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西方政治文化中的自由传统

西方政治文化中早已孕育着自由传统。这一传统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罗马时代。当时,虽然存在极不平等的奴隶制,但是希腊、罗马的社会经济政治状况,促成了公民权利平等和自由等理念的产生;共和制度又培育了共和思想和法治精神,奠定了宪政的基础;作为近代自由主义理论外壳的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思想也已经开始萌芽。这时虽然尚未出现完整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但许多自由主义政治观的因素,如自由、平等、正义、法治等观念确已产生,为后世自由主义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料。这种对自我的倡导和对个性的张扬实际上铸就了自由主义的灵魂。

一 个人与个人主义

(一)个人:自由主义的基石

自由主义思想家通常都是从个人出发,来论述国家权力的起源、性质、范围及其权利依据的。无论他们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上得出什么结论,其政治思维的逻辑是一致的:个人是国家的基础,国家是个人的集合。个人既是国家的成员,又是自足圆满的整体。也就是说,个人既是部分,又是整体。作为部分,它是国家的一分子;作为整体,它有自己存在的内部原因。

实际上,个人被抽象地描绘成一种既定的人,有着既定的需要、欲望、目的等特征,而这些都是既定的、独立于社会环境的。所有价值观都是以人为中心的,也就是由人来体验的;个人是目的本身,具有最高的价值,国家只是实现个人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相反。

早期自由主义思想家都借助“自然状态”概念构建国家理论的大厦。在他们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下,人被抽象为一个个孤立的单子,社会被还原到无政治权力的原初水平,社会公共权力被层层剥去后天人为的合法性外装,约减为零度状态。每个人都表达自己的意志,追求自己的利益,满足自己的欲求。自由主义理论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已经挣脱了各种天然联系的社会脐带,成为自由、独立和平等的人。这样的人是国家之根,由这样的个人天然具有的权利,就是国家权力之源。也就是说,从这种纯粹的个人的意志和欲望推演出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国家权力的性质与范围。“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说,自由主义就是一种关于这个私人领域的边界在哪里、依据什么原则来划定这种边界、干涉从何而来、如何加以制止的学说。它预先假定人是这样的:他有着自己的生活,隐私对他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甚至是神圣的。”[1]

隐私的观念指的是与别人毫不相干的领域。它意味着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消极的观念,是对某些范围的个人思想或行为的不干涉或不侵犯。自由主义者认为,保护这个领域是可取的,因为它本身是一项终极价值,是可以用来评价其他价值的价值,也是实现其他价值的手段。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自由主义坚持个人的本原性和至上性原则。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前提和原因,国家权力是个人权利的派生和结果。“我们一般说,就没有人或人的群体干涉我的活动而言,我是自由的。在这个意义上,政治自由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如果别人阻止我做我本来能够做的事,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如果我的不被干涉地行动的领域被别人挤压至某种最小的程度,我便可以说是被强制的,或者说,是处于奴役状态的。”[2] 个人在思想与行为领域不受干涉,构成了自由主义的核心观念。

(二)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精神基础

1.人是目的

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前提和精神基础是个人主义。“人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3] 康德的这句名言可以简化为“人是目的”。这里所说的人就是独立、平等、自由的人,是自由主义始终不渝的信念,也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基石。这一简洁的命题,凝聚着西方思想史两千年的发展成果。

自由是人类思想史的主题。除了表达自由主义的终极价值之外,从实现自由的角度看,“实际上,自由是有各种类型的,目标亦不大一样。这在于,人是一个复杂而矛盾的存在。他的身份是多重的。他既是自然的生物,又是文化的动物和政治的动物,而且有思想、有自由意识。这多重身份决定着他必承受着多方面的奴役。作为自然的生物,他同其他自然物一样,受制于自然的必然性;作为文化的动物,他受制于自己所创造的文化传统;作为政治的动物,他受制于社会的组织和权威;作为思想的动物,他常常在物质与精神之间处于两难适应的境地”[4]。事实上,自由与奴役之间的关系为思考自由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提供了具有重要价值的视角。同时,也为在各种可能出现的奴役状态中仍旧保护自由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依据。

自由主义者的“权利”指的是“各种边界”,这些边界设定了个人合法活动的范围,没有本人许可,不得跨越。权利是自由的最后的根据,也为来自国家与社会的各种限制设定了最后的边界。个人主义主张的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和至上性,为自由主义理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不断形成的体系

自由主义的实质在于它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者期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既主张改革、反对保守主义,也反对激进的民主主义和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自由主义者无论是左还是右都坚持基本的原则:个人主义,个人权利至上,公民自由,共和主义,等等。在自由主义思想体系中,个人的价值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追溯个人主义的思想来源的时候,能够在西方政治文化传统中隐约发现多种微弱的源头。在西方政治思想发展史中,自由主义思想成为西方典型的政治文化传统。

斯多葛派等古希腊哲学家,以西塞罗为代表的古罗马法学家,中世纪基督教个人得救和教义普适的观念都为自由主义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基督教神学世界观笼罩了西方中世纪。但我们审视欧洲中世纪历史,在理论和制度两个层面上都孕育着自由主义政治观的内涵。欧洲中世纪中已经蕴含自由主义政治观的因素。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也存在着整体主义的传统。它把国家视为第一位的,个人的价值和权利依赖于国家;国家是目的本身,个人是工具,要无条件地为国家履行义务。“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5] 也就是说,个人的价值只有在国家中才有可能实现。强调个人是国家的一部分,人为国家奉献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审视西方古代社会,即使存在这样的情况,也不是东方的专制存在的那种状态,自由的理念无论多么微弱都在西方的古代社会中孕育着,并且势不可挡。这是与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密不可分的。

西方的个人主义只是近代才出现的,在古代社会则是个人完全融合于整体之中。但是,一种政治文化,是长期历史发展的积淀物,其中每一个要素都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都有其复杂的社会、地理、宗教、种族、历史机缘等原因。都经历了由孕生到成熟、由朦胧到清晰、分解与融汇、蜕变与新生的长期历史演变过程。从历史的角度来把握西方政治文化的精髓,研究西方政治文化的历史传统,能够勾勒出西方政治文化基本要素如自由、民主、法治、人权、平等、分权与制衡等价值的形成和演进的历史过程,以及各种要素相互融合从而形成一个有机体系的过程。由于希腊人、罗马人和日耳曼人在文化上有亲缘关系,所以他们能够互相兼容,使西方政治文化得以延续和发展。也就是说,探索西方政治思想史中个人是怎样成长起来的,个人的权利是在什么条件下实现的,等等,能够为理解西方自由主义史提供有益的启示。

西方政治文化不是一个静止和完成了的体系,而是不断形成中的体系。每个时代都在蜕变,每个时代都在孕生着新的因素。在长期历史演进中,一些因素遗传了下来,一些因素发生了变异。所以没有凝固的西方文化,只有某个具体时代的西方文化。参与精神和公共意识在城邦时代得到滋养,人人平等的观念形成于希腊化时代,权利观念是罗马法演进的结果。城邦时代的希腊罗马人曾为自由而感到自豪,而到帝国时代他们却卑弱地成为专制权力的奴仆。在城邦的整体主义下,个人逐渐成长起来;在罗马极端的家长权威下,作为家庭成员的妇女和奴隶的地位逐渐得到了改善;希腊人极为推崇理性,而罗马人则注重实用,到中世纪基督教时代则是信仰至上。这些都显示出西方政治思想体系是在思想的演进中逐渐形成的。

事实上,系统地考察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的政治行为、政治制度和政治理论,不仅能够帮助人们从狭义上理解政治文化,而且有助于对广义政治文化内容的认识。这样的研究思路不仅能够体验孕育西方自由主义理论的各种因素,而且可以为从宏观上把握自由主义发展脉络提供帮助。

二 城邦政治与自由公民

(一)城邦:自由公民的自治团体

1.城邦的本质

西方政治思想的形成是与城邦的存在密切相关的。如果我们追溯西方政治思想的源头,那么城邦在历史上所确立的国家制度、政治活动的记录,以及由此产生的政治思考,都是这个研究领域的起点。古希腊的政治生活是以城邦为基本单位展开的。城邦是公民政治生活的中心,人是城邦的成员。一旦一个城邦的公民离开自己的城邦,便失去了作为城邦一员所享有的一切权利,甚至会沦落到奴隶的地位。总之,城邦在本质上是自由公民的自治团体,是公民在法律之下分享权利和义务的政治体系。

希腊城邦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独特的社会政治结构,尤其在于其公民的身份、地位和作用。虽然不同城邦的政体和政治制度千差万别,但是作为城邦基础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大体是相同的。一般而言,城邦都是由三个阶级地位截然不同的人构成的,这就是奴隶、自由人和自由公民。

在古希腊,奴隶被排除在城邦公共权力之外,他们没有财产,其人身依附于主人,仅仅是为主人劳动的“会说话的工具”。但是在雅典一些民主制比较发达的城邦里,公民内部较为开明人道的自由平等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波及奴隶。雅典的一些宏伟建筑就是自由人与奴隶共同建造的,他们同样干活,领同样工资,可以自由择居。法律还规定主人不得任意殴打和杀死奴隶。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崇尚自由平等的民主国家,主人对待奴隶较为宽厚的事实。

