分利用金融杠杆撬动文化产业发展。
上述政策协同作用,使中国民营文化资本取得了惊人的发展。目前在国家文化部门管理的文化产业中,非公有制经济所创造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已经占到全部文化产业增加值的50%以上,就业人数占到2/3。仅以影视为例,国产电影的票房收入有近80%是民营公司参与发行贡献的。
第二节 民营文化资本演变路径
作为一个高投入和高产出的行业,民营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一定数量的资金的支持。随着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的完善,我国对文化产业的投资已经从单一的财政投资转向政府投资、民间投资和外资投资并举。[4]特别是2003年开启的文化体制改革,为引入多种生产要素松绑。从中国文化产业的历时态演化看,这是解放生产要素、释放生产力、按市场方式配置文化资源的过程;从共时态看,这是国有文化资本、民营文化资本和国际文化资本开展博弈、形成竞争性市场的过程。
中国文化资本的演化是在“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双重作用下的过程。按照哈耶克的说法,内部规则由演化自发生成,外部规则由组织供给。这两种规则相互影响,推动了中国文化资本的发展,而贯彻其中的行动主体——国有文化资本、民营文化资本和国外文化资本三者之间博弈决定了这个演化的形式。
一 民营文化资本vs国际文化资本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国际文化资本渗入中国,采取渐进式策略,遵循先边缘后中心的演化逻辑,首先进入我国文化相关产业的外围行业,然后从文化与文化产业的下游回溯到上游。自从2001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际文化资本进入中国的进程逐步加快,中国入世所做的诸多承诺要逐步兑现。这些承诺覆盖文化产业的各个领域,这导致了国际文化资本引入制度的强制性变迁。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精神,各加入国的国际贸易制度、法律体系和政策系统都要与WTO基本原则吻合,凡不符合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的产业政策均要依据世贸基本规定进行调整、修改甚至废除。从2001—2004年,中国政府根据WTO承诺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重建和完善中国文化产业投资政策,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入世承诺有关的政策。可以说入世后的前三年,国际文化资本在华经历了强制性变迁。之后我国又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微调了已有的政策,国际文化资本进入渐进性变迁。
(一)国际文化资本准入条件
鉴于文化产业是与意识形态和国家安全高度相关的产业,为了防止国际文化资本挤占文化产业资源、抢占国内文化市场、影响国内文化企业全球化发展战略,[5]我国对引进国际文化资本比较慎重,采取的原则是“在政治上抓紧,在经济上放开”。所谓“在政治上抓紧”,就是通过一系列文化政策,对意识形态属性强的行业实行禁入,而对市场经营的领域实行限制,如国际文化资本不能参与电视产业新闻类节目的制作,也不能从事图书出版活动。所谓“在经济上放开”,就是中国政府履行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放开承诺的文化行业。
根据我国入世承诺,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配套政策。2002年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台的《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印刷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2003年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准许外资进入中国电影的发行领域,参与电影放映场所的改造;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商务部和文化部联合发布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把中国入世的承诺更具体化,对相关文化产业外资准入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也相继发布。2005年7月,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出《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对外资进入文化产业做出明确规定。2007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有明确的界限;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颁布的《关于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的补充规定》和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颁布的《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的补充规定》,对中国世贸承诺中的外资进入分销企业作出明确的规定。适用于广东、天津、上海、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在2016年由国务院公布,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上述政策的推行使得大量国际文化资本进入文化产业中图书发行、音像制品、电影、电视等行业,不但缓解了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压力,同时也给民营文化资本带了挑战和机遇,两者间的博弈有利于打破文化产业公有制的一统天下的格局。
(二)国际文化资本的地位
国际文化资本进入中国市场几乎跟中国民营文化资本同步,我们可以从两者的政策支持力度和历年来资本的变化了解国际文化资本在中国文化产业中的发展状况和取得的地位。其中政策的支持力度是国际文化资本在华政治地位和文化地位的主要指标(见表1-1),而资本变化则表征着国际文化资本在华的经济地位。
表1-1 民营文化资本和国际文化资本政策支持力度对比[6]
表1-1 民营文化资本和国际文化资本政策支持力度对比续一
表1-1 民营文化资本和国际文化资本政策支持力度对比续二
表1-1 民营文化资本和国际文化资本政策支持力度对比续三
表1-1 民营文化资本和国际文化资本政策支持力度对比续四
表1-1 民营文化资本和国际文化资本政策支持力度对比续五
表1-1 民营文化资本和国际文化资本政策支持力度对比续六
表1-1 民营文化资本和国际文化资本政策支持力度对比续七
表1-1 民营文化资本和国际文化资本政策支持力度对比续八
表1-1 民营文化资本和国际文化资本政策支持力度对比续九
表1-1 民营文化资本和国际文化资本政策支持力度对比续十
表1-1 民营文化资本和国际文化资本政策支持力度对比续十一
