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版)
- 方世荣
- 2198字
- 2021-03-26 15:35:01
第三节 法定授权的组织
一、法定授权组织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国家有时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将某些行政权力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来行使,这就是法定授权的组织,也称为被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或者可简称“被授权的组织”。这类被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而享有行政权力、从事某种特定范围的行政管理的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具有如下特征:
1.被授权的组织自身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体系,在基本性质上只是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活动并不是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而进行行政管理只是它职能中的一个特定部分。这一特征使之不同于前述所称的被授权的行政机构。被授权的行政机构自身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的一部分,其职能活动都是进行国家行政管理,只是行政机构由于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构成,不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行政活动,如果行政机构要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必须得到法律、法规的专门授权。
2.被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予。被授权的组织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而取得某些行政权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将食品卫生监督权授予县级以上的卫生防疫站,卫生防疫站即享有该法律所授予的职权内容和所管理的行政事务范围。
3.被授权的组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同时也依法承担行政职责。即行政授权引起行政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不仅依法被赋予行政权,而且也独立承担依法行使行政权的义务及其行使行政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被授权的组织经授权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授权的结果是不仅使被授权组织取得了法定职权,而且取得了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及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即意味着其依法取得了行政主体的资格。
二、授权的条件与被授权组织的种类
(一)授权的条件
1.授权主体。授权是一种重要的国家权力行为,授予国家行政权力是对国家行政权力作出配置的活动,它具有重大性和法定性。授权主体必须是有权的国家机关而不能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按照法律规定,授权主体主要有:(1)有权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3)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权力机关,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4)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行政机关,如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等。当然,不同授权主体授权的方式和授权的内容都有所不同,授权必须以规范的方式进行,即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形式授权,以保障授权的法定性和稳定性。
2.被授权组织的条件。被授权的组织应当具备某些条件,以使其有资格和能力接受授权并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权力。(1)被授权组织自身的活动与授权的内容有某种联系,使之有条件行使行政权力并管理相应的公共事务。(2)必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正式人员。(3)必须具有与承担的行政职务相应的技术及设备条件。(4)能独立承担因自己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被授权组织的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情况,被授权组织可归纳为如下几类:
(1)行业性行政公司。行业性行政公司是我国政府机制处于转轨时期的特殊产物,是指符合公司的条件,主要从事经济活动,同时又经授权具有某一方面行政管理职能,特别是对某一行业的经济活动具有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这些组织一般是由过去的行政主管部门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转变职能改建成立的公司,如烟草公司、自来水公司、物资公司、煤气公司等。行业性行政公司的法律地位一直是困扰行政法学界的一大难题,主要原因在于它们既是直接属于市场的经济实体,又承担了政府的一部分行政管理职能,这种双重身份使其法律地位难以明确。我们认为,行业性行政公司是目前经济体制改革及政府职能转变的特殊产物,它们承担政府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并实际行使着行政权力,其行政主体身份应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结果,如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烟草专卖法》便授权全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烟草公司行使下达卷烟产量指标的行政职能。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包括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它们都可以经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某种行政权力。如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授权公立学校及其他公立教育机构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学位等方面的管理。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4)有关的技术检验、鉴定机构。如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检定机构,或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测试任务。
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是使被授权组织取得了所授予的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该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因为,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即已经成为该组织的固定权力,它可以依法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并依法独立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但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情形不享有行政权力,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