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古汉语与格句式研究
- 潘秋平
- 27386字
- 2022-09-02 21:04:00
1.2 文献评论
本书文献评论分两部分。一般认为,上古汉语主要有三种与格句式。这三种与格句式是双宾语结构,以“于”为标记的与格句式和以“以”为标记的与格句式。我们第一部分首先讨论双宾语结构。它在三种与格句式中明显占据了核心地位,引发的争论也最为激烈。时至今日,一些关于双宾语结构的争议仍未得到解决。有鉴于此,我们将简要回顾这一结构的重要研究结论,并指出其局限性和有待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则讨论由“以”和“于”等标记构成的另外两种与格句式。因过去的研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专门研究“以”类和“于”类的与格句式的著述较少,因此该部分的研究焦点与前一部分不完全一致,内容重点将是对上古汉语语法分析本体论和方法论的讨论。如前面所述,我们将着重指出结构主义研究范式的问题。尽管文献评论有这样的分工,但在回顾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时,我们同样会在一些关键的地方指出以动词为中心的结构主义研究范式如何局限了我们对双宾语结构的认识。
1.2.1 双宾语结构
贝罗贝(Peyraube 1987, 1988a;贝罗贝 1986)认为上古汉语主要有三种与格句式或双宾语结构,即:
动词+间接宾语(间宾)+直接宾语(直宾)
动词+直接宾语(直宾)+于+间接宾语(间宾)注14
以+直接宾语(直宾)+动词+间接宾语(间宾)
贝罗贝认为,第四种与格句式或双宾语结构“动词+直宾+间宾”也存在,但非常罕见。这四类与格句式或双宾语结构的相关例句如下:
〔1〕公赐之食。(《左传·隐公元年》)
〔2〕尧让天下于许由。(《庄子·逍遥游》)
〔3〕孔子以其兄之子妻之。(《论语·先进》)
〔4〕窃马而献之子常。(《左传·定公三年》)
萧红(1999)在一篇讨论古代汉语的双宾语结构的论文中就提出贝罗贝的第二和第三种与格句式的句法地位颇具争议性,并指出唐启运(1990)和向熹(1993)等都未把这两种与格句式看作是双宾语结构。鉴于这类争议,我们认为有必要分清“与格句式”和“双宾语结构”这两个术语的界限。大体上,贝罗贝将与格句式(dative construction)和双宾语结构(double-object construction)等同起来,在他绝大部分的著述中,这两个名词术语可相当自由地交替使用。这一点清楚地体现在他的一篇题为“The Double-Object Construction in Lunyu and Mengzi”(《论语》和《孟子》中的双宾语结构)的论文中。在这篇文章中,贝罗贝(Peyraube 1987)提出了《论语》和《孟子》中的与格句式共有三种主要类型。图1.1 是这个讨论的总体大纲:
图 1.1注15
这里的问题是,“双宾语结构”这个术语的外延究竟应该有多大?按贝罗贝的分析,“双宾语结构”不仅包括了含有两个句法宾语(syntactic object)的结构,也包括了含有介词宾语再加上一个句法宾语的结构。我们认为这和学界对双宾语结构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参看Dryer & Haspelmath 2011,更多的讨论见本书第二章),因此在这里做个初步建议,即“双宾语结构”指的是仅含有两个句法宾语的句法结构,而“与格句式”则包括上古汉语中语义域(semantic domain)涉及“给予”的所有结构。由此可以认为,与格句式是从语义上定义的,而双宾语结构则是从句法结构上定义的。两个术语的内涵虽有重叠,但并不完全一致,有关这两个概念的进一步讨论会在下一章进行。而做出上述区分后,我们便可以说“于”类和“以”类的与格句式虽都不属于双宾语结构,但由于它们都表达了给予类事件,因此都是与格句式的示例,可用图1.2 说明:
图 1.2
由于把“与格句式”和“双宾语结构”加以区分,除了能避免术语上的纠葛外,在具体分析上古汉语中的一些语言现象时也能减少不少的争议注16,因此本书坚持把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分,这既是一种理论上的要求,也完全符合语言类型学上的证据。例如,现代英语的双宾语结构除了能表达给予类事件外,还能表达受益类事件等(Goldberg 1995:141—152),如果我们还是把这两个概念完全等同起来,势必无法有效地说明现代英语里的情形。而更重要的是,对于人类语言中表达给予类事件的句法结构的研究在最近这几年里已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Malchukov, Haspelmath & Comrie(2007, 2010)在考察了不同语言里的相关语言现象之后,给我们提供了一张和双及物结构(ditransitive)注17有关的语义地图(semantic map)注18:
图 1.3 (取自Malchukov, Haspelmath & Comrie 2007)
在Malchukov, Haspelmath & Comrie(2007, 2010)中,由于双宾语结构是双及物结构的一种,因此这张语义地图非常明晰地表现了在人类语言中,双宾语结构并不一定仅仅局限在表达给予类事件上,还能表达言说类事件、受益类事件、受损类事件和外位领有类事件等。有鉴于此,在讨论上古汉语的与格句式时,把“与格句式”和“双宾语结构”加以区分是必要的,而当我们一旦把握住这两个术语的分界,就能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分析上避免受到术语上的干扰,也能更清楚地认清问题的实质。
贝罗贝(1998;Peyraube 1999a)曾指出,上古汉语与格句式研究中依旧存在一些悬而未决且极富争议性的问题,例如该如何正确分析上古汉语中“动词+之+名词”的结构。这个争论已持续了几十年,但是迄今仍没有定论。体现这类结构的例子如下:
〔5〕夺之牛。(《左传·宣公十一年》)
〔6〕立之君。(《左传·襄公十四年》)
上述例子的句法结构在学者间产生了严重分歧,过去的几十年里逐渐形成了两大阵营:单及物阵营和双及物阵营。双方在认识上的巨大分歧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参看何乐士 1980;杨伯峻、何乐士1992;贝罗贝 1998;Peyraube 1999a;刘宋川 1998,1999 等)。例如,贝罗贝只承认一种双宾语结构,对他而言,只有内在语义特征是〔+给予〕的本义与格动词(lexical dative verb)才能进入双宾语结构。因此,他不承认例〔5〕和例〔6〕是双宾语结构,然而杨伯峻和何乐士(1992)、刘宋川(1998,1999)等大部分中国学者却持相反意见,接受它们为双宾语结构。正因为存在这样的分歧,因此上古汉语双宾语结构究竟有多少种类型始终无法取得共识。贝罗贝认为只有一个类型,而根据刘宋川的分析,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可分为八个类型:给与类型、取得类型、告示类型、称谓类型、为动类型、使动类型、与动类型和处置类型。
回到“动词+之+名词”结构的问题,贝罗贝(1998:395)之所以不把例〔5〕和例〔6〕分析为双宾语结构,原因就在于“之”在此被分析为领格代词(定语),而非与格代词(间接宾语),而“之”的定性,则主要取决于前面动词的语义性质。换言之,在“动词+之+名词”结构中的“之”,若动词不是〔+给予〕类本义与格式动词,这个“之”就必须被分析为领格代词“其”。根据贝罗贝的这个观点,只有〔+给予〕类本义与格式动词能进入双宾语结构,〔+接受〕类本义与格式动词和伸延与格式动词(extended dative verb)则被排除在外。由此可见,贝罗贝主要是根据动词的语义将例〔5〕和例〔6〕排除在双宾语结构之外。这个分析似有循环论证的嫌疑,由于贝罗贝把“与格句式”和“双宾语结构”等同起来,因此双宾语结构必然就只能是表达给予类事件的结构,而所有的非给予类事件就必然得排除在双宾语结构之外。与之相反的是刘宋川,他认为上述两个例子皆是双宾语结构,虽然他和贝罗贝取得了不同的结论,但却也是参照语义得出的。他指出,这些例句在意义上和最无可争议的表与格的双宾语结构有着共同特征,因此应分析为双宾语结构,但是究竟这个共同的特征是什么,他并未明言。对于贝罗贝不把例〔5〕和例〔6〕当与格句式看待,我们完全认同,因为根据前边的讨论,这两个句子所表达的并非给予类事件,但更为关键的是,由于与格句式和双宾语结构并非完全一致,因此就必须进一步追问这两个例子是否有资格被分析为双宾语结构,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回头考察像例〔7〕这样最清楚不过的双宾语结构:
〔7〕公赐之食。(《左传·隐公元年》)
所有讨论上古汉语双宾结构语句的学者都没有异议地承认上述这个例子是双宾语结构。这里要指出的是,得出这一结论的决定性因素无关乎代词“之”之前的动词的语义性质或整个句子的客观意义,而是和这个例子包含两个宾语的事实密切相关。由于例〔7〕中的代词“之”和名词“食”无法构成定中结构,而它们又分别和给予动词“赐”构成述宾关系,因此这个例子确实存在两个句法宾语,所以把这个结构称为双宾语结构。由于现有的讨论都未能明确地提出判别上古汉语中的宾语(包括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的方法,因此在论证例〔5〕和例〔6〕的句法结构时,就不可避免地面临各种问题:刘宋川虽认为例〔5〕和例〔6〕皆是双宾语结构,但却未提出一个明确的说明,而仅笼统地指出它们与例〔7〕具有语义上的相似性;反观贝罗贝,他虽提出了明确的判断标准,但是这个标准却存在着进一步讨论的空间。贝罗贝认为双宾语结构具有两个宾语,一个间接宾语和一个直接宾语,而例〔7〕“赐之食”中的“之”是个间接宾语,原因就在于句子中的主要动词是“赐”,一个具有〔+给予〕义素的动词。根据这个判断标准,例〔5〕和例〔6〕中的“之”必然就不能是间接宾语,因为这两个例子中的谓语动词,即“夺”和“立”,都不是给予类动词,因此绝不可能被分析为双宾语结构。注19上述简单的讨论揭示了上古汉语与格句式研究中一个关键问题,即到目前为止,我们对于上古汉语的句法关系,如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都缺乏明确的说明,而这对我们判断双宾语构成是相当不利的。尽管贝罗贝提供给我们一个办法,且这个办法和目前的汉语研究以及其他现代语言研究(参看Pulleyblank 1995;Radford 1999:496)一致,但从理论上来说还有待商榷。Comrie(1989:66—67)在讨论语言类型学的问题时曾观察“间接宾语”在一般论著中的用法并提出下列的观点:
在传统语法中,这个术语被用得十分宽泛。例如,间接宾语可以不由介词引介而出现在直接宾语的前面(如I gave John the book),或由介词引介而出现在直接宾语的后面(如I gave the book to John)。作为一个语义角色的不同的句法编码,间接宾语这个术语的使用似乎指的是一种语义角色(在今天的术语用法中,即是接受者),而不是一种语法关系;……注20
