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正义
- (英)赫伯特·斯宾塞
- 771字
- 2022-09-02 21:16:39
第 八 节
正如过独居生活的动物所表明的那样,次人类正义的实质得到了充分的表达;但是当讨论群居动物时,我们发现次人类正义的一个要素还没有被详细说明。
犹如鹿群那样的简单协作,之所以对物种个体和群体有益,只是由于在产生更有效的安全防护方面,相较单个个体的眼、耳、鼻而言,众多个体的眼、耳、鼻更具优势。凭借更迅捷地给出的警告,所有个体都因最敏锐者的感觉而受益。在这种我们称之为消极合作的行为提升为积极合作行为的地方,一类物种的所有个体以及该物种整体,还会获得更大的益处:就像由一只白嘴鸦放哨而其他白嘴鸦进食;或者,就像在锡马龙河地区,大量善于猎捕的中美洲山羊同样也会安排哨兵;或者,就像许多海狸一起筑坝;或者,就像狼群捕食必须进行有计划的攻击——其中不同的个体扮演不同的角色,否则就会抓不住猎物。一般而言,我们可以说,群居以及或多或少的积极合作之所以在一类物种中被确立起来,恰恰是因为它们对该物种是有益的;倘若不然,适者生存的法则必定会阻止它们的确立。(12)
但是,现在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有益的协作只有遵守特定的条件才有可能。每个个体实施的旨在自我保存的行为都或多或少地在提示其他个体采取相似的行为;这就可能引起一定程度的冲突。如果存在的冲突是巨大的,那么就可能使得协作是无益的。为了确保协作是有益的,个体采取的行为必须被限制在保障利益平衡的程度内。否则,适者生存法则将会淘汰协作始于其中的那些物种。
如此而来,我们就发现了次人类正义的一个深层因素。承受源于自然本性及其相应行为之利益和损害的任何个体,其行为必须遵循如下限制:也就是说,其行为不应在很大程度上妨碍其他任一个体获取利益或让自己受损的行为。普通行为必须不具有过度的侵略性,否则就会引起与合作行为所获利益失衡的恶果。因此,在群居的物种间,除了次人类正义的积极要素之外,还应加上一条消极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