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结语和讨论

在中国历史和现代社会的多数时期,人口迁移不是人口简单的空间位移。它涉及个体对社会义务的履行,官方对民众行为的控制,区域和城乡人口分布的调整等问题。就总体而言,政府试图将人口迁移行为和已经迁移人口纳入其管理体系之中,并且官方作为人口迁移的组织管理和主导者,限制民众自发迁移行为。为此不同时期政府制定多种政策和法律性制度,规范和引导人口迁移行为。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民众为改变生存环境,寻求新的工作机会,往往设法冲破或不顾及官方的限制性制度藩篱,有的以消极态度对待政府组织的迁移,难免与政策要求发生碰撞。政府或者收紧控制政策,或者做出适当让步。这些可谓中国古今制度与人口迁移关系的基本表现。

(一)中国的人口迁移制度特征

1.近代之前

近代之前的中国社会,绝大多数人以农耕为生,并世代居住在农村。人口迁移表现为民众从一个农业区域移至另一个农业区域,或者从一个成熟的农作区迁移至尚未垦殖或已垦殖但又荒芜的地区。隋唐之前,由于内地人口压力尚不显著,民众远距离谋生性迁移还不多见,而多是因外敌侵入,或因内乱,为避难而远徙,非政府力量所能控制。由政府组织的迁移多以政治、军事和救济性迁移为主。其中军事迁移包括移民实边等,对边疆巩固具有积极作用。政治性迁移则多为将反对派力量迁移至便于控制区域,使其脱离可借助的人力、物力环境;另一种政治性迁移是移民实国都、充实国都及其周边地区,形成厚实的人力拱卫屏障,既可供应京城庞大的贵族群体、百官及其眷属消费所需,又可积聚必要的防御性人力资源。这种政治性迁移在宋元之后,特别明清时期仍在采用。而军事性迁移政策也不时采用。清朝初期为防止民众与台湾抗清势力相互联络,于东南沿海实行“迁海”政策,直至收复台湾后才取消。雍乾之后,在新疆实施移民屯田之政,有效地稳定了清政府对西北边疆的统治基础。

宋元以后,特别是明清时期,由于内地农耕成熟区人口压力增大,民众谋生性迁移增多。而出于治安考虑,政府对民众垦荒性迁移多持抑制态度。如明朝对荆襄地区流民的驱逐曾经激起大规模流民起义,官府出兵镇压或驱逐,持续多年。但其效果不好,政府最终不得不做出妥协,在当地设置府县进行管理。清廷则禁止内地民众前往关外垦殖,限制向台湾移民。在东北,若违禁迁移者达到一定规模,政府难以驱逐,则做出让步,认可其迁移事实,纳入当地户籍管理系统。政策具有“罚不责众”特征。

值得一提的是,近代之前,在每次改朝换代初期,百废待兴,战乱集中之地民众死、散殆尽,土地荒芜。这时,政府多能采取宽松的人口迁移政策,并且鼓励土地紧缺地区民众前去垦荒,予以一定年限的赋税减免。清朝政府不仅在初期,而且至雍正和乾隆时期仍鼓励民众前往四川等地开垦荒地。

2.近代之后至民国时期

近代以来,中国社会与近代之前的最大差异是工商业城市开始兴起。农业人口向城镇迁移、进入近代工厂等新兴产业就业增多。当然,传统的农业领域内垦荒迁移仍在继续。总体来看,这一时期,政府对人口迁移的限制相对较少。政府所形成的户籍法规并不排斥民众迁移。应该说,该时期人口自由迁移的特征比较突出。

3.当代

中国1949年以后的迁移制度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1)农村人口的迁移流动制度

就1949年以来而言,对农村人口具有吸引力的迁移主要是非农迁移,表现为向城镇迁移流动。政策的导向则分三个主要阶段。

20世纪50年代初期,由于大量工业项目兴建,城镇发展迅速,对农业劳动力有需求,政府采取的是相对宽松的迁移制度。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招收工作人员,没有严格的户籍、粮食关系限制。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出台是迁移制度由“自由”变为“控制”的转折点。但民众在城市内部、农村内部迁移,甚至城市向农村迁移,没有限制。控制重点是农村向城市迁移,实行迁入地准入制度:只有被正式招工或被中专以上学校录取者才能办理户籍“农转非”手续。这一制度实行的结果是,大大限制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迁移流动,而且造成了大量被录用的来自农村的劳动者夫妇城乡两地分居。