可见,直接把间接宾语和接受者的语义角色等同是个相当普遍的做法。虽然如此,我们只要稍微看一看现代汉语里对主语、谓语和宾语等句法关系的认识,就知道把某种句法关系和某种特定的语义角色直接等同是不正确的。在讨论句法关系和语义角色之间的关系上,朱德熙(1982:111)很早就有一段十分精彩的论述:
主语不一定是施事,宾语也不一定是受事,不能把主语和宾语的区分理解为施事和受事的对立。……
主语、谓语是句法概念,施事、受事、与事等等是语义概念,这两方面虽然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不能混同。
任何语法分析在处理主语和直接宾语这两种句法关系时,一般都不会违反上述的认识,但是就恰好在间接宾语这个句法关系上,不少中外学者似乎都未严格遵守句法关系和语义角色分属两个不同概念的共识。由于本书希望从认知语法的角度讨论上古汉语所展现的句式多义性,因此不同的例子是否都具有相同的一种句法结构就成了这个讨论的基础。且就例〔5〕至例〔7〕而言,若例〔5〕和例〔6〕不是双宾语结构,那么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作为一种与格句式就不体现句式多义性;反之,则体现了句式多义性,而这种多义性还有可能在世界上的其他语言中找到平行的例证。正因为如此,本书虽强调句式的独立性,但是却也无法回避对上古汉语的句法关系进行讨论。
除了对上古汉语的句法关系缺乏说明以致无法有效地判断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上述争议还显示了目前的上古汉语语法研究,和近代汉语、现代汉语的语法研究相比较,在研究角度和取向上鲜少借助跨语言研究的成果。我们知道上古汉语“动词+之+名词”的结构存在争议,而目前的讨论仍无法有效地解决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当内部证据无法有效指引方向、形成共识时,适当地引入语言类型学上的外部证据作为参考显然是有必要的。这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现转摘上文中的例〔6〕于下:
〔8〕立之君。(《左传·襄公十四年》)
历来对这个例子的句法结构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分析:一派建议将这个例子分析为单宾语结构,另一派则认为该例中存在两个句法宾语。由于双方都无法给上古汉语的宾语(即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因此我们也就无法从句法分析的角度判断孰优孰劣。在缺乏一种可操作的判断标准的情况下,类型学上的证据便能为上述的争议提供重要的参考。一般来说,把例〔8〕中的“之”分析为受益者(beneficiary)应不会引起太多争论(参看贝罗贝1998;Peyraube 1999a;刘宋川1998,1999),如果先不考虑这个例子的句法结构分析,这个句子至少表达了一个受益类事件。此结论应能同时为单宾语说和双宾语说的争辩双方所接受,继而再进一步来讨论这个例子的句法结构分析。根据单宾语说,被认为是单宾语结构的表示受益的事件在句法结构上显然和表示给予的事件的双宾语结构不具有相同的抽象句法结构;然而根据双宾语说,给予类事件和受益类事件在抽象的句法结构上存在共同点。如果我们观察有关与格表述的跨语言研究,就会发现世界上许多语言中存在一种反复出现的句法编码模式,被用来编码给予类事件这一人类基本经验的句法结构,常常延伸至编码受益这一性质更为抽象的事件上。因此,类型学的研究显示给予类事件和受益类事件之间存在密切关联。这一观察可由以下两组例子说明:
现代英语(Goldberg 1995:33—35)
〔9〕a. Mary gave Bill a book.
b. Chris baked Pat a cake.
夏莫罗语(Chamorro)(Newman 1996:217)
〔10〕a. Hu I na'i gave i lebblu book pära to i the taotao man
I gave the book to the man.(我把这本书给那个人。)
b. Man-ma'cho'chu i famagu'un pära i atungu'niha
PL-work the children for the friends their注21
The children worked for their friends.(孩子们为他们的朋友工作。)
这里最重要的并不是上述两组例句的特定句法结构,而是它们分别都使用了同一种句法结构来编码给予和受益这两种事件。带着这种认识重新审视例〔7〕和例〔8〕,就不难发现上古汉语的这两个例子也表现出相似的编码模式,而这一熟悉的模式在跨语言研究中可轻易识别。虽然这条参照跨语言模式的证据不可能成为判定例〔8〕的决定性标准,但当学界目前还缺乏一种能对上古汉语句法关系做明晰说明的理论,而我们又观察到例〔7〕和例〔8〕符合已被证实的跨语言模式时,就可以说得到了一种暗示,即两者拥有相同的句法结构。既然例〔7〕毫无争议是双宾语结构,那么例〔8〕也应以同样方式分析。此外,贝罗贝是因为例〔8〕中的动词不是个〔+给予〕的本义与格动词,因此才把代词“之”分析为领格代词“其”。这个论证显然无法普遍化,因为在现代英语里,非给予类的动词确实能进入双宾语结构(见例〔9〕b)。基于正反两面的考虑,我们认为例〔8〕应分析为双宾语结构,这一结论虽然和刘宋川(1998,1999)的完全一致,但整个推论过程却是截然不同的。
一旦例〔8〕被视为双宾语结构,就会对贝罗贝有关上古汉语与格句式的整体论述产生不小的影响。贝罗贝辨别出两大类与格动词,本义与格式动词和伸延与格式动词。他(贝罗贝1998:396)认为:“有关本义与格式动词,与格的功能可以说已被包括在动词语义之中。语义上,两个参与者之间交换了直接宾语。这个交换可以有两个方向。”至于伸延与格式,“与格解释并不包含在动词语义中,而是由一个与格宾语或补语引出来”。此外,贝罗贝又根据本义与格式动词是否具备内在语义特征〔+给予〕,将它们分为两类,即〔+给予〕的本义与格式动词和〔+接受〕的本义与格式动词。贝罗贝对于汉语与格句式研究的另一项重要贡献是总结出不同类型的动词在上古汉语的三种主要与格句式中的分布。他(贝罗贝1998;Peyraube 1999a)指出,上述三类与格式动词并非毫无分化地进入这些句法结构:只有〔+给予〕类与格式动词可出现于所有三种与格句式中,而〔+接受〕类与格式动词和伸延与格式动词则只能出现在“动词+直宾+于+间宾”的结构中。换言之,只有〔+给予〕类可进入“动词+间宾+直宾”的结构。回到例〔8〕,如果我们借助类型学上的证据而把这个例子的句法结构分析为双宾语结构,那么只有〔+给予〕类的与格式动词能进入“动词+间宾+直宾”的结论就得修改。此外,“立”并不是个本义与格式动词,但也进入了双宾语结构,而在贝罗贝的论述中,双宾语结构又等同于与格句式,因此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立”只能是个伸延与格式动词。这个结论会给贝罗贝所建构的理论框架带来一定的冲击。
我们不妨看一看上古汉语伸延与格式动词的具体例子。这个例子取自贝罗贝(Peyraube 1987:347):
〔11〕 施泽于民久。(《孟子·万章上》)
贝罗贝认为上述例子中的动词“施”是个伸延与格式动词,并且进一步指出,在这类例子中,与格的理解是由与格补语而非动词所引入的。这个分析其实就已隐约地承认了某种理论立场,即动词以外的句法结构能赋予动词以额外的论元。这其实已突破了以动词为中心的句法分析框架,注22并已间接承认了句式本身具有独立的地位,且能赋予动词以额外的论元,但由于贝罗贝认为伸延与格式的现象仅出现在“动词+直宾+于+间宾”的结构中,因此仍无法和认知语言学家一样,承认双宾语结构也具有赋予动词以额外论元的能力。之所以如此,我们怀疑这和贝罗贝坚持双宾语结构等同于与格句式的立场有关。由于例〔11〕的“施泽于民”表达的是给予类事件,而例〔8〕的“立之君”表达的却不是给予类事件,因此即使我们承认“立”是个伸延与格式动词,也无法有效地在贝罗贝的理论系统中解释“立之君”所具有的受益理解是如何获得的。我们须注意到,在讨论“施”时,贝罗贝提出与格的理解是由与格补语所引入的,因此即使我们依样画葫芦,承认与格宾语(即间接宾语)具有和与格补语一样的功能,能赋予动词以与格的理解,但仍无法有效说明“立之君”中的受益理解是怎么产生的。讨论到这里,我们须指出认知语言学所强调的句式多义性(constructional polysemy)在此能发挥的作用。
最后,我们不可忽视下例对贝罗贝所提出的伸延与格式动词的概念所带来的问题。下列的例子取自贝罗贝(1998):
〔12〕子文饮之酒。(《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贝罗贝承认例〔12〕是双宾语结构,而根据他的分析,非〔+给予〕的本义与格式动词是不能进入双宾语结构的,因此他就必须假定,例〔12〕中的动词“饮”在语义分析上虽然不可能是〔+给予〕的本义与格式动词,却“有〔+给予〕的性质,基于在这里它的词义是:使别人饮、给别人饮”(贝罗贝1998:397)。若仔细考察,我们不禁要问,动词“饮”在这个例子里是否也应被分析为伸延与格式动词?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在现有的分析框架中,这个动词的基本意义并未涉及物件的转移,注23因此按贝罗贝对伸延与格式动词所下的定义,其对与格的理解(即含有物件转移的意义)并不是来自动词固定的词语意义。这里有两种情况。如果动词“饮”被当作伸延与格式动词,那么只有〔+给予〕类与格动词可以出现于双宾语结构的结论就得进行修改。不然,就得把上述例子中的动词“饮”分析成内在语义特征是〔+给予〕的本义与格动词。后者虽然是个可能性,注24但却引出新的问题,即如果我们把“饮”分析为〔+给予〕的本义与格动词,下面两个例子中的动词在表达致使意义方面和例〔12〕的动词“饮”相似,那么,按贝罗贝的分析思路,它们也应该被分析为具有〔+给予〕的特征:
〔13〕枕尸股。(《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14〕生民心。(《左传·隐公元年》)
贝罗贝(1998;Peyraube 1999a)没有讨论这两个例子,尽管如此,要使其分析框架保持统一性和一致性,我们认为他不得不以和例〔12〕相同的方式处理例〔13〕和例〔14〕。若是如此,就需要给这两个例子中的动词另外增设意义,但是,为动词“枕”、“生”另设意义并不可行,因为我们不可能仿造之前的办法(即“饮之酒”是“给人们酒喝”),将这两个句子理解为“给尸体大腿来枕”、“给人民想法来产生”。从语法理论的角度上说,这也不是一个好的解决办法。采取由Goldberg(1995)提出的构式语法理论或许是个更为合适的办法。她指出,构式的理论方法能避免在解释下面的例子时,为动词设置令人难以信服的意义的问题:
〔15〕She baked him a cake.
