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遗产视野下的“一带一路”
- 国家图书馆 中国圆明园学会
- 1491字
- 2024-11-01 18:26:52
第二讲:世界遗产对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
吕 舟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从18—19世纪欧洲一些国家对于考古遗址和纪念物的保护开始,到20世纪中期以后逐步形成一个国际潮流。这个潮流尽管存在着多样性的保护观念和原则,但在基本价值观和保护所要达到的目的方面依然形成了较为一致的共识。在文化遗产保护潮流的发展过程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世界遗产项目发挥了核心的作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世界遗产项目建立起了一个在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领域有效的国际治理机制。这一机制是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形成各国对于遗产价值和保护的共识,通过公约确定的专业咨询机构为遗产保护提供专业支持,缔约国政府则通过世界遗产委员会发表自身对遗产保护、遗产与当代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的看法,并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做出最终决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则通过作为世界遗产公约秘书处的世界遗产中心定期修订《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来调整和指引世界遗产的发展方向。从这一意义上看,世界遗产项目反映了国际遗产保护领域专业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反映了各缔约国的诉求,也反映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世界未来发展的预计。这样一种机制使得世界遗产成为今天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核心和样板,对世界各国的保护形成了巨大的影响。
中国现代文物保护观念始于20世纪初,1930年民国政府颁布《古物保存法》,1931年颁布《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由朱启钤创立的中国营造学社开始对古代建筑进行调查和研究,梁思成等先生基于对古代建筑的调查,提出了维修与修复的基本思想,这些思想构成了中国古代建筑保护的基础。20世纪50年代以后,中国逐步展开对重要古代建筑的保护修缮工作,包括永乐宫的搬迁、正定隆兴寺部分早期建筑的保护、赵州桥的保护等项目。这一时期在苏联战后历史建筑修复思潮的影响下,中国古代建筑的保护方面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的修复思想被进一步强化,成为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在经过60年代和70年代的发展后,中国文物保护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由于这一时期中国与外部世界的联系极为有限,这种情况造成了中国的文物保护(主要是历史建筑的保护)体系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成为两条并行发展的脉络。
这种并行的状态在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变化。由于中国在1978年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即对内改革,对外开放),与外部世界的接触迅速扩大,而外部世界也希望中国更多地参与和融入整个世界的发展过程当中。80年代,中国文物保护的一些重要事件和国际合作促进了中国文物保护体系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交集与碰撞。80年代初期设在罗马的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1向尚不是其成员国的中国提供人员培训,ICCROM的主任、英国文物保护专家B. M. 费尔顿爵士1982年到北京清华大学为清华大学与国家文物局合办的文物保护培训班讲授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原则。这一系列的培训使得当时一些重要的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宪章被介绍进入中国,如《威尼斯宪章》。
1985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成为这一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在1987年申请将北京故宫、长城、周口店猿人遗址、敦煌莫高窟、秦始皇陵、泰山等6处遗产地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并获得成功。198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派遣专家组对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了他们的建议。
1989年,意大利政府按照意大利文物保护中心实验室的模式签约建设设在西安的陕西文物保护与修复中心。
这一时期另一个最为重要的事件是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如果把这一文物保护法与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相对照,不难看出,二者在对保护对象价值的认知上是基本一致的。这也导致了中国在世界遗产的层面能够迅速地展开有效的工作。
一、关于《威尼斯宪章》的原则及在中国的讨论
《威尼斯宪章》作为现代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文件,它提出的保护原则对《世界遗产公约》中关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重要的影响。作为《世界遗产公约》规定的关于文化遗产评估方面的专业咨询机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很长一段时间中不仅接受《威尼斯宪章》作为它的第一部国际宪章,而且也在其相关的宪章和世界遗产(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强调了《威尼斯宪章》的原则。
在中国文物保护中始终存在一个问题,即是否恢复文物建筑始建时的原貌。从20世纪50年代直到90年代,很多文物保护领域的专家倾向于认为文物建筑始建时的面貌更能体现它所具有的价值,普遍认为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包括对建筑原貌充分、可靠的研究成果)应当恢复建筑始建时的面貌。一些专家提出恢复原状是文物保护的最高追求,保存现状则是最低要求2。在修缮经费极为有限、保护局限于加固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尚不突出,但当保护经费较为充裕时,修复便成为人们乐于选择的保护方法,修复后的建筑则往往较之修复之前在形式、特征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情况在80年代表现得越来越突出。针对这样的问题,部分学者在《威尼斯宪章》被介绍到中国之后,开始用《威尼斯宪章》的原则来评价文物建筑的复原问题。