20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后,劳动生产率提高,有限的耕地已不能消化农民的剩余劳动,向非农领域转移为大势所趋。而沿海地区在对外开放中涌现出大批用工制度灵活的独资、合资企业和乡镇企业,内地中青年劳动力纷纷前往,启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之帆。随后,城镇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加快,对农村劳动力需求旺盛。更重要的是,城镇服务业打破国有、集体企业垄断局面,允许农民前来从事个体经营。中国人口出现了空前的谋生性流动热潮。不过,严格来讲,这些走出家乡、进城务工者尚不能称之为迁移。户籍制度是制约这类迁移的主要障碍。可以说,中国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对农村户籍人口实行的是允许流动、限制迁移的制度。不过务工经商农民向集镇和小城市迁移逐渐放开。

(2)城市人口的迁移制度

中国1949年之后对城市户籍人口迁移政策表现出很强的逆城市化特征,它体现在两个方面。

甲、20世纪60年代初期至70年代以压缩城市人口到农村为特征的迁移制度。

60年代初期为压缩城镇人口,大批在城市落户时间较短的职工家属被要求迁回原籍农村。

同时,因就业岗位有限,城市初、高中毕业生被鼓励向农村或边疆生产建设兵团迁移落户,参加农耕活动。这一逆城市化迁移在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期达到高潮。

需要指出,城镇知识青年向边疆农场、内地农村迁移落户与当时城市就业紧张、政府控制下的商品粮供应能力不足有关。这种逆城市化人口迁移战略是典型的政府主导、民众被动型迁移,难为迁移者所认可,返回父母所在城市,在工厂和事业单位就业是其追求。当一部分人被以招工、招生(大中专恢复办学并实行从工农兵中推荐入学)或征兵等形式离开农村、农场的时候,其他人回城的愿望也会被激起,并努力付诸实施。一旦城市经济稍微好转,他们以不同形式向政府施加压力,消极的如长期居城不归,积极的如上访申诉等。最终这一政策在80年代初期被停止执行,返城知青或被安置工作,或自谋职业。知识青年从城镇迁至农村、农场,并没有带来农村、农业的实质发展,只是在短期内缓解了城镇劳动年龄人口的就业压力。在当时僵化的就业体制和计划经济环境中,它也许是政府不得不采取的政策。或者说,它是20世纪60年代初期压缩城市人口政策的延续。

乙、20世纪50—70年代为调整工业布局,将沿海城市工业企业向内地和中西部地区疏散,工人、科研人员及其家眷是迁移的主体。

1949年后,为改变内地工业不发达局面,大批沿海或发达地区工厂内迁、或部分内迁;还有,发达地区工厂业务骨干被调至新建企业,这形成具有较大规模的非农业人口迁移。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为应对可能的对外战争,保护军工实力,中央政府所实行的“三线”建设是工业布局的又一次大调整,相应地带动了沿海地区人口向中西部地区的迁移。

这一迁移制度在中国工业布局调整和促进内地城镇发展中起到了作用。但不能否认,其中的“三线”建设是对生产效率的牺牲,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其负面作用在20世纪80年代逐渐显现。

(3)城乡人口向边疆迁移

1949年后的边疆建设力度加大,政府一方面在20世纪50年代将一部分解放、守卫边疆地区的军队整建制转变为以生产建设为主的半军半民组织,同时动员内地城乡民众前往。其中城市主要是初、高中知识青年,农村则为人口稠密区民众。而且50年代和60年代初期内地迁往边疆的人口多沉淀下来,成为永久性居民,是比较成功的实边之策,为传统时代所不及。

总的来看,无论传统时代还是当代,人口迁移有很强的政府主导性质。政府将人口空间变动作为其实现政治、军事和经济目标的重要手段。民众为此付出了代价,是不得已的。传统时代通过创造耕作条件(给予种子、工具等)和赋税减免若干年来吸引和补偿被迁移者。而在当代,这种迁移则表现为国家和个人双重付出:国家付出财力,造成投资浪费;个人则要付出子女教育条件降低和生活环境恶化,乃至两地分居等代价。