虽然这个英语例句的意义与例〔13〕和例〔14〕不同,但由于一些研究英语的语法学家为动词bake另外增设意义,所以问题的本质是相同的。针对给动词增设额外意义的做法,Goldberg(1995:9—10)提出了明确的批评:
要说明(上述例子),这种理论就得宣称bake存在一个特殊意义,该意义有三个论元:施事者、客体和预期接受者(intended recipient)。这实际上是说bake含有一种类似于“X想让Y拥有Z”的意义。……如果涉及到额外的意义,那么,上述每一个动词在基本意义和上述句法模式中表现出的意义之间,应该是含糊不清的。因此,我们理应在一些语言中观察到通过两个独立(无关联)的动词词根区分这两种意义的现象。……但是,就我所知,还没有一种语言是运用不同动词来表达(上述)不同意义的。注25
Goldberg认为,构式方法能使我们了解,上述例子中所具有的有意识转移的意义,是由构式导致的。她进一步强调: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把构式理解为提供论元的句法骨架。例如,我们可以把双及物结构同施事者、客体和接受者的角色直接联系起来,然后再将创造类动词同双及物构式加以联系。我们不需要单独为出现在这个构式中的bake设定一个特定的意义。注26
以此类推,我们也无须为“饮”、“枕”、“生”等动词另外设置意义,因为它们表现出的致使意义是由句式而非动词提供的。有人或许质疑,与格句式能给其动词提供致使意义这一立场是否可行。只要我们严格遵照认知语法的基本理论主张,采取这个立场是绝对可行的。Langacker认为,句法结构是形式和意义之间的配对,它们像任何词语一样展示句式多义性。一个简单的实验便足以证明这一点。
在一篇从认知的角度处理通用给予动词(general purpose give verb)的语义延伸的高度原创性的文章中,Newman(1996)考察了“语言中一系列能与表‘给予’形位产生关联的附加语义,这些语义不仅仅只表达人与人之间具体事物的转让”注27。根据他的研究,在人类语言中,表“给予”的语素的语义延伸包括:
人际交流(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
致使/目的(causative/purpose)
允许/授权(permission/enablement)
接受者/受益者标记(recipient/benefactive marking)
若我们接受认知语法的理论假设,承认句法结构在本质上具有意义且能展示句式多义性,而这和词语一点分别也没有,我们就不难观察到,“给予”语素(即词语)和“给予”句式(此处的双宾语结构是“给予”句式的一种)在语义表述上的平行性:
图 1.4
把出现在《左传》中的双宾语结构的例子纳入上图,可观察到一个更清晰的面貌:
图 1.5
此外,类型学上的证据除了证明给予类事件和受益类事件经常采用同样一种句法编码方式,也证明了致使类事件在编码方式上经常借助表达给予类事件的句法结构。Kemmer & Verhagen(1994)就有力地提出了及物谓语的致使句式(transitive causative)(如He had the servant taste the food)可被视为包含三个参与者的简单小句,如双宾语结构和工具小句等(如I gave Mary a flower 或She broke it with a hammer)。把这两方面的证据加以结合,无疑提示我们与格句式确实能给动词提供额外的论元,进而表达致使意义。
一旦将构式理论引入上古汉语与格句式的研究,上文所说的只有〔+给予〕的本义与格动词能进入双宾语结构的结论就得修正。因为“饮”、“枕”和“生”等一系列动词虽没有〔+给予〕的内在语义特征,却实实在在出现在“动词+间宾+直宾”的结构中。这一步的改动表面上虽仅是补充说明双宾语结构能和非〔+给予〕类本义与格式动词搭配,但是由于在原有的分析框架中,隐藏了句式是动词配价能力的体现的理论假设(也即是只有三价动词才能进入三价的双宾语结构),而上述的修正却承认了句式不是动词配价能力的表现(二价动词进入了三价句式),因此实际上这已冲击了原有的分析框架的理论根基。在这种认识下,本书在不同章节中将以更多的证据证明若把句式视为动词配价能力的体现,将会面对许多的困难。一个最好的例子就是上古汉语的通用给予动词“与”,按贝罗贝的理论,它应能轻易地出现在上古汉语所有的与格句式中,但实际上的情形却并非如此。注28此外,同样是给予类动词的“赐”和“献”,它们在《左传》中和不同与格句式搭配时竟然出现了互补的分布。注29这都一再地说明了动词的论元结构并不足以支配其句法表现(一些三价动词无法进入三价句式中)。
当伸延与格式动词不能出现于双宾语结构的限制被取消后,所谓的仅有〔+给予〕本义与格式动词能进入双宾语结构的严格条件已开始松动,而“夺”等取得类动词能否进入双宾语结构就成为另外一个值得我们重新审视的问题。如动词“夺”后头带两个名词性成分(或动词后带一个代词,而后面再紧跟着另一个名词性成分)的例子就存在两种对立的分析。相关例子如下:
〔16〕夺司寇亥政。(《左传·哀公二十五年》)
〔17〕夺之杖。(《左传·定公二年》)
文献中有关动词“夺”是否能和双宾语结构相容的讨论大多数都围绕着与例〔17〕相同的例子而展开。在这些例子中,表示属人来源(human source)的代词占据“夺+之+名词短语”结构紧靠动词后的位置。除了李佐丰(2003a:127—141)之外,大概很少有人重视例〔16〕那一类“夺+名词短语1+名词短语2”的结构。两类结构的本质区别在于,后者是由编码属人来源的名词占据紧靠动词后的位置。针对例〔17〕,何乐士(1980)提出了两个论点证明它是双宾语结构,但贝罗贝(1998;Peyraube 1999a)却认为它是单宾语结构,并充分地驳斥了这两个论点。对于动词“夺”,贝罗贝(1998:399)的分析如下:
“夺”有抢、强取的意思。显然是与格动词。……“夺之名”和“夺其名”两个形式的同时出现可增加“之”=“其”说法的可能性(但也并不是支持这个分析的论点),尤其是这两个形式在同一段落中出现。
贝罗贝(1998:399)所说的段落见于下:
〔18〕(田恒)遂杀简公而夺之政……皇喜遂杀宋君而夺其政。(《韩非子·内储说下》)
显然,在成书于战国晚期的《韩非子》中,代词“之”和“其”确实已混淆了。贝罗贝也参考了唐钰明(1994)的论点,而根据唐钰明的分析,汉魏六朝时期的学者都把代词“之”注解为领属代词“其”。将所有证据做通盘考虑,持单宾说的立场确实是非常有力的,但是在这里,我们要拿出一份一直为大家所忽视的材料来说明把例〔17〕和例〔18〕中的代词“之”分析为领属代词“其”的结论或许还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这个例子就是:
〔19〕君以其言授其事。(《韩非子·主道》)
这个例子和例〔18〕一样,都取自于《韩非子》。毫无疑问,动词“授”是〔+给予〕类本义与格动词,而且也出现在毫无异议的双宾语结构中,如(邵永海 1990;相宇剑 2003:5):
〔20〕郑子皮授子产政。(《左传·襄公三十年》)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韩非子》中我们还发现下列的例子:
〔21〕君以其言授之事。(《韩非子·二柄》)
就例〔19〕和例〔21〕中“其”和“之”的关系而言,领属代词“其”明显应分析为代词“之”。这两个例子的重要性在于它们和例〔18〕都来自于同一本书。因此,《韩非子》中的这两个代词间的界线虽然已变得模糊,但是如果不探讨两个关键问题,即究竟是在上古汉语的什么时候产生这种混淆,以及这种混淆是如何形成的,我们其实无法直接认定例〔17〕中的代词“之”应解读为领属代词“其”。考虑到例〔19〕中的“之”和“其”这两个代词在〔+给予〕类的与格动词之后已混淆,因此更为合理的分析应是把例〔18〕中的领属代词“其”分析为代词“之”。由此可见,有关例〔16〕和例〔17〕究竟应分析为哪一种句法结构的争论尚未完全落下帷幕,而更多的讨论将在本书第四章进行。
1.2.2 “于”类和“以”类的与格句式
下文将通过对上古汉语“于”类和“以”类两种与格句式的讨论,解释无论在本体论或方法论上,结构主义研究范式都不能使我们感到满意的原因。围绕这两类句式所展开的讨论,尤其是对前一类结构的讨论,将有助于说明主流研究范式的局限性,以及采用新的研究范式如何能丰富我们对上古汉语语法的理解。
若说迄今为止,所有的汉语历史语法研究著作都采取了某种特定的理论假说以进行语法分析,这虽然不一定完全准确,然而它们却始终运用了某些特定的分析程序和手段,以致我们能把它们都笼统地归入同一种研究范式里。大致说来,大多数有关汉语历史语法的研究工作一般都采纳了结构主义传统。在这个框架下进行语法分析的语言学家主要是从结构上来进行语法分析,因此,若要理解汉语历史上某一种特定句法结构的变化,研究者就得谨慎选择不同时期的文献材料,然后再通过排比逐步追溯该句法结构变化的历程。例如,要研究汉语的被动结构,我们就得先考察《尚书》、《诗经》和《左传》等早期汉语文献,再逐步探讨成书较晚的文献中这类句法结构的发展变化。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观察到新的被动结构的出现,以及旧的被动结构的消亡。许多优秀且重要的研究正是采取了这种严谨的结构主义的分析办法,大大加强了我们对上古汉语中多种不同句法结构的理解(参看Peyraube 1996 的介绍)。尽管这种方法迄今仍行之有效,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种研究路子在本质上是高度受限的,如有关汉语被动结构的研究就只选择明显属于被动语态的例子,而完全不考虑和被动语句在句法结构上一致的其他语句。注30当我们对汉语历史语法的知识仍停留在初步阶段时,只能不可避免地采取某种高度受限的分析框架;但当我们在相关方面的知识已经突飞猛进时,就有扩大研究视野的必要,进而揭示上古汉语语法系统的内部组织。一个与之前的双宾语结构讨论有关的问题就是,为何上古汉语会运用同一种句法结构,即双宾语结构,来表达给予类事件、受益类事件和致使类事件。这个问题从未在现有的研究中被提出:贝罗贝的著述中由于把双宾语结构和与格句式等同,认为仅有本义与格动词能进入双宾语结构,因此上述的问题就无法产生;而刘宋川等虽然承认双宾语结构能有不同的类型,但是由于拘泥于结构主义的研究范式,仅对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进行描写和分类,因此未能在上述的基础上再深入一步。句式多义性的现象并不仅体现在双宾语结构上,仔细观察以下例子便能使我们进一步认清这个现象在上古汉语中的普遍性。以下这些例子是以同一个抽象的句法结构来表达不同意义的:
