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

要点

税收的优惠主要有免征和减征两方面。本节主要介绍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况和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况。

解释

◆ 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况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①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②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③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④军用洞库、仓库;

⑤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⑥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⑦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 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况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飞机场内飞行区范围的其他建设用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完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相关知识

◆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