(二)常态迁移制度

1.历史上的常态迁移

中国历史上大的迁移实际上有两种:一是政府主导的迁移,像政治性迁移、军事性迁移、救济性迁移等都是如此;二是逃难、避乱性迁移,是民众自发性迁移。前一种迁移是政策的产物,后一种迁移则与政策无关,甚至可以说是制度无效(政府统治秩序瓦解,无力为民众提供保护)后的产物。那么,在这两者之外,还有常态性迁移。

近代之前,尽管在统治秩序稳定之后政府限制民众离乡迁移,但百姓正常的谋生性迁移,如出外经商、为人做佣工或佃耕等,政府并不禁止,只是要求将其纳入流入地管理体系中(如村社、保甲等),过若干年后(如清代为二十年)则可视为正式户籍人口,承担当地居民应尽义务并享受固定住户的权利(如子弟有资格进学和参加科举考试)。

不过,近代以前,政府对人口的自由迁移政策呈现出这样的特征:初期鼓励、中期控制和后期失控。所谓初期鼓励是指:为了稳定政治基础,恢复生产,培植税源,政府不遗余力地组织民众迁移。一当政权得到稳固,人口分布的大势基本确立,政府所关心的是赋税的征收和徭役的征派,而这都需要有一个被束缚于制度体系内的户籍人口群体来承担。民众的迁移流动是对该体系的最大破坏,所以,此时政府的政策则转为控制。在王朝的中期,禁止民众脱逃户口、远走他乡成为政策的主流。到了王朝晚期,由于社会矛盾激化,政府腐败加剧,赋役沉重。定居人口不堪重负,纷纷逃离家乡,成为流民。他们往往遁入深山老林开垦荒地,在政府管理体制之外生存。明代中后期川、楚、陕交界地区就汇聚了大批流民。政府试图驱赶,形成与流民的巨大冲突。

2.1949年后的常态迁移

1949年以后,由农村向城市的常态性迁移有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58年的相对自由迁移,1958年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控制迁移和改革开放后适度放开的迁移。但要注意,即使是控制迁移阶段,乡城之间并非有一道制度性藩篱屏蔽住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农村子弟考上大中专学校可以办理迁移手续;农民子弟在部队提干后,其在农村的家属可随军成为非农业人口,若转业则可进入城镇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作。当然,对农村人口来说,获得这种机会的概率是比较小的。改革开放之后,政策的最大变化是,夫妻分居城乡两地者,特别是农村的家属被允许迁移进城。

1949年后城市内部的常态迁移限制较少,但由小城镇迁往中等或大城市,地方城市迁往三个直辖市者则受到较多限制。

常态迁移受限制的原因有多种:一是农业劳动生产率低,政府从中征购的粮食等生活用品有限,城市人口增速快则会导致供应紧张,乃至短缺,故而限制。这应该是20世纪60和70年代抑制乡城迁移的主要理由。二是城市工商业被纳入国家严格的计划之中,发展潜力有限,所能提供的工作岗位难以满足城市新增劳动力的需求,农村劳动力迁移进来,就业无法解决。这与第一项原因一样,主要表现在20世纪60—70年代。三是城乡社会保障体制和水平有差异。在计划经济时代,城市人口的社会保障体制与就业制度相联系,有就业就能获得相应保障。无正规就业者则不能享受退休金等待遇,而主要由配偶和子女提供生活费用。90年代之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它主要由本地政府从财政费用中列支。若大批农业人口进入城市,又找不到工作岗位,城市地方政府的救助负担将会加重。不仅如此,不同地区的城市之间也有福利水平、教育资源、升学率等差异,对利益的追逐也会促使居民迁移意愿产生。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就业、保障水平、发展机会、生存环境的差异是常态迁移制度建立和维系的根本原因。

(三)迁移制度的变革方向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在深刻的转型之中,而与人口迁移有关的转型,是以农村人口占多数的社会变为以城镇人口为主导的社会,以农业就业为主转变为以工商业就业为主。虽然,一部分农民在当地就可以实现职业、身份的转化,不必踏上迁移之路。但不能不承认,当代的社会转型会引起多数农村人口居住地、就业地的变化。

迁移制度的变革在于适应这一社会转型的需要,减少人口迁移的障碍。当代人们已经形成共识,人口迁移的主要障碍是户籍制度。目前政府已基本允许农村人口向中小城市迁移,当然还有前提条件,如有住房,有稳定就业等。

