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

A.政府和监管机关批准

1.是否存在对外国买方特别要求的任何政府或监管机关的批准、审查或申报?

巴西的外商投资受以下法律规范:

(1)规范直接投资的1962年9月3日4.131号法律及其修订(简称“4.131号法律”),直接投资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i)汇付一定数量的外汇(作为向巴西公司的出资或者作为现有股权的购买价);或者(ii)以实物(即设备、机械)对公司进行投资;和

(2)截至2000年1月6日由国家货币理事会(National Monetary Council,缩写为“NMC”)颁布的2689号决议(简称“NMC2689号决议”),该决议通过金融和资本市场规范间接投资,例如,对巴西公司在巴西股票交易市场上发行的股份进行的投资。

在两种情况下,外商投资均须向巴西中央银行(Brazilian Central Bank,简称“中央银行”)进行登记以便使得资金能够向国外汇出(即对净资产进行资本汇回,支付股息和利息)。

中央银行是负责以下事项的机构:(1)对外资(风险资本和任何形式贷款)流入和流出巴西的日常控制进行管理;(2)颁布对投资进行登记的行政法规和规章;(3)监控外币汇款;以及(4)允许资金汇出。其对投资质量无管辖权,且不能通过其电子登记系统限制在中央银行登记的风险资本或贷款所产生的资金的汇出。

2.是否存在对投资的任何行业控制?

根据巴西法律,外资指“为进行商品生产或服务或者投资于经济活动中而进入巴西的任何货物、机械、设备、现金和财政资源,并且,这些货物、机械、设备、现金和财政资源必须属于外国的或者总部位于外国的居民(包括个人或者法人实体)”。外资与内资享有同等待遇。

然而,外资被禁止投资以下领域:核能、保健服务、邻近国际边境的业务、邮局和电报服务、国内航线和航空航天业是指发射轨道定位卫星,车辆、航空器及相关活动,不包括对上述物品及其配件的制造或市场营销。

某些其他部门对外商投资也有限制,这些部门包括:

● 农村土地产权

在巴西的外国居民或获得许可在巴西经商的外国法律实体收购农村地产受1971年10月7日5.709号法律及其修订(简称“5.709号法律”)的规范。

该部法律主要基于三方面:(1)一般性禁止外国法律实体或个人居民收购农村地产的规定;(2)在巴西的外国个人居民以及被授权在巴西经营的外国法律实体被许可根据国有领土的特定比例购买一定面积的农村土地;以及(3)根据向政府机构提交的项目,上述收购受限于对土地有效开发的要求。

5.709号法律规定,在巴西的外国个人居民仅可以拥有最多50个“模块”(这是具有类似经济生态特征的各地区对于该地区可能的农业开发类型所确定的容积测量方法)的农村土地。在国外的外国个人居民不可以收购巴西的土地;但是,这一限制不适用于按继承法获得土地的情况。

法律规定外国公司仅可收购农村用地进行开发和执行农业、工业和/或殖民项目,且只有在项目是购买土地的外国法律实体的公司目的的一部分时才能获得授权。项目必须经巴西农业部及商业和工业部在个案基础上进行批准。

本限制还适用于外资公司。这一理解是因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Federal General Attorney's Office,缩写为“AGU”)的AGU/LA-01/2010号意见而产生的,该意见认为5.709号法律被宪法完全接受,尽管当时有效的第170条(该条被6/1995号宪法修正案撤销)禁止将国有公司和外资公司进行区别。5.709号法律第1条确定,在任何情况下,外国个人或法律实体所参与的持有大多数资本的,或总部在国外的法律实体,均须受本法规定的制度限制。

尽管从法律观点看该规定有问题,但是AGU/LA-01/2010号意见经总统批准后成为具有约束力的意见。从那时起,公共管理机关开始采用AGU意见的结论,将5.709号法律的限制不仅适用于外国公司,而且适用于外资公司。

● 新闻广播

报纸和广播公司的至少70%的总资本和有表决权的资本必须直接或间接属于巴西本国人或者入籍10年以上的人,外国人有权持有该公司总资本和有表决权的资本的30%。外资参与只能是间接地,通过一家根据巴西法律成立且总部位于巴西的法律实体参与。管理和规划活动也必须委托给巴西本国人或者入籍10年以上的人实行。

● 金融机构和保险

对外商投资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可以为国家利益而豁免。还必须颁布补充立法——包括对保险公司的立法——来规范此事。

● 巴西航空公司

航空公司至少80%的总资本和有表决权的资本必须属于巴西人。管理活动也必须委托给巴西人。议会尚未批准的对《巴西航空法》进行修改的法案,其将目前20%的限制提高到49%。

3.是否存在并购控制法规?