支持《威尼斯宪章》的一方认为,文物保护是要保护文物所具有的历史见证价值,应当尽可能保护历史建筑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特征、面貌,应当避免改变这种面貌的复原。反对《威尼斯宪章》的一方认为,《威尼斯宪章》是欧洲以砖石建筑为主体的历史建筑保护中产生的原则,并不适用于中国以木结构建筑为主体的文物保护基本情况,木材作为一种易腐朽材料,无法像砖石材料那样进行保护。这些争议影响了中国历史建筑保护原则的形成,也影响了中国文物保护的发展。保护思想和实践中的这种分歧,导致了在相关的文物保护法规中采用了较为含混或折中的表达,如“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3。但这种含混和折中显然无助于真正解决历史建筑保护所面临的基本问题。
作为《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约国,从指导世界遗产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的角度,中国国家文物局更侧重把《威尼斯宪章》的原则与中国的文物保护体系相关联,形成一个既符合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基本原则,又体现中国已经形成的文物保护观念的保护体系,这就需要把以《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用中国的保护概念去加以阐述,并对文物建筑保护中的复原行为做出严格的限制。1997年,国家文物局与美国盖蒂保护研究所合作,组织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纲要”合作研究课题,成立了由中国文物研究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保护机构人员组成的课题组,盖蒂研究所专家则推荐了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参与课题研究。课题最终形成的成果被定名为《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并在2000年通过成果评审,由国家文物局推荐实施。《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序言清楚地对这一文件的目的做了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有效保护了一大批濒于毁坏的古迹的同时,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保护理论和指导原则,并由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在此基础上,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原则,特制定本《准则》。4”
如果把《准则》的内容与《威尼斯宪章》进行对照,可以更为清楚地看到这种关系。《准则》的第三章明确了文物古迹保护的十条原则,即:“必须原址保护”;“尽可能减少干预”; “定期实施日常保养”; “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按照保护要求使用保护技术”;“正确把握审美标准”;“必须保护文物环境”;“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 “考古发掘应注意保护实物遗存”;“预防灾害侵袭”。其中“必须原址保护”对应了《威尼斯宪章》第七项的内容:“一座文物建筑不可以从它所见证的历史和它所从产生的环境中分离出来”;“尽可能减少干预”对应了《威尼斯宪章》第十一、十三项的内容:“各时代加在一座文物建筑上的正当的东西都要尊重”,“不允许有所添加”;“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对应《威尼斯宪章》第三、十一项的内容:“保护和修复文物建筑,既要当作历史见证物,也要当作艺术作品来保护”,“各时代加在一座文物建筑上的正当的东西都要尊重”;“按照保护要求使用保护技术”对应《威尼斯宪章》第二、十项的内容:“必须利用有助于研究和保护建筑遗产的一切科学和技术来保护和修复文物建筑”,“当传统的技术不能解决问题时,可以利用任何现代的结构和保护技术来加固文物建筑,但这种技术应有充分的科学根据,并经实验证明其有效”;“正确把握审美标准”对应《威尼斯宪章》第九、十一、十二项的内容:“修复……它必须尊重原始资料和确凿的文献。它不能有丝毫臆测。任何一点不可避免的增添部分都必须跟原来的建筑外观明显地区别开来,并且要看得出是当代的东西”,“各时代加在一座文物建筑上的正当的东西都要尊重,因为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补足缺失的部分,必须保持整体的和谐一致,但在同时,又必须使补足的部分跟原来部分明显地区别,防止补足部分使原有的艺术和历史见证失去真实性”;“必须保护文物环境”对应《威尼斯宪章》第六项的内容:“保护一座文物建筑,意味着要适当地保护一个环境。任何地方,凡传统的环境还存在,就必须保护”;“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对应《威尼斯宪章》第十五项的内容:“预先就要禁止任何的重建。只允许把还存在的但已散开的部分重新组合起来”; “考古发掘应注意保护实物遗存”对应《威尼斯宪章》第十五项的内容:“遗址必须保存,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永久地保存建筑面貌和所发现的文物”。
针对中国文物保护中一直存在的“原状”和“现状”之争,《准则》在阐释部分,对什么是必须保护的现状和什么是可以修复的原状进行了明确的限定:
“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可以包括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两方面内容。
必须保存现状的对象有:
1.古遗址,特别是尚留有较多人类活动遗迹的地面遗存;
2.文物古迹群体的布局;
3.文物古迹群中不同时期有价值的各个单体;
4.文物古迹中不同时期有价值的各种构件和工艺手法;
5.独立和附属于建筑的艺术品的现存状态;
6.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后遗留下有研究价值的残损状态;
7.在重大历史事件中被损坏后有纪念价值的残损状态;
8.没有重大变化的历史环境。
可以恢复原状的对象有:
1.坍塌、掩埋、污损、荒芜以前的状态;
2.变形、错置、支撑以前的状态;
3.有实物遗存足以证明为原状的少量缺失部分;
4.虽无实物遗存,但经过科学考证和同期同类实物比较,可以确认为原状的少量缺失和改变过的构件;
5.经鉴别论证,去除后代修缮中无保留价值的部分,恢复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状态;
6.能够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历史环境。5”
显然,作为文物保护行业的指导性和规范性文件,《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反映了中国文物保护与以《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现代文物保护原则的融合。这一融合也成为中国主流文化遗产保护观念发展的基础。
二、关于“真实性”问题的讨论