在文化与相关产业的120个小类中,随着核心层向外围层过渡,投资政策对于民营文化资本和国际文化资本都呈现放松态势,所不同的是,投资政策对于民营文化资本更加宽松,其中对民营文化资本持鼓励态度的占到77项,占总数的64.2%;允许的24项,占20%;限制的8项,占6.67%;禁止的11项,占到9.17%。可见文化产业政策对民营文化资本持有积极的、正面的态度。对国际文化资本持鼓励态度的有15 项,占总数的12.5%;允许的56 项,占 46.7%;限制的 21 项,占到 17.5%;禁止的 28 项,占23.3%。可见文化产业政策对国际文化资本持比较理性的、谨慎的态度。对比禁止的领域,两者大都集中在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和广播电视电影服务行业。
从国际文化资本大面积进入中国的 2004年起到 2015年,进入我国文化产业的外资企业投入项目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2009年甚至降到历史最低点,仅有125 项,之后又有缓慢的回升,但是没有超过250项(图1-1)。
图1-1 2004—2015年我国外资投入项目数量[7]
尽管外资投入我国文化产业的项目数量并未增加,但是实际使用外资的金额却在提高。我国文化产业实际使用外资呈明显的波动,大约每隔两年有一个波峰(图1-2)。这个波峰形成与我国文化产业政策波动有关。由于我国对外利用政策试图在限制与鼓励之间保持平衡,常出现同一政策发布单位政策表述自相矛盾,或者不同部门发布的政策有冲突之处。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43号令),电影制作业得以开放,外资被允许在中国合资建立电影制作公司,随后《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44号令)首次允许外资以持股49%的比例在国内合资组建电视节目制作公司。然而仅仅一年之后,在2005年公布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又明确禁止放开电影和电视节目制作这两个领域。
图1-2 2004—2015年我国文化产业实际使用外资情况
虽然按发展中国家特别待遇条款,新闻媒体被列入《免除最惠国义务清单》,但是与新闻媒体相关的国外杂志如《商业周刊》《时代》《经济学人》纷纷以合作形式或者亚洲地区版进入中国;另外按照世贸协议规定,我国在四年内允许外资在所有电信领域持股比例最高可以达到49%,并承诺此后将逐渐全面放开,允许外资注册IC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国际文化资本看似未能进入新闻出版的内容领域,但是已经通过外围突破的方式,渗透其中了,这也是外资实际利用金额整体呈上升趋势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2004年开始,外资投入文化产业在整体外资投入中的比重一直呈现下降趋势,直到2009年才呈现缓慢的攀升,到2013年占比为0.66%,基本与2004年持平,之后又呈现下降趋势(图1-3)。
图1-3 2004—2015年文化产业外资在华总投入所占比重
文化产业具有意识形态属性,这是区别于其他产业的特殊属性。如果不能保持正确的文化产业发展方向,不仅会影响国家的价值和意识形态取向,而且也会威胁国家文化安全。为此,中国的文化体制改革的每一个制度安排都是审时度势的,尤其是对文化产业外资准入规则和政策保持高度谨慎,对其多有限制,这种做法也符合2005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3届大会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该公约指出,国家有保留、通过和实施对保护其境内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有益的政策和措施的主权权利。因此,国际文化资本在我国整体投资的占比很低,从2004年至今尚未超过1%。
另从我国意识形态控制比较松的文化艺术业来看,内资投资在我国文化市场中占到绝对优势,均超过98%,外资和港澳台投资相加后在各年均没有超过2%的占比(表1-2)。
表1-2 中国文化艺术业投资情况比较[8]单位:亿元
表1-2 中国文化艺术业投资情况比较 单位:亿元续表
(三)国际文化资本的作用
虽然有学者经过研究发现:由于国际文化资本进入的主要形式是项目合作形式,这种形式的国际文化资本不能给国内文化产业带来明显的资源的效应,对当地人才的培养和国际人才流动规模影响有限,因此国际文化资本带来优秀资源对我国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产生的积极影响有限。加之小规模的国际文化资本尚构不成对强大的国有文化资本的威胁,因而无法刺激国有文化企业自我创新和自身改革的步伐。但是,就同样处在夹缝中生产的民营文化资本而言,国外文化资本的进入所带来的影响还是明显的。就正面作用而言,一是国际文化资本进入有助于提高民营文化资本在中国文化产业中的地位;二是国际文化资本的进入加剧了文化产业的竞争,刺激了国内文化企业的创新与进步;三是国际文化资本进入带来了溢出效益,涵盖技术、人力、资本,为民营文化企业的升级改造做出示范。
长期以来民营文化资本一直作为国有文化资本的补充而存在,在很多行业与领域受到政策限制与准入限制,待遇不平等。国际文化资本进入,使得民营文化资本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得到重视与关注。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在对外招商引资上也放宽对民营企业的限制。2001年全国人大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凡是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内资均可进入。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点强调了内外资企业平等准入和具有公平待遇的原则,明确提出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或领域,民营资本也应允许进入,并对民营企业持股比例予以放宽。这样民营企业在准入渠道上取得了与外资企业平等的地位。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民营文化资本刚刚建立的地位受到国际文化资本的极大挑战,威胁到民营文化企业在中国入世前争取文化产业政策支持下所建立起来的竞争优势,更加剧了国内文化产业的竞争程度,使得民营文化资本产生提升经营水平与管理效率的忧患意识,这样才能在国际文化资本和国有文化资本的夹缝中找到自己的生存之路。作为自主灵活的民营文化公司开始向国外竞争对手学习,增加自己的创新能力。有学者分析了民营书店通过灵活的市场策略和超强的逐利能力,在捕捉到国家规制政策松动时即把经营触角向产业链的上下游延伸。[9]有学者曾通过将“创新投入”“创新函数”和“生产函数”三个要素组成结构方程,比较我国外资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创新表现。研究表明,民营企业研发投入增长迅速,年平均增长率高达52.38%。在技术引进、购买国内技术和消化吸收三项技术支出中,民营企业投入成本最多,在创新投入和专利创新效率上处于领先地位。[10]国际文化资本的进入带来的溢出效应主要有技术效应、人力资源效应与资本效应。其中技术效应既指各种生产硬技术带来的效益,也指文化企业的运营管理方式、多元化融资手段、产品与服务创新方式等软技术带来的效益。负载着国际文化资本的国际文化企业进入中国后,在诸多领域为民营文化企业起到示范作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快了文化内容生产、流通与传播的速度;产业链得到整合与延伸,最大化地发挥了文化产品与服务的文化价值;股权融资、夹层融资、预售融资等新型融资方式与传统融资方式综合运用,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充裕资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文化产业投资的高风险;先进的市场调研手段,准确地预测文化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各种专业技能职业培训,使得员工具备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理念。以上国际文化企业行为均对我国民营文化企业产生了正面效应——通过示范作用促进我国文化企业积极地去模仿、吸收、创新,提升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通过合资、合作或者入股等方式进入我国文化产业,使民营文化资本直接获得国际文化企业的技术转让或者提供的技术培训;国际文化企业的专业技术员工在我国文化产业间的不断流动,促进了民营文化企业的技术升级。
