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支撑《国富论》各种论题的理论
自然权利与自由思想

自然权利是自然秩序赋予我们的权利,而自然自由作为一种经济自由,则是自然权利的一部分。

斯密提出了一种区分自然权利和外在权利的观点。他说,自然权利是自然秩序赋予我们的权利;外在权利则是后天获得的权利,这种权利有赖于特定的政治和制度环境,在不同的社会和历史阶段各不相同。

这种对于权利的定义使亚当·斯密得以区分完全权利和不完全权利。完全权利就是那些不能被否认的权利。一切自然权利都是完全权利,如果它们遭到破坏就可以要求补偿。例如,个人自由是一种完全的权利,因为任何人都得遵守不损害这种权利的职责。不完全权利则刚好相反,它们是人应该具有的权利,却不要求人们捍卫这种权利。

亚当·斯密区分了人的3种权利:个人的权利、作为家庭成员的权利以及公民的权利。只有作为个人的权利才可以被称为自然权利,因为所有其他权利都有赖于某些人的行动或制度——虽然个人权利并非完全都是自然权利。个人的权利分为3种:个人的人身权、声誉权和财产权。斯密认为人身权和声誉权为自然权利,是每个人都被赋予的权利,不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同时,斯密认为地产权或财产权是外在的权利,因为它们有赖于制度对它们进行定义,并对它们进行保护。

自由是《国富论》中倡导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国富论》的中心概念。在《国富论》中,自然自由对于亚当·斯密关于现代商业经济的思想非常重要:“一切特惠或限制的制度,一经完全废除,最明白、最单纯的自然自由制度就会树立起来。”自然自由的思想显然与斯密提倡自由贸易、追求和谐秩序的观点是相一致的。

亚当·斯密经常把自由称为完全自由,也就是处在经济和社会活动环境下的自由。自由的思想为斯密的经济理论奠定了基础,斯密认为只要我们获得独立,实现劳动分工和自由贸易,进行复杂的商业交换,我们就能够得到最足以照顾自己的物品与劳务。

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

普遍主义思维模式对天赋人权的支持

亚当·斯密的天然权利与他同时代的康德的自由思想密切相关。康德认为,一种权利能够普遍有效,必须满足从推理中不能带来对自身的否定这样一个条件。否则,这样的权利就不带有合法性。所以,在历史上存在的3种自由形式,只有自由主义的天赋人权才是普遍有效的权利。

契约论者的自由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