古希腊城邦中有两种不同的奴隶:一种是通过战争所获取的战俘;另一种是私人奴隶,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契约奴隶,后者有的是欠债的自由人,根据契约在一定时期为偿付债务而依附于主人。主人虽然可以支配其劳动,占有其劳动成果,但并不能够像对待其他财产那样将其随意买卖、处罚,甚至剥夺其生命。由于奴隶被排除于城邦的社会政治生活之外,所以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维持社会存在的基本社会关系,仅仅被当作奴隶主的家庭事务,根本不被当作城邦的公共事务看待。

自由人,包括那些不享有公民权的本城邦妇女,以及那些不具有本城邦血统、但身份自由的外邦人。外邦人定居或暂居于城邦之中,可以长期从事经营和生产,但与本城邦公民不同,他们不享有任何政治权利,不能参加该城邦的政治活动和宗教活动,也不能占有该城邦的土地。他们与奴隶的区别在于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

自由公民,是指那些出生于本邦的成年男性自由人,即父母双方都需是本邦公民,他们因具有本城邦血统而自然、合法地享有公民权利。城邦的“共和政治是因为来自一个原始家族祖先的共同血统而结合在一起的许多人的集合体。……在早期共和政治中,所有公民都认为,凡是他们作为其成员之一的集团,都是建筑于共同血统之上的”[6]。这样的社会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封闭性、排外性的社会团体、宗教团体和政治团体。按照城邦的法律制度,只有这部分人才是城邦的主人,城邦是这部分人的共同事业。

2.公民的参与

按一般希腊人的观念,城邦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全体公民就是城邦。公民内部是平等的,城邦的治权属于全体公民。这种平等也仅限于公民内部。公民之间平等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主要是指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机会平等。在这种前提下,城邦的成员才有可能拥有实现其自身价值的机会。对此,伯里克利讲道:“让一个人负担公职优先于他人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的真正才能。任何人,只要他能够为国家有所贡献,决不会因为贫穷而在政治上湮没无闻。”[7]

一个人的公民身份就意味着他是城邦的主人,享有参加城邦政治生活的权利。城邦就是由若干公民组成的政治团体。判别城邦的标准,不是看它的国土和人口,而是看它是否由公民组成。公民身份是其判断的首要标准。“城邦本来是一种社会组织,若干公民集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以内,就成为一个城邦。”[8] 一个人也不因居住于城邦便成为城邦一员,只有具有公民身份的人才是城邦一员。典型的城邦制度是城邦共和国。城邦实行直接民主制度,公民直接参与城邦重大事务的讨论与决策。城邦的官吏是非职业的。除僭主制城邦外,各邦政治制度的区别主要在于公民参与范围的大小,公民参政的广度和深度,政治生活是否活跃,公民内各集团事实上对城邦政治的影响力等。

不过,依现代标准来看,即使最民主的城邦仍然是寡头制的,是寡头内部的平等。因为它排斥了居民的大多数:奴隶、外邦人和妇女。民主只为少数特权集团即公民所垄断。公民身份不仅意味着政治上的统治权,也意味着占有土地的权利。公民身份与军人身份也是同一的。保卫城邦的独立和安全,出征侵夺土地和财富,是作为城邦所有者和统治者的公民的义务。城邦中公民内部既是平等的,又是不平等的。是在平等基础上的不平等。它突出表现在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区分上。除少数城邦的个别时期以外,这种区分普遍存在。贵族具有高贵的血统,这意味着他们与城邦有渊深的联系和其家族对城邦有过突出的贡献。他们还有巨大的财富,这意味着他们的利益与城邦有较多的联系,也有能力为城邦尽较多的义务。

(二)整体主义: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

1.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前347年)

柏拉图的政治哲学是他生活的那个特殊时代的产物。柏拉图把城邦的本质和内在精神理解为公民内部或公民团体整体的高度统一与和谐。它是城邦现实的对立物,特别是他那个时代雅典城邦的对立物。他的理想国就是现实城邦的倒影。虽然柏拉图描绘了理想城邦,但是并不指望其在现实中真正实现。他的真正用意在于阐明国家的一般本质。

社会分工是理想国的社会政治结构的突出特征。由于需求的增加,分工的扩大,城邦的成分逐渐增加,至此国家便正式形成。[9] 柏拉图认为,城邦本身就是社会分工的产物。生产者等级、军人等级和统治者等级各司其职,互不僭越,国家就实现了正义。但是,柏拉图认为个人是城邦的缩影,城邦是个人的扩大。在城邦各组成部分中,哲学家的美德是智慧,军人的美德是勇敢,节制不专属于某个阶级,它属于全体公民。他以所谓的金质、银质和铜铁质来象征人的心灵的不同素质类型,这是等级划分的主要依据。这些都论证了等级划分的合理性。因此,柏拉图的社会分工内含效率和国家利益原则。这套分工体系完全是从国家整体需要、国家的效率、国家的和谐与秩序来考虑构思的,个人的价值、利益、志趣则完全被抛弃。人被机械地固定在国家整体结构之中。“归根到底,这一主张基于此论点:正义对于国家的力量、健康和稳定大有助益;这个论点与近现代极权主义的界定再相像不过了:一切对我的国家,或我的,或者我的政党的力量有用的就是正确的。”[10]

柏拉图主张实行社会分工制度,在哲学家和军人内部废除私有财产和家庭。哲学家制定教育规划,审订教育内容,控制一切教育手段,使之服务于城邦的政治目的。事实上,《法律篇》比《理想国》更具体真实地反映了希腊城邦的政治现实。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法律篇》是柏拉图唯一地道的政治学著作”。[11] 它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思想的起点,也为西塞罗和罗马法学家所继承和发展。

柏拉图阐述的理想国家是“一个国家”[12],不是用复数表示的国家。也就是说完全消灭了个人的利益、自由和个性,消灭了社会多样性的国家。这种极端的整体主义是城邦中曾经存在的公民集体主义精神的一种极度夸张的理论再现。在柏拉图的时代,作为民主制度高度发展的结果,一种个人主义的因素开始滋生,不过在当时,它还不是作为像近代那样一种积极健康的因素而是作为一种消极败坏的因素出现的。它导致公民集体主义精神的丧失,造成城邦广泛深刻的分裂和道德的瓦解,直接威胁了城邦的基础。为着对抗这种个人主义,柏拉图便求助于古老的城邦精神即公民的集体主义精神,企图以此重新整合社会。这是与命运抗争的英雄主义行为。柏拉图虽然失败了,城邦也无可挽回地解体了,但他比所有其他失败者都更有洞察力,都更准确地把握了问题的实质。

2.亚里士多德(Aristotal,公元前384—前322年)

城邦在亚里士多德生活的时代已经走到了尽头,城邦时代已经让位给帝国时代。亚里士多德对城邦政治的记录、分析和评说,体现出一种自由主义的宽容、宽和的精神。他的政治理想绝不是诗意的玄想和超人强加于凡人的“理念”,而是“大多数人所能实践的生活以及大多数城邦所能接受的政体”。[13] 这正是民主精神在学术研究领域中的体现,也为西方政治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做出了贡献。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14]。或者说,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他认为任何孤立的个人和小规模的社会团体都不能使人实现物质的富足、身体的健康和良好的道德这三个“善业”,只有城邦才能做到。城邦是最高和最广泛的政治团体。人类群居的社会形式发展到城邦阶段就成为一个政治组织。从本性上看,人的完满实现在于这个政治共同体,过优良的生活也在于这个政治共同体。如果人离开城邦,“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祇”,“不是一个鄙夫,就是一个超人”。[15] 可见,城邦生活是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人类也只有在城邦中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价值。

亚里士多德对城邦本质的这种抽象的诠释内含着公民的普遍信仰,换句话说,只有享受民主与自由的人才是完善的人。

亚里士多德认为,“全称的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16] 只有有权参加这两个机构才是真正的公民。城邦是“许多公民各以其不同职能参加而合成的一个有机的独立体系”。[17] 城邦在本性上就是民主的。城邦是自由人的自治团体,不是主人与奴隶的结合。这反映了成邦的本质和根本特征。

亚里士多德根据政府的目的和掌握城邦最高权力的人数多寡,区分出了六种政体,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民主政体)。亚里士多德具体分析了每种政体的特性和存在的基础。在政体存在的各种因素中,他比较重视经济结构和党派力量的对比。他认为,人的天性是追求自己或自己党派的利益,它导致统治者的堕落和党派之争。

亚里士多德是城邦民主的真诚捍卫者。他指出,民主是公民由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由于全体公民都天赋有平等的地位”,所以,“无论从政是一件好事或是一件坏事”,“也应该让全体公民大家参与政治”。[18] 公民的普遍参与还是实现城邦稳定的必要条件。“一种政体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的人民都能参加而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19] 而且公民多数人的集体智慧也优于个别或少数贤良和专家。具体来讲,公民内部平等,实行“轮番为治”,大家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0] 良好的法律是前提,全体人民,包括统治者应一律服从,否则也不会实现法治。在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上,他指出,“公民们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21] 他还指出,谁要是“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22]