迁移制度的变革基本趋向是迁移的束缚、限制性政策减少,直至完全取消。民众基于就业、收入和生存质量等选择居住地和迁徙地。

当然,现代社会因自然灾害、公共工程建设等所导致的迁移还会存在,仍需政府制定和维护相关规则。这种迁移制度应更多地体现为利益诱导和补偿,减少强制性。


[1]这一点也为传统时代人们所认可。根据《明史》,所言:朝廷所移民曰移徙,见《明史》卷77,食货志。

[2]《史记》卷3,殷本纪。

[3]《史记》卷3,殷本纪。

[4]《魏书》卷19中,列传。

[5]《魏书》卷7,高祖纪。

[6]《魏书》卷7,高祖纪。

[7]《明史》卷5,成祖纪。

[8]《明史》卷5,成祖纪。

[9]《明史》卷5,成祖纪。

[10]《明史》卷5,成祖纪。

[11]《明史》卷5,成祖纪。

[12]《明史》卷5,成祖纪。

[13]顾起元:《客座赘语》卷2,南京出版社2009年版,第57页。

[14]顾起元:《客座赘语》卷2,南京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15]《清史稿》卷130,兵。

[16]韩光辉:《北京历史人口地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3页。

[17]《清世祖实录》卷40。

[18]《后汉书》卷72,董卓传。

[19]《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20]《魏书》卷110,食货。

[21]《唐会要》卷84,移户。

[22]《明史》卷77,食货。

[23]《明史》卷77,食货。

[24]顾起元:《客座赘语》卷2,南京出版社2009年版,第57页。

[25]《明史》卷77,食货。

[26]《大明会典》卷19,户口。

[27]《大明会典》卷19,户口。

[28]《资治通鉴》卷120,汉纪。

[29]《唐会要》卷84,移户。

[30]《大明会典》卷19,户口。

[31]《大明会典》卷20,户口。

[32]《大明会典》卷19,户口。

[33]刘献廷:《广阳杂记》卷1。

[34]姚文燮:《圈占记》,见贺长龄等编《清经世文编》卷31。

[35]《清史稿》卷120,食货。

[36]《清世宗实录》卷30。

[37]《册府元龟》卷486,邦计部,户籍迁徙。

[38]《史记》卷4,周本纪。

[39]《史记》卷4,周本纪。

[40]孙楷:《秦会要》卷16,民政。

[41]《秦会要》卷16,民政。

[42]《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43]《华阳国志》卷8,大同志。

[44]《三国志•魏书》卷4,陈留王纪。

[45]徐天麟:《西汉会要》卷46,民政,风俗。

[46]《册府元龟》卷486,邦计部,户籍迁徙。

[47]《册府元龟》卷486,邦计部,户籍迁徙。

[48]《汉书》卷10,成帝纪。

[49]《史记》卷11,景帝纪。

[50]《汉书》卷7,昭帝纪。

[51]《汉书》卷7,昭帝纪。

[52]《汉书》卷9,元帝纪。

[53]《汉书》卷10,成帝纪。

[54]《荀子•儒効》。

[55]《左传•隐公八年》。

[56]《清史稿》卷120,食货。

[5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九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134页。

[58]《史记》卷110,匈奴列传。

[59]《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60]《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61]《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62]《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63]《秦会要》卷16,民政。