二 民营文化资本vs国有文化资本
(一)制度创新推进博弈
所有制的每一次变革,便是给民营文化资本更多的机遇。在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民营文化资本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对象;中国所有制发展的重心是建立符合传统的所有制理论,并通过国有化和大规模工业化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和工业体系。对民营文化资本地位的确立,贯穿于1982年后与国有文化资本互动的五个阶段的所有制创新中。当然,相比国有文化资本与国际文化资本的博弈,国有文化资本与民营文化资本的博弈更为激烈,牵涉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等制度创新。
第一阶段为1982—1989年,所有制创新的突破在于承认民营资本的合法地位。党的十二大提出:“在很长的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的同时并存……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这是中共党代会工作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要鼓励个体经济发展。首次肯定民营企业的合法地位的是党的十三大有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而民营企业又跟民营资本密切相关。第二阶段为1992—1996年,所有制变革的突破在于跳出民营文化资本“姓资姓社”的怪圈,鼓励企业民营化。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廓清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消除了人们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疑虑。以姚洋、刘小玄、吴延兵等为代表的学者对比了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效率,发现民营企业具有更高的效率且能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这是民营文化资本增长的黄金时代。第三阶段为1997—2001年,所有制创新聚焦于“抓大放小”和“国退民进”,通过转让、出售、改组等形式,一大批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小型国有企业转化为民营企业,这一改革举措后来扩展至省属和部属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中。以吴敬琏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应当以民营中小企业作为分流国企下岗职工、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主渠道。第四阶段为2002—2006年,制度创新协调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应该保持的比例结构,抑制“国退民进”的过快发展势头。这个时期学术界开始深入反思国有资本民营化的问题。第五阶段为2007年到现今,制度创新聚焦于混合所有制,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报告都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开放包括垄断性产业在内的过去民营资本没有进入的某些产业。民营和国有控股既不是让民资侵蚀国有资本,也不是让国有资本侵蚀民营资本。经过30 多年的争论和发展,在我国经济已经摆脱了“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低级形式要向高级形式过渡”和“非公有制经济是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等传统理论的束缚,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理论,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文化产业经济体制的新模式奠定了所有制的理论基础。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各年度统计年鉴,我国从2004年才开始对文化资本的隶属性质进行统计,不过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所有制变革对国有文化资本和民营文化资本的影响,两者呈现胶着的走势(图1-4)。
图1-4 2004—2015年民营与国有文化资本固定投入比较[11]
从图1-4中可以看出,国有文化资本固定投资和民营文化资本固定投资总体都呈现上涨趋势,但从2006年开始,民营文化资本固定投入增速较国有文化资本更为明显。从表1-3 中,可以更清楚地看出两者呈现此消彼长的态势,民营文化资本固定投入占比逐年上升:2004年国有文化资本与民营文化资本固定投资占比差距为65.5%,到2011年国有文化资本固定投入与民营文化资本差距缩小至2.2%。2012年民营文化资本固定投入超过国有文化资本,2015年民营文化资本固定投入反超国有文化资本12%。2016年民营文化资本固定投入与国有文化资本固定投入保持平衡,国有文化资本略超民营文化资本1%。
表1-3 2004-2016年民营和国有文化资本固定投资占比[12]单位:亿元
表1-3 2004-2016年民营和国有文化资本固定投资占比 单位:亿元续表
(二)国有、民营文化资本的差异
经过三十多年的博弈,民营文化资本与国有文化资本差距依然明显,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即进入行业的差距、运营形式的差距和投融资地位的差距。
首先,进入行业的差距。我国文化产业的体制结构是,广义的民营文化企业占文化产业的85%以上,国有文化企业只占15%。然而由于历史和政策的原因,我国文化产业的资源分配却是数量少的国有文化企业占据大部分资源,而民营文化企业资源相对贫乏。从文化产业生态系统来看,平台核心企业、节点支配企业、缝隙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组成了这一生态系统。其中,平台核心企业在文化产业的细分市场具有核心竞争力并位居领导地位,在资源占有和价值分配上占有优势;节点支配企业发挥各节点连接平台核心企业和缝隙企业的优势,在创造价值的同时获取超额利润;缝隙企业是文化产业生态系统的大多数,它们通过差异化战略专注细分市场求得生存,它们使消费者、平台核心企业、节点企业实现价值的无缝链接,离开缝隙企业,文化产业生态系统中的其他企业价值就无法实现。学者宋湘宁通过实证分析得出在中国文化产业生态系统中,国有文化企业占有平台企业位置和部分节点企业位置,民营文化企业只能处在缝隙企业位置,其他组织如协会、质监部门等是利益相关者。[13]