〔22〕获叔子与析朱鉏,献于王。(《左传·哀公八年》)
〔23〕程郑嬖于公。(《左传·襄公二十三年》)
〔24〕我不如颜羽,而贤于邴泄。(《左传·哀公十一年》)
〔25〕郤克伤于矢。(《左传·成公二年》)
〔26〕公居于长府。(《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上述五个例子都取自《左传》。总体上看,这些例子都反映了上古汉语某个特定历史阶段中的共时语法系统。个别来看,上述每一个例子在众多文献中通常被引述成不同语句的例句,如例〔22〕仅出现在与格句式的讨论中,例〔23〕和例〔25〕仅出现在被动句式的讨论中,例〔24〕则出现在比较句式的讨论中。在目前的研究中,这些例子极少放置在一起讨论,但是若采取一种认知的立场,我们就不能不提出如下的问题:为何上述五个例子都采用同样的一种句法结构:注31
文献中已有许多有关“于”的讨论。王力(1989:140—141)曾指出,这个语素有七种用法,且都可归入某种单一的语法功能。诚然,相关文献并没有完全忽视“于”的多义性,但就我们所知,除了解惠全、洪波(1988)外,极少有研究超出王力的立场去研究这一语素多义性现象背后的动因,更别说从句式多义性的角度去进一步探讨这个语法现象。其中的原因可能有几个,但我们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应是研究者并没有认识到,“于”这个语素的多义性并不是出于偶然,而是有动因的。除非我们承认,例〔22〕至〔26〕运用同一种语言形式(可体现为语素的多义性,也可体现为句式多义性)来表达不同客观意义是有动因的,不然根本不存在为何会有动因以及不同的语句如何受制于动因的问题。为了显示上述例子中“于”的多义性是有动因的,我们必须引入类型学对于多义现象的讨论。关于多义,Hopper & Traugott(2003:78)有一段极富启发性的说明:
什么才算是“合理的语义关系”,这个问题近来引起了相当激烈的争论。在参考了Haiman的一系列著作,尤其是其(1985a)的看法,Croft(1990)极富启发性地讨论了属同音现象的two, to, too(都念)和属多义现象的to 之间的区别。后者在I drove to Chicago 和I told the story to my brother 中分别表方向和接受者。他建议采用由跨类型比较而得来的证据作为判断多义现象的主要标准:“如果许多不同的语言各自独立拥有相同的‘同音’现象,注32那么这些同音语素所包含的意义必密切相关”。Two, to, too 在跨语言比较中通常倾向不用同一形式来表达;除了这三者缺乏历史关联性之外,上述的观察也为它们在英语中属同音现象提供了证据。然而在跨语言比较中,引介方向的和引介接受者的to 通常,甚至是一般上来说,是由同一形式表达的(另见芬兰语中的-lle)。这一点连同它们的历史关联性都为说明多义现象提供了证据。注33
严格遵照上述引文中对于多义现象的定义,过去在结构主义研究范式下进行的工作,尽管已经注意到了各种意义间的联系,但很显然地还未证明“于”具有的多种意义是一种多义现象,而不是同音现象。鉴于跨语言比较的证据过去较少被纳入上古汉语语法的相关研究中,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参考Hopper & Traugott(2003)的说明,我们认为有必要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因此将引入跨语言比较的证据说明“于”所承载的不同意义都是语言中的多义现象。
下文将显示,现代日语的ni和上古汉语的“于”之间在多个意义上有密切的平行关系。现代日语中的ni 用法广泛,且标记形形色色的语义角色。它既可以充当处所标记和时间标记,也可以充当给予事件中的接受者或属人来源的标记。此外,它也可做感受者(experiencer)、被动句的施事者以及比较句中的比较标准的标记等(Kabata 2000)。现代日语中的这个ni呈现出的多种意义和语法功能和上古汉语的“于”高度一致。观察到两种语言中的某个形式和多个意义在配对上所呈现出的平行性之后,我们不禁要问,这一现象背后的动因是什么?虽然我们不能完全排除汉语和日语间语言接触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极小,因为上述的形式和意义配对的现象也同样体现在尼罗—撒哈拉语系的伊克语(Ik)和卡努里语(Kanuri)的与格标记上(Heine 1990)。由于上述几个语言都反复出现了Hopper & Traugott(2003)所谓的相同的“同音”现象,因此这应该是一种普遍存在于人类语言中的多义现象,而任何尝试从语言接触的角度去解释上述的现象,固然也未尝不可,但却违反了“奥柯姆剃刀原则”(Occam's Razor)。根据这个认识,我们认为从跨语言比较的角度来看,“于”所呈现出的一系列意义并不稀奇。因此,“于”的这些意义应被视为一词多义,而不是同音异义。接着,我们将展示上古汉语和现代日语间的平行关系。
1.2.2.1 “于”和ni的空间域用法
Kabata(2000:78—89)认为,虚词ni大致上可表示两种空间关系:一种是静态的处所关系,另一种是较为动态的向格(allative)关系,以标记人物移动的方向或最终目标。简而言之,ni用在空间上时,可标记处所和目标。正如:
〔27〕Musume daughter wa TOP Tookyoo Tokyo ni LOC iru exist.ANIM
My daughter is in Tokyo.(我女儿在东京。)
〔28〕Kare he wa TOP kyonen last year Tookyoo Tokyo ni ALL hikkoshi-ta move-PAST
He moved to Tokyo last year.(他去年搬到了东京。)
“于”也有相同意义:
〔29〕公居于长府。(《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30〕卫迁于帝丘。(《左传·僖公三十一年》)
例〔29〕的“长府”是“居”的空间处所(location),而例〔30〕的“帝丘”则是“迁”的空间终点(goal),因此和日语的ni在功能上相对应。
1.2.2.2 “于”和ni的社会域用法
Kabata(2000:91—131)认为,ni也能展示同社会领域事件相关的广泛意义。社会领域实现为人际之间的互动,在该领域下,ni在例〔31〕中标记给予事件的接受者,在例〔32〕中标记人际沟通交流事件的受话者,在例〔33〕中标记心理事件的感受者,在例〔34〕中标记被动句中的施事:
〔31〕Makoto Makoto wa TOP sono that omocha toy o ACC Taroo Taro ni REC age-ta give-PAST
Makoto gave the toy to Taro.(Makoto把那个玩具给Taro。)
〔32〕Sakuya last night ryooshin parents ni ADR denwa telephone o ACC kake-ta ring-PAST
I called up my parents last night.(我昨晚打电话给父母。)
〔33〕Taroo Taro ni EXP furansugo French ga NOM wakaru understand
Taro understands French.(Taro懂法语。)
〔34〕Boku wa okaasan ni hidoku shikar-1SG TOP mother AGT-PASS severely scold-are-ta PASS-PAST
I was scolded by my mother severely.(我被母亲狠狠地责骂了一顿。)
“于”同样也有这四种意义。当句子中有“献”这类表物件转移的动词时,“于”标记接受者:
〔35 〕获叔子与析朱鉏,献于王。(《左传·哀公八年》)
当句子中有表达人际之间的交流的动词时,“于”标记受话者:
〔36〕告于季孙曰。(《左传·襄公二十三年》)
“于”在上古汉语中也可标记感受者:
〔37〕程郑嬖于公。(《左传·襄公二十三年》)
在例〔37〕中,动词“嬖”后头带了一个由“于”标记的参与者,而这个参与者“有感情”且涉及某种心理活动。
“于”也能标记被动句的施事:
〔38〕郤克伤于矢。(《左传·成公二年》)