1994年8.884号巴西《竞争法》(Brazilian Competition Law No.8.884 of 1994,简称《竞争法》)是巴西规范竞争问题的主要成文法。负责执行《竞争法》的政府机构是经济防御行政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uncil for Economic Defense,缩写为“CADE”),一家和司法部相联系的联邦独立机构。CADE还由经济法秘书处(Secretariat of Economic Law)——SDE和经济监控秘书处(Secretariat of Economic Monitoring)——SEAE进行协助。

《竞争法》适用于在巴西领土内开展业务以及在国外开展业务、其行为可能在巴西市场上产生影响的所有个人和法律实体。

有关并购控制,《竞争法》规定:所有能够阻碍或限制竞争或导致相关市场份额集中的行为或交易,不管其形式如何,均应提交CADE批准。对此,《竞争法》要求在有以下情况时,要进行强制性申报:

● 行为或协议导致对市场份额的控制超过既定市场的20%(无论是单独或联合);或者

● 参与交易的任何实体或其所属的各自“集团公司”(包括并购后的实体或联合交易)上一个会计年度在巴西的营业总收入超过4亿雷亚尔。

如果满足了以上规定的任何限额,则在双方签署第一份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之日起15个营业日内必须对交易进行申报。

一般来说,巴西反垄断机关进行分析通常需要6到9个月的时间才能得出结论。如果采用简易程序,这一期限可能会大大缩短,通常为2到3个月的时间。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是,2011年12月1日巴西施行了对竞争防御制度进行调整的一项新法案(12.529/2011号法律),该法案给目前法律和并购审批程序带来了重大变化。

该新法案给巴西的并购控制制度带来的最重大变化就是:

● 先行提交交易:公司必须向CADE提交其预期的交易并在交易交割前等候当局的准许;

● 审查期限:审查的最长期限将为240天,该期限经双方请求还可延长额外60天,或经CADE决定可延长90天。如果CADE在该时限内未发布决定,将视为该交易被无条件批准;和

● 限额:参与并购的集团营业总收入4亿雷亚尔的限额仍未改变;但是,引入了对参与并购的任何其他集团最低营业总收入为3亿雷亚尔的要求;并且,删掉了对强制性申报所要求的20%的市场份额的要求。

该新法案自2012年5月29日起生效。

4.是否存在任何外汇管理限制?

目前不存在有效的外汇管理,意为允许通过经正式许可在外汇市场上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境内外的外汇交易,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 交易合法;

● 交易具有经济实质;

● 双方遵守了相关文件的规定;

● 所有适用的税项均已按期支付。

允许所有外汇交易按照外汇协议履行。通过这些协议,发生外币债务的个人和公司从授权在外汇市场上交易的当地金融机构中用巴西雷亚尔换取外汇。相反,在交易中赚取外币收入的个人和实体用该外币换取巴西雷亚尔。

作为一般规则(保险公司在全球运营时和外交代表除外),居住在巴西的个人和公司不允许在巴西拥有外币银行账户。

外国贷款交易须在中央银行进行电子登记,且现在不要求经当局任何事先批准或授权。登记意味着交易各方对提交给被许可在外汇市场上进行经营的金融机构的相关文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巴西对汇率采取所谓的“管理”或“不自由浮动”制度,中央银行不定期介入其中改变巴西雷亚尔的价值方向以便实行货币政策。

外汇管理制度由国家货币理事会实施,国家货币理事会可以规范外汇交易。国家货币理事会可以在国际收支存在严重不平衡时对外国资本的进入和投资收益的汇出施加临时限制。在这些情况下,国家货币理事会还可以授予中央银行对外汇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垄断权。但是,这些限制二十多年都没有适用了。

B.公司法人实体类型

根据您所在司法辖区的法律所设立的最常见的公司法人实体类型有哪些?

在巴西,所使用的最常见企业形式(包括外国公司使用的)是:(1)有限责任公司(limitadas),适合于希望少一些官僚主义和信息披露的公司;和(2)公司(sociedades anônimas),通常用于目的在于发行证券的企业(其需要更多披露)。

C.与上市公司和私人公司的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源

您所在司法辖区适用于并购交易的法律法规的主要来源是什么?这些法律法规中所处理的与并购有关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巴西规范并购交易的主要规章和法律为:

● 《民法典》(10.406/02号联邦法律)——确立了适用于各类巴西实体的主要民商事规则;

● 《公司法》(6.404/76号联邦法律)——确立了适用于公司(既包括封闭型公司也包括上市公司)的规则;

● 中央银行条例——外商投资必须向中央银行进行登记以便使资本和利润能够全额汇回;

● 国家货币理事会(NMC)决议——确立了资本和金融市场的一般规则;以及

● 巴西证券交易委员会(Comissão de Valores Mobiliários,缩写为“CVM”)条例,特别是:

(1)2002年361号指令,其中包含适用于公开收购的规则,涵盖对上市公司股份(例如,退市、出售控制权和相竞争的要约收购)的强制性或自愿性要约收购;

(2)1999年319号指令,其中确定了适用于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剥离和合并的规则;以及

(3)2009年480号指令,其中确定了适用于在CVM登记上市公司的规则。

D.上市公司的并购行为

1.主要收购方式有哪些?

