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宗教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们具有密切的关系。有人群的地方就有法律和宗教,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宗教为人提供心理慰藉,引导其对尘世的超越和对来世的向往。宗教和法律彼此渗透,相互影响,共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在各国法律发展史上,宗教都曾在孕育法律起源、推动法律演化、培养法律信仰、生成法律价值等方面产生过深刻、广泛的作用和影响。相应地,宗教在其形成、发展以及传播的过程中也被深深地打上了法律的烙印。人类社会早期的许多法律,被直接嫁接至宗教教义中,成为宗教形成的重要渊源之一;法律作为调控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不仅为宗教的适度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外部环境保障,它还是促进宗教不断演化嬗变,与其所处社会环境相适应的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力量。

隋唐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上升时期,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都空前繁荣。隋唐时期的法律,作为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反映,在我国法制史上有着重要地位。隋文帝即位不久,即下令修律,一部“刑网简要,疏而不失”[1]的《开皇律》为后世封建律法奠定了十二篇五百条的基本框架;“五刑”“十恶”“八议”制度以及“因时变法”“以轻代重”[2]的立法思想,都被唐律所继承和发展。因《唐律疏议》而传世的唐律,被公认为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它不仅对五代、两宋、元明清的法律产生了深远持久的影响,还超越国界,波及古代的朝鲜、日本、越南等亚洲诸国。隋唐时期也是我国佛教发展的鼎盛期,据傅奕估计,唐高祖武德年间有丁壮僧尼20多万,佛寺佛塔84000多处[3];玄宗时官方籍账记载的僧人数目是男僧75524人,女尼50576人,合计超过12万人[4];唐武宗会昌年间灭佛时,被强制还俗的僧尼多达26万[5],僧尼已经形成一股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和独立的社会阶层。唐代的寺院经济在前代发展的基础上更是进一步繁盛,“凡京畿上田美产,多归浮屠”[6],寺院不仅积聚了大量土地和依附劳动力,还拥有果园、手工作坊、店铺、水碾等资产。寺院雄厚的经济实力已达到可以和世俗政权相争的程度,从而成为皇权统治和社会安定的隐患,自然也成为政府关注的焦点。李唐王朝从建国之初,就开始从管理机构、出家制度、寺观籍账、寺院人口制度、寺院经济等多角度对佛教进行直接的管理和调控。这种管理和调控还上升到法律层面,催生了专门适用于僧尼、道士的宗教法《道僧格》,使佛教管理真正进入了依法治教时期。

研究隋唐时期佛教管理,不能忽视这一时期的法律对佛教的规范。隋《开皇律》将“毁坏佛像天尊”列入“十恶”重罪;唐《永徽律》赋予僧尼、道士法律特权;“断屠月”“十斋日”严禁执行死刑是对“春秋决狱”制度的补充;僧尼、道士不受“缘坐”制的株连;残尸罪为佛教丧葬习俗设定的特例等,都无不显示了隋唐时期佛教对传统文化的冲击和对法律的渗透。贞观十年,唐太宗命人“依附内律,参以金科”[7]制定了唐代的宗教法《道僧格》。《道僧格》源于北魏僧制,历经几朝的演变,在唐代以法律形式正式成为管理佛道教的宗教法。它的出现改变了魏晋南北朝以来国家对佛教的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的局面,也改变了之前“悉以内典”或“全依国法”引起的尴尬和矛盾,是我国古代政府宗教管理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

僧尼作为士农工商之外的独立法律主体在以等级宗法为特征的唐律中首次出现,其法定的身份和地位是怎样的?他们有什么样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政府如何依法对寺院、僧团进行全方位的控制与管理?宗教特别法《道僧格》的特别之处究竟是什么?它的出现和演变对佛教的发展起到什么作用?这些正是本书想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