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仅指其原始归属,即对著作权的原始主体的认定。继受主体的权利源自于原始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查明转让合同关系或著作权继承关系、赠与关系是否生效即可。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而,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
▶ 2.1 作者的概念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author)是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那些仅提供辅助工作,如搜集资料、指导写作、帮助确定写作选题、写作思路、提供资金的人,如果没有参与直接创作活动的,都不是作者。
关于法人能否成为作者的问题,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议,各国法律对此亦作出不同的规定。由于创作是一种智力活动,作品是作者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形式进行的思想的表达,反映了自己的个性和特点,是作者情感和精神的一种延伸。从这个意义上说,作者只能是自然人。创作行为是自然人特有的能力,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持这样的观点,即只承认自然人是作者,而不承认雇主也可以创作作品或者成为作者。在雇佣作品的情况下,原始著作权归创作者(自然人)所有,然后采用合同的方式将其中的经济权利转让给雇主所有。例如,《德国著作权法》第7条规定,“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第11条又规定,“著作权保护作者与其作品的智力和个人关系,并保护作者对其作品的利用”,明显将作者限制在自然人的范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11-1条规定,“智力作品的作者,仅仅基于创作的事实,就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与上述立场相对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于其成员的意志,尽管其不能直接从事创作活动,而必需借助其成员或其他人的智力,但是这些自然人所创作的作品仅仅是反映了单位的意志,而与创作者的主观思想感情无关。英美法系国家多持这一观点,虽然他们原则上也承认自然人是作者,但是同时也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法人也可以被视为作者。例如,根据《美国版权法》第201条(b)规定,“雇主或委托创作作品的其他人,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视为作者,享有版权中的一切权利”。这里的雇主或委托人显然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日本著作权法》第15条也规定,“从事法人业务的人履行职务时创作的作品,该法人以自己名义发表该作品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该法人视为作者”。
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的规定更接近于英美法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该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大型著作或类似软件的高科技作品越来越依赖于人力、财力和物力相对集中的单位出面进行组织、管理和协作,并由单位承担风险和责任。因此,在原则上承认作者应为自然人时,在特定情况下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某些作品的作者,可以说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当然,从立法精神上不难看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作者仍是自然人,而法人或其他组织还仅仅是作为制度规定的补充。
▶ 2.2 拟制作者
根据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的条件是:第一,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创作;第二,创作体现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第三,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相关作品亦相应地被称为法人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对于上述情况,理论上通常将法人或其他组织称为拟制作者,典型的拟制作者的作品主要有百科全书、辞海、字典等以某某编委会署名的大型工具书等。
▶ 2.3 作者的推定
依据我国2002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由于著作权是自动取得的,无需申请登记或授权,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作品的作者是根据作品上的署名来认定的。作品的署名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假名,署名方式一般依习惯而定:如文字作品中某某著或主编,美术作品一般在作品上标明某某书;网络空间上传的作品则采数字方式。
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法律的这一规定,体现了作者的推定原则。作者的推定原则一方面有利于作者著作权的行使与维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作品利用者与作者的联系,有利于作者实现其经济权利。当然,在有相反证据证明署名的作者不是真正作者或者真正作者未署名的情况下,应根据客观真实的证据对真正的作者加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