真实性问题尽管在欧洲文化遗产保护中是一个极为古老的问题,但强调物质真实性的观念与东方哲学中强调变化、流动、相对性的观念相较而言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对于中国文物保护而言,“真实”的表述尽管存在于对古代建筑复原的评价中,但真实性作为评价标准的使用,同样也受到世界遗产的影响。1977年第一版《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明确提出“遗产应当经过设计、材料、工艺和地点环境方面真实性的检验;真实性不局限于原始的形式与结构,它还包含了在遗产艺术和历史价值形成过程中后来出现的改动和添加”6。1985年中国加入《世界遗产公约》后,1987年开始申报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尽管需要对遗产地的真实性进行评价,但除了普遍认为重建的项目不应列入申报名录之外,并未引起广泛和深入的讨论,甚至没有出现普遍的关注,对申报项目真实性的表述也大多流于形式。真正在中国引发关于真实性问题讨论的是在1994年应世界遗产委员会决议召开的关于对真实性标准进行回顾的奈良会议之后,特别是《奈良真实性文件》被介绍到中国之后。90年代后期展开的关于真实性的讨论事实上还是基于对《威尼斯宪章》层面的认识和理解,由于《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直到2005年才反映出《奈良真实性文件》中关于真实性的表述,这一时期在中国关于真实性问题的讨论也多侧重于物质存在的方面,并没有涉及《奈良真实性文件》讨论的更为广泛的整体文化的范畴。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关于“authenticity”的翻译上也出现了有趣的区别,官方渠道的翻译使用了“真实性”,而部分学者则提出追溯词源应当译为“原真性”。这造成了一些人在讨论这一问题时的望文生义,出现了所谓“四原”的原则。2005年,在一次古代建筑专家和匠师的会议上提出的《曲阜宣言》对“四原”的原则做了清晰的表达:“以木结构为主体的文物古建筑是由砖、瓦、石、木材以及其它材料,经历代能工巧匠精心设计,巧妙施工,潜心装饰,付诸心血和智慧而具有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的。因此,对于损坏了的文物古建筑,只要按照原型制、原材料、原结构、原工艺进行认真修复,科学复原,依然具有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按照‘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科学修复的古建筑不能被视为‘假古董’。”这是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它本身反映了中国传统的古代建筑修缮观念与现代文物保护观念的冲突,也造成了对某种程度的重建的鼓励。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关于真实性的讨论,增加了人们对物质遗存真实性问题的关注,也把对《威尼斯宪章》原则的认识,提升到一个理论的层面上去讨论。这无疑对中国整体的文物保护,特别是2004年以后从文物保护向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真实性问题讨论的延伸,2007年在北京召开的“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是一个重要的事件。2008年北京将主办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为迎接这一活动,北京举行了大规模的城市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其中也包括重要文物建筑,特别是故宫、天坛、颐和园等世界遗产的维修工程。这些保护工程引起了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关注,在2006年的大会决议中要求中国政府对这些工程的情况进行说明,并要求举办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国际会议对这些工程进行讨论。2007年的会议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
这一时期关于真实性的讨论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即在2005年版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已经将《奈良真实性文件》的内容全部纳入,强调了真实性包括“形式与设计、 材料与物质、用途与机能、传统与技术、区位与场合、精神与感情,以及其他内在或外在之因素”7。并在《奈良真实性文件》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语言及其他形式的非物质遗存”。这种表述实际上是强调了物质遗产保护与非物质遗产保护在世界遗产上的结合,强调了世界遗产已经从强调对物质遗存的保护向对作为整体的体现文化多样性的传统文化的保护。这种对于真实性的认识,在2007年北京召开的“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得到了进一步的讨论和在实践案例上的印证。在这次会议最后通过的“北京文件”中提出:“文物建筑与遗址本身作为信息来源具有根本的重要性,体现在诸如形式与设计、原料与材料、用途与功能、位置与环境,以及传统知识体系、口头传统与技艺、精神与情感等因素中。任何维修与修复的目的应是保持这些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完好无损。在可行的条件下,应对延续不断的传统做法予以应有的尊重”8,并强调“文化遗产的根本特征是源于人类创造力的多样性,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精神和思想丰富性的体现,也是人类遗产独特性的组成部分。因此,采取审慎的态度至关重要。修复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遗产资源的特性,并确保在保护和修复过程中保留其历史的和有形与无形的特征”9。“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是一次对以中国传统的木结构建筑保护方法为代表的东亚文物保护方式的回顾和反思,涉及从保护观念到保护技术各个层面的问题,促进了从真实性角度对保护,特别是保护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的思考。会议表达了在当代社会条件下,特别是在各种技术手段高度发展的条件下,要真正实现真实性的保护应当突出传统技术与当代技术的密切结合。在这次会议的基础上,2008年中国又专门召开了关于彩画保护的国际会议,讨论了古代建筑彩画在当代社会文化背景下和当代技术基础上的保护问题。
三、关于世界遗产类型发展的影响
2004年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在苏州召开,媒体大量且持续的报道,大量关于世界遗产的展览、出版物也引发了社会对于世界遗产的深度关注。同时中国文物保护界也认识到了文物保护与世界遗产中文化遗产的差异,特别是世界遗产的类型、申报世界遗产的方法、真实性与完整性的表述等方面都有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2006年开始由国家文物局主办、无锡市政府承办的每年一届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无锡论坛”对在世界遗产保护中出现的新的保护类型进行研讨,并将相关的保护观念、理论、方法介绍到中国。事实上,“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无锡论坛”也是中国从文物保护跨越到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标志。2006年第一届无锡论坛关注的主题是工业遗产的保护;2007年第二届无锡论坛的主题是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2008年第三届的主题是20世纪建筑遗产的保护;2009年第四届的主题是文化线路遗产的保护;2010年第五届的主题是文化景观的保护;2011年第六届的主题是运河遗产的保护;2012年第七届的主题则是关注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通过四十年来,世界遗产对于世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论坛的主题为:“世界遗产:可持续发展。”