[64]《秦会要》卷16,民政。

[65]《秦会要》卷16,民政。

[66]《秦会要》卷16,民政。

[67]《资治通鉴》卷15,汉纪。

[68]《史记》卷30,平准书。

[69]《汉书》卷28,地理。

[70]《册府元龟》卷486,邦计部,户籍迁徙。

[71]《后汉书》卷1下,光武帝纪。

[72]《文献通考》卷10,户口。

[73]《通典》卷1,食货。

[74]《后汉书》卷2,明帝纪。

[75]《后汉书》卷2,明帝纪。

[76]《后汉书》卷2,明帝纪。

[77]《后汉书》卷5,安帝纪。

[78]《后汉书》卷6,冲帝纪。

[79]《后汉书》卷7,桓帝纪。

[80]《隋书》卷24,食货。

[81]《隋书》卷24,食货。

[82]《旧唐书》卷109,黑齿常之传。

[83]《旧唐书》卷85下,姜师度传。

[84]《新唐书》卷53,食货。

[85]《新唐书》卷53,食货。

[86]《唐会要》卷84,移户。

[87]《宋史》卷176,食货。

[88]《宋史》卷176,食货。

[89]《宋史》卷176,食货。

[90]《明史》卷77,食货。

[91]《明史》卷77,食货。

[92]宣统《楚雄县志》卷2,风俗。

[93]宣统《楚雄县志》卷2,风俗。

[94]傅玉书:《桑梓述闻》卷3。

[95]《清朝通典》卷4,食货。

[96]《清高宗实录》卷757。

[97]《清朝通典》卷4,食货。

[98]《清高宗实录》卷193。

[99]《清高宗实录》卷770。

[100]《清高宗实录》卷742。

[101]《清高宗实录》卷1083。

[102]李洁、徐黎丽:《试论1949年以后新疆汉族移民的类型与功效》,《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103]国务院法制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四册,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221页。

[104]李洁、徐黎丽:《试论1949年以后新疆汉族移民的类型与功效》,《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105]《山西政报》1964年第12期。

[106]李洁、徐黎丽:《试论1949年以后新疆汉族移民的类型与功效》,《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107]《史记》卷89,张耳、陈余传。

[108]《汉书》卷6,武帝纪。

[109]《通典》卷1,食货。

[110]《商君书•徕民》。

[111]《新唐书》卷51,食货。

[112]《新唐书》卷51,食货。

[113]《新唐书》卷51,食货。

[114]《宋会要辑稿》兵一六之七。

[115]《三国志》卷47,孙权传。

[116]《清圣祖实录》卷4。

[117]屈大均:《广东新语》卷2,迁海。

[118]《清圣祖实录》卷116。

[119]《通典》卷1,食货。

[120]《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121]《通典》卷1,食货。

[122]《通典》卷1,食货。

[123]《后汉书》卷3,章帝纪。

[124]《晋书》卷26,食货。

[125]《晋书》卷26,食货。

[126]《魏书》卷110,食货。

[127]《通典》卷2,食货。

[128]《隋书》卷24,食货。

[129]《隋书》卷24,食货。

[130]《唐律疏议》卷13,户婚。

[131]《新唐书》卷51,食货。

[132]《新唐书》卷51,食货。

[133]《宋史》卷426,循吏。

[134]《宋史》卷173,食货。

[135]《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七七。

[136]《明史》卷77,食货。

[137]《明太祖实录》卷250。

[138]《明太祖实录》卷181。

[139]《明史》卷77,食货。

[140]光绪《雄县乡土志》氏族第七。

[141]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5。

[142]光绪《菏泽乡土志》,氏族。

[143]光绪《平阳乡土志》,氏族。

[144]民国二十八年《新安县志》卷9,社会。

[145]民国二十二年《益阳县志》卷5,氏族。

[146]民国十五年《醴陵乡土志》,族姓。

[147]《明世宗实录》卷343。

[148]《明神宗实录》卷318。

[149]刘献廷:《广阳杂记》卷3。

[15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91,礼部、学校。

[15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91,礼部、学校。

[152]《清朝通典》卷1,食货。

[153]《清朝通典》卷1,食货。

[15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155]《清朝通典》卷1,食货。

[15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157]《清世宗实录》卷60。

[158]《清朝通典》卷1,食货。

[15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四册,档案出版社1998年版,第352页。

[160]《清朝通典》卷1,食货。

[16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三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89页。

[16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三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89页。