以上例子中,上古汉语的“于”和现代日语的ni各自独立展现了相同的“同音异义”模式,那么,这两个语素表达的多种意义也应密切相关。更有意思的是,两者的平行关系不止于此,都可以用来标记比较标准:
上古汉语
〔39〕我不如颜羽,而贤于邴泄。(《左传·哀公十一年》)
现代日语
〔40〕Karewa gakuryoku de wa ani ni
he TOP intelligence LOC TOP elder brother CRP
masat-te-iru
superior-ONJ-PROG
He is superior to his elder brother in intelligence.(他比他哥哥智力高。)
到目前为止,我们不仅证明“于”的多种意义应有关联,而且还说明这种多义性在人类语言中是反复出现的。要分析上古汉语中的这一种现象有两个办法:一是从语素的角度探讨多义性,二是从句法结构的角度讨论多义性。决定哪种分析方式能更为合理地概括所看到的语料,我们认为得重视下面这个例子以及它与现代日语的平行性:
上古汉语
〔41〕楚王逐张仪于魏。(《战国策·楚策三》)
现代日语
〔42〕Sensei Teacher wa TOP Masao Masao ni CAUS-EXP soko there e DIR ik-ase-ta go-CAUS-PAST
The teacher made Masao go there.(老师让Masao去那里。)
极少有研究关注例,而引起我们对这类例句加以关注的是齐世昌(1993)和Reynolds(1996)的研究。虽然他们对这个例子的分析存在着分歧,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中发掘出一些有意思的现象。齐世昌把“于”分析成被动标记,并指出“楚王逐张仪于魏”的意思是“楚王使魏国逐张仪”,并对这个例子做出如下的分析:
……他动词与宾语组成的动宾结构,不是支配与被支配关系,而是兼有使动与被动意义,还能以“于”引进施动者或处所。对于这种非一般的使动用法,我们称之为使之被动用法。其相同的语义结构为使令兼语被动式。
Reynolds(1996)驳斥了这一看法,并认为比较理想的分析是把“于”分析成致使或感受者结构中的感受者标记。由于涉及面广泛,我们无法在这里展开全面的讨论,但是须指出的是我们不难从上述两位学者的研究中发现他们都一致承认例表达了致使的意义。在这个认识基础上,我们能清楚地看到例子中的“于”标记了致使事件的受使者(causee),而很有意思的是,上古汉语中“于”的这种用法也能和现代日语中的虚词ni相对应。
回到该如何研究“于”在上古汉语里的多义性这一问题上,下面两张图或许能让答案变得更清楚些。
图 1.6注34
值得注意的是,图1.6中的句法结构是“动词+于+名词短语”,而下图中的结构是“动词+直宾+于+间宾”:
图 1.7
虽然“于”这个语素在上古汉语中的多种意义与现代日语的虚词ni的意义相互对应,但我们发现,这个语素的不同意义可根据它所出现在的句法结构而大致呈现出一种互补分布的情形,正如下图所示:
图 1.8
上述的观察充分显示,我们更应该通过采取句式为本位的研究方法来探讨“于”的多义性。一个更直接有力的论证涉及以下两个取自同一部著作的例子:
〔43〕严遂重于君。(《战国策·韩策二》)
〔44〕杜赫欲重景翠于周。(《战国策·东周》)
这两个例子的谓语动词是一样的,且句子里都有“于”,但是一旦句法结构改变了,即使主要动词保持不变,致使的意义也会丧失。如果我们从语素的多义性入手,将无法有效地解释这个现象。就上述所提到的现象,潘秋平(Phua 2009)也曾以语义地图模型说明由于“动词+于+名词短语”和“动词+名词短语1+于+名词短语2”在概念空间上所勾勒出的连续区域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支持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把这两个句法结构视为不同的构式。
图 1.9
这也间接说明了应采取句式为本位的研究方法来讨论上述的多义现象。
我们不仅观察到上古汉语语素“于”和现代日语虚词ni之间的平行关系,还注意到另一种以“以”为标记的语法结构也显示出类似的语义延伸。上古汉语中的相关例子如下:
〔45〕以戈击之。(《左传·哀公十五年》)
〔46〕尧以天下与舜。(《孟子·万章上》)
〔47〕赵以公子郚为质于秦。(《战国策·赵策三》)
上述三例显然示例了下列语法结构:
这些例子中的语素“以”分别是工具、客体和受使者标记。将跨语言证据纳入此次讨论,我们又再一次发现,语素“以”和非洲特维语(Twi)之间存在类似的平行关系:
特维语(Lord 1993:66—67)注35
〔48〕o-de enkrante tya duabasa
he-INST sword cut branch
He cut off a branch with sword.(他用刀砍树枝。)
〔49〕aivua de kannea ni ahuhuru ma asase
sun INST light and warmth give earth
The sun gives light and warmth to the earth.(太阳把光和热给地球。)
〔50〕o-de gwa a-ba
he-INST sheep PERF-come
He has brought a sheep.
(他买了一只羊。)
两种语言的对应关系如下:
图 1.10
如同上述,构式方法能更有效地对我们所观察到的上古汉语语法现象进行说明,因此,如果我们将图1.5、1.8和1.10合并起来,同时用给予类事件替换接受者或客体,就能对图1.2做出修改,得到图1.11,从而充分说明上古汉语的与格结构和致使动结构之间所存在的密切关联。
图 1.11注36
对此持怀疑态度者自然可以假定一种根本的同音异义的视角,认为这些意义在上古汉语的语言使用者的大脑中并无任何关联,但面对上述这些反复出现的模式,采取这样的立场无疑是缺乏基础的。以上我们用致使结构来说明上古汉语语法形式和意义间的动因关联,同时要指出的是,上古汉语与格结构除了这一种语义延伸,“动词+于+间宾”的与格句式也存在语义延伸(Phua 2009)。我们想强调这种特殊的与格句式同感受者结构(experiencer construction)间的紧密关系,这明显体现在下面两个出自同一部作品的例子上:
〔51〕获叔子与析朱鉏,献于王。(《左传·哀公八年》)
〔52〕程郑嬖于公。(《左传·襄公二十三年》)
由于在别的语言中也可观察到这种现象,因此,Langacker(1991a:327—328)指出,感受者角色和接受者角色在语法编码上的紧密联系出自概念动因,也就不足为奇了。他指出:
表感知、判断、感觉、感情或一般心理感受的动词(如“告诉”、“显示”、“好像”、“讨好”、“饿”、“冷”、“害怕”、“烦扰”和“满足”)经常和间接宾语共现,这证实了感受者角色是间接宾语的原型。另一具有原型地位的重要候选者是接受者角色(或广义地称为领有者),即“给”及其他许多表转移的动词的间接宾语。争论哪种角色更为基本意义不大,因为两者通常关系密切,且难以区分。例如,“说”或“告诉”这类动词的间接宾语可感知话语并理解其意义,属于感受者;但也可被视为所传达信息的接受者兼领属者。即使在物质转移(“给”、“递交”、“投递”等)的情况下,接受者通常把转移的实体视为进入他的管辖,对所造成的领属关系有所认识,且享有其利益。注37
针对运用相同的句法结构编码所有物的物质转移(即与格)和心理经历等不同事件,上述引文提供了根植于人类认知的论证。本书自然不是第一个意识到同一形式不同意义之间的关联性,然而,在结构主义传统下展开的过往研究中,几乎没有著述认为需要阐述上述语义关联的原因。因此,本书希望强调,上古汉语多种与格结构的语义延伸背后,存在概念上的动因;同时,利用这些新发现的见解为过去的研究工作遗留下的问题提出一些初步的建议,以此说明结构主义研究范式强加于研究者的内在限制,进而突出认知语言学和语言类型学相结合的路子对于上古汉语语法研究的可行性。
1.2.3 结构主义研究范式的局限性
汉语历史语法研究并不承认句式具有独立的地位,因此不仅忽略了句式所存在的多义性,也无法认识到句式具有赋予动词以额外论元的功能。我们认为这和结构主义研究范式中的一些理论假设密切相关。下面将集中讨论其中最重要的两条假设:
1. 以动词为中心的由词到句法映射的组构立场
2. 意义是离散的实体
1.2.3.1 以动词为中心的由词到句法映射的组构立场
Zhang Ren(2002)提出,以动词为中心的由词到句法映射的语法理论,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把句法结构视为拥有严格的组构意义(strict compositional meaning)。若接受这种理论假说,句式意义(constructional meaning)以及句式多义性(constructional polysemy)显然是无法成立的。
1.2.3.1.1 上古汉语的动词在由词到句法映射上的灵活性
所有的语法理论都必须回答这么一个问题,即哪些因素决定了一个句子的基本句法结构?就这个问题,目前学界大体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结构主义研究范式以自下而上的角度进行句法分析,坚持以动词为中心的严格组构立场。这一研究范式认为词语的特征,尤其是动词的意义决定了其句法表现。具体言之,动词能带多少的论元就直接决定了它的句法结构。以现代英语为例,如果我们认为动词kill的意义牵涉了两个语义论元,即杀手和被杀的人,就能解释下面的例句何以一个合法,一个不合法:
〔53〕a. Terry killed John.