无锡论坛关于遗产类型的讨论直接影响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例如2006年关于工业遗产保护的讨论,正值中国工业发展进入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阶段,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问题引发了一批拥有大量工业建筑的城市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被视为城市新的发展动力。从南方的广东,到北方的黑龙江,都把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作为一个城市发展的重要问题来讨论。出现了从青岛啤酒厂到无锡的面粉厂,从上海的屠宰场到沈阳的铸造厂等一批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的重要案例。对上海江南造船厂的保护促进了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对江南造船厂工业厂房在博览会中的利用,北京对“798”等50年代工业厂房的利用则激发和促进了中国当代艺术的快速发展。工业遗产的保护促进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对利用问题的关注和思考,由于国家体制,尽管在中国的文物保护法中提出了对文物合理利用的内容,但保护更强调政府的持续投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文物保护与社会需求脱节的问题,而工业遗产保护中出现的大批有效和合理利用的案例,无疑促进了中国文物保护对利用问题的进一步讨论,这一讨论在2013年达到高潮。
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在中国一直是一个困扰较多的问题,中国长期以来以国家和各地政府为主导的文物保护体系,强调保护的公共属性,习惯于通过收购等方式将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转变为博物馆或开放供公众游览的场所,但对于大量存在的乡土建筑遗产而言,这种方式显然是不适合的,如何在保护中充分考虑村民对使用的要求,如何兼顾保护与改善村民生活条件,如何促进乡村社会的发展,都是乡土建筑遗产保护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另外,乡土建筑遗产与整体的体现传统信仰和自然观的乡村环境,以及可持续的土地资源利用方式的关系等也都是保护中一直引发广泛争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本质上是文物保护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分野,大量有关实践案例的介绍活跃了对这些问题的讨论,促进了对保护与社会发展关系的思考,也促进了2015年修订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对相关问题表述的形成。
20世纪建筑遗产的保护促进了对保护技术和保护对象价值认识的讨论。对中国而言,长期以来一直悠久而持续的文化传统和历史,强调对古代建筑的保护,特别是古代木结构建筑的保护。尽管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就提及近现代建筑的保护问题,但所关注的对象大多是与中国近现代革命运动相关的所谓纪念建筑的保护问题,由于政治观念的影响,一些重要的反映新的建筑技术、审美趣味的建筑往往被归类为帝国主义侵略的产物或与某些大的资本财团相关的建筑而未能成为被保护的对象,一些地方政府因此出台了针对这类建筑的地方性保护措施,如划定“优秀近现代建筑”等措施。1990年北京市公布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时,将现由北京大学使用的“原燕京大学未名湖区”列入保护单位名单时就遭到了部分北大教师的强烈反对,以至于在2001年将同一区域的相同建筑列入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时的名称就被改为“未名湖燕园建筑群”。类似的争议在许多近现代建筑的保护中都一直存在。这一类型的保护对象在1996年之前一直被称为“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1996年公布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时,这一类型才被改为“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2008年无锡论坛中关于20世纪建筑遗产的讨论不仅从保护的角度讨论了20世纪建筑遗产的保护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介绍了关于中国近现代建筑史的研究情况,以及世界建筑史中关于20世纪建筑历史的研究,强调了从建筑艺术与技术的角度对20世纪建筑遗产价值的认识,同时也讨论了20世纪建筑遗产原有功能的延续对建筑保护的意义。这些讨论无论在对保护对象的价值认知还是保护、利用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本质上是从对对象的物质遗存的保护到对其体现的包括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在内的综合价值的保护,这种转变同样意味着从单一价值向复合价值认识的转变,从文物保护向文化遗产保护的转变,从单纯物质遗存的保护向保护与利用并重的转变。
2009年关于文化线路遗产的讨论,是在国家文物局推动丝绸之路申报世界遗产的背景下进行的。当时国家文物局已经委托专业机构对国际文化线路类型的遗产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同时是在对丝绸之路的核心价值进行了专题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其目的是促进沿线各地政府及参与丝绸之路申遗工作的机构和专家能够更清晰地认识文化线路遗产所体现的价值以及相关遗产要素遴选、申报、保护的方法和路径。论坛中还讨论了中国其他可能的文化线路问题。2009年无锡论坛关于文化线路遗产的讨论,以及2014年丝绸之路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对线路遗产的认识,促进了之后对于“蜀道”“茶马古道”“万里茶道”以及“长征文化线路”的讨论。由于文化线路引发的多地政府、专业机构协同关注和保护同一保护对象的情况,其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保护对象本身,而对于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调整都具有极为深刻的影响。