● 与控股股东的私人谈判

这一机制非常常见,因为多数巴西公司仍具有确定的控股股东(或股东集团)。它要求双方之间就(除其他事项外)购买价进行预先谈判。作为一般规则,根据这些条款直接或间接地收购控制权,使得少数股东在买方必须以对控股表决权股票(请见以下D.4)所支付的至少80%的价格发出收购目标公司非控股的表决权股份的公开要约的情况下享有跟售权。此外,潜在买方应当遵守目标公司的章程和股东协议,该章程和股东协议可能对收购施加其他要求(例如,扩大对无表决权股份的跟售权或优先购股权)。

● 在股票市场上收购股份

这一机制对具有较分散所有权和较高公众持股量的公司有效,且一般不要求双方之间进行预先谈判。它也可以结合与战略股东进行的私人谈判。此机制可能引发潜在买方履行收购要约的义务,此外,导致任何收购上市公司5%或以上的股份的行为均必须向CVM进行披露。

● 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也对具有分散所有权的公司有效。

2.是否允许敌意收购?

巴西允许敌意收购。尽管巴西的公司立法并未将建议收购和敌意收购相区分,但是二者均被视为自愿要约收购。在实践中,其区分取决于管理层或控股股东是否欢迎该要约,有时须经与潜在买方进行预先谈判。尽管允许敌意收购,但是敌意要约收购并不常见,因为历史上巴西公司一般均有一个确定且稳定的控股股东。

3.在什么情况下(如有)会产生强制性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公司法》和CVM条例,对于下列情况一般要求强制性要约收购:

● 上市公司退市,这必须由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履行(“退市要约”);

● 因处置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益(“跟售要约”)导致;或者

● 如果增加控股股东的参股份额(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公司其余股份的流动性(“所有权增加要约”)。

这些强制性要约必须向CVM进行登记。

4.是否存在要约必须遵循的最低价格?

最低价格根据要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规则如下:

● 退市要约

基于评估报告的公平价格,其中可能考虑如下标准:净资产、以市场价值评估的净资产、现金流量贴现、多重比较、证券市场的股票价格,或者基于CVM认可的任何其他标准。

● 跟售要约

一般规则确定最低价格必须相当于(除非公司的章程中另有规定)对各控股表决权股份所支付价格的至少80%(跟售权)。然而,(1)对于在圣保罗证券交易所(缩写为“BM&F Bovespa”)二级上市部上市的公司,该价格应分别为对各控股表决权股份所支付价格的优先股的80%和普通股的100%;和(2)对于在圣保罗证券交易所新市场上市部上市的公司,则为对各控股表决权股份所支付价格的100%。

● 所有权增加要约

基于评估报告的公平价格,其可能考虑如下标准:净资产、以市场价值评估的净资产、现金流量贴现、多重比较、证券市场的股票价格,或者基于CVM认可的任何其他标准。

5.在要约收购中有哪些重要文件?

要约收购中的重要文件有:

(1)必须在目标公司通常进行法律事务发布的,并由目标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官员向市场披露的报纸上发布的要约人的要约公告。要约公告必须由潜在买方和作为中介的金融机构共同作出;以及

(2)如果要约由公司或控股股东发起,则为一家专门的公司准备的目标公司股份的评估报告。

6.收购文件在公开前是否需经任何监管机关的预先批准?

根据CVM条例361/02,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开要约收购由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的公司的控股权益,无论是否是敌意收购。该自愿要约一般无须向CVM进行登记,除非要约涉及证券交易。

7.要约收购需要多长时间?

收购期限取决于公开要约的类型。一般来说,考虑到向CVM进行登记和最低要约期限(为45天),该程序约需要90天。

E.初步协议

1.非公开并购交易各方签署一项“协议”(例如备忘录、意向书、关键性条款、框架协议或其他)是否很普遍?如果是这样,各方一般在何等范围内(如有)创设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在非公开并购交易中,双方通常要签署初步协议,例如备忘录或意向书。

如同在多数其他司法辖区一样,在巴西,此类文件旨在确立双方之间拟履行交易的主要条款和条件,例如:交易结构、购买价格、付款条件、进行尽职调查、终止假定、最终协议及其他。通常,此类文件中唯一具有约束力的规定是有关保密和排他性的规定。还应当指出的是:根据巴西《竞争法》,需要提交竞争机构批准的交易必须自首个具有约束力的文件签字起15天内提交。

2.签署不具有约束力的意向书/备忘录是否会导致产生各方进行诚信谈判的义务?如果会产生,这一义务包括什么?