[163]路遇主编:《新中国人口五十年》(上),中国人口出版社2004年版,第517页。

[164]路遇主编:《新中国人口五十年》(上),中国人口出版社2004年版,第517页。

[165]路遇主编:《新中国人口五十年》(上),中国人口出版社2004年版,第521—522页。

[166]路遇主编:《新中国人口五十年》(上),中国人口出版社2004年版,第567—568页。

[167]《汉书》卷24下,食货。

[168]《汉书》卷24下,食货。

[169]《晋书》卷26,食货。

[170]《文献通考》卷2,田赋。

[171]《北史》卷3,魏本纪。

[172]《魏书》卷110,食货。

[173]《隋书》卷24,食货。

[174]《新唐书》卷51,食货。

[175]《宋史》卷5,太宗纪。

[17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6,仁宗。

[177]《元史》卷103,刑法。

[178]《明太宗实录》卷106。

[179]《大清律例》卷8,户律。

[180]《清世祖实录》卷84。

[181]《清高宗实录》卷208。

[182]《清高宗实录》卷1417。

[183]《清高宗实录》卷1440。

[184]《清仁宗实录》卷115。

[185]《大公报》1920年9月23日。

[186]《国民政府公报》第136册,台北成文出版社影印1972年版。

[187]《史记》卷68,商君列传。

[188]《通典》卷3,食货。

[189]《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190]《二年律令》,户律,见《张家山汉墓竹简》,第54页。

[191]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研究》,见陈锋、章健民主编《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论》,湖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04—105页。

[192]高敏:《秦汉的户籍制度》,《求索》1987年第1期。

[193]《魏书》卷110,食货。

[194]《新唐书》卷51,食货。

[195]《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

[19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20,仁宗。

[197]《大明会典》卷20,户口。

[198]《元典章》刑部卷13,典章51。

[199]《元史》卷105,刑法。

[200]《大明会典》卷19,户口。

[201]《吕坤全集》(中),第1046页。

[202]《大清律例》卷20,民律,关津。

[203]《清高宗实录》卷150。

[204]《清史稿》卷120,食货。

[205]《明太祖实录》卷70。

[206]《明太祖实录》卷139。

[207]《明太祖实录》卷159。

[208]《明世宗实录》卷442。

[209]《明熹宗实录》卷53。

[210]《清世宗实录》卷58。

[211]《清史稿》卷120,食货。

[21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21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214]《大清律例》卷20,兵律,关津。

[215]《大清律例》卷20,兵律,关津。

[216]《大清律例》卷20,兵律,关津。

[217]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218]《清仁宗实录》卷286。

[21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22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22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222]王跃生:《18世纪中后期中国人口数量变动研究》,《中国人口科学》1997年第4期。

[223]《清圣祖实录》卷91。

[224]《清高宗实录》卷102。

[225]《清高宗实录》卷115。

[226]刁书仁:《论乾隆朝清廷对东北的封禁政策》,《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6期。

[227]《清高宗实录》卷115。

[228]《清高宗实录》卷165。

[22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23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231]《清高宗实录》卷996。

[232]《清高宗实录》卷1028。

[233]《清高宗实录》卷1131。

[234]《清仁宗实录》卷201。

[23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236]《清高宗实录》卷150。

[237]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23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239]《清史稿》卷120,食货。

[240]《清高宗实录》卷1023。

[241]《清高宗实录》卷1131。

[242]《清高宗实录》卷195。

[243]《清高宗实录》卷209。

[244]《清高宗实录》卷1417。

[245]《清高宗实录》卷1440。

[246]《清仁宗实录》卷113。

[247]《清仁宗实录》卷115。

[248]《清高宗实录》卷115。

[249]《清高宗实录》卷137。

[25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251]《清高宗实录》卷1023。

[252]《清高宗实录》卷1440。

[25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254]《清仁宗实录》卷190。

[255]《清仁宗实录》卷196。

[256]《清仁宗实录》卷236。

[257]徐世昌等编纂:《东三省政略》卷7,财政。

[258]徐世昌等编纂:《东三省政略》卷7,财政。

[259]《宣统政纪》卷40。

[260]《清圣祖实录》卷277。

[261]《清世宗实录》卷61。

[262]《清世宗实录》卷61。

[263]《清高宗实录》卷100。

[26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26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266]《清高宗实录》卷265。

[267]《清高宗实录》卷292。

[26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269]《福康安等奏清查台湾酌筹善后事宜》,见《台案汇录》庚集卷二。

[270]《清高宗实录》卷322。

[271]《清高宗实录》卷1345。

[272]《清高宗实录》卷322。

[27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27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275]台北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三十三辑,1982年版,第682页。