2010年无锡论坛关于文化景观的讨论标志着中国对文化遗产保护认识的重要跨越。这一讨论同样是在云南红河哈尼梯田已经进行了多年申报世界遗产的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同时也是五台山在2009年以文化景观的类型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杭州西湖准备2011年再次主动以文化景观的类型申报世界遗产的背景下展开的。会议厘清了文化景观的性质、类型和价值特征,对世界遗产名录中已有的文化景观项目进行了分析。这些讨论对于中国关于文化景观的保护具有重要的影响,在许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中开始关注到文化景观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在2010年国家文物局正式批准启动的对2000年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修订工作中,文化景观,特别是文化线路问题的讨论有力地支撑了对“文化价值”的认识和提炼,成为《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修订版最为重要的内容。
2011年无锡论坛关于运河遗产的讨论,也是在大运河申报世界遗产进入关键时期,并引发运河沿线各地及相关政府部门广泛关注的时间点上进行的。京杭大运河在2006年被以古建筑的类型列入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这是一个极为值得讨论的现象,它一方面反映了中国文化遗产(或文物保护)界对大运河整体保护的关注,另一方面则是对于其属性以及整体保护带来的困难的困惑。这种困惑同样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对于大运河作为世界遗产价值的判断和保护方法的制定。同样在委托研究机构完成的对大运河世界遗产价值的研究中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这种探讨在无锡论坛上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这种讨论又促进了对大运河这样一个特殊类型的“活态遗产”的认识,影响到了针对“活态遗产”原有功能价值的认识。
2012年无锡论坛关于世界遗产与可持续发展的讨论,事实上是已经积累了一段时间的关于文化遗产保护要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相结合的讨论的延续和扩展,这一讨论已经与教科文组织的中期战略,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世界遗产保护方向从对伟大艺术品、人类历史的重要见证向促进文化间对话、建设和平和减轻贫困的调整相一致。中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在这一时期从整体上已经汇入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主流,并在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12年,国家文物局调整了申报世界遗产的预备清单。考虑到各地对申报世界遗产的热情,国家文物局在预备清单申报的过程中提出了由地方提出申报文本和必要的保护管理规划,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秘书处对申报文本提出初步筛选,再组织专家对文本进行审查,并委派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提交考察报告,最终由专家委员会投票选出列入预备清单的项目。这一程序参照了世界遗产的正式申报程序,提高了预备清单项目的整体水平,也引发了各地政府对这一工作的重视。最终确定的预备清单反映了中国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预备清单中的项目包括:北京中轴线、大运河(已于2014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中国白酒老作坊、辽代木结构建筑、关圣文化建筑群、山陕古民居、阴山岩刻、辽上京和祖陵遗址、红山文化遗址、中国明清城墙、侵华日军731部队旧址、金上京遗址、扬州瘦西湖及盐商园林文化景观(已于2014年并入大运河项目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无锡惠山祠堂群、江南水乡古镇、丝绸之路(已于2014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海上丝绸之路、良渚遗址、青瓷窑遗址、闽浙木拱廊桥、鼓浪屿、三坊七巷、闽南红砖建筑、赣南围屋、明清皇家陵寝—潞简王墓、黄石矿冶工业遗址、土司遗址(已于2015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侗族村寨、南越国遗迹、灵渠、花山岩画文化景观(已于2016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白鹤梁题刻、钓鱼城遗址、蜀道—金牛道广元段、古蜀文明遗址、藏羌碉楼与村寨、苗族村寨、万山汞矿遗址、哈尼梯田(已于2013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普洱景迈山古茶园、芒康盐井古盐田、统万城、西夏陵、坎儿井、志莲净苑与南莲园池。这些项目在类型上具有多样性,在价值表达上也涉及历史、艺术、科学、文化、社会等多重内容。
世界遗产保护促进了对新的保护对象类型的认识,推动了遗产保护从历史向当代生活的扩展,推动了从艺术作品、历史见证向反映文化多样性的对象的扩展,也推动了从人类的建造物向被文化赋予特定内涵的自然环境的扩展。这种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2011年公布的第三次中国文物普查确定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超过了76万处(766722处),较之1980年代的第二次文物普查确定的数量增加了近两倍。
四、从艺术品及历史见证的保护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的文物保护一直以来强调的是对古代艺术品和重要历史见证物的保护。在文物保护的语境下,关于保护对象价值的表述强调了其所具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强调了这些价值所具有的史料价值,强调保护对象作为“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所具有的物证价值10。其中历史建筑更是“古代物质文化遗存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它首先是反映古代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各地区、各民族的建筑技术与建筑艺术发展水平。同时从一个侧面又反映了当时当地的文化、政治以及经济的部分状况。因而我们保护维修古代建筑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将它们作为研究历史科学,包括社会发展史、科学技术史以及建筑本身历史的重要实物凭证,就是习惯上所说的史证价值,也就是历史价值”11。历史建筑是“启发爱国热情和民族自信心的实物”12,“是研究历史(包括社会发展史、科学技术史、建筑发展史等)的实物例证”13,“是新建筑设计和新艺术创作的重要借鉴”14,“是人民文化、休息的好场所,是开展旅游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15。这种价值认识是对文物价值的普遍认识。在20世纪60—70年代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对保护对象价值的认识也同样表达了几乎完全一致的内容:“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古迹,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们古老的活的见证”16,“历史古迹的要领不仅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17。“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或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窟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18”这种价值认识观强调了对物的物质遗存及其所承载的历史信息的保护,这种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博物馆式的保护。
