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企业内部的会计机构

我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同时,《会计法》还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费用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到,企业内部会计机构的设置需要遵循两条基本原则:第一,除非企业规模太小,一般都需要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第二,会计机构设置中必须保证机构内部的互相牵制,尤其是出纳与会计记账职能应该严格分开。当然,企业内部会计机构设置的具体做法,也必须充分考虑各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不能一概而论。但是,企业会计机构的设置状况还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例如,企业规模越大,会计机构的设置通常越复杂;企业内部管理要求越高,会计机构的设置通常越细化;企业财务管理越集权,会计机构的权力也就越集中于企业总部层面。

在比较大规模的现代企业组织中,典型的会计机构通常包含以下功能组织:财务会计,主要负责交易和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工作;管理会计,主要负责基于会计信息的预测、决策、分析和控制等工作;税务会计,主要负责纳税筹划和税收事务处理等工作;财务管理,主要负责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和企业内部资金调度等工作;内部审计,主要负责企业内部的财务审计、管理审计以及专项审计(如经理离任审计等)。其中,财务管理职能在有些大型企业中也可能独立于会计机构,而是设置专司“融资管理”和“投资管理”的机构,但是,融投资管理职能通常与会计机构的传统职能同时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主管,以便有效协调“会计”与“财务”工作。至于内部审计,理论上应该独立于会计与财务系统,不应该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主管,而是应该对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负责,以保持其独立性。但是,在实践中,有些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处境比较尴尬:直接受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领导,但又被要求对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负责。这就使得内部审计难以真正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因此,为了改进公司治理状况,应该避免出现上述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