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引言
-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研究
- 陈思明
- 1447字
- 2019-03-11 15:37:05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由“法制宣传教育”上升为“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亟需总结近三十年法制宣传教育的良好经验、推进普法宣传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处于长期基础性地位,故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整体推进水平与法治宣传教育的法治化水平息息相关。从法学角度讲,法制宣传活动在我国存在着悠久的历史,呈现以公布成文法、组织法律教育、严格执行法律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但是,官方文件对“法制宣传教育”一词使用始于近三十年的司法行政机关机关主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或称为普法活动。结合我国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实现情况,本书所指的法治宣传教育即为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本书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跨学科研究方法、例证分析法和功能分析法等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进行行政法学规制。本书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从理论界定、静态工作机制、动态工作机制角度展开理论阐释。
第一部分,阐释法治宣传教育的行政法学基本定位。首先在比较分析中明确法治宣传教育行为的行政行为性质;然后分析法治宣传教育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现实问题,明确在法治社会中解决法治宣传教育问题的路径和方式;深刻认识法治宣传教育领域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的互动关系,探究从深层次解决法治宣传教育实证问题的新方法,从中进一步提炼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的基本原则。
本部分的特点在于,将行政法学理论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践相结合,对法治宣传教育领域中的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行政法学理念视角寻找解决法治宣传教育问题的途径。本部分的难点在于,合理运用系统化研究思路,探究以政府购买法治宣传教育服务的方式从深层次解决法治宣传教育问题,从而明确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的基本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重点论述法治宣传教育静态工作机制的重要支撑制度。指出法治宣传教育在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方面的应然规制形态。具体分析法治宣传教育在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以议事协调机构、行政备案行为、行政检查监督为突破点透视法治宣传教育行为。
本部分的特点在于,在行政事实行为定性基础上,科学选取议事协调机构、行政备案行为、行政检查监督为切入点,从主体、行为、监督层面深入分析狭义法治宣传教育存在的行政法律问题。本部分的难点在于,以整体化的思路对各层次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行政行为进行行政法学规制,从多个维度探究法治宣传教育的整体规制路径,进而形成法治宣传教育静态工作机制框架。
第三部分,详细阐明新时期法治宣传教育动态工作机制特点。法治宣传教育动态机制响应法治宣传教育向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环节拓展的客观要求,以民主立法、清单执法、指导案例司法中法治宣传教育为突破点,探究法治领域普法动态工作机制。顺应重点行业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的趋势,整合法治宣传教育与重点行业知识宣传教育,以商业银行消费者教育为切入点,探析教育领域普法动态工作机制。
本部分的特点在于,在法治宣传教育静态工作机制基础上,阐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的普法工作机制特点,从多角度多层面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促进由狭义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向广义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发展。本部分的难点在于,深入探析各领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灵活运作法治宣传教育静态工作机制重要制度内容,丰富法治宣传教育动态工作机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