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文件中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基本集中于历史的记忆、作为个人或社区的文化自觉等方面19。90年代后期则开始强调要将遗产更充分地融入社区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当中,并强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启动的城市重建项目将历史遗产重新融入日常生活的努力,强调遗产对于旅游业的影响20。这种新的观念的形成,受到了1988年到1997年文化十年项目所取得的成果的影响,对于文化遗产保护所具有的意义和影响有了更为广泛和深入的认识。在2002—2007年的中期战略中,将文化遗产作为文化多样性的基本组成部分,把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到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当中21。
中国文物保护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就与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出现矛盾与冲突,地方政府往往希望最大化地开发不可移动文物作为旅游目的地,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回报,这种要求受到了文物保护界的强烈抵制。为了获取对于文物资源的控制,一些地方政府试图通过建立一些旅游管理公司来获得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和管理权,或者干脆将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管理权出让给企业。在这一过程中相继爆发了陕西省政府成立旅游集团试图控制陕西各处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包括世界遗产项目秦始皇陵,以及曲阜华侨城集团“水洗三孔”事件。这些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导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增加了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22”
在世界遗产保护的实践中,保护与生活之间关系的问题也始终是中国文物保护面临的基本问题。1997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丽江古城和平遥古城,2000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皖南古村落,以及2013年列入世界遗产的红河哈尼水稻梯田文化景观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对这些遗产地保护与发展问题的持续的思考和讨论,促进了各种观念的碰撞。
2005年福州乌塔周边违规建设问题引发了三坊七巷保护项目的开展,最终通过文物保护项目极大地促进了福州传统文化复兴和城市建设。国家文物局提出还文物以尊严,文物保护促进社会发展、促进城乡建设、促进人民生活水平改善等要求,通过增加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启动重大项目来使文化遗产保护获得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启动丝绸之路和大运河的申报世界遗产工作,这两个项目涉及了十几个省,引发了社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通过保护和环境整治使文化遗产成为城市的名片,从一个新的更为积极的角度促进了文化遗产对城市建设的积极影响。成都金沙考古遗址的保护和遗址博物馆的建设成为示范性项目,引发了许多城市的巨大兴趣,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特别是工业遗产利用与文化创意产业的结合、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都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反响。2013年国家文物局专门开展了文物合理利用的讨论,引入“活化”的概念,为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发挥了更为积极的作用。
考古遗址的保护,特别是古代城址或大型文化聚落遗址,长期以来一直是中国文化保护与城市建设存在冲突的问题,这些遗址往往在现代城市之下,面积巨大,与当代城市用地存在冲突。2004年前后,针对这些大型遗址与城市建设之间的矛盾,国家文物局提出编制大型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试图从规划的角度协调保护与城乡建设之间的关系。2012年在大遗址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要求,得到了地方政府的热烈响应,一些考古遗址公园成为城市中受到民众欢迎的新的公共空间。一些考古遗址公园也进入到中国的世界遗产名录或预备名录当中,例如大明宫考古遗址公园就作为丝绸之路的遗产构成要素,被列为世界遗产;而牛河梁、良渚、金沙、三星堆等考古遗址公园则被列入到申报世界遗产的预备名录当中。
尽管在概念上仍然存在着分歧和冲突,但总体上中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已经成为发展的方向。
五、从文物保护到文化遗产保护
中国的文物保护是基于对古代艺术品、古代建筑及考古遗址的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认知的保护,强调把保护对象作为一件博物馆的展品,尽可能地将对象凝固在一个最能反映其价值的瞬间。这一保护观念在中国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文物保护体系中被不断强调。20世纪80年代中国文物保护开始快速发展,其中两个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一个是1982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的建立,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名单;另一个则是由中国台湾《汉声》杂志资助的北京清华大学陈志华、楼庆西教授主持的中国大陆乡土建筑研究系列成果的出版。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标志着在中国开始从城市整体的角度关注历史文化的保护问题,并逐步形成了包括城市、街区、历史建筑三个层级的,不仅涉及重要标志性建筑、街区肌理,而且包括整个城市格局的新的保护体系,相关的管理由主管城市建设的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负责。这一新的由政府主导的保护体系又逐步扩展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乡土建筑的研究是中国建筑史学界较早开展的工作,“中国营造学社”20世纪40年代在四川李庄时期就开始了对乡土建筑的调查和研究,在《营造学社汇刊》中也有一系列的成果发表。50年代以后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历史研究所,以及一些建筑院校展开了针对不同地区民居建筑的研究,并形成了以《浙江民居》为代表的系列成果。但这种研究主要是侧重于类型学的研究,以记录和分析建筑特征、风格,促进新建筑设计中对传统建筑要素的借鉴和汲取为主要目的。陈志华、楼庆西教授的乡土建筑系列成果的意义在于他们不仅从建筑学的角度研究乡土建筑的结构、艺术特征,而且从社会学的角度,对乡土建筑的历史文化进行研究和阐述,不仅从民居建筑的角度研究建筑单体,而且从村落的角度,研究村落的整体布局以及村落和环境之间的关系。