b. *Terry killed John the building.
根据动词kill的论元结构(即二价动词,其中一个论元是施事,另外一个是受事),我们就能说明以英语为母语的人为何不接受例〔53〕b。这个理论认为,句子的意义是由动词语义和相关论元以句法透明(syntactically transparent)的方式组合而成的。不难发现,动词的语法范畴在这种分析模式下享有特殊的地位,而这也和转换生成语法的映射原则(Projection Principle)高度一致:
映射原则——每一个句法层次的表现形式由词库映射而出,以保证词语的子语类特征。
在以动词为中心的句法分析模式下,由于动词的论元结构直接制约其句法表现,因此对动词进行细致的分类就成了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以及物动词为例,由于不同的及物动词在句法表现上有差异,因此我们又可在及物动词中细分出一类名为双及物动词的子集。这类动词在表层结构中能带两个名词短语作为宾语,动词相关的子语类框架是〔动词+名词短语1+名词短语2〕,显示它们能带两个名词短语宾语:
〔54〕Terry gave 〔Mary〕〔a present〕.
在现代英语中,表层结构只要遗漏任何一个名词短语宾语,就立刻使句子不合语法,这为上述映射原则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
〔55〕a. *Terry gave 〔Mary〕.
b. *Terry gave 〔a present〕.
现有的上古汉语语法研究也没有违背这个研究取向,也根据动词的不同句法表现,把它们划分为不及物、及物和双及物(或本义与格)等大类。我们这里介绍李佐丰(2003a:195—214)的分析,他把上古汉语的动词进行了如下的分类:
类1-1:真自动词
类1-2:准自动词
类2-1:真他动词
类2-2:准他动词
四类动词的例子如下:
类1-1:卒、往、薨、宿
类1-2:来、败、伤、兴
类2-1:知、言、杀、请
类2-2:赐、授、予、赏
这一方案根据动词是否具有出现在某些具体句法框架中的能力,把它们加以归类。很显然地,这种分析方式存在着逻辑上的循环论证的问题,即单单因为动词出现在及物框架中,就把它称为及物;此外,我们也不清楚,动词的不同语义论元是如何映射为句法角色的。例如,李佐丰对动词“怒”和“杀”做了不同的分类:前者属于1-2 类,而后者属于2-1 类。即使两者可以出现在相同的及物框架里,如例〔56〕、〔57〕、所示,李佐丰仍然把它们派入不同的类别,只因前者的宾语可以在毫无限制的条件下映射为句法主语,如例〔58〕所示:
〔56〕若二子怒楚,楚人乘我,丧师无日矣。(《左传·宣公十二年》)
〔57〕子行杀侍人。(《左传·哀公十四年》)
〔58〕公怒。(《左传·桓公二年》)
我们不认为这是划分动词的正确方式,因为我们能找到反例,证明动词“杀”也能出现在不及物框架中:
〔59〕严遂、韩廆争而哀侯果遇贼;田常、阚止、戴驩、皇喜敌而宋君、简公杀。(《韩非子·内储说下》)
李佐丰淡化了出现于不及物框架中的部分2-1 类动词的重要意义,认为这些例子全部是用于对偶和排比的孤证。但例〔59〕却证明了他的解释并不完全可信。由动词向句法映射所出现的灵活性除了能在许多不同的语言中轻易地观察到外(参看Zhang Ren 2002:9—10),也能在上古汉语中看到:
〔60〕神赐之土田。(《左传·庄公三十二年》)
〔61〕晋侯以乐之半赐魏绛。(《左传·襄公十一年》)
〔62〕皆赐玉五瑴,马三匹。(《左传·庄公十八年》)
在李佐丰的分类下,“赐”属于2-2 类动词。我们通常称之为双及物动词或本义与格式动词,且带两个宾语,如例〔60〕所示。把例〔61〕至〔62〕一并加以考虑,可发现它也能带一个宾语。但对于以动词为中心的分析方式来说,更严重的问题是,“赐”也可出现在不及物的句法结构中:
〔63〕赐以酒。(《汉书·高帝纪》)
此外,更令人好奇的是,所谓的及物动词“杀”也能带间接宾语注38:
〔64〕丈人智惑于似其子者,而杀于真子。(《吕氏春秋·疑似》)注39
下列的例子将进一步证明,上古汉语的确有许多动词能轻易地出现于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的句法框架中,且不改变客观意义:
〔65〕a. 晋居深山。(《左传·昭公十五年》)
b. 居于旷林。(《左传·昭公元年》)
〔66〕a. 重耳居蒲城。(《左传·庄公二十八年》)
b. 居于郓。(《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67〕a. 秋,邾人戕鄫子于鄫。(《左传·宣公十八年》)
b. 大子无道,使余杀其母。余不许,将戕于余。(《左传·定公十四年》)
由于结构主义的研究范式坚信句式是动词的配价能力的体现,因此当面对同一个动词出现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句法结构中,由于无法有效地解释这种动词在映射上所体现的灵活性,因此往往都提出了些特设的解释。就上述的例子,一些学者就认为介词“于”的存在“是不应有的”(杨伯峻1985),而又有一些学者则认为“于”毫无意义,它的出现是为了音律上的和谐(陈祥明2000)。这些解释的背后其实都贯穿着一种相同的理念,即动词的论元结构决定了它的句法表现:“居”既然是个二价动词,就应该出现在及物句式中,而不应该出现在不及物句式中。但是,对于在结构主义研究范式下工作的学者来说,真正感到棘手的问题在于上古汉语同一个动词除了可出现在两种不同的句法结构中,而且还会导致意义发生变化。处所动词“居”就是一个好例子:
〔68〕先王居梼杌于四裔。(《左传·昭公九年》)
我们只要比较例〔65〕和〔68〕就能发现谓语动词虽然是一样的,但一个表达是静态的位置,而另外一个则是动态的位移。类似的例子也能见于与格句式的讨论中,例如“饮”这个二价动词也能出现在双宾语结构和以“于”为标记的与格句式中:
〔69〕子文饮之酒。(《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70〕令尹欲饮酒于子氏。(《左传·昭公二十七年》)
面对许多对以动词为中心的句法分析模式不利的证据,从事汉语历史语法研究的学者也尝试在这一个研究范式下提出解决的方案。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贝罗贝。对于例〔69〕,他承认是双宾语结构,而为了解决“饮”为何能出现在一个三价动词的句法结构中,他提出例〔69〕的动词“饮”具有〔+给予〕的性质。换言之,上古汉语的动词“饮”可以分为“饮1”和“饮2”。前者是个一般的二价动词,而后者则是个三价动词。由于“饮”具有变读的文献记录(周法高1962:78),因此只要我们接受上古汉语具有音变构词的现象,把“饮”分拆成“饮1”和“饮2”其实并不会造成严重的问题,但是当面对缺乏变读的文献记录的词时,把动词进一步分拆显然是不理想的。这样的例子并不少,其中一个就是“生”:
〔71〕a. 天生民而立之君。(《左传·襄公十四年》)
b. 无生民心。(《左传·隐公元年》)
这种困境其实是因为这套语法理论坚持以动词为中心的严格组构的立场所导致的:为了坚持动词是支配句法结构的唯一要素,且采取严格组构的立场就必然迫使学者们在面对由动词到句法的灵活映射时,无可避免地得为动词增添新的义项来解释其句法表现。沈家煊(2006:83—84)就以“他扔我一个球”和“他吃我一个桃儿”中的“扔”和“吃”为例说明这种分析办法的潜在问题:
从词义出发主张“扔”和“吃”这样的动词是二价动词的人无法说明为什么它们在双宾语句里能直接跟三个名词性成分发生联系;如果从形式(同现的名词性成分)出发说它们就是三价动词,这又有悖于我们的直觉:从这些动词本身的词义来说不像是三价动词。有人用“兼价”或“变价”来解决,说它们既是二价动词又是三价动词,或说本来是二价动词,但在双宾语句式中是三价动词;拿“扔”来说,“作为二价动词没有给予义,作为三价动词有给予义”。(马庆株1998:284 页)这样就得承认有两个“扔”,一个是二价的“扔”,一个是三价的“扔”,至少得承认“扔”有两个义项,一个表示给予,一个不表示给予。这样做的代价比较大,因为这样的动词不是一个两个,为数还不少(参看马庆株1983),一一标明有两个义项使系统的简单性受损。更重要的是这仍然违背我们的直觉,任何一部词典都不会在“扔”下另外列出一个表示给予的义项,或在“吃”下另列出一个表示取夺的义项。说“扔”这类词有两个义项还缺乏心理学上的证据,也就是没有心理现实性。
如果不考虑动词的词义坚持“扔”可以是三价动词,那就有循环论证之嫌:说“扔”是三价动词的唯一根据是它能在双宾语句中跟三个名词性成分发生联系,而要说明为什么“扔”能跟三个名词性成分发生联系,唯一的根据是它是个三价动词。这势必导致“词无定价,离句无价”的后果。这种后果是大家不愿接受的。
沈家煊的这个批评对上古汉语语法分析是深具意义的。由此可见,从句式的角度入手来探讨上古汉语的与格句式,除了得注意不同语句之间的扩展关系外,还由于语句之间的扩展关系其实也涉及了动词和句式之间的互动关系,因此在接下来的讨论中,我们也无可避免地必须讨论动词所表达的意义如何促使它融入或不融入句式的意义中。注40
1.2.3.1.2 替代方案:自上而下的构式方法
自上而下的以句式为中心的分析模式是自下而上、以动词为中心的分析模式的替代方案。它是认知语法以及整个认知语言学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在认知语法看来,句法不是一个自足的形式系统,它在本质上跟词汇一样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象征系统,因此人类的语言系统中存在着不同的句式,而所谓句法其实指的就是句式有组织的总汇(a structured inventory of constructions)。根据这个看法,句式再也不是仅仅由词所临时组构成的句法单位,而是像词语一样,也具有自己的独立地位。根据Goldberg(1995:4),构式(construction)的定义如下:
当且仅当C是一个形式与意义的组合,且它的形式(Fi)或意义(Si)的某些方面不能完全地从其组成部分或从其他已确定的结构中得到预测和理解。这时,我们称C为一个构式。注41
可见,句式是复杂的语义结构同表达该语义结构的句法形式(一般通过词序或某种标记达成)之间的配对。因此,每个句式不仅能展现该句式组成部分的意义如何与句式的整体意义相联系(即保证了合成性),同时也能显示句式组成部分未能表达的,而由该句式编码所产生的额外意义(即驳斥了严格的合成性)。简单地说,就是每个句式都有自己的语义内容,且超过其组成部分的总和。下面是Goldberg (1995) 中的经典例子:
〔72〕Harry sneezed the tissue off the desk.