从文化产业的分层来看,其大致可以分为核心层、外围层和相关层。根据历年统计年鉴中文化、体育和娱乐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可将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大致对应核心层;娱乐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大致对应外围层;造纸及纸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对应相关层。国有文化资本大多集中在核心层和部分外围层,特别在核心层具有绝对的优势,虽然从2012年起比重有所降低。国有文化资本在外围层所占比重逐渐下降,2011年民营文化资本首次超过国有文化资本。民营文化资本主要聚集在相关层,且在外围层所占比重逐渐上升(表1-4)。
表1-4 2004-2016年国有、民营文化资本在文化产业各层的分布[14]单位:亿元
表1-4 2004-2016年国有、民营文化资本在文化产业各层的分布 单位:亿元续表
国家专营文化产业的核心环节和核心业务禁止民营文化资本进入;对于部分核心层行业,比如出版行业,允许非公有资本参股国有文化单位,但必须保证国有资本占股51%以上;鼓励和支持民营文化资本进入外围层和相关层行业。总体而言,民营文化资本以小而分散的形式进入文化产业,像万达院线这样规模程度高的民营文化企业仍然很少。
其次,运营形式的差距。在政企不分的条件下,政府对文化产业的投资意味着向国有文化企业投资。政企分开后,国家投资文化产业的方式单调,大多局限于投资补助上,甚至连贴息和转贷都很难实行,这是因为国有文化企业属于非人格化企业,无融资权,既然文化企业是国家办的,企业无须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和投资责任。我国文化改革中的转企改制就是要理顺出资人管理体系,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由党委和政府监管,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目前国有文化资本步入并购重组阶段,其运作助力一靠市场,二靠政策。2013年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规范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交易程序,促进了产权有序流转和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
民营文化资本的运作助力主要来自市场,在运作形式上比较灵活,主要的运作模式有五种。一是借款运作。如浙江横店影视集团初始资本来自银行贷款和社员个人借款,企业之后的发展资本基本依靠企业积累,同时依靠部分银行贷款。二是精细化运作。浙江华谊兄弟公司虽然原始资本依靠的是个人原始积累,但是步入发展阶段后,公司资本运作计划性较强,投资严格按职业化管理人才所做的精细化预算,投资的营利目的性非常强。三是反向收购,借壳上市。浙江赛迪集团成立的“中计报投资有限公司”,选定“ST 港澳”收购其51%的股权,在“ST 港澳”扭亏为赢后,用所获得的额外资金支付中计报投资有限公司,中计报投资有限公司再用这笔资金去收购“ST港澳”。四是上市投资,低成本扩张。浙江华侨城集团公司将其下属的部分旅游资源配套资产重组后上市,之后又借力康佳集团从股市上融资30 亿元。此外,华侨城实施低成本扩张、收购兼并战略,先后控股经营山东曲阜孔子旅游项目,投资经营三峡旅游项目。
最后,投融资地位的差异。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营利为其发展的主要目标,因而它们在选择金融支持对象时往往是“嫌贫爱富”,青睐国有企业、大型企业、经济效益好且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这些企业更容易获得金融支持,而对中小文化企业、民营企业、新兴文化产业则持有保守和谨慎态度,这些企业较难获得金融支持。文化产业的特点之一就是,多数文化企业规模不大,中小文化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创作活力强、市场敏锐度高、吸纳就业人数多。但恰恰是这些中坚文化企业却得不到高效的金融支持。因此,不同文化企业不公平的融资地位也制约了整个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15]
(三)国有与民营文化资本协同发展
国有文化资本与民营文化资本各有其优势和劣势。在当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增长、经济增长和发展中的约束性因素表现得越来越突出等情况下,中国文化资本仅仅依靠国有文化资本业或民营文化资本任意一方,都难以收到很好的效果。一方面,只有协同发挥两者的效益,才能以民营文化资本的优势帮助国有文化资本突破行政干预,通过营造竞争环境激发国有文化资本的市场活力,从而提高其运营效率;另一方面,国有文化资本的社会信用优势,有助于民营文化资本消除信用壁垒,提高文化产品生产和运营能力。当然,发展国有和民营混合所有制的文化资本,不仅是产业资本和资产资本的简单相加,而且是与国际文化资本相竞争的中国民族文化资本不同投资主体的互补和互信。
目前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文化产业将成为带动中国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提升的重要发动机,但是中国当前只是文化大国而非文化强国,文化产业综合国际竞争力较弱,与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极不相称。虽然西方国家对与我国之间的意识形态差别采取弱化处理的态度,但是它们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输入战略从未改变。在这样的国际大背景下,社会上关于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的“进退之争”,将国有文化资本与民营文化资本完全对立起来,显然不符合中国文化产业在全球的扩张。在中国,“国”与“民”的利益是具有一致性的,国有文化资本和民营文化资本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中国文化资本,它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指标。在文化全球化不断拓展的今天,中国的“国”进,已经不是狭义的国有文化资本的“进”,而是包括国有文化资本和民营文化资本的“进”,二者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共同服务于中国国家文化软实力在国际上的“进”。有必要先认清民营文化资本和国有文化资本在目标和利益上的一致性,摒弃国、民争利的狭隘思路。因为只有如此,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才能协同整个国家文化产业诸要素,从而形成规模效应,文化产业的整体优势才有可能在国际社会上充分发挥出来。国有文化资本需要协同民营文化资本,充分利用民营资本活跃的优势,鼓励和支持组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型文化企业参与国际文化市场的竞争。我国民营文化资本在加强中国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竞争力方面已经显示出独特的优势,较之于国有文化资本,在国际文化市场上有更大的张力,其灵活性、自主性、人格化更胜一筹,有利于中国资本的集聚,参与国际文化产业的竞争。