亚里士多德在个人与社会整体的关系上也持整体主义的立场。希腊城邦中,某种个人独立和自由的因素得到了承认。他认为,“城邦的本质就是许多分子的集合”。[23] 完全的划一并不是城邦应该追求的目标。他把这种集合体现为自然发展的产物,而不是人为的结果。他还指出,“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24] 这种自爱的天性不应受谴责,更不应该被根除。

“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25] 亚里士多德对个人以及个人利益、权利和价值的承认,是近代个人主义的最初源头。

总之,伯罗奔尼撒战争之后,希腊城邦进入危机和衰落时期,然而,正是在这个时期,希腊的政治哲学却结下了两颗成熟的果实,那就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体系。他们两人的政治哲学集中反映了希腊的公民文化[26],是对公民的政治态度、意识和情感的理性升华,同时又对塑造西方人的政治性格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三)自由:公民的理想

1.古代式的自由

按照贡斯当的认识,“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或若干个人的专断意志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事由而迁徙的权利。它是每个人与其他人结社的权利,结社的目的或许是讨论他们的利益,或许是信奉他们本性或幻想的方式消磨几天或几小时。最后,它是每个人通过选举全部或部分官员,或通过当权者或多或少不得大留意的代议制、申诉、要求等方式,对政府的行政施加某些影响的权利”[27]。这种近代民族视为弥足珍贵的自由和古代人十分珍视的自由是截然不同的。

古代的希腊人和罗马人是热爱自由的,而且他们也确实享受着民主自由的政治生活。“希腊的自由精神并不是在希波战争中才出现,但面临奴役的严峻挑战,无疑给希腊的自由精神注入了一针催化剂,促使自由精神走向成熟。在古代世界其他任何地方(古罗马也许是个例外),自由的价值都没有得到过如此的珍重和尊崇。”[28] 在强敌压境,几乎没有胜利希望的情况下,鼓舞古代人勇敢抵抗的旗帜就是“自由”。由于他们渴望自由,所以他们竭尽所能保卫自己。“如果做一名奴隶,那你是知道得十分清楚的,但是你却从来没有体验过自由。不知道它的味道是不是好的。如果你尝过自由的味道的话,那你就会劝我们不单单是用枪,而且是用斧头来为自由而战了。”[29] 他们是自由的,意味着不受任何人的意志摆布,而只服从他们自己和他们所热爱的法律。这是他们最珍爱的价值。所以,他们不惜一切为维护自由而战。

贡斯当说过:“古代人的自由在于以集体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权的若干部分:诸如在广场协商战争与和平问题,与外国政府缔结联盟,投票表决法律并做出判决,审查执政官的财务。法案及管理,宣召执政官出席人民的集会,对他们进行批评、谴责或豁免。”“因此,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作为公民,他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作为个人,他的所有行动都受到限制、检视与压制;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他可以对执政官或上司进行审问、解职、谴责、剥夺财产、流放或处以死刑;作为集体组织的臣民,他也可以被自己所属的整体的专断意志褫夺身份、剥夺特权、放逐乃至处死。”[30]从这段描述中可以看到,古代人虽然也是热爱自由的,但其自由同现代人的自由完全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自由。“古代人的目标是在有共同祖国的公民中间分享社会权利,这就是他们所称谓的自由。而现代人的目标则是享受有保障的私人快乐,他们把对这些私人快乐的制度保障称作自由。”[31]也就是说,古代人所说的自由,乃是在公共领域充分享受民主与平等的权利,而根本忽视了他们在私人领域的基本权利。

可见,古代人的自由是以城邦为本位的。希腊人和罗马人虽然是古代人,但他们对自由的看法以及见之于他们政治生活中的自由模式,并未因古代社会的逝去而消亡,而是沿袭到近代乃至现代。古代人的自由虽然有欠缺,但毕竟体现了当时人们对自由的向往。而且他们在对自由的追求中,也确实促进了民主政治的形成。

2.自由与不自由

希腊人以自己的自由身份而自豪。在公共生活或政治生活领域,它指公民的自主与自治,可称为政治自由。亚里士多德曾一再强调,城邦政治家的权威不同于家长、主人和君王的权威,“政治家所治理的人是自由人”,他们所执掌的权威为“平等的自由人之间所付托的权威”。[32]

在平民政体的城邦里,公民的自治发展成为“轮番为治”,即通过抽签选举或按一定时间轮番执政等方式,每个公民都有同等的机会轮流担任公职。这种自治和轮番是自由的体现。由政治上的自治而衍生出政治上的言论自由、批评自由、讨论自由等。在民主制下,政治事务完全是透明和开放的,任由每个公民自由发表意见。无论谁执掌权力,都不能凭自己的主观任性来处理公共事务。他没有自己的意志,他只能表达法律的意志。公民的自由并不是不要约束,但他们不是任何人的奴仆,他们只服从法律。服从任何人的专断意志,都是受奴役。希腊人努力捍卫的就是这种自由。因为自由只有在自己的城邦里才能享受。城邦被征服,每个公民就丧失了自治权。“要自由才有幸福”,[33] 这是希腊人的箴言。

在私人生活或社会生活领域里,个人的选择和行为方式得到尊重和宽容,可称为个人自由。然而,古希腊社会是整体主义的社会,不存在与整体相分离的个人,不承认与整体相对立的个人权利,个人权利依赖于其他追求自由的同胞的尊重与宽容。

然而,这种宽容是有限的。对自由的压制也时有发生。苏格拉底本人和他的一些追随者则深深地卷入了当时激烈的政治斗争。苏格拉底的罪名有二,其一是不承认城邦原有的神而信仰新神,其二是腐蚀青年使之堕落。结果他经过五百人法庭的审判而被处死。不过,他们毕竟是因思想和言论而获罪的。他们的思想言论触及人们最敏感的神的问题,越出了人们宽容的范围。苏格拉底本来可以争得无罪开释,他也有机会逃跑。“在这场辩论中隐含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的概念。法律辩称,如果公民接受合适于自己的契约条款,那么他也应该接受不利于自己的契约义务。这就是苏格拉底拒绝逃走的理由。”[34]“他是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第一个殉道者。”“他的胜利也将是他们所蔑视的民主原则的胜利。”“无罪开释将会证明雅典是正确的。”[35]

事实上,在民主制的雅典,诚然没有教会或专制君主统治思想言论的权威,但有着权力非常之大的公民集体的权威。如果公民集体决定干预个人生活的某一方面,它的干预被认为天然合理的。人们可以评判具体的干预行为是否公正合理,但干预权利本身是普遍默认的。人们可以依据法律,依据事实来为自己辩解,但不能借助个人权利来抵御“多数的暴虐”。在城邦集体权力面前,个人没有权利。就每个人只服从公共权威而不服从个人的任性而言,他们是自由人;但就他们在公共权威面前没有任何权利而言,他们是公民集体权威的奴隶。只有到了近代,自由才成为人的一种“权利”,由法律予以界定和保障,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侵犯和剥夺。即使是多数人的意志,也无权剥夺个人自由。在私人领域内,公共权威是无效的。这是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的一个基本区别,现代人的自由以个人权利为基础,而古代人的自由不尊重个人权利。

在希腊,自由是自由公民的特权。他们越是珍爱自由,越是引以为自豪。不过,最热烈地追求自由、最顽强地维护自由,是平民政体下的全权公民,特别是下层平民。这种自由在当时是作为一种特权存在的。自由是一种荣誉和美德,但它与对他人的歧视缠结在一起。直到17世纪的时候,自由才演变为所有人都应享受的一种权利,成为普遍的“人权”。

(四)城邦的没落:民主政治的衰败

1.城邦公民文化的衰败

斯巴达和雅典的衰落不过是希腊城邦制度衰落的缩影。伯罗奔尼撒战争之后,除个别城邦外,整个希腊世界的城邦制度都开始走下坡路。到公元前4世纪末叶,曾经繁盛一时的城邦终于走到了它的尽头。西方政治史开始进入后城邦时代。

从希腊各城邦在政治军事上的失败背后,看到的是城邦公民文化无可挽回的衰败趋势。

伯罗奔尼撒战争历时27年,战火遍及希腊各城邦,给城邦制度造成了深刻的难以愈合的创伤,动摇了城邦制度的基础。斯巴达与雅典的争霸在许多城邦中表现为贵族与平民、富人与穷人之间的党争。一个城邦接着一个城邦爆发了很多以推翻现存政权为目标的革命。“这些革命的结果,在整个希腊世界中,品性普遍地堕落了。”[36] 战争也造成了经济的破坏、公民人数的减少和奴隶的逃亡。到战争结束时,大多数城邦已经疲惫不堪了。

伯罗奔尼撒战争后,开始了普遍的土地、手工业和商业的集中过程。它造成了公民内部的剧烈分化,小生产者大批破产。在一些城邦中,贫富分化造成了公民人数锐减。在另一些城邦中,由于公民身份与土地分离,改变了公民的成分和素质,作为城邦政治支柱的公民集团开始解体。

城邦政治的本质在于每个公民对共同体政治和文化生活的参与。在城邦制度繁荣时代,城邦生活相对比较简单,公民们同时担任多种公与私的角色。但随着政治管理与军事技术向专业化和复杂化发展,职业的政治家和军人也相应出现。普通公民越来越关注私人事务,对政治的热情减退了。公民兵制度也让位给了雇佣兵制度。雇佣兵往往成为将领实现自己野心的工具,而普通公民则失去了控制将领的力量。希腊晚期的一些城邦中出现的僭主政治就是以雇佣兵为支柱的。雇佣兵制度的产生,对城邦的民主制构成了极大威胁。