根据巴西法律,缔约方有义务进行诚信谈判。如果违反备忘录,受损害的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422条和第465条的规定就损失和损害(必须加以证明)在法院提出索赔。

3.非公开并购交易中锁定/排他性协议(指卖方签署的不与第三方谈判或签订协议的协议)是否很普遍?

在非公开并购交易中,双方在确定期限内签署排他性协议很常见,该排他性协议通常用于买方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及双方对交易的最终协议进行谈判。

4.与上市公司拟进行的收购相关,要约人和目标公司签署任何初步协议是否普遍?如果是,通常要处理哪些问题?

有关上市公司的收购中初步协议很常见。此类文件通常处理的问题是反垄断审批、保密规定和发布重大信息报告(时间和内容)。

5.是否存在专门针对支付终止交易费[是指在交易不继续进行的情况下,买方或卖方向另一方进行的付款(或者由目标公司应付的款项)]的任何监管限制?

尽管巴西不存在对终止交易费的监管限制,但是任何终止交易费均应与协议中规定的义务相符合,否则,法院可能会对终止交易费的执行提出质疑。

F.少数股东权利

对于收购一家公司,法律赋予了非控股权益之人哪些主要权利?

在公司(sociedade anônima)中,根据《公司法》规定,持有5%及以上股份的人有权:

● 要求向审计委员会问询有关其管辖下事宜的信息;

● 当在这些簿册中他们被指具有违反任何法律或成文法的行为,或者当有根据怀疑公司的任何行政管理机构有严重违规行为时,要求法院命令全面审查公司的所有相关簿册;

● 当行政人员未能在收到召开股东大会的合理请求的8天内满足该请求时,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指出拟议事项;及

● 对于因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管人员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在股东大会决定不请求其赔偿的情况下,代表公司获得赔偿。

除以上权利外:

● 公开招股公司的任何有表决权的股东享有跟售权;

● 持有以下股份的公开招股公司的非控股股东可选举董事会成员:(1)10%的非表决权股份;(2)15%的表决权股份,或者在股本仅由表决权股份组成的情况下,为10%;或者(3)在满足第(1)或(2)项中任何限额的情况下,15%的股本;

●股东有权设立审计委员会,但条件是要满足随上市状态和股本变化的股权比例;且

● 持有优先股(不考虑其股比)或者1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的非控股投资者有权选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如果设立了审计委员会)。

在有限责任公司(limitadas)中,无论何时增资,少数股份持有人均有权按其持股比例认购额外资本。

G.员工

1.股权收购是否会引发买方的任何法定义务?

股份收购不会引发买方本身的成文法劳动义务。多数成文法义务(如离职)是因解雇员工引发的。

2.转让一个企业、业务或其一部分会产生哪些员工问题?

在转让一个企业、业务或其一部分时,收购方为与卖方公司转让的员工相关的所有劳动债务的继承人,且必须向被转让的员工提供至少相当于转让方公司所提供的薪金和福利条件。

其他须遵守的问题包括公司的员工总数——某些有残疾的员工和学徒必须根据员工总数进行聘用。

如果收购引发公司名称发生变更,或者如果业务活动有变化引发员工代表工会的变化,则买方还必须与代表员工的工会签署新的集体协议,并授予新工会相关集体谈判协议下所规定的权利。

H.业务转让立法

您所在司法辖区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业务买方对业务卖方的债务或义务承担责任的任何法律规定?

在巴西,如果收购方继续在同一行业、地点和客户组合等方面经营资产,购买公司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并不一定会使善意收购方免予承担卖方过去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出售业务的公司保有的资产越少,买方继承利益的机会越大,特别是对于税务和劳动债务。

从税务角度来看,根据巴西的税务立法(《税法》第133条),作为一般原则,收购构成公司业务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会对收购方产生税务继承(除非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在涉及破产的司法程序中进行出售)。因此,根据税务观点,业务买方对与该业务有关的过去的税务债务负责。

I.中国投资者近来的并购活动

请给出您所在司法辖区近来中国企业并购活动的实例。

● 2010年5月,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一家中国国有公司且为中国第四大石油公司,收购了位于巴西坎普斯盆地海湾的佩雷格里诺油田40%的权益。

● 2010年5月,中国国家电网公司以约18亿美元收购了巴西的七家电力公用设施(输电)公司,这七家公司之前分别属于西班牙的Cobra, Elecnor和Isolux集团。

● 2011年5月,重庆国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简称CPIC)从北美的欧文斯·康宁公司(OC)收购了一家巴西玻璃纤维工厂。

● 2011年4月,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收购了属于挪威石油公司的巴西国家石油公司和南美控股公司,油气交易额达到约30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