三 国际、国有、民营文化资本之比较
目前构成中国文化资本的,从所有制形式上来说,无非就是国有文化资本、外资文化资本、民营文化资本三部分。随着我国对于混合所有制的重视,民营文化资本、国际文化资本在文化产业中的比重逐渐增多,即将形成“三足鼎立”的趋势。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数据,在中国民营文化资本、国有文化资本和国际文化资本三者的竞争优势以及在文化产业中的分布不尽相同(表1-5)。在市场经济下,三者分别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共同推动中国文化产业经济增长。
表1-5 三种文化资本的竞争优、劣势及在文化产业中的分布
由表1-5可以看出,在市场、技术、资本壁垒低的产业,国际文化资本具有优势,主要集聚在印刷复制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版权服务和文化经纪代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等行业。民营文化资本较多地聚集在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工艺美术品的生产等行业中。因此就造成了在市场、技术、资本壁垒低的文化行业,民营文化资本主要竞争对手是国际文化资本;在高端文化行业,同时面临与国有文化资本、国际文化资本的竞争。还有学者从生态学的角度出发,分析文化产业生态系统的构成诸要素,如文化产业平台核心企业、节点支配企业、缝隙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与国内所有制文化企业的关联,发现国有文化企业大多数属于平台企业和节点支配企业,它们是文化生态系统的核心,拥有资源最多、综合实力也强,为生态系统其他成员提供价值创造平台。民营文化企业属于缝隙企业,规模小、实力弱,靠差异化战略求生存,但是数量大,是文化产业生态系统的大多数。有研究进一步揭示了民营文化企业以缝隙企业为起点,不断在政策和对手的空隙中游走,在共同的价值网下与国有文化资本、国际文化资本形成既竞争又合作、互利共生、协同进化、相互依存关系。当然也存在着扑食与被扑食关系,甚至是寄生关系。[16]
由于文化产业的核心层关乎国家安全和意识形态,因此,在三种资本形态中,相比国际文化资本,民营文化资本与国有文化资本间更具有天然的亲和力。国有文化资本和民营文化资本是我国主要的文化资本,它们之间的合作关系更大于竞争关系,是合作下的竞争。
总体而言,民营文化资本与国际文化资本、国有文化资本的关系,是基于“比较优势”下的互补关系,是在三者的竞合中形成的;由于文化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具有“聚集效应”和“溢出效应”,导致三者在文化产业的某些行业可以跨界融合。
第三节 民营文化资本的现状与地位
一 民营文化资本的现状
随着“文化强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文化产业受到民营资本青睐。以中小型为主的民营文化企业,活跃在文化产业中,成为中国文化产业生态的晴雨表。随着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健全,民营文化资本将迎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将获得更多的收益。民营资本进入中国文化产业带来的不仅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发展理念,有助于打破传统文化体制的局限性。民营资本在文化产业中体现出独特的优势和发展前景。
(一)规模扩张,优势凸显
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总目标,提出推进文化产业发展,使之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要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民营文化资本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表现在发展势头迅猛,发展空间巨大。据有关数据显示,民营文化资本所创造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已经占到全部文化产业增加值的一半以上,民营文化企业就业人数占到文化企业就业人数的2/3。
随着我国文化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我国文化领域内的并购和投资呈现迅速增长趋势。并购与投资也成为民营文化企业快速获取成熟市场中完善的销售渠道、供应链、资源、技术、专业知识、品牌或管理经验的有效途径。《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2014)》显示,2013年文化传媒产业内企业并购频繁,全年涉及电影、电视剧、出版、广告、游戏等子行业并购事件55起,累计金额近400 亿元。其中影视娱乐板块并购异常活跃,华谊兄弟以6.7亿元并购广州银汉科技,成为年内跨界并购的代表;万达集团以26亿美元交易金额并购全球排名第二的美国AMC影院公司,是中国民营文化资本在海外最大的一起并购,此并购使万达集团一跃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影院线运营商。此外,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和乐视新媒体文化(天津)有限公司被乐视网以15.98亿元收购;光线传媒以8.3亿元入股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共发生169 起文化传媒行业的并购,涉及资本约为1605 亿元。特别是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并购重组在2014年持续升温。[17]民营巨头企业初步形成商业生态系统,其中阿里巴巴全行业投资并购金额超过170亿美元,涉及文化娱乐领域的投资并购数量多达10起,金额接近38.97亿美元;腾讯和百度并购总金额为近70亿美元和近15亿美元,分别集中于游戏和视频领域;奇虎360和小米也将投资重点锁定于文化娱乐企业。[18]
“众筹”这一创新运营手段在民营企业的运作中,也推动文化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通过众筹的形式,动漫电影《十万个冷笑话》募集资金达137万元;在20天内,天娱传媒的《快乐男声》主题电影在众筹网上筹得501万元,创下中国电影众筹融资的最高纪录,这是互联网金融与商业娱乐跨界联姻的有益尝试,其粉丝基础是天娱传媒在传统生态领域中已建立的。以民营互联网巨头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为例,三者利用在互联网产业的绝对优势,在中国文化产业跨界融合中起到领头羊作用。百度正在将一切可以智能化的领域智能化;腾讯正将所有并成为全国最重要的游戏大户,此外还在新闻业扩张,与《新京报》共同打造京津冀门户网站;阿里正试图将一切可商业化的行业都商业化,并进一步将一切可金融化的企业都金融化,收购兼并重组上市。阿里巴巴收购了香港的文化中国,并将其改造成阿里影业,土豆和优酷全部归于马云的门下,《京华时报》被马云曲线收购,阿里巴巴建立了庞大的文化产业帝国。
