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2.4.1 可靠性

所谓可靠性,就是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会计信息只有真实可靠,才值得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信赖。否则,不真实、不可靠的会计信息,不仅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无益,而且还可能误导其经济决策。

为了贯彻可靠性要求,企业就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根据虚构的、没有发生的或者尚未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还应当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应该编报的报表及其附注内容等必须保持完整,不能随意遗漏或者减少应予披露的信息,与使用者决策相关的有用信息都应当充分披露。

会计信息如果是真实可靠的,那它必须是可以核实和验证的,即具有可核性(或称可验证性)。所谓可核性,就是指彼此独立的会计人员,对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使用同样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可以得到相同的结果,就如同按同样的程序和方法重复进行的两次或多次化学实验可以得到同样的结果一样。否则,我们就说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核性。不具有可核性的会计信息,也就不再可能是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了。

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还要求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时保持中立,不偏向于企业相关的利益集团中的任何一方,客观、公正地处理各项交易和事项,不能出于某种特定目的有意歪曲经济事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例如,上市公司在“一股独大”指第一大股东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显著地高于第二及其后的其他股东,从而使得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具有控制权。的情况下,会计确认和计量时就有可能为了大股东的利益需要而有意识地进行人为操纵,扭曲特定会计期间的利润等会计信息。

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于提高会计信息的中立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如果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被企业管理层收买,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就仍然会存在问题。

2.4.2 相关性

所谓相关性,就是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服务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是提供会计信息的一个最基本、最重要的目标。相关的会计信息应该能够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评价过去的决策,证实或修正过去的预期,从而具有反馈价值。例如,企业提供的利润和利润率等会计信息,应该有助于股东评价企业过去的决策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以及与此相联系地评价企业管理层的经营努力及其所取得的成果。如果会计信息不具有这样的作用,就不能帮助股东决定是否需要更换管理层,是否需要给予管理层奖励或惩罚。

相关的会计信息还应该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预测和决策,从而具有预测价值。例如,企业提供的利润和利润率等会计信息,应该有助于股票投资者预测公司未来利润,进而合理评估公司股票价值。否则,会计信息就不能算是有用的,甚至可能会对未来利润预测和股票投资决策产生误导。

2.4.3 可理解性

所谓可理解性,就是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会计信息如果表达得不够清晰明了,从而不能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所理解,那么,即便符合上述可靠性和相关性要求,也是徒然无用的。这就要求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必须符合必要的规范,从而使得某一特定的会计信息在使用者与供应者之间不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当然,由于各类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在商业知识(尤其是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而对于某些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如财务分析师)而言是可理解的信息,其他一些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如对会计专业知识缺乏了解的股票投资者)就可能依然不能理解。显然,可理解性并不应该要求会计信息能够让所有可能的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那些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要么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积累经验,要么委托拥有必要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者代为进行有关的分析和预测。

2.4.4 可比性

所谓可比性,就是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在纵向和横向之间都应当互相可比。为此,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类似地,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例如,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假设某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了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那么,原则上就不能随意改变。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得该企业所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从而期末存货价值和营业利润等会计信息,在前后年度之间具有可比性。

当然,可比性并不要求不同类型的业务采用相同的会计方法。例如,企业部分资产按历史成本反映,但另外一些资产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反映;一些类型的固定资产(如房屋)按平均年限法进行折旧,另一些固定资产(如运输车辆)按其他折旧方法(如工作量法)进行折旧。这些差异化的做法与可比性要求并不冲突。

2.4.5 实质重于形式

所谓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如前所述,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决策的会计信息。因此,财务会计报告必须能够反映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经济事实,而不能拘泥于其法律形式。例如,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按照合同规定,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拥有的是租赁资产的控制权和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从法律意义或者说合同规定上讲,是为出租方保留的,直至承租方付清全部租金。既然如此,就法律形式来讲,租赁资产就不能作为承租方的资产加以反映。但是,由于承租方已取得了租赁资产的控制权,只要能够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出租方就没有可能收回租赁资产。因此,这种控制权是长期的或者说是永久性的。正是鉴于这样的经济实质,现行会计实务中将融资租赁方式下取得的租赁资产,作为承租方的资产加以反映。

2.4.6 重要性

所谓重要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各种交易或者事项是否重要,其判断标准是这些交易或者事项所产生的会计信息,是否会对股东、债权人等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换言之,如果该等会计信息的披露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的信念,这样的会计信息便是重要的,因而就应该予以披露。当然,重要与否没有清晰的界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加以反映,并不意味着“非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就可以根本不加以反映。事实上,只要是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多或少都会对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产生影响。因此,也就很难界定究竟哪些是不重要从而可以不反映的。会计实务中的实际做法是,对于“次要”的交易或者事项,就不必按照严格的会计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而可以适当简化处理。例如,单位价值较小的生产工具(如普通铁锤),就可以不必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因而也就不必逐期进行折旧,而是作为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性转为费用,或者在领用时摊销一半,待报废时再摊销其余的一半。这样,既不严重影响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公允表达,也可以大大减少会计核算和管理的成本。

2.4.7 谨慎性

所谓谨慎性,也称稳健性,是指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如果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面临的环境都是确定的,那么,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也就是确定性的,从而也就无须提出谨慎性要求了。但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往往会面临诸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资产或收益的确认和计量,还是费用和损失的确认和计量,都需要基于会计师的职业判断。既是判断,就可能产生偏颇。谨慎性要求“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以使财务会计报告的结果较企业实际的情形更为谨慎,而不是更为乐观。例如,每个会计年度末了,对有关资产项目(诸如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的价值进行评估,如果发现资产的现行价值低于原来的账面价值,即资产发生了减值,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这便是会计遵循谨慎性要求的一种具体表现。

需要注意的是,谨慎性要求“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并不意味着可以故意地低估资产或者收益、高估负债或者费用。如果企业那样做了,便是过度谨慎。这是不应该的,也是应该被限制的。

2.4.8 及时性

所谓及时性,是指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会计信息对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而言是有时效性的。即便是相关、可靠的信息,如果未能及时提供,对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而言就没有意义,就不能改进其经济决策,甚至会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

根据及时性,企业应该及时搜集关于已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信息,按照会计准则和制度要求及时处理会计信息,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将财务会计报告传递给会计信息使用者。例如,按照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应该在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发布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没有按此要求去做,年度报告发布过晚,会计信息就可能失去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