从文物保护的方面,在1988年公布的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中出现了丁村民宅、潜口民宅、东阳卢宅这样的村落民居建筑群。但这一保护也显然是基于对典型的地方民居建筑风格、建筑艺术特征的理解而进行的,选择了山西、安徽、浙江最为典型的民居。在保护上同样采用了政府收购、设立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对保护对象进行博物馆式保护、展示的方法。1996年公布的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中列入了浙江兰溪的诸葛、长乐村民居。尽管在表述和分类上,诸葛、长乐村民居与丁村民宅、潜口民宅、东阳卢宅并无太大的区别,但在保护上却尝试了不同的保护方式。国家文物局邀请陈志华先生为诸葛村编制了保护规划,并推动了以诸葛村村民为主体的保护管理体制的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持续保护的成效。但同时这一保护方式也带来了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文物构成认定和管理方面的新问题,使这一保护方式并未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和发展。
1997年丽江和平遥古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整个历史古城作为世界遗产的保护在观念和方法上既不同于历史文化名城,也不同于文物保护单位,这无疑是对中国保护观念和保护方法新的挑战。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亚太地区办事处(曼谷)在丽江召开“历史城市类型的遗产地保护管理”国际研讨会,邀请四个世界遗产地城市和四个非世界遗产的历史城市进行交流。这次会议讨论的内容涉及多个方面,远远超出了单纯的古城作为遗产的物质形态保护问题,讨论在多个层面上涉及历史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居民参与保护、管理、分享保护和发展获益等问题。这些讨论对于中国历史城市的保护而言,展现了一个不同于以往历史城市保护单纯强调保护或旅游经济的话语系统,城市居民在这样一种保护中的角色和积极作用,特别是他们在保护中应当分享的利益被不断强调。会议最终形成了涉及保护、居民作用、投资及利益分享等内容的“丽江模式”。这一会议的讨论对丽江本身的保护和管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作为世界遗产城市,丽江的保护、管理方式又对中国其他历史城市的保护产生了一定的示范作用。丽江作为世界遗产的保护尽管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但努力体现出了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特别是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保护的结合。丽江在强调对古城建筑、街道、空间等要素保护的同时,也注意了对纳西传统文化、传统音乐等的保护和传承,这些工作在一个时期当中对中国其他历史城镇的保护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0世纪90年代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逐步强调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强调遗产保护对文化保护的作用,强调保护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对于文化多样性和传统文化在城乡建设快速发展过程中的消亡也引发了中国各界的讨论。这种讨论又不断被新农村建设、新型城市化等建设活动的压力所强化。
进入21世纪之后,关于活态遗产的保护问题在中国逐步被人们所认识和实践。例如2009年五台山申报世界遗产,从文化遗产角度的申报可以有多种不同的途径,可以强调它所拥有的大量古代建筑遗存,以及这些遗存所反映的古代建筑艺术和技术发展,这也是中国最为传统的保护历史遗存、文物建筑的基本方式。但在五台山作为文化遗产的价值表述中强调了作为一直延续的佛教圣地对佛教发展的影响,突出了五台山活态遗产的特征和性质。在五台山之后,杭州西湖和哈尼梯田文化景观申报世界遗产也强调了西湖和哈尼梯田所具有的活态遗产特征。对于世界遗产的申报、保护、管理而言,是一个系统构建的过程,对其价值的分析和研究构成了申报最为基础的部分。通过从丽江、平遥,到皖南古村落,再到五台山、杭州西湖和哈尼梯田文化景观,中国对于活态遗产的认知和保护实践有了快速的发展。尽管对保护对象价值表述方式,以及保护方法上是强调“物”还是文化传统或是人本身,仍然存在着争议和分歧,但无论是作为世界遗产的历史城镇、文化景观,还是普通的传统村落、正在使用中的近现代文物建筑,人们都越来越多地从文化多样性保护、活态遗产的角度认识它们所面临的保护问题。近年来,在许多传统村落中出现的乡建工作营的工作都反映了这样一种趋势。
六、结语
中国的文物保护,是基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相关学科的发展,并在特定文化背景下,逐步形成的文物保护体系和保护观念。1985年中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并快速发展成为拥有世界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世界遗产在中国文物保护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两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促进中国逐步完善了保护管理体系,另一方面建立起了中国文物保护体系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之间的桥梁,使得中国文物保护体系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之间呈现出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
2000年中国通过《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这一准则是基于中国长期以来在文物保护中强调恢复原状或保存现状的原则基础上,与以《威尼斯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文物保护体系的对接,并成为2000年以后中国文物保护快速发展,从文物保护向文化遗产保护跨越的重要基础。
