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使用土地的代价
地租的产生

地租是租地人因使用土地而支付的价格,自然是按照土地的实际状况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和租地人所能缴纳的数额成比例。

大多数情况下,地租都体现在租约合同之中,而在该合同形成的过程中,地主总设法使租地人所得的土地生产物份额,仅足补偿他所付出的农业资本以及当地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这一数额,显然是租地人在不亏本的条件下所愿意接受的最小份额,地主也决不会多留给他。换言之,生产物中分给租地人那一部分的价格,要是多于这一数额的价格,地主一定会设法将其据为己有,作为地租。因此,地租显然是租地人按照土地实际情况所能缴纳的最高数额。

也许有人认为,土地的地租,不外乎地主用来改良土地的资本的合理利润或利息。在某些时候无疑会出现这种情况,但大多数情况下,对于未经改良的土地,地主也要求地租,而所谓改良费用的利息或利润,一般只是原有地租的附加额。而且改良土地,未必都由地主出资,有时是由租地人出资。例如,克尔普是一种海草。这种海草一经燃烧,即可成为制造玻璃和肥皂以及其他用途所需要的碱盐。它生于海潮所能达到的岩石上,绝不是通过人力可以增多的。但是,对于以生产这种海草的海岸为界的所有土地,地主也要求地租。这样看来,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的地租,当然是一种垄断价格。它完全不和地主改良土地所支出的费用或地主所能收取的数额成比例,而和租地人所能缴纳的数额成比例。

只有这样的土地生产物,才能经常送往市场上出售,出售的价格即其普通价格,足够补还生产物上市所需要垫付的资本,并提供普通利润。如果该价格超过了租地人的投入和普通利润,其剩余部分自然归为土地地租。若不超过这个限度,货物虽可运往市场售卖,但不能提供地租。所以还应当注意,地租成为商品价格构成部分的方式是和工资与利润不同的。工资和利润的高低,是商品价格高低的原因,而地租的高低,却是商品价格高低的结果。

土地与地租

土地的特征

斯密认为,地租是地主要求使用人支付的土地使用价值。地租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性。现代经济学认为,总体说来,它具有3种特征。

资本的利润率

资本是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更重要的是,它在参与生产过程之后,可带来新的收益。土地地租也可算做地主改良土地后要求的利润。斯密认为,随着商业繁荣,资本的利润在逐渐减少。那么如何计算利润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