伴随城邦的衰落,城邦文化也在衰落。城邦文化属于精英(公民)文化而非大众文化,城邦公民集团的狭隘性使它生命力比较脆弱,难有长久的生命,经不起严重的危机。一旦精英集团垮掉,无力主导社会发展的潮流,甚至被下层社会所吸收、溶解和吞噬,这种文化的末日就到了。公民内部的平等关系,公民个人与整体间的某种平衡,在其健康发展的时代,是城邦繁盛的源泉。然而这种平等关系很容易发展到极端,个人与整体间的平衡非常脆弱微妙,很容易被打破,其结果是个人的膨胀和集体主义的丧失。城邦后期的无原则的党争就说明了这一点。“希腊化时期也是不同文化相互冲击、碰撞和交融的时期。这一过程不仅意味着古典希腊哲学在东方世界的扩散与传播,而且也包括东方文化对希腊文化的拒斥、采纳、重新解释以及影响、渗透。表现在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现象是:个人以及家庭姓氏希腊化;喜欢使用希腊语;到希腊或亚历山大里亚那样的新兴学术中心求学;认同希腊文化,等等。所有这些提供了政治思想变迁的客观前提。”[37] 总的来说,希腊城邦在其内部不断积累着个人主义和无序的因子,它最终导致城邦整体的瓦解和衰颓,导致公民文化的衰亡。

在城邦制度走向衰落的时候,长期孤立于希腊世界之外的北部马其顿城邦逐渐强大起来。当时,希腊各城邦频繁进行战争,城邦内部为贫困、党争、骚乱、革命、政变所困扰,处于经济危机、民气不振和无政府主义状态。当亚历山大建立横跨欧亚非大洲的世界帝国的时候,在这个包括众多地区和民族的幅员辽阔的帝国里面,希腊各城邦已经显得微不足道。每个城邦只是这个庞大帝国的一个小小的角落,是在它的强权控制之下具有一定自治权的城市,一个地方政权。城邦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2.希腊化国家的专制独裁

在亚历山大帝国的废墟上形成了三个王国,即以埃及为中心的托勒密王国、以叙利亚为中心的塞琉古王国和以马其顿本土为中心的马其顿王国。史称希腊化国家。希腊化国家都是地域广阔的专制国家,它们的政治制度具有古典希腊与东方政治制度结合的特征。希腊化各国都属于个人专制的国家。国王是最高统治者,总揽全国政治、财政、司法和军事大权,独断专行,其意志就是法律。国王往往以神自居,利用宗教来神化自己的权力。为了统治地域广阔的国家,希腊化各国都建立了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常备军,由国王直接控制。

在军事征服与政治一统的打击下,城邦制度迅速衰落。对希腊人而言,以往不熟悉的异族人及其生活习惯和观念意识闯入自己的视野,城邦之内亲密的同胞情谊消失了,公民与自由民面临着对前所未有的、多种多样的生活状态的选择。帝国则凭借着庞大、陌生的行政机器进行管理,疏远了城邦居民与政治共同体的联系。也就是说,伴随着城邦的衰落,城邦的民主政治也开始衰败了。

(五)世界帝国:政治自由的丧失

1.由公民到臣民

由城邦向帝国的转变具有双重内涵,其一是国家领土的扩大,其二是民主共和政治向专制独裁政治的演变。在希腊,这两个过程同步完成。在罗马,前一过程是后一过程的前提。

城邦时代的民主以小国寡民为背景。公民很容易集会,讨论国家事务,公民间也相互熟悉。然而到了帝国时代,民主在实际操作上已成为不可能。在希腊,当城邦丧失独立之后,公民的称号虽然存在,但只在地方事务上有一定影响,已失去了原有的政治意义。面对凌驾于城邦之上的帝国权力,公民们的权利和影响力几乎等于零,与原来没有公民权的那些人相比没有什么差别。在罗马,公民权为了统治帝国的需要而不断扩大。大批罗马公民通过征战、驻防、殖民而移居各行省,大批的外邦人进入罗马,这样便打破了排他的、自我封闭的城邦结构,使它与广大的帝国相融合。罗马由自给自足的城邦变成世界帝国的政治中心。

212年,罗马皇帝颁布敕令,把罗马公民权给予帝国内的全体自由居民。至此,罗马人与行省人民的差别完全被抹平了。公民身份存在的前提,是公民集团与其他居民的严格区分,现在,这个特权集团被融入或不如说稀释于广大的自由民群体之中,公民权不再是特权。公民外延的扩大必然带来内涵的丧失,尤其政治方面内涵已丧失殆尽,公民权普及的结果是公民被降为臣民。从此,公民只剩下一些法律和民事上的权利和一种称誉。不过,对原来没有公民权的广大自由民来说,罗马人特权的消失本身就意味着他们地位的上升。现在,他们彼此都站在同一水平线上。城邦时代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分转换为高高在上的专制君主与匍匐于其脚下的广大臣民之间的对立。除了奴隶仍是奴隶之外,其他所有自由民都得到了做臣民的平等。[38]

2.个人主义和超越主义

世界帝国拆除了种族间的屏障,使各种族的人共同生活于一个政治共同体内,促进了相互的交流与融合,一种世界主义思潮在帝国内悄然兴起。每一个人都具有双重公民身份,他是自己所属国家(或城邦)的公民,又是人类大家庭的一员。两种身份中,个人与人类整体的关系先于与个别城市、种族、部落和国家的关系。令希腊、罗马人骄傲的自由丧失殆尽,他们屈尊于东方式的君主脚下。一些知识分子只好退回自己的内心,以精神自由聊以自慰,政治自由是他们不敢有的奢望。

国家急剧膨胀的结果之一,就是个人与国家关系的疏远和个人相对价值的降低。在城邦时代,个人是国家有机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每个公民的真实感受。城邦兴衰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是非常具体而直接可见的。城邦是公民生活围绕的核心,也是他们精神的寄托和支柱。公民的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是一种非常自然的感情。然而,随之而来的帝国却非常庞大,尤其是政治上的独裁与专制,将一般公民排挤出政治生活之外,国民掌握在少数政客和将军手中,这必然带来个人与国家关系的疏远。政局的混乱与败坏更加剧了人们对它的怀疑与厌恶。

此时,人们生活在新的社会联合体中,比起城邦来要大得多。分母越大,分子相对价值就越小,但分子的绝对价值并没有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从政治生活退回到个人生活,关注个人精神世界的完善、纯洁和健康。这个时期存在的伊壁鸠鲁学派、犬儒学派等,都把伦理生活的探讨置于首位,寻求一种人生的意义和幸福的生活。基督教也是以宗教的方式和在神学的形式下对人生真谛的一种寻求,为个人的信仰留了巨大的空间。这实际上是个人的某种解放和个人主义的萌发。

与独裁相伴而来的政治混乱,使人们饱经苦难和不幸,也腐蚀着人的心灵,带来社会道德的败坏。有些人开始把人的外在的世俗物质生活与内在的精神世界区分开来。力求在这肮脏的世界里灵魂不受污染,保住内心的一片净土。它的基本倾向是厌世的。其发展的顶点,便是与城邦时代的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志趣迥异的基督教出世精神。这也形成了一种超越主义的思想。

从政治发展上看,这个时期是城邦自由和民主的终结,是强权和暴力、专制与奴役、混乱与败坏的时代。然而正是在这个时期,孕育了西方政治传统中一些新的因素。城邦向帝国的转变带来人的观念的转变,人的自我意识的转变。一种具有新的精神面貌的人出现于历史舞台。这使后城邦时代新的政治文化得以发展。

(六)斯多葛学派:人权思想的起源

1.自然法思想

斯多葛派的宇宙观将自然的过程看作一种没有偶然性余地的必然性过程。每个人的理性是宇宙普遍理性的一部分,他的本性也是宇宙本性在人身上的分有或体现。这个支配宇宙和人的理性就是自然法,是人的行为的最高准则。“在整个希腊化时期,直到罗马帝国前期,斯多葛派一直是哲学,也是政治思想发展的主流。它对当时及后世社会以及政治制度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原因之一,在于许多国王和高级官吏信奉斯多葛主义。它对公民个人伦理修养的影响也是明显的,只是更加偏向于人与自然,而非人与政治体的和谐。”[39]

自然法思想与近代人权观念有着难解难分的亲缘关系。人权思想起初也是诉诸自然和人类理性,称“自然权利”。它实际上是西方悠久的自然法传统的一个近代衍生物。自然法是从自然中引申出的规则和法律,而自然权利则是从自然中发现的人的权利,自然法是自然权利的渊源和依据。

自然法的观念自诞生之日起,就承担着社会批判的职能。尽管它有时也被用来替现实辩护,但它的主导作用是在实证的法律之上树立更高的权威,对现实的法律和秩序进行批判,提出改进的要求。在斯多葛时代,城邦的民主已经消逝,人民与政府、法律的同一已不复存在,于是,斯多葛派便求助于自然的权威,以曲折地反映正义的要求。到了近代,代表着觉醒了的理性的思想家们在开始否定现存秩序,构思新的理性王国的原则的时候,自然法是他们现成的工具。这时自然法的主要内容便是人的自然权利。