民营文化资本在图书发行、影视、文化旅游和娱乐行业优势明显。全国涉足选题策划与编辑出版环节的文化工作室或文化公司是我国现有出版社数量的4倍。统计数据显示,年营业收入超过20 亿元、资产规模5 亿元的民营出版企业已不在少数,资产规模1亿元的民营出版企业数以千计。许多民营出版企业已经拥有独立的生产基地和产业园区,产业链条完善,部分企业已建成设施完备、体系完整的大型现代企业。在全国每年生产的1万多集电视剧中,80%的资金来自民营影视企业。文化旅游、文化娱乐产业在经营上各种限制比较少,民营文化资本发展势头强劲。比如,我国最大的民营旅游投资集团杭州宋城集团以及万向集团、广厦集团、横店集团、香港中云集团等纷纷进军旅游业。杭州宋城集团建起了主题公园,并迅速展开多元化旅游产品开发,相继成功开发杭州乐园、美国城、山里人家景区,并收购了号称世界四大名船之一的英国皇家游轮“奥丽安娜号”。万达集团后来居上,斥巨资邀请世界排名第一的主题乐园设计公司福瑞克担纲设计,倾力打造南昌万达主题公园,首度实现世界主题乐园元素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融合。
在政治性较强的文化产业,民营文化资本已经有所涉足。比如,有些民营企业已进驻图书出版业、报纸传媒业等具有一定政治性的文化产业,它们通过政策或借助国有文化企业重组等机会,已经介入或正在介入有关文化企业。上海等地的出版行业通过改制和重组,实现了出版产业的多元融资,前景相当可观;光线传播、唐龙国际和中信文化等民营资本亦已介入传媒领域。
以民营资本大省浙江为例,其规模以上民营文化企业共有4万余家,就业人员达100万,投资规模2000 亿元以上,已形成一批在全省和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民营文化企业,如“电视第一股”的华策影视、“演艺第一股”的宋城集团和“电影第一股”的华谊兄弟。在各类的文化产业中,浙江省的影视和动漫产业稳居全国前列,其中中南卡通被文化部认定为全国重点动漫企业,其出口量居全国第一。
(二)集群形成,块状分布
文化产业集群是指在文化产业的某一特定领域内,在生产链条上相互联系的诸企业在某一地点聚集而成的集合体。美国学者波特认为,文化产业的竞争优势来源于相互联系的企业集群。“发展文化产业集群有利于民营企业协调内部关系,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形成优势品牌。”[19]2004年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明,文化产品的价值实现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我国地区间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空间上呈现出非均衡发展,呈现东高西低的态势,这在民营文化产业发展上也得以体现:东部的广东省、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北京市和山东省在文化产业各类别的排序中名列前茅,中部的湖南省、湖北省和河南省在文化产业的位次远高于西部省份。民营文化企业大多集中在东部,以北京、广州、上海等大城市为中心,分别形成了环渤海文化产业集群、珠三角文化产业集群和长三角民营文化产业集群。环渤海文化产业集群以文化演出、广播电视、国外艺术品交易、出版为优势行业;长三角文化产业集群以工业设计、动漫游戏、影视、文化休闲为优势行业;珠三角地区以动漫游戏、出版印刷、影视音像、广告会展为优势行业。这三大民营文化产业集群同时也构成了中国东部文化产业的核心区,是进军国际文化市场、实现中国创造的主力军。
中国民营文化产业集群呈块状分布。以浙江省为例,杭州、宁波为创意产业集聚区块,温州、台州为印刷产业集聚区块,金华、丽水为文体产品和工艺品集聚区块。再以深圳为例,深圳民营文化企业主要聚集在福田中心区CBD片区、华强北片区、八卦岭片区、泰然科技园片区、景田片区等经济繁荣的商业中心区域,其中在福田中心区注册登记的文化产业法人单位超过4000家,多数为民营文化企业。这些民营文化企业集聚区位于深圳商业最发达的地区,不仅使企业共用专业化的劳动力市场和服务市场,而且可以分享民营文化企业的知识溢出效益和资本效益,分担资本运作的风险,有助于提升民营文化企业的创新能力。
某些大型的产业集群又包括若干小的产业集群。有调查显示,在浙江省内的88个县市区中,存在着800多个产业集群,平均每个县有3个产业集群,其中年产值亿元以上的产业集群有519个,总产值近6000 亿元。以义乌为例,规模化和集群化的小商品生产基础,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产业制造与流通业集群,构筑了以制笔业、文教体育用品、画框工艺品、年画挂历、印刷包装业五大优势产业为主导的特色产业群。中小型文化企业的竞合关系,有助于形成相互依赖的产业集群,而产业集群的形成又有助于产业竞争力的提升和区域经济的繁荣。
(三)投资活跃,入市积极
2010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2012年,文化部推出《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曾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开展调研,进行《实施意见》实施效果评估。结果显示,在《实施意见》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五大文化领域中,文化产业发展投资被民营资本普遍认为是鼓励扶持力度最大、民营资本进入意愿最强的文化领域之一。在国家全面推进文化产业的形势下,民营企业家对文化产业的关注度和认同度不断增强,积极寻找文化产业领域的投资项目。以民营文化资本大省浙江为例,早在2011年,共有规模以上民营文化企业4万余家,投资总规模达到1300 亿元以上,其中,约有7 家企业上市。再以四川为例,2012年全省文化企业法人单位超过1.4万家,其中民营企业数量占94%,超过1.3万家。2014年国内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宣布投资62亿元,正式进军文化产业和数字娱乐,成为当年IT企业最高并购案。2014年全年和2015年上半年,全国新增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数量同比分别增长83.51%和68.5%而同期全国新登记注册的企业数量同比分别增长45.88%和19.4%。
(四)自主创新,彰显品牌
在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中的竞争性领域,如出版业、影视动漫游戏业、网络文化经营业、演艺娱乐业、艺术品和工艺美术经营业、艺术创意和设计业、文化旅游和会展业,民营文化资本已经成为主角,且文化内涵不断增强。如在出版策划方面,新经典、磨铁、博集天卷、湛庐、蓝狮子等民营公司已拥有各自的畅销书品牌,汉唐阳光、三辉、贝贝特、后浪等民营公司则形成了学术出版品牌。在旅游演艺方面,由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投资、张艺谋出任总导演的大型山水演出《印象·刘三姐》已经成为我国民间投资、市场运作的典范;浙江宋城集团演出的“宋城千古情”,用先进的声光电等科技手段和舞台设备演绎良渚古人的艰辛、宋皇宫的辉煌、梁祝千古爱情,将烟雨江南和江南特产演绎得淋漓尽致,与拉斯维加斯的“O”秀、巴黎红磨坊并称“世界三大名秀”。在动漫行业,2015年中国动漫授权业十大中国品牌中,“蓝猫淘气”“熊出没”“阿狸”等知名动漫品牌均由民营动漫文化企业生产。在艺术设计行业,“潘天寿设计艺术奖”全国文具设计大赛引导民营文化企业参与文具品牌建设。对品牌的关注和强化,表明民营文化产业已经进入一个较高的发展层次。
(五)独具活力,走向世界
在文化大繁荣背景下,凭借灵活的经营方式和高效的管理手段,民营文化企业不仅在国内站稳脚跟,而且成为中国文化走出去的生力军。