Sneeze在英语里基本上是个不及物动词,如Harry sneezed。它本身不带直接宾语或介词短语,但当它能出现在现代英语的“V+NP+PP”的使之移至句式(caused motion construction)中,其后面紧跟直接宾语(the tissue)和介词短语(off the desk)时,产生的就不仅仅是sneeze,the tissue和off the desk等意义的总和。Sneeze本是从鼻道急促有力地排出空气,但sneeze the tissue off the desk却表示通过打喷嚏施力于纸巾,并造成纸巾从桌上掉下的结果。我们在这里须指出,由于构式语法强调了若要证明某个构式的存在,就必须先证明这个构式的某些方面不能从构式的构成成分中得到完全预测,因此这不免让人以为构式语法中所说的构式都是人类语言中一些较特殊的语言现象。陈保亚(2009:131—132)就指出:
……传统语法中也有关于固定格式的说法,比如汉语:
连X 也Y
越X 越Y
其他语言中也有许多类似的用法。Goldberg(1995, 2006)开始从理论上解释固定用法,提出构式(construction)的概念,认为构式是不能直接从组成部分预测的模式。
这其实并不一定准确,因为按认知语法的分析,就是“NP1+V+NP2”这个看似由词一步步组构成的句法形式其实也是个构式。Langacker(1991b:222)就讨论过下列的这组例子:
〔73〕a. Line A intersects line B.
b. Line B intersects line A.
这两个句子所编码的虽都是同一个客观的静态事件,但仔细推敲,可发现它们并不完全同义:这一组例子显示了两个名词词组之间具有一种不对称的话语关系,而这一关系恰好在a、b 句中是相反的。如何解释这两个例子所具有的不同的不对称性?这绝不可能源自于动词或名词词组。在这个情形下,唯一的解释就是“NP1+V+NP2”这个句法形式本身就是个象征单位,具有自己特定的语义,表达了一种不对称关系。按认知语法的说法,“NP1+V+NP2”和“由施事者或感受者发动的不对称的交互作用”注42(Langacker 1990)联系,是个象征单位。
这一看法从根本上背离了主流研究范式,因为它假定句式是编码语义的装置,并且挑战了严格合成性的概念。这种观点认为,句式和词语皆是象征性单位,且占据象征性连续统(symbolic continuum)的两极,如图1.12 所示:
图 1.12
根据这一理论假设,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出,一个句式表达了某种独立的事件结构,如事件的理想化认知模型(Lakoff 1987)或典型事件模型(Langacker 1987, 1991a, 1991b)。对此,沈家煊(2006:82—95)在讨论句式和配价时就做了以下精辟的总结:
为了更好地说明动词和相关名词性成分组配上的合格性,我们按照Goldberg(1995)的思路,提出如下的处理办法:将配价看作是句式的属性,另一方面,动词的词义应该用“理想认知模式”来描述。
具体说明如下:
“句式配价”是指抽象的句式配备的,与谓语动词同现的名词性成分的数目和类属(指施事、受事、与事、工具等)。为了与传统所说的“(动词)配价”相区别,可以改称为句式的“论元”(arguments)。按照这个定义,“他扔我一个球”属于三价句式,跟“他送我一本书”一样有三个论元,一个施事,一个受事,一个与事,尽管动词“扔”的词义只涉及两个参与角色;而“(她结婚)你送什么?”属于二价句式,含两个论元,一个施事,一个受事,尽管动词“送”的词义涉及三个参与者角色。同样,“王冕死了父亲”属于二价句式,跟“他丢了一枚戒指”一样含有两个论元,而“王冕的父亲死了”则属于一价句式,只包含一个论元。……
更着重指出的是,不同的句式有不同的意义。例如“王冕死了父亲”和“王冕的父亲死了”这两个句式,前一句强调王冕因父亲去世而损失惨重,而后一句只是表王冕的父亲去世这一事实。这可以从下面的例句中看出:
(8) 王冕七岁上死了父亲
?王冕七十岁上死了父亲
显然这是因为古稀之年父亡不像幼年丧父那样是个重大损失。……句式的配价或论元主要是由句式整体意义所决定的,“王冕死了父亲”所属句式的整体意义要求这个句式有两个论元,“王冕的父亲死了”所属句式的整体意义只要求这个句式有一个论元。
根据这个认识,我们之前所提到的由词到句法在映射上所呈现的灵活性就已不再是那么出乎人们意料,而应该是一种相当普遍的语言现象。虽然如此,这并不意味着每个动词都能毫无困难地出现在任何句法框架中。沈家煊(2006:82—95)就指出:
先来看动词的参与角色与句式论元之间的匹配。这种匹配遵循“语义一致原则”:如果参与角色可视为论元的一个实例(instance),则两者在语义上相一致。以表示给予的双宾语句“她送我一件毛衣”为例:
送者是施事的一个实例,收者是与事的一个实例,所送物是受事的一个实例。
动词“扔”的参与角色只有两个,即扔者和被扔物,为什么能进入三个论元的给予句式?因为动词的词义不仅仅是参与角色,而是一个ICM。注43 只存在一个“扔”,这个“扔”的词义是一个ICM,在这个ICM 中就包括这样一些背景知识:人们经常扔球给别人接,扔烟给别人抽等,但不经常扔铅笔给别人写、扔收音机给别人听:
(9) 他扔我一只球。
他扔我一支烟。
?他扔我一支铅笔。
??他扔我一台收音机。
简而言之,动词的意义本身不完全支配动词的句法表现,任何动词出现在某种句法框架的可能,取决于动词的词汇语义和相关语法构式的独立语义结构之间的相互作用(参看Goldberg 1995; Croft 2012)。
上面着重说明句式在句法分析中具有独立地位,进而强调语言系统中的每一个句式都是有意义的(meaningful constructions)。正因为每一个句式都有意义,因此就具有了自己的论元结构。句式的论元结构可以和动词自身的参与角色完全匹配,如双宾语结构要求三个论元,“送”这个动词的认知基体也恰好具有三个参与角色;但也可以不匹配,“扔”这个动词就仅有两个参与角色。须指出的是,“扔”虽然在进入了双宾句式之后,表面上增加了一个论元,但是句式本身的论元结构却丝毫没有改变,依旧是三个论元,一个施事,一个受事,一个接受者,并一同表达了客体领有权的转移。Goldberg(1995)中的sneeze的情形也和“扔”相仿。举这两个例子的目的就是为说明句式具有意义,因此我们在句法分析中必须赋予它们一定的地位。除此之外还须指出的是,自上而下的以句式为中心的分析模式还有另外一层常被忽视的意义。我们这里就以 Goldberg(1995)中的bake这个例子加以说明。Bake 和“扔”一样,只有两个参与角色,但也同样进入了双宾语结构。值得注意的是,当“扔”进入三价的双宾语结构,整个句子的意义还是表明客体领有权的转移,但是当bake 进入三价的双宾语结构后,整个句子的意义就有了细微的改变,表达的是客体领有权的预期转移(intended transfer),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句式的论元结构虽然还是三个,但是具体的内容已产生了改变:一个施事,一个受事,一个受益者。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发现句式除了具有意义外,还和词语一样,能展现多义性。这种多义性就是本研究所说的“句式多义性”。“句式多义性”的产生和“词语多义性”的产生的机制一样,都是通过认知层面上的转喻(metonymy)和隐喻(metaphor)来进行的。
1.2.3.2 客观主义语义观及其局限性
虽然研究汉语历史语法的学者没有明确地表示自己如何分析语义,但我们大致可以揣测,他们在总体上还是遵循了主流分析所依据的原则:
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是由它在客观或真实世界中所对应的内容而赋予的。注44
(Lakoff 1987, 1999)
这一立场有客观主义形而上学(objectivist metaphysics)的哲学基础。大体上,这种客观主义立场在回答“什么是意义”时,已假定了头脑是反映自然的一面镜子。也就是说,“语言和思想中的符号有可能对应真实世界的实体和范畴。客观主义的形而上学假定世界上确实具有使符号和世界一一对应的某种结构。符号通过与世上事物的常规对应获得意义。因此,当符号系统以这种方式联系世界时,就可被称作现实的再现”(Lakoff 1987)。注45 照此看来,人类大脑在语言组织上只承担了非常有限的作用,而人们在讨论意义时就可不必运用大脑而让语言形式所表达的意义和客观世界的实体或事件直接对应起来,就如下图所示:
