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59条 本联邦法的施行
1.本联邦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自本联邦法施行之时起,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施行的现行法律文件,在其调整符合本联邦法规定之前,其不与本联邦法抵触的部分继续适用。
自本联邦法施行之时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文件不与本联邦法抵触的部分继续适用。
3.在本联邦法施行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文件,应于1999年7月1日前进行调整,使其符合本联邦法的规定。
(1998年12月31日联邦法第193号修订)
本联邦法施行时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应于1999年7月1日前将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或生产合作社,或减少公司股东人数至本联邦法规定的人数以下。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照《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的规定,变更为对股东人数不加限制的封闭式股份公司。对上述封闭式股份公司不适用《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第7条第3款第2段和第3段的规定。
(1998年7月11日联邦法第96号、1998年12月31日联邦法第193号修订)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款规定的程序变更为股份公司或者生产合作社,不适用本联邦法第51条第5款的规定。
(1998年12月31日联邦法第193号修订)
本联邦法施行时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公司股东表决权总数2/3以上的多数通过。投票反对通过变更决议或未参加投票表决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按照本联邦法第26条规定的程序退出有限责任公司。
(1998年12月31日联邦法第193号增加本段)
有限责任公司不调整设立文件使其符合本联邦法的规定,或不变更为股份公司或生产合作社,可以根据联邦法授权的国家法人登记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的要求,按照司法程序进行清算。
4.本条第3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符合本联邦法规定进行调整,其变更法律地位的登记免交登记费。
俄罗斯联邦总统:Б.叶利钦
莫斯科 克里姆林宫
1998年2月8日联邦法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