2009年7月15日,洛杉矶天下卫视华语电视台被松联国际传媒和天星传媒联合购得,成为中国在美国运营的第一家民营电视台。同年,拥有800万华人受众和1300万美国受众的国际卫视电视台被拥有10年海外传播经验的俏佳人传媒并购,成为中国民营影视业并购国外大型电视台的成功案例。此外,俏佳人传媒不断扩展自己的传媒版图,在德、法设立办事处,这一做法被诸多民营文化企业效仿。在图书出版领域,昆明新知集团在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缅甸投资书局,建立海外图书销售渠道。阿里巴巴等企业先后在海外建立分支机构,天创国际并购白宫剧院。我国文化企业海外投资范围不断扩大,投资国由美国、韩国逐渐向欧洲、日本、泰国、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越南等其他地区扩张。其中,美国的游戏、影视和互联网产业发达,需求市场辐射范围广,吸引大批民营文化企业投资,我国42%的投资事件发生在美国,投资重点集中在游戏、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领域。韩国游戏产业发达,游戏企业众多,中国代理韩国游戏者众多,并熟悉韩国市场,我国文化产业在韩国的投资事件约占投资的18%。中国海外并购投资呈现多元化特征,由网络游戏、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领域向新闻书刊出版、演出服务等其他领域扩张,文化产业海外投资的行业范围不断扩大。[20]
并购投资主要集中在网络游戏、广播电视电影服务、互联网三大领域,其中网络游戏领域投资事件约占总投资的32.5%,广播电视电影服务领域事件约占总投资的26%,互联网领域投资事件约占总投资的18%,但其他领域的投资也出现一定的发展,投资领域不断拓宽。
网络游戏企业通过兼并和直接投资的方式加快海外市场争夺。2000年以来,文化企业的海外并购、投资事件中,网络游戏领域达到25件(并购21件,投资4件),占整个文化产业并购、投资总量的32.5%。网络游戏海外投资主要以并购为主,企业通过并购获得被并购方资源(技术、渠道等)和游戏代理权等。如腾讯先后并购了韩国Studio Hon、Reloaded Studios、Toppig、Nextplay、Redduck、EyedentityGames、GH Hope Island 这7 家游戏企业,并获得RiotGames股份和《英雄联盟》中国代理权。腾讯、盛大、九城等中国网络游戏公司先后在韩国建立子公司,盛大因看重其全球游戏分销平台和大量合作伙伴而并购Mochi Media公司。
影视行业投资注重渠道建设和内容制作。我国电视电影企业主要是通过成立新电视台、新公司或合作加入某个影视项目,逐渐渗透到影视制作领域,如华谊兄弟、中博传媒有限公司以及蓝海电视台都是通过投资成立新的企业,进入该地区影视、节目制作领域,不断提高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我国互联网企业以并购为主,快速占领海外市场。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企业为获得客户、渠道、技术等现有资源,不断加快在该领域“走出去”的步伐。
二 民营文化资本的地位
(一)民营文化资本地位的内涵
民营文化资本无可争议地成为我国文化产业资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首先,民营文化资本在文化产业发展中,发挥着国有文化资本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在吸纳大量就业人口、减轻社会压力方面贡献显著。其次,文化体制改革也离不开民营文化资本的参与。民营文化资产从诞生之日起,与市场经济高度相融,因为民营文化资本的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市场去实现。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不能将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排斥在外。
马克思主义资本理论认为,资本是一种可以构建社会关系的力量,社会结构的扩张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资本增值的影响。因此,资本的地位体现在其构建社会关系过程中对经济、政治和社会等不同领域的利益的诉求上,就当代中国民营文化资本地位而言,是指民营文化资本自身及其主体对其地位的一种期望。由于民营文化资本在中国的特殊性,它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策。徐蕾也指出,中国民营文化资本的地位更多体现在政治地位上,具体表现在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和参政议政权四种权利上。上述四种权利,中国民营文化资本一直在孜孜不倦地追求。[21]
生存权是中国民营文化资本社会地位的基础,没有生存权就无法谈民营文化资本的发展权、平等权。中国民营文化资本在发展之初,经营资格难以合法化,经营活动和资产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生存权的诉求自然便成为中国民营文化资本最迫切的政治诉求。经营合法性问题的最终解决是取得生存权的标志性成果。
发展权是中国民营文化资本社会地位的核心,是继生存权之后的最为重要的权利,因为尽管民营文化企业经营合法性得到了解决,但是要得到持续的发展,必须获得所需的各种社会资源。其诉求的中心点在于解决民营文化资本被歧视的社会地位,以适应制度环境变化的需要。发展权的实现,为当代中国民营文化资本社会地位诉求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没有发展就不会有今天民营文化资本的壮大,平等权和参政议政权也就失去了现实价值。
平等权是中国民营文化资本社会地位的关键。中国民营文化资本进入平稳发展期后,开始审视自己的发展模式,拓展发展道路。一方面,当代中国民营文化资本在开放的市场上维持着自身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又希冀进入政府控制下的某些关键领域,获取关键性社会资源,争取与公有文化资本平等的竞争机会。
参政议政权是中国民营文化资本政治地位的保证。在我国重要的文化产业文件中,民营文化资本的社会地位有了很大变化,已经由原来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部分,许多民营文化企业家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但是有效保障中国民营文化资本话语权,实现真正的参政议政权利,仍需要民营文化企业家不断提升政治参与的意识、技巧,加强组织化程度。
(二)民营文化资本的现实地位
现阶段中国基本经济制度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国有制为主导的混合所有制。这就决定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本与劳动的矛盾不再是对抗性质的,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格局。资本与劳动的统一性是中国劳资矛盾达成和解的社会基础,其资本积累的结果也与资本主义条件下有所不同。当代中国民营文化资本积累的目的,一方面是实现资本在最大范围内得到增值,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还要以实现社会财富迅速增长,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实现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富裕为社会责任。因此,中国社会现阶段所形成的文化资本格局、文化资本结构、文化资本文明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具体而言,中国民营文化资本的现实地位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吸纳就业成绩斐然。截至2014年,我国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2.19亿人,其中私营企业1.25亿人,个体工商户0.93亿人。[22]2014年,在我国文化企业中,民营文化企业占比超过80%。其中,四川省9成以上文化企业为民营企业;浙江规模以上民营文化企业4万余家,吸纳就业人员100万人;贵州12911个文化产业单位中,有8506 家民营文化企业,从业人员近13万人,文化产业个体工商户有5万余户,从业人员15万余人。近90%的新增就业岗位是由民营经济创造的。[23]