图 1.13
我们不能低估客观主义的语义观对句法分析所产生的影响。既然意义根植于客观的真实世界,任何语言形式只要表达了客观真实世界中的不同事件,就必须被分析成具有不同的意义。即使我们在语言中发现,同一种语言形式或句法结构用来编码客观真实世界中的另一类事件,这种形式和意义的配对仍必须以不同的方式处理。以下二图最能描述这种理论假设。在面对句法结构呈现和多种意义匹配的现象时:
图 1.14
遵循客观主义语义观的句法分析通常采用以下分析模式:
图 1.15
由于每个语义结构分别对应于客观真实世界里的不同事件,所以客观主义语义观的分析者根本不能想象运用单个复杂语言形式(即句法结构)可表达多种意义,即使他们可能承认该构式中某个语素也许存在多义性。因此,在汉语历史语法的众多文献中,针对介词“于”和“以”,长久以来为学者所提出与接受的分析可由以下二图来总结。首先是介词“于”:
图 1.16
图 1.17
理论上,接受客观主义立场来处理语义对于我们认识人类语言以及对任何语言中语法组织的探讨都有深远的影响。按照客观主义的语义观,如果一种语言以两种不同的复杂语言形式编码客观真实世界中的相同事件,那么这两种复杂形式必须分析成拥有同样的语义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 1.18
由于这里的语义是按客观主义的立场来理解的,因此上图中的语义结构就必须和客观的真实世界中的某个实际事件相对应。我们发现,生成语法对现代英语的与格交替(dative alternation)现象所做的分析正是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下进行的:
图 1.19
此外,这种对语义的理解以及对句法形式和意义之间的关系的理解就成为UTAH(Uniform Theta Assignment Hypothesis,题元指派一体化假设)的基础。UTAH 是转换生成语法的一块理论基石,认为论元结构本身与题元阶层(thematic hierarchy)一致,同时,句子的深层结构就是动词阶层构造的论元结构的直接投射。该假说认为:
各项目间的相同题元关系是由这些项目在深层结构中的相同结构关系所表示的。注46
(Radford 1999)
UTAH已被应用在现代英语和现代汉语共同的与格交替研究上(Larson 1988;顾阳 1999),而这一假说对于我们研究上古汉语与格句式的意义还未得到学界的充分认识。有鉴于此,我们接下来将对严格按照客观主义的语义观来处理和分析上古汉语与格句式所可能面对的问题和困难做出简短的讨论。这里简单地介绍Larson(1988)在分析与格交替现象上的重要贡献。他首先为动词短语(VP)设置了阶层结构,使之包含两个动词短语壳。在他的分析中,客体(theme)成了下位动词短语的指示语(specifier),而目标(goal,加上介词to)则是它的补足语(complement)。由于上位动词短语的词首是个轻动词,因此下位动词短语的词首可通过位移而与这个轻动词结合并生成出send a letter to Mary的句子。这个分析可参考下列的树形图:
图 1.20(取自Harley 2002)
根据上述(参考图1.19),由于现代英语与格交替现象所涉及的两种句法结构(介宾式和双宾语式)在意义上都和客观世界的给予类事件对应,因此这两种句法结构必须具有共同的深层结构,而由于Larson(1988)认为send a letter to Mary 是基础句式,因此send Mary a letter 就必须依靠句法操作由基础句式衍生出来。为了建立两种句法结构之间的转换关系,Larson(1988)对于下位动词短语进行了类似被动化的操作(passive-like operation),把目标移位至指示语位置,使客体占据附加语(adjunct)的位置,和被动式中by短语所在的位置类似,此时就产生了与格交替的变换。这个分析可参考下列的树形图:
图 1.21(取自Harley 2002)
这两种参与与格交替的句法结构被看作意义相同,因为两者都编码了客观世界中的给予类事件。这个分析相当精彩,它能把不同表层的句法结构归于同一个深层结构,达到了语法分析中的精简原则。虽然如此,我们认为采取客观主义语义观的角度来分析上古汉语与格句式仍存在一些问题。
贝罗贝(1986)将上古汉语与格句式分为三种,分别是:
1. 双宾语结构:动词+间宾+直宾
2.“于”类结构:动词+直宾+于+间宾
3.“以”类结构:以+直宾+动词+间宾
现有的对于上古汉语与格句式的研究大多认为这三种与格句式虽然表层结构并不相同,但都和真实的客观世界的给予类事件对应,因此虽未明言,但骨子里却已隐含了一种客观主义的语义观。这和转化生成语法理论对语义的看法是一致的。由于现有的研究从未从语法理论的角度去探讨上古汉语中的与格交替现象,因此我们这里就立足于客观主义的语义观,尝试根据上边的介绍来分析上古汉语与格句式,以说明其中的困难。这样的尝试以及说明是有必要的,这也将间接帮助我们解释本书的理论倾向。根据转换生成语法的分析,参与与格交替现象的不同句法结构中的一个必须是基础句式。Larson(1988)虽认为send a letter to Mary 的介补式是基础句式,但这在转换生成语法学界里仍有争议(参看Larson 1988; Aoun & Li 1989 等)。须指出的是,在这个争议的背后,其实隐藏了一个巨大的共识,那就是参与与格交替现象的不同句法结构既然编码客观世界中的相同事件,它们的深层结构就必须相同。很显然,他们争论的焦点只限于究竟应以哪一个与格句式作为基础句式。我们如果接受客观主义的语义观,并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句法分析,也就无可避免地得回答这个问题:上古汉语既然有三种与格句式,究竟哪一个才是基础句式。唯有确定了基础句式,才能进一步去讨论另外两种与格句式是如何通过句法操作手段从这个基础句式衍生出来的。在Larson(1988)的分析里,介宾补语式(例如send a letter to Mary)被认为是深层结构,之后再通过移动(move)而产生双宾语结构(例如send Mary a letter),因此如果把这个分析套用在上古汉语的语料上,我们就必须假定下列例子是从“于”类与格句式(或介宾补语式)衍生出来的:
〔74〕与之琴。(《左传·成公九年》)
如果这个假说是正确的,我们必须先假设“NP与琴于之”是对的。我们固然可以重复上述的句法操作手段,如“于”由于在深层结构中和下位动词“与”相邻而结合成为V+P的句法单位,而后又因上位动词(或轻动词)的关系而被移动至上位动词词首v 的位置。在被移动至轻动词位置时,“之”原本作为动词“与”的域内论元先是失去了PP下NP的位置而成为V1下的NP,后又因“与(于)”往轻动词位置移动而失去了格,最后移动到VP的标示语的位置。同样的,属动词域外论元的“琴”于此时也经历“被动”过程而降格至V1的一个附加语位置,最后形成了上古汉语“与之琴”的双宾语结构。这个过程固然精彩,但问题是在上古汉语的传世文献中,我们却从没见过“NP+与+IO+于+DO”的用例。换言之,上古汉语的通用给予动词“与”只和双宾语结构搭配而不和“于”类与格句式搭配。这显然不符合转换生成语法所提出的与格句式的分析模式。我们当然还可以在这个理论框架下设想另外一个出路以解决上述的问题。那就是承认双宾语结构为基础的底层结构,而认为“于”类与格句式是从双宾语结构衍生出来的。这固然解决了“与之琴”的问题,但是却也产生了新的问题。且看下例:
〔75〕尝献马于季孙。(《左传·哀公六年》)
根据徐子宏(1989)和邵永海(1990)对《左传》中的“献”的穷尽性考察,这个动词并没有出现在双宾语结构中。可见,即使我们把双宾语结构视为基础的底层结构,依旧解决不了问题。正因为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不得不让我们怀疑采取立足于客观主义语义观的句法分析模式是否可行。
在进入正题前,我们先总结一下认知语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分析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