2.精神自由和平等思想

在城邦时代,个人生活的善总是离不开城邦。但是,斯多葛派却超越了城邦的界限,从更宽广的角度来审视人生,提出了“按自然生活”的口号。根据他们的观点,人不仅是特定城邦或国家的成员,还是整个宇宙的一个组成部分。服从普遍的自然法就是对人的最高要求。

斯多葛派极力推崇人内在的精神自由,对精神自由的珍重,正是近代人争取政治和法律自由的原动力。斯多葛派注重内心生活,把人的精神特征置于首位。斯多葛派将同样的平等原则也运用于外邦人或野蛮人。人成为某个具体国家成员是一种偶然,同样是世界公民,就不再有文明人与野蛮人的区分了。

斯多葛派在西方思想史上首次产生了人类一体的观念。它把人看作一个统一的类别,依据人人具有的精神本质确立了人的平等以及相互间兄弟姐妹性质的关系。

斯多葛派的人类平等思想标志着人的观念以及人学发展的一个重大飞跃,它为近代自由主义和人权概念的形成提供了一个关键性的要素。只要在人类学意义上确定为人,都应自然享有权利。这些权利是人的本性的要求。这样一种人权观念必须以一个“一般的人”的观念为前提。这个前提最初是斯多葛派提供的,后来又在基督教中得到强调和发展。

三 共和精神与宪政

(一)原始民主制:共和精神的胚芽

1.前共和时代

罗马的政治文化构成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第二个组成部分。罗马与希腊的历史发展步伐是不一致的。当希腊文明臻于成熟并开始走向衰落的时候,罗马却正处于生机勃勃的上升时期。由于希腊人与罗马人同种同族,两种文化具有亲缘关系和较强的兼容性。由于罗马人的作用,希腊化时代已经向东方倾斜的希腊文化转向西方。罗马人充当了希腊文化传输给中世纪西欧的桥梁。

希腊人的理论天才与罗马人高超的实践智慧相结合,西方政治传统中又汇入了一些崭新的因素,它开始成为一种复合型的文化。当然,由于罗马人的选择继承,希腊文化的一些因素开始潜化,要到中世纪末期才重新显化出来。这相当于西方文化的一个暂时遗忘而又恢复记忆的过程。

罗马共和精神孕育于王政时代。王政时代的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晚期阶段。罗马的氏族组织有一些独特之处,这对它后来政治文化特点的形成有直接影响。相传王政时代罗马社会组织包括氏族、胞族和部落。每十个家庭组成一个氏族,每十个氏族组成一个库里亚(即胞族)。到共和时代,罗马的人民大会仍采取以这样的团体为单位的投票形式。

王政时代的罗马社会已经出现了贵族与平民、保护民与被保护民、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分化和对立。这是当时罗马社会的基本面貌,其中贵族与平民的关系处于核心的地位。王政时代是罗马城邦形成时期。原始的氏族制度开始解体,阶级分化开始出现。传统的氏族组织构成城邦政治组成的基础,整个王政时代,王都是城邦的首脑。王政时代为期不长,仅有七个王的统治。最后一个国王塔克文因推翻岳父的统治而爬上王位。在位期间,他推行暴政,王变成专制的君主,激起罗马人的不满,终于被贵族和人民所推翻。

2.原始民主制

王政前期罗马的管理机构类似古希腊荷马时代的原始民主制或称部落民主制,主要由王、元老院和库里亚大会三个部分组成。

王是军事首长,这是他的主要职权。王没有立法权,改变现行政治制度必须得到人民和元老的批准。他也没有财政权。王是终身职,但不能世袭。罗马的王政时期有着强有力和积极的政府。这与罗马人崇尚权威、纪律和秩序的观念是一致的。

库里亚大会是这时期主要的民主机构。它由全体氏族成年男子即战士组成,所以库里亚大会也是武装公民的集会。集会时按库里亚为单位议事和表决,每个库里亚有一票表决权。公社生活中最重要的事务都要在这里做出表决。它宣布战争,通过或否决新法案,对新王的人选进行表决,对死刑案件做出最后决定等。它由王召集,会上一般没有讨论,表决的方式是呼喊。它没有创制权,基本上属于一个批准机构。人民的选举权只是作为习惯存在的,并非被严格遵守的程序。

元老院具有较大的权威,代表罗马古老的传统,是保守派的堡垒。在希腊城邦民主制度发达的时代,元老贵族的权力普遍受到排挤而衰落,但在罗马,元老院与人民大会的平衡长期保持着,甚至元老院的寿命比人民大会还长,这也体现出罗马政治的某些特点。

王政时代后期最重要的事件是塞尔维乌斯改革。塞尔维乌斯改革显然是出于军事目的。它赋予平民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使他们成为国家的组成部分,从而增强了国家的军事力量,抑制了贵族势力,扩大了王权的基础。平民被整合到城邦之中,是罗马后来共和政治形成和发展的必要前提。这次改革是由原始氏族制度向国家组织过渡的重大步骤,它以财产和地域的原则取代了氏族的血缘关系,作为国家组织的基础,用有产者和富人的统治取代了氏族贵族的统治。它人为地强化了等级界限。这反映出西方人政治心理和政治思维的某些特征。

等级界限的清晰化,促使每个等级内聚力加强和产生集体意识,激励他们采取团体行动积极地维护或改变本等级的地位和权利。所以这种改革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下层平民参与意识的复苏,等级间的竞争和斗争活跃起来。这就为共和政治的到来准备了前提。[40]

(二)共和国的建立:罗马人自由的开端

1.共和国的建立

鉴于国王专制的悲惨经历,罗马人发誓不再选举新的王,甚至连王这个词也成了人民最痛恨的字眼。任何个人专制都被宣布为严重的罪行,要受到死刑的惩罚。罗马人对专制王权的憎恨一直持续到共和国末期,从中可见专制统治在罗马人的精神上留下了多么深的创痛与耻辱。

王权倾覆后,行政长官取代原来王的地位。行政长官的权力并不亚于王,但他们不是一个人而是两个人共同执政。行政长官要为自己任职期间的所作所为承担责任。罗马人民通常会因为这样的权力转换逐渐消除嫉妒情绪。

限任制使行政长官受到人民和元老院的有效控制。将行政长官的权力限定为一年的做法,粉碎了专制王权,是罗马人自由的开端。所以,行政长官职务的出现,是王政时代结束和共和制度创立的标志。

共和制度取代王政,无疑是一次巨大变革,是罗马历史上最有意义的事变。由于共和国的建立,罗马人免除了外在权力的压迫,实现了政治上的自治,成了自由人。然而,共和制度的发展完善经过了几百年的过程,推动共和制度发展完善的主要因素是罗马对意大利的政府以及平民与贵族之间的斗争。

共和国建立后,既为了自身的安全和生存,也为了掠夺土地和奴隶,满足征服欲,罗马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征服战争。共和国的建立和共和制的政治生活,进一步培养了平民的参与精神和能力,也使他们获得了一个依合法途径争取政治权利的有效手段。他们利用初步获得的自由去争取更大的自由。很多情况下,没有平民的参与和支持,国家便处于危殆之中。

然而,强大起来的平民不甘心充当消极被动的工具,这便是西方人积极性格的一个表现。他们提出改善社会地位、政治权利的要求。并且能够采取集体行动,以理智和克制的方式进行斗争。经过多次激烈的斗争,设立了平民保民官和平民会议,颁布成文法。平民还获得了担任高级官职并通过这个途径进入元老院的权利,与贵族通婚的权利,等等。这些斗争成果推进了共和国的民主,扩大了共和国的社会基础,也改变了罗马的社会结构,使氏族贵族与上层平民合流形成新贵族。共和国也由初期的贵族共和国转变为“平民—贵族共和国”[41]。罗马平民不屈不挠的斗争精神,给后世的鼓舞是巨大的,也充分反映了西方人不畏强权的民族气质。

2.罗马人的自由

罗马人热爱自由,但由于其自由的获得乃是通过具体的政治手段的不断完善,所以也就不存在后来人类对自由的追求中产生的负面影响。相反,他们获得自由的手段,倒是为近代西方的自由民主运动提供了资源。

现代人回顾西方的历史,常常将希腊和罗马相提并论。其实,这两个地方的文化与民族精神是很有差别的。希腊人基本上是一个商业民族,罗马人则是个农业民族;希腊人浪漫,富于玄想,好奇心强,而罗马人务实,不作玄想,更不想去探问世界的终极秘密。人们常说:罗马人在武力上征服了希腊,希腊人则在文化上征服了罗马。实际上,罗马人所学到的希腊文化大多是表层的,希腊人的民族气质和文化精神,罗马人始终没有学到手。然而,好作知性追求和哲学玄想的希腊人虽然爱好自由,却给自由带来了长久性的危害。