[276]《清高宗实录》卷1345。

[277]《清德宗实录》卷3。

[278]李祖基:《论清代移民台湾之政策》,《历史研究》2001年第3期。

[279]《大清律例》卷20,兵律,关津。

[280]《清史稿》卷120,食货。

[281]《大清律例》卷20,兵律,关津。

[282]《大清律例》卷20,兵律,关津。

[283]《清朝通典》卷9,食货。

[284]《清史稿》卷120,食货。

[285]《清世宗实录》卷34。

[286]《清世宗实录》卷158。

[287]《清史稿》卷120,食货。

[288]《清史稿》卷120,食货。

[289]《清史稿》卷120,食货。

[29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291]《清史稿》卷120,食货。

[292]《清世宗实录》卷34。

[29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294]《清圣祖实录》卷250。

[295]《清圣祖实录》卷250。

[296]《清世宗实录》卷58。

[297]《清高宗实录》卷138。

[298]《清高宗实录》卷167。

[299]《清高宗实录》卷604。

[300]《清高宗实录》卷784。

[301]王士性:《广志绎》卷5,西南诸省。

[302]《清高宗实录》卷429。

[303]台湾故宫博物院:《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四辑,第461—462页。

[304]《清高宗实录》卷429。

[305]《清高宗实录》卷927。

[306]《清宣宗实录》卷428。

[307]戴逸主编:《简明清史》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19页。

[308]《清圣祖实录》卷250。

[309]《清世宗实录》卷53。

[31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311]《清高宗实录》卷1009。

[312]胡祗遹:《杂著》,见《紫山大全集》卷22。

[313]屈大均:《广东新语》卷2,迁海。

[314]屈大均:《广东新语》卷17,祖祠。

[315]康熙《婺源县志》卷2,风俗。

[316]光绪《泗水县志》卷9,风俗。

[317]光绪《东阳上璜王氏宗谱》卷1,修谱条例,涧溪小宗祠添载禁例四条。

[318]光绪《东阳上璜王氏宗谱》卷1,修谱条例,涧溪小宗祠添载禁例四条。

[319]《旧中国户籍法规史料》,第18页。

[320]《旧中国户籍法规史料》,第18页。

[321]《旧中国户籍法规史料》,第20页。

[322]王海光:《中国户籍制度现代化演进路径的历史考察(1908—1949)》,《安徽史学》2011年第5期。

[323]《旧中国户籍法规史料》,第27—28页。

[324]《旧中国户籍法规史料》,第28页。

[325]《旧中国户籍法规史料》,第153页。

[326]《六法全书》,第636页。

[327]《中国人口年鉴》(1985年),第79页。

[328]《中国人口年鉴》(1985年),第79页。

[329]《山西政报》1955年第8期。

[330]《山西政报》1955年第8期。

[331]《山西政报》1955年第8期。

[332]国务院法制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一册,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97—199页。

[3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年第11期。

[334]《中国人口年鉴》(1985年),第83页。

[335]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草案的说明》(1958年),见《中国人口年鉴》(1985年),第84页。

[336]《山西政报》1964年第12期。

[337]《山西政报》1964年第12期。

[338]国务院法制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汇编(1949—1994)》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79—81页。

[339]路遇主编:《新中国人口五十年》,中国人口出版社2005年版,第541—542页。

[340]《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前认真执行整顿户口工作的报告》(1980年10月22日),《湖南政报》1980年第11期。

[341]商业部办公厅编:《1949—1984年商业政策法规汇编》上,中国商业出版社1987年版,第198页。

[342]商业部办公厅编:《1949—1984年商业政策法规汇编》上,中国商业出版社1987年版,第205页。

[343]国家计划委员会条法办公室编:《重要经济法规资料选编(1977—1986)》,中国统计出版社1987年版,第1775页。

[344]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编:《户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汇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0—241页。

[345]《劳动工作》1980年第3期。

[346]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编:《户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汇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2—343页。

[347]湖南省劳动人事厅、公安厅、粮食局:《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农村家属户口问题的报告》,《湖南政报》1984年第4期。

[348]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照顾解决部分中小学公办教师和归侨、侨眷中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户口迁移到城镇问题的通知》,《江苏教育》1984年第19期。

[349]《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3 月3日),见孙陆军主编《中国涉老政策文件汇编》,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版,第104页。

[350]《劳动工作》1982年第1期。

[3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4年第26期。

[352]《中国商业年鉴1992》,商业政策法规,Ⅸ22-23。

[35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5年第26期。

[354]杨子慧主编:《中国历代人口统计资料研究》,第1553—15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