2004年在苏州召开的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对中国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特别是对包括文化景观、文化线路在内的新的文化遗产保护类型的研究和保护实践拓宽了对于保护对象价值认识的视野,促进了对保护理论和保护方法的探讨。同时也在重大保护项目进行的过程中,如丝绸之路、大运河申报世界遗产,2008年汶川地震后都江堰二王庙、伏龙观的抢救、修复项目,培养了一批具有强大的文化遗产保护能力的专业队伍。以北京故宫博物院、敦煌研究院为代表的专业研究机构进行的具有示范性的保护研究项目,如故宫倦勤斋的修复、敦煌莫高窟85窟的保护项目,也展现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所达到的水平。
2015年修订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反映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状况和趋势。《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修订版基于包括世界遗产保护在内的大量保护实践,在对保护对象价值认知上,在原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基础上,又提出了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内容。关于社会价值的表述反映了遗产保护领域从艺术品和历史见证的保护到强调保护对可持续发展促进的趋势,也反映了中国2000年之后强调文物保护促进城乡建设,促进人民生活改善,反映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社区博物馆建设等一系列实践活动的成果,也反映了2013年以后关于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让文化遗产“活”起来的一系列讨论;文化价值则是基于2002年中国推动文物保护规划编制作为文物保护工作前提,对大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规划过程中对价值的分析,基于“天地之中——登封古建筑群”“五台山”“杭州西湖文化景观”“红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丝绸之路”“大运河”等项目申报世界遗产过程中对价值的分析和评估,强调了保护物质形态的遗产与保护文化多样性、传承优秀文化传统之间的关系。
2015年修订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直接采用了世界遗产保护中“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相关内容,并与中国相关的文物保护原则相结合,形成了体现中国文物保护特点的对“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的表述。基于在历史街区、古村落等类型保护对象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修订版特别提出了“保护文化传统”的保护原则,强调物质遗产的保护应当促进对文化传统的保护,二者应当是一个整体。
尽管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无论是关于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的认知和表述,还是对于保护对象的“活化”和合理利用,对于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甚至是文物保护还是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界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认识,甚至是激烈的对立,在实践的层面关于保护技术和管理也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但从整体上呈现出的巨大进步和快速发展,展现出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强大能力和良好的发展趋势。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特别是在2000年之后,是一种从思想到实践、从观念到操作的跨越式的发展,是从文物保护到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是从关注作为历史见证而存在的个体文物,向作为整体的文化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传承、弘扬的转变。在整个过程中,世界遗产发挥了重要的催化剂作用。
1 ICCROM,成立于1959年,是文化遗产领域唯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为成员国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ICCROM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确定的专业咨询机构。
2 中国文物研究所:《祁英涛古建论文集》,华夏出版社,1992年,第28页。
3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新中国文物法规选编》,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125页。
4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盖蒂保护研究所,2002年,第3页。
5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盖蒂保护研究所,2002年,第17页。
6 UNESCO,Operation Guiderline 1977, CC-77/CONF.001/8 Rev, p.3.
7 中国国家文物局等:《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280页。
8 中国国家文物局等:《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383页。
9 同上书,第382页。
10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新中国文物法规选编》,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44页。
11祁英涛:《尊重传统技术,研究传统技术》(1982),《祁英涛古建论文集》,华夏出版社,1992年,第137页。
12罗哲文:《为什么要保护古建筑》(1980),《罗哲文古建筑文集》,文物出版社,1998年,第213页。
13同上书,第214页。
14同上书,第215页。
15同上书,第217页。
16《威尼斯宪章》(1964),《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文物出版社,2007年。
17同上。
18《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70—71页。
19UNESCO Second Medium-Term Plan (1984—1989) , p.226,227,Draft Medium-Term Plan (1990—1995) ,p.57,58.
20UNESCO Medium-Term Strategy (1996—2001),p.31.
21UNESCO Medium-Term Strategy (2001—2007),p.39.
22国家文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文件选编》,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