有学者指出,罗马人比希腊人享有更多的自由,对自由的意识也深进了一步。“个人已经消失,个人只能够在普遍的目的下实现他自己的目的。这时国家开始有了一种抽象的存在,并且为着一个目的而开展,个人共同参加来实现这个目的,但是,不是一种完全和具体的参加。在这个目的的严格要求下,自由的个人是牺牲了,各个人必须牺牲自己来为这个抽象的普遍的目的服务。……历史的兴趣和个人脱离关系,但是个人自己却得到抽象的、正式的‘普遍性’。‘普遍’克服了个人,各个人必须把他们自己的利益归并在‘普遍’之中;不过他们也得到了一种报答,就是他们自身具有的普遍性,那就是他们的人格被承认了:他们在个人的能力上,已经是确实具有权利的个人了。”[42] 总之,罗马人对人类自由的发展又做出了进一步的贡献。

(三)权力制衡:罗马的国家机制

1.高级官职

由于罗马国家规模较大,事务复杂,所以国家组织比较发达,分工精密,设立的官职也比较多。处处体现的共和精神为自由保留了充分的空间。

从共和初年的行政长官演变而来的执政官是共和国最高官职。执政官还具有最高行政权力,其职权包括召集元老院和人民大会,担任这些会议的主席,提出建议和法案,领导官吏的选举,执行元老院和人民的决议,维护国内秩序,主持某些节日等。棒束是象征执政官权力的标准,但是在人民大会面前,它则向人民倾斜,以示对人民的尊重。

独裁官可能设立于共和国初期。独裁官任期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后或危机解除后,他必须交卸职权。这种在特殊时候把全部大权集中于一人的方式是对军事和行政官吏以及各种机构间互相分权和制衡制度的一个必要补充。

最高裁判官也称为“大法官”,其地位仅次于执政官。由百人队大会选举产生,平民也拥有获得此官职的机会。最高独裁官发布的命令和做出的判决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后来又有治理行省、统帅军队乃至可以代理执政官的权力。该职任期一年。到共和国末期,随着行省数量的增加,人数亦增加。

监察官任期只有18个月。在监察官任满交卸职权后的两年半或三年半时间里,罗马没有监察官一职。平民也有担任此官职的机会。监察官决定补充元老院的人选,这是一项特殊的权力,也是这一官职特点所在。其目的在于惩罚那些法律涉及不到的,其他官吏也管不着的不良行为,维护良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风尚。此外,监察官以最高财政官员身份管理国有财产和公共工程。他须把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共工程的建设,以履行自己的职责。

保民官每年从平民大会选出,只有平民才能充任,任期一年。最后人数达到10人。消极的否决权是保民官权力的突出特点。保民官也有很大的司法权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他有权传讯任何公民和官吏,甚至执政官。此外,保民官还是平民大会的主席,后来可能又获得了召集元老院会议的权利。由于保民官是不负实责的,容易滥用其职权。作为补救措施,对保民官的权力作了种种限制。保民官的权力受到其他保民官干涉权的制约,他的否决权对独裁官的行为无效。另外,保民官的权力只在罗马城内和城外一罗马里范围内有效,做出的否决权只有在该保民官任职期间有效。

2.元老院和人民大会

元老院由三百名元老组成。平民经过多次斗争,已经获得了担任各种高级官吏的权利。从高级官吏中选拔元老的做法,使平民能够进入元老院,改变了元老院的成分。但是,实际担任高级官吏的一般只限于富裕平民,因为当时罗马的高级官职没有薪俸,有的职务还必须在自己所掌管的公共事业中投入个人财产,所以普通公民实际上没有能力充任高级公职。另外,多数高级官职是从百人队大会中选举产生的。高级公职向平民开放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平民的上层部分与原来的贵族合流,形成一个新的封闭的特权集团,称为“新贵”。他们不是以氏族血缘关系为基础,而是以拥有大量的土地、财产和担任高级官职所获得的社会地位为基础。他们人数很少,把持着高级官职,垄断了元老院。

元老院会议由执政官、大法官和保民官、独裁官召集。表决时采用不同意见者分别站开的方式或对每位元老分别询问的方式。

当罗马国家扩展到广大地域以及公民数量达数十万之众以后,人民大会决议相当困难,大量国家事务必须落在规模较小的元老院手里。此外,与其他权力机构相比,它还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内部一致性等特征。

元老院有权审批人民大会的决议,军事方面的最高控制权,外交大权,还有权管理财政和国家财产。由于元老院成为罗马共和国的事实上的权力中心,所以,罗马共和国一般被认为属于贵族共和国。但是,从法理上说,真正的最高权力机构应该是人民大会。

人民大会是全体罗马公民的集会,是普通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机构。自由民作为权利义务主体,须具有自由权、公民权和家庭权。自由权即自由身份,是自由民不可缺少的权利。公民权是公民享有的特权,包括选举、担任官职、荣誉、婚姻、财产和遗嘱能力等。家庭权是家长的权利。只有依法享有上述三种权利的人,才享有完整的公民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只有那些具有罗马公民权的人才属于罗马人民,参加人民大会是他们的特权。

罗马的人民大会不是一个而是三个,即库里亚大会、百人队大会和部落大会。这几个大会在历史上是相继出现的,其构成方式和职权各不相同。

库里亚大会是最古老的人民大会。自塞尔维乌斯设立百人队大会后,它就失去了实际权力。由于罗马人重视传统,所以使它仍然作为古代的遗物而保存着。到共和国末期,它已完全蜕化为空洞无用的形式了。

一般认为,百人队大会自塞尔维乌斯改革创立后,就取代了库里亚大会而成为主要的人民大会。一切重要的法律必须在大会通过才有效。因为百人队大会的组成形式和表决方式有利于贵族和富人,无法表达普通平民代议制,后来平民自己设立了平民会议。此后百人队大会的职权包括:批准或否决元老院提交的宣战、媾和、联盟的议案;选举普通的高级长官;审判一切有关剥夺被告全部公民权的刑事案件。

部落大会是平民反对贵族,争取政治权利斗争的一个重要创造。起初会议自由平民参加,不分等级也不论财产资格。会议选举保民官。会议的决议只对平民有约束力。后来,部落大会成为真正具有完整立法权的立法机构,会议的决定无须元老院批准即成为法律,全体人民都必须服从。贵族也不得不参加会议。实际上,这时平民上层已经与旧贵族融合形成“新贵”,相应地,平民的概念也发生变化,指自由民下层群众。直到共和国末年,部落大会一直是人民大会最重要的部分,也是共和国最民主的机构。部落大会的主要职能是通过法律。

三个人民大会并存,是罗马人民大会的一个显著特点。罗马国家几个人民大会相继出现及其权力的演变,恰好是罗马国家发展和民主化进程的几个里程碑。最早的库里亚大会是氏族制度的政治形式,它以血统为基础,平民被排斥在外。随着罗马国家从氏族制度中成长并发育成熟,它成为只具有传统象征意义的衰朽躯壳。百人队大会打破了血缘关系,以财产为基础,接纳平民为其成员,但其中富裕公民占有明显优势。部落会议是共和国最民主的政治机构。这三个大会之间有分工,但没有相互合作与制约,没有构成一个立法机关的整体。

罗马的人民大会是公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在共和国时代,罗马公民的人数是相当庞大的。公民们遍布共和国全境,有的远居行省,还有的从军远征或驻守边疆,所以,真正能够参加人民大会的只是罗马城内及附近的居民。即使这样,人民大会的人数也是相当多的。这样庞大的人数参加的大会是不可能的。古罗马人没有代议民主的观念,他们的观念与希腊人一样,民主权利只能由公民自己亲自行使。然而,他们公民的人数使得直接民主显得十分不适应。并且他们的人民大会也没有希腊人早已创造的常设机构,所以,难以使它充分发挥作用,实现工作的有序化和高效率。由于人民大会固有的这些缺陷,使许多权力落入元老院和高级官吏的手中,便是很自然的了。

罗马人民大会没有创制权,只能就提到会议上的议案进行表决。而且它也不能讨论和修改,只能对议案全文通过或全盘否决。大会投票是以集体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的方式进行的。这种两极投票和团体表决方法部分地解决了众多公民实行直接民主带来的困难,但也为权势人物控制选票提供了方便。而且投票不是公开的而是秘密的。在程序上的这些缺陷又进一步削弱了人民大会的作用,妨碍了公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和实现对国家事务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实际上,罗马的人民大会从来不是国家真正的最高权力机构,而是与执政官、元老院相互制约、互相平衡的国家机构的一部分。

(四)共和精神的衰败:公民集团的瓦解

1.由城邦到世界帝国

罗马由共和国向帝国的过渡具有双重内容。首先,它是狭小的城邦经过不断扩张领土而发展为庞大的世界帝国的过程;其次,它也是由城邦共和国向帝国独裁政治演变的过程。这两个过程大体上是平行发展的,其中前者是后者的主要原因。

经过一系列大规模的征服战争,到公元前1世纪末,罗马的版图已经囊括从北非到莱茵河、多瑙河畔,从大西洋到两河流域的广大地区,地中海成了它的内湖。在这片政治地理十分复杂的广袤的土地上,分布着众多不同种族、文化、宗教和政治制度的区域、部落和王国。它们是被罗马的武力统一到一个政治共同体中来的,相互之间并没有足以使它们成为统一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种族上的紧密关系。当罗马的势力范围仅限于意大利的时候,其城邦结构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因为罗马并没有把意大利变成真正统一的国家。但是,罗马对意大利以外的地区却采取了另一种政策,这些地区大部分变成了受罗马直接管辖的行省。

