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述

▶ 1.1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

著作权集体管理(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s)是指著作权人授权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特定组织集中行使和管理相关权利的制度。

就法律性质而言,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类似信托性质的民事行为。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所管理的权利,并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将所获得的利益返还给著作权人。对著作权人而言,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可以选择的实现权利的方式,而不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从产生原因上看,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文学产业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对文学艺术作品利用的需求日益增长,这就造成了著作权人个人行使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某种困境。一方面,对于作者而言,他不可能总是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作品在何处、何时以及如何被他人使用;另一方面,对使用者而言,他也不可能总是可以联系到每一部作品的作者并顺利地获得作品的使用权。解决这种困境的有效办法就是要了解双方的利益需求并搭建起一座沟通双方的桥梁,通过一个统一的资源分配平台去实现保护著作权人权利和方便公众利用作品的目标。

从管理的主体来看,各国法律一般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团体法人。

从管理的权利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主要涉及的是表演权、广播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个人难以通过逐个交易而有效实现的权利,而改编权、翻译权等则一般不采用集体管理的办法。

从管理的内容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核心业务就是代表著作权人与使用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收取并转付使用费;参加与其管理的权利相关的诉讼或非讼活动。

▶ 1.2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历史

1777年,在《塞维勒的理发师》和《费加罗的婚礼》的作者、著名作家博马舍的倡议下,法国成立了戏剧立法局,它可以称得上是世界上第一个负责集体管理其会员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同时也是1829年成立的戏剧作者、作曲者协会的前身。〔西班牙〕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和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21页。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一个颇具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是1847年的法国“大使音乐咖啡厅”案。1847年,作曲家保罗·昂利翁和维克多·帕里佐在作家埃尔纳·布尔热的陪同下,在巴黎香榭丽舍大街“大使音乐咖啡厅”观赏他们的作品《米歇尔大妈看意大利歌剧》的演出。演出结束后,他们拒绝支付座位费和饮料费,理由是咖啡厅的主人向顾客出售了他们的作品而未向他们支付报酬(这是当时的惯例)。后来,保罗·昂利翁和埃尔纳·布尔热在其作品出版者科隆比埃的支持下向塞纳省商业法庭提起诉讼,指控“大使音乐咖啡厅”构成侵权并要求赔偿。原告的指控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后来由于法庭颁发的禁令被违反,原告再次提出新的诉讼。1849年4月,法国巴黎上诉法院最终核准了作者胜诉的判决,要求“大使音乐咖啡厅”向作者支付赔偿。以这一次判决的结果为契机,法国的作者和作曲家们联合起来,于1850年成立了征收音乐作者和作曲者版税的全国性机构。1851年2月28日,该机构被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一——作者、作曲者和音乐出版者协会(SACEM)所取代。作者、作曲者和音乐出版者协会经过多次诉讼和不懈努力,终于推动建立起了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同上书,第322页。

法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实践方面所获得的成功引起了欧洲和其他国家的纷纷效仿,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几十年间,各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与此同时,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却使得作品,尤其是音乐作品的使用变得更加频繁、迅速、广泛和分散,因此,各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深感加强联系的必要,于是开始签订相互代表协议。为巩固和协调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国际关系,共计18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于1926年在巴黎成立了著名的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该协会目前已经拥有来自一百多个国家的两百多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

▶ 1.3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进行不同的分类,比较常见的分类包括:

第一,根据管理相同权利的组织的地位,可以把著作权集体管理分为垄断性集体管理和非垄断性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主要是为了帮助著作权人实现其自己难以有效管理的权利,因此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是针对特定的权利,如音乐作品表演权、电影作品放映权、软件作品出租权和文字作品复制权等权利进行管理的。垄断性集体管理是指同样的权利只能由一家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的制度,因其具有“事实上的垄断性”。针对垄断性集体管理有可能因其垄断性而造成权利滥用,各国法律普遍制定了对著作权集体组织的监督措施,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应适当、合理,分配规则应透明、公正,应定期公布账目并将年度结算报告送交有关监督机关审查等等。非垄断性集体管理是指相同的权利可以由多家集体管理组织同时管理的制度。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主张实行垄断性集体管理,因为这样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避免许可冲突和许可标准的混乱,以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根据管理系属权利人自愿还是法律的强制规定,可以把著作权集体管理分为自愿集体管理和强制集体管理。作为私权,著作权的行使与否以及如何行使,一般应尊重权利人的独立意志和自主意思。各国普遍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自愿管理模式。

第三,根据权利人授权的具体内容,可以把著作权集体管理分为完全集体管理和不完全集体管理。完全的集体管理是指集体管理组织在许可使用、收取和分配使用费以及代表权利人参加与其管理的权利有关的诉讼、仲裁活动方面发挥全面作用的集体管理。在完全集体管理的模式下,著作权人授予集体管理组织的是独立而完整的权利。不完全集体管理是指集体管理组织并不介入许可使用,而仅限于在商谈报酬数额以及分配所得报酬等方面进行管理。在不完全集体管理的模式下,著作权人授予集体管理组织的只是报酬请求权,例如,家庭录制报酬请求权、公共借阅报酬请求权和法定许可报酬请求权等等。在管理这些权利时,集体管理组织无权拒绝他人对作品的使用。吴汉东:《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