第二,经济成长的支持力量。在电影电视剧制作、演艺、动漫游戏、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等领域,民营文化资本占据绝大多数市场份额,境内外上市的首家电影制作、电视剧制作、电影发行以及网络游戏、网络视频企业均由民营文化资本支配。截至2017年年底,新三板上市的文化企业中,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
第三,科技创新的重要源泉。民营文化企业呈现出以知识和技术密集型取代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的发展趋势。由于经营灵活和高效的特点,民营文化企业提高了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效率,部分民营文化企业成为中国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排头兵。可以说,我国经济转型之梦的实现,离不开民营文化企业的技术支持。
第四,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力量。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在国企改革。国有文化企业实现体制、机制的转换,为民营文化企业释放了巨大的发展活力;中小民营文化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国有文化企业形成一定压力,迫使其参与文化市场竞争,起到了一种类似“鲶鱼效应”的作用。此外,中小型民营文化企业在产业结构的调整过程中,还拓展了新的行业,特别是拓展了服务业的发展空间,为中国文化产业结构有调整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现有的文化产业生态系统中,处于平台企业、骨干企业位置的大多是国有文化企业。这些国有文化企业先天就占有宽广深厚的资源,拥有先进的技术装备和一流的人才,有强大的资本后盾,能得到政府和政策的支持,一般企业的效益也都比较好。国有文化企业在文化产业生态系统中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得到了文化产业的产业链中的利润的大部分,而民营企业在文化产业生态系统中,只是扮演着缝隙企业的角色。它们凭着“钻营理念”,钻文化产业的经济属性,钻文化产业的政策空当,钻文化产业生态系统中平台与平台之间、平台与节点之间的缝隙。这就决定了民营文化企业在文化产业这个大系统中只是从属、被支配和起着辅助与填充作用。[24]
进入21世纪,虽然国家加大对民营文化企业的法律和政策保障,政治环境有很大改善,但是还存在不少不尽如人意的问题。首先是制度层面的因素:一是从法律和政策规定上看,民营文化企业的地位仍然较国有文化企业要低,私营经济的地位也比公有制经济的地位要低;二是宏观经济政策不够稳定,政策代法律的现象普遍,影响民营文化企业可持续发展。立法缺失也是我国民营文化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我国民营文化企业主要覆盖的行业有广告、娱乐、网络、动漫、影视等,但是除了可依据《著作权法》 《广告法》等少数相关法律,大部分创意文化产业尚无可以遵循的法律条款和规范。此外,我国对文化产业宏观调控主要依靠产业政策,微观管理则依靠行政规定和管理条例,而很多文化产业政策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充分论证和科学评估,民营文化企业的声音得不到体现或没有得到重视;文化产业政策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价和问责机制,民营文化企业的利益很难通过产业政策得到保障。
[1]参见郑良泽《我国文化产业发展阶段划分初探》,《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8期。
[2]陈立旭:《当代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历程审视》,《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3期。
[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
[4]参见颜海、苏娴、熊晓亮《文化产业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2页。
[6]依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2009),结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制作。
[7]根据商务部网站提供的数据整理绘制而成,参见http://www.fdi.gov.cn/。
[9]参见史征《民营资本准入文化产业领域的规制变革——以改革开放后我国民营图书业发展为例》,《学术论坛》2010年第12期。
[10]参见吴延兵《中国哪种所有制类型企业最具创新性?》,《世界经济》2012年第6期。
[13]参见宋湘宁《商业生态系统视角下的文化产业成长模式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武汉大学,2011年。
[15]参见柳斌杰《混合所有制:国有民营共同书写文化强国新篇章》,《出版参考》2014年第13期。
[16]参见宋湘宁《商业生态系统视角下的文化产业成长模式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武汉大学,2011年。
[17]张立主编:《2014—2015年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中国书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5页。
[18]参见张向东、谭云明《中国传媒投资发展报告(2015)》,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3页。
[19]杨舟贤:《发展文化产业集群 培育新型支柱产业》,《吉林日报》2010年5月29日第7版。
[20]参见张晓明、王家新、章建刚《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201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4—55页。
[21]参见徐蕾《当代中国民营资本的特点和地位及其政治诉求》,《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22]参见王钦敏主编《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2013—201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