除了领土扩张外,罗马的公民权也开始扩散。在恺撒执政期间,一些行省城市获得了公民权。大批的外邦人涌入罗马,而罗马的公民则由于驻防、征战、在行省分配到土地等原因而迁居行省。具有共和精神的罗马公民被湮没在没有共和传统的广大臣民的海洋中。征服者实际上成了被征服者。罗马封闭的城邦结构也被打破了,它也使广大的世界帝国融合起来,由一个自给自足的城邦变成了帝国的政治中心。

随着城邦向帝国的过渡,以城邦结构为基础的共和制度也变成过时的东西了。地域意义上的帝国过分庞杂的内容必然突破狭小城邦的政治外壳,要求政治上的帝制与之相适应。而建立帝制的条件由罗马共和国的扩张给准备好了。

2.公民集团的瓦解

大规模的征服战争给罗马社会带来一系列深刻的社会变革。这些变革瓦解了共和制度的基础,为建立帝制准备了前提。

罗马从被征服地区掠夺的土地大部分被贵族占有,小土地所有者的破产瓦解了城邦的公民兵制度。为了保证战争中的兵源,城邦时代临时召集的公民兵就被职业的雇佣军所代替了。这些军队形成特殊的利益集团,在共和国末期,他们成了具有野心的军事将领夺取政权,实行独裁统治的工具。

小农大批破产造成了庞大的无产的群众,他们靠救济为生。在政治上他们成为显贵的仆从。他们投他的票,充当他的打手,为他的政治目的服务。在罗马向外扩张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个新的阶层,即骑士。他们仅次于元老阶层的富豪。他们与下层平民和无产者一起构成所谓的“新民主派”。这些金融贵族和暴发户也把唯利是图、营私舞弊带到罗马的政治生活之中。

上述社会变化反映在罗马人的精神面貌上,就是公民公共道德的堕落。城邦时代淳朴的社会风尚、爱国主义热情及自我牺牲精神都已经不见了。“一个居民分散开来的城市再也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而且既然人们不过是由于一个特殊的法律上的规定才成为罗马公民的,人们便不再有同样的高级官吏,同样的城墙、同样的神、同样的庙宇、同样的坟墓,因此人们就不再用和先前相同的眼光看待罗马,人们也不再像以前那样地爱自己的祖国,对罗马的依赖之情也不复存在了。”[43] 取而代之的是个人的贪欲、野心和对党派私利的追求。长年不断的战争也铸造了罗马公民残忍和不宽容的性格。所以,公共政治生活中私欲和强权取代了美德、原则和正义。官职成了个人野心追求的对象,选票可以为金钱而出卖,人民大会成了党派倾轧的场所。党派斗争动辄兵戎相见,罗马城和人民大会、元老院集会的地方一次又一次变成屠场。

3.独裁统治

苏拉依靠军事力量建立起恐怖统治,迫使元老院和人民大会对政治制度进行改革。他增加元老院的人数并加强它的权力,还取消了平民保民官的创制权和人民大会的部落表决制度,改由按百人队为单位表决,以使富人能够控制人民大会。

苏拉通过恢复废弃的独裁官职务,并且不规定他的任职期限,以人民授权的方式,为其独裁统治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但是所谓人民授权只是表面形式,苏拉的专制实际上是以职业军队的力量为基础的。与以往的共和国的独裁官不同,苏拉的独裁在时间上和职权范围上都是无限的。

苏拉独裁是贵族寡头势力对民主派的胜利。其目的在于重建社会秩序,打击平民势力,恢复贵族寡头占优势的共和国。但是,他以军人强权战胜公民意志,使军队成为国家事务的主宰,以残暴的手段进行政治斗争,在共和外衣下实行个人无限制的专制独裁,架空人民大会和元老院等民主机构,把高级长官变成向独裁者负责的仆从。这一切,实际上已经毁灭了共和制的基本精神,是对共和制的第一次致命打击,为继起的军事独裁开辟了先例。

恺撒统治期间,共和国的元老院、人民大会和高级官职形式上仍然存在,但都要听命于恺撒,他总揽政治、经济、司法、军事和宗教大权于一身。他削弱了元老院的地位,使元老院变成了附属于他的咨议机构。而且扩大了元老院所代表的地域和社会阶层。事实上,这是建立官僚行政机构的初步行动。恺撒还改革了行省的管理制度。他致力于缩小罗马与行省的差距,使行省罗马化。还把公民权和拉丁权大规模授予行省人民。各行省的城市自治权得到提高。

恺撒独裁和苏拉独裁的性质和目的不同。苏拉代表贵族派,力图恢复贵族共和国制度,而恺撒属于民主派,目的在于摧毁贵族寡头的共和国,建立专制帝国。在共和国末期,维护传统共和原则的是贵族,而民主派的胜利就意味着首领的独裁和共和原则的破坏。通过恺撒的独裁统治和政治改革,一个专制帝国的粗略轮廓已经形成了。

(五)共和国的精神遗产:波利比阿与西塞罗

1.波利比阿(Polibius,公元前210—前128年)

波利比阿是希腊政治家、历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他认为罗马人成功的主要原因要到他们的政治制度中去探寻。

罗马人就其公民参政的广度深度和公民自由精神得以充分发挥的程度而言,它比雅典的全盛时代要逊色一些。罗马人的政治制度主要服务于实际目的,不像雅典人,从参与政治事务中得到一种精神上的满足,把政治领域也作为享受人生和实现自己生命价值的一个领域。

罗马人长于政治实践,却不善于政治思维。他们的政治创造是通过多次斗争和解决政治问题的训练,借助从一次次灾难中吸取的经验而完成了。事实上,他们还缺乏把握和解释复杂政治问题的理性能力。波利比阿来到罗马,是罗马征服了长于理性思考的希腊民族的结果,是务实的罗马世界和崇尚理性的希腊世界相遇的一个象征。

波利比阿认为,国家的政体决定了这一民族的特质,影响到国家决策与一切事业的成败。他将国家的产生与政体的更替视为一个合乎自然规律的过程,其中所有的正常政体都以特定的方式蜕变为变态政体,直到一个政治衰败的顶点。他把六种政体描述为一个前后相继依次蜕变和更替的过程,即君主政体—暴君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暴民政体。每种政体的蜕变,都表现为统治者道德的败坏。他通过这些阐述,使政治家了解某种政体之所以产生的原因,预测它以后的成长、兴盛、衰落与灭亡,并且力求改善自己国家的政治体制,做出明智的、切合实际的政治决定。“波利比阿与前人的不同之处,在于他更为主张优良政体须依据被统治者的同意以及统治者智慧与善良的治理。他认为王政的起源不仅在于人民需要依赖一个最强有力的人,而且在于他们相信国王能够给予每个人以所应得的份额;人民的服从不再是出于畏惧权力,而是赞同国王的判断,合力拥护这种统治方式。”[44]

波利比阿认为,制约与平衡是罗马共和国的机构特征。罗马人的高明之处就在于使执政官、元老院和民众的权力实现相互制约与均衡。三种因素中任何一个企图打破与其他部分的平衡,追求至高无上的或者优势的权位,都会遭到另外两种力量的抵制。

具体而言,执政官需要得到人民和元老院的支持,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元老院可以表彰或贬损执政官。战争的根本决定权在人民手中。元老院必须在公共事务中尊重人民的意愿。没有人民的授权,它不能调查最严重的反对国家的罪行和实施死刑。涉及元老们自身的利益、荣誉和权力的提案,要由人民表决通过或拒绝。同样,人民必须对元老院表现谦卑和顺从,在公私事务方面尊重元老院成员。在社会经济生活的众多事务中,人民受元老院的摆布和支配,它可以向他们施以恩惠或使其受到损害。而且单个公民在执政官权力支配之下的时候,也不愿去反对执政官的计划。

波利比阿使用混合政体概念包括两层意义:一是社会各种集团力量之间的混合与平衡;二是各种不同性质的政治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事实上,他除了谈到三种因素的制约平衡外,制约平衡原则也渗入共和机构各个部分。一种显得过大的权力在另一方面采取措施予以抵消,另一种过大的权力则限定其行使的时间和地域。增加一种权力以补救或限制另一种权力,分割一些权力以防止其过于集中等。他意在实现一种完善的制约与平衡机构。

古代人还没有现代的分权观念。罗马政体中,行政、司法、军事、宗教权力往往混合在一起,同一机构和官职可以兼有这几种权力中的某些部分。波利比阿所说的“三种要素”与后来的“三权”内容不同。但却与近代分权学说的发展有直接的关系。体现于罗马政治体制中的制约与平衡思想经过波利比阿的提炼和总结,后来又经过西塞罗的有力阐发,成为西方政治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2.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公元前106—前43年)

在西塞罗的著作中,罗马共和精神第一次获得了系统的理论形态。在《论共和国》中,西塞罗为国家下了一个流传千古的定义:“国家是人民的事务。人民不是偶然汇集一处的人群,而是为数众多的人们依据公认的法律和共同的利益聚合起来的共同体。”[45] 这个定义包含的主要思想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国家是人民的事务。人民应该包括罗马公民以及不享有公民权利的自由人。西塞罗强调国家的整体利益至高无上,赞美公民对国家承担的责任,同时又主张法律确认公民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保护私有财产。西方学者十分重视“人民的事务”这个术语在国家概念发展史上的地位,认为是它取代了古代希腊人狭隘的城邦概念,把一个不断扩张的、由法律维系起来的、囊括不同民族、不同身份人们的共和国意识注入人们的观念中。

第二,权利与利益意识。当代西方学者十分重视西塞罗有关私有财产权的主张。实际上,把他的思想放到当时罗马国家的社会背景下,就可以知道他这样做既有利于元老贵族的利益,也有利于同一部分人极力维护的共和国体制。西塞罗明确指出,建立立宪国家和自治政府的主要目的,就在于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因为,人们聚居在一起而形成社会,寻求城市的保护,就是希望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略。[46]

西塞罗事实上谈到了三种不同的政体形式。王政、贵族制、民主制。他依次评价了各种政体的优缺点。王政的长处是国王关心自己的臣民,其缺点是多数人被排除在公共立法和协议之外。贵族制的优点是人民推选德性和智慧方面最优秀的人进行统治,较为软弱的人也乐于听命于最优秀的人。贵族制的缺点是民众不能享受自由,没有参与任何公共协议的权力的可能。民主制的民众的权力无比强大,因为民众有权制定法律,进行审判、决定战争、和平、缔约,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财富的主人;同时,人人平等地享有自由的权利,而使彼此协调一致,使一切于自己的安全、自由相适应。民主制的缺点是不存在任何地位等级,一切都按照人民的意愿进行,本身是不公平的。

由于这三种单一政体都不可靠,西塞罗提出第四种体制,它由这三种国家体制适当地混合而成。其特点在于包括卓越的王政因素,把一些事情托付给显贵的权威,把另一些事情留给民众们协商和决定。这就是西塞罗所主张的混合政体。这种体制的优点首先是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其次是具有稳定性。[47] 西塞罗把混合政体看作制度上的保障。

西塞罗指出,自然法对于人类是普遍适用的。但是,自然法是善良的人在内心里遵守的行为准则,坏人却可以对它置之不理。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学说借助于西塞罗的个人声望被罗马帝国时代的法学家普遍接受,并对罗马法的改革发挥了重要的影响。接着,它又被基督教的神学家纳入其神学体系,成为整个中世纪法学的基石之一。

西塞罗关于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与自然法思想联系在一起的。在他看来,既然人类都同等地受自然法的支配,他们之间就应该是平等的。既然自然法是联系人类整体的共同纽带,所有的人都应该是一个世界国家的成员。由于所有的人都是同一个世界国家这个人类大家庭的成员,所以,每个人都应该享有作为人类一分子的尊严。他在伟大的人类集体之内,而不是在它之外。这个集体中每个人应该彼此互相尊重各自的人格。即使是奴隶,也不应该视为会说话的工具,而应将其视为一个终生受雇于人的劳动者。

西塞罗的这种自然平等思想标志着西方思想史上人的观念的一个重要变革,也是西方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的转折。从西塞罗起,政治哲学开始成为所有人的政治哲学。

(六)帝国时代:政治和法律的遗传基因

1.政治的遗传基因

纵观西方国家形态史,有一个统一的帝国时代,即希腊化帝国与罗马帝国。希腊化帝国存续时间不长,后来又被罗马帝国吞并。所以,帝国时代主要是罗马帝国时代。

奥古斯都建立的是具有西方特色的专制制度。它是出于特殊形势的需要而不是自然形成的。它的臣民是堕落的,也是难以驾驭的,但不是消极懦弱的。所以专制统治必须从共和传统和人民的同意中为自己寻找权力依据,尽可能通过共和体制的外壳行使专制权力。

在奥古斯都时代,罗马已经是一个庞大的世界帝国。罗马的各行省具有各种各样的体制、法律、生活方式、宗教、习惯和文化传统。奥古斯都一方面致力于行省罗马化的工作,另一方面对各地区、民族、部落、城市原有的体制、风习则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他只要求各行省之间能够和睦相处,为国家提供必要的赋税和军队。各行省在此前提下保持一定程度的自治和多样化制度,中央政府在其他方面尽可能尊重当代的传统,不予干涉,不强求划一。

城市则享有比行省更广泛的自治权。公民权的扩大意味着城市普遍获得自治权。城市自治制度是城邦制度的残余,它减轻了中央政府的行政负担,造成了基层行政单位积极、活跃和多样化局面,部分地保留了公民的民主生活。

罗马帝国横亘西方历史五个世纪,给西方政治传统带来了一些新的成分。

第一,在帝国时期,实现了由狭隘的公民国家向普遍的全体自由臣民国家的转变,并相应地带来关于人的观念的巨大变革,这是向近代全体公民的国家过渡的前提。第二,帝国首次获得了在一个庞大国家里实行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的经验,并创立了一系列新的体制。例如,权力分离的原则和官僚体制的建立。第三,帝国实现了由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向由元首“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转变,创立了西方式的个人专制体制。罗马帝国的专制并没有像中国的皇权那样形成一个连绵深远的根脉,以致它因由悠久的传统而具有天然合法性,使人根本不去思考它的根据和来源。罗马帝国的专制只是一种需要,几百年的专制并没有培养起臣民的忠君道德,也没有形成完整的被普遍接受的专制主义理论。皇权作为共和精神的变异的生命体内就潜隐顽强的共和精神的遗传基因,在适当的条件下,这种基因就会显现出来,为自己制造新的生命形态。第四,罗马帝国的霸业和罗马皇帝的权势,都达到了西方历史上的顶峰,它们成为刺激西方人野心与征服欲的精神力量。

2.法律的遗传基因

罗马法是罗马人最辉煌的成就,是罗马文明对西方乃至全人类最值得称道的贡献。罗马法以私法为主体,其精华和影响最大的部分也是私法部分。私法本身构成法律传统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政治传统的组成部分。罗马私法包含着权利观念,以权利为法的基础。

“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而“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48] 法由一般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转向保障个人权利,这是罗马法的一大特色。后世的西方人将罗马私法中广泛应用的“权利”概念引申到公法领域。

权利概念提供了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崭新的角度和尺度。权利具体规定了团体和个人应得的内容,它为团体和个人的利益划定一个界限,设置一道屏障,使它所承认的利益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特征。权利侧重于个人或团体利益的保护,强调个人和他人的区分,还使每个人为自己筑起了围墙。所以,权利概念本身就天生注定带着个人主义的印记。

权利概念在近现代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是古典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石。人们常说西方文化是“个人本位”的文化。这种“个人本位”是通过权利概念集中反映出来的。西方政治文化的优势和“基因缺陷”都包含于权利观念中。但是,罗马法中的权利还不是人权。人权学说以抽象的人的概念为基础,抹去人之间所有具体差别,把人仅仅作为人来对待;它关于人的观念是纯粹个人主义的。

但是,罗马法中的权利还不包括人人平等的内涵。在罗马法中,人具有不同身份和等级地位,享受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罗马法上的权利的突出特征不是普遍平等而是不平等。它只承认在平等人中的平等,而不平等的人之间是严格的不平等。不过,罗马法已经将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纳入法律体系,规定了权利向人权发展的方向。罗马法的权利已相当接近近代人权。起初,罗马法上的权利是有差别的权利。它把人区分为各种身份,不同身份的人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学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罗马法逐渐被人道主义和平等主义的因素所渗透而发生嬗变。这种嬗变使罗马法愈趋开明、人道和平等。


[1][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8页。

[2][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页。

[3][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1页。

[4]启良:《西方自由主义传统》,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

[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59页。

[6][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74页。

[7][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130页。

[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8—119页。

[9][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58—66页。

[10][英]波普:《开放社会及其敌人》,陆衡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6页。

[11][德]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上),李天然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7页。

[12][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36页。

[1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04页。

[1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页。

[1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9页。

[1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1页。

[1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9页。

[1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6页。

[1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8页。

[2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99页。

[2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76页。

[2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69页。

[2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5页。

[2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5页。

[2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8页。

[26]参见G.A.阿尔蒙德、S.维巴《公民文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4—16页;杰克·普拉诺《政治学分析词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1页;《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50页;徐大同主编《20世纪西方政治思潮》,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72页。

[27][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贡斯当政治论文选》,阎克文、刘满贵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6页。

[28]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4页。

[29][古希腊]希罗多德:《历史》,王敦书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682页。

[30][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贡斯当政治论文选》,阎克文、刘满贵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6—27页。

[31][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贡斯当政治论文选》,阎克文、刘满贵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3页。

[3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9页。

[33][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135页。

[34][美]斯东:《苏格拉底的审判》,董乐山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61页。

[35][美]斯东:《苏格拉底的审判》,董乐山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29页。

[36][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239页。

[37]王乐理:《西方政治思想史》(第一卷),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54页。

[38]参见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8—220页。

[39]王乐理:《西方政治思想史》(第一卷),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57页。

[40]参见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7—259页。

[41]参见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63—264页。

[4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152页。

[43][法]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婉玲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50页。

[44]王乐理:《西方政治思想史》(第一卷),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89页。

[45][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盛葵阳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06—207页。

[46]参见王乐理《西方政治思想史》(第一卷),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28—429页。

[47]参见王乐理《西方政治思想史》(第一卷),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32页。

[48][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