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德国的金融制度
一、德国金融制度的演变
(一)德国金融制度的初步形成(1914年以前)
15世纪,德国的银行、钱庄业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且随着德国工业化的发展而不断演进。1586年,法兰克福成立第一家私人银行Kock Lauteren &Co.。到19世纪60年代末,股份制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合作社以及抵押银行纷纷成立,达到银行设立的高峰。1869—1872年,商业银行成立进入过热时期,大型商业银行出现,如1870年商业贴现公司的成立、1872年德累斯顿银行建立等。1873—1876年和1895—1914年出现了两次银行业集中和联合的高潮,银行之间的兼并和合并时有发生,如1901—1906年间德意志银行共参股了87家银行,控制的资本达30亿马克,这种趋势预示着银行主导型金融制度的初步形成。
1871年1月18日,德国统一后,威廉第一政府实行了以金马克为基础的货币制度。1875年,政府将普鲁士银行改为帝国银行,使之成为德国的中央银行。随后,全德33家发行银行逐渐放弃了货币发行权。1909年,帝国银行发行的银行券被定为法定货币。19世纪70年代后,德国形成了以中央银行和六大实业银行(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商业贴现公司、达姆斯塔特银行、沙弗豪森联合银行和柏林商业银行)为主的银行体系。
16世纪,德国皇室为应付巨大的政府支出,开始出售政府公债。17世纪初,德国出现了股份公司,股票开始流通并形成法兰克福交易所等早期的证券交易所。19世纪中期,随着产业革命的兴起和股份公司制度的推行,德国的证券市场逐步发展,到20世纪初便形成以柏林为中心的证券市场。
(二)德国银行主导型金融制度的瓦解与崩溃(1914年—1945年)
因战争的影响及工业危机加深,大量的外国短期资金被提走,德国于1931年7月爆发了严重的货币信用危机。达姆斯塔特银行的倒闭,使柏林的所有银行都处于倒闭的边缘。政府当局虽发放了10亿马克的紧急贷款,认购了全国银行股票的70%,但一些实力弱的中小银行继续倒闭,柏林的9大银行到二战前夕减少到3家,即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商业银行。
金融市场上,因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合,大银行直接支配了证券市场,实现了所谓的“银行交易所化”。这种证券市场在一战中受到较大冲击,但战后重建又使之得到恢复和发展。然而30年代的货币信用危机导致了证券交易处于停滞和萎缩状态,如柏林的股票交易量少之又少,法兰克福交易所曾一度关闭。
(三)德国银行主导型金融制度的重建(1945年—1990年)
二战后德国一分为二,即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二者实行不同的金融制度。
联邦德国在占领当局的管制下,金融制度有了较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银行体制的改革上。联邦德国商业银行体系经历了一个由分散到集中的过程,如三大商业银行被分拆为30个银行,并分别限制在一个州的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但随着联邦德国经济的恢复与发展,重要产业部门资金需求的急剧膨胀,三大商业银行通过合并私人银行来适应经济的发展,其分支机构数由1957年的787个增加到1979年的3110个。此外,战后联邦德国还建立了许多专业银行,如复兴信贷银行(1948年)、农业抵押银行(1850年)、流动资金银行(1974年)等。其中央银行也经历了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1945年帝国银行停止业务活动,占领当局在联邦德国的11个州各设立一个中央银行。1948年3月,政府当局又在各州中央银行之上成立了德意志州银行这个中央机构。1957年,《德意志联邦银行法》通过后,两级中央银行制被废止,组成统一的德意志联邦银行。
面对战后资金的严重匮乏,政府极力推动国债和基础设施金融债的发行,银行积极参与证券的承购和包销。进入60年代,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储蓄能力的增强,股票投资开始活跃,证券市场发展出现新局面,金融交易的活跃促成了法兰克福成为德国的国际金融中心及证券交易中心。
民主德国的金融制度是按照原苏联社会主义银行体系模式而建立的。这种体系主要包括民主德国国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既是管理机构,又是业务机构;包括许多专业化小银行,如德国外贸银行,由国家银行集中管理;还包括众多的储蓄银行、合作银行、农贸信用社和人民银行,它们不纳入国家银行管理系统,但国家银行却通过行政命令来进行管理。这种银行体系是中央经济计划中执行集中分配、额度控制的清算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德国银行主导型金融制度的新发展(1990年至今)
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完成了统一,金融制度随之发生了变化,主要表现在:第一,实现了货币的统一。1990年7月1日,两德政府签订的协议规定,德意志马克(即原联邦德国马克)成为民主德国地区的唯一法偿货币,德意志联邦银行成为唯一的货币当局。第二,联邦德国的金融体系引入东部地区,实现了金融体系的一体化。首先,1990年3月至7月,民主德国将以国家银行为核心的单一银行制度(国家银行既是中央银行,又是商业银行)改变为二级银行体制。随后,在货币统一后,联邦德国的金融机构进入东部地区,它们与东部银行合资建立银行机构,收购原国家银行的分支机构,或直接在东部开设分行和营业处,完成对民主德国金融机构的重组。第三,实行特殊的货币政策。在西部,仍采用原有的控制手段和目标;对于东部的银行,允许以票据贴现方式获得联邦银行的融资。同时,为防止通货膨胀,联邦银行数次提高了中央银行贴现率和抵押贷款利率,有效地控制了货币供应量。统一后的德国金融体系在资金融通和货币政策调控方面运行良好,顺利地实现了金融制度的变革。
1992年,欧共体成员国签署了《马约》,决定最迟于1999年1月1日实现统一货币、统一中央银行和统一货币政策。欧元的运作在欧盟国家中产生了一种“盾牌作用”,引导欧盟形成统一的、现代化的金融制度体系,逐步形成抵御全球经济和金融动荡的安全盾牌,并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使资本市场获得进一步整合,从而导致欧洲内部金融企业合并风潮的兴起和竞争的加剧。2002年以来,德国银行业的三大支柱——私人银行、合作银行、储蓄银行,包括它们在各地的代理行因德国经济的不景气都不同程度地遇到了同样的危机。据统计,80年代在欧洲占据统治地位的德国各主要商业银行现在举步维艰。从2002年到2003年,四家最大的私人银行(德意志银行、德国裕宝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德国商业银行)裁减了上万名员工。由此,可以看出新一轮的德国银行业整合时代即将到来。
二、德国的金融组织体系
德国的金融组织体系是由银行、保险、证券交易所及金融服务公司组成。其体系构架如图1-4所示。
图1-4 德国金融组织体系
(一)金融监管机构
1.中央银行
(1)欧洲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于1999年1月1日成立,总部设在法兰克福,其前身是欧洲货币基金组织,由欧盟15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共同组成,德国是其成员国之一。欧洲中央银行的资本金为50亿欧元,德国是其最大的股东,拥有24.4%的股份。欧洲中央银行的核心任务是制定和实施欧盟区的货币政策,保证欧盟区支付清算体系的正常运转,发行欧元现钞、管理区存款准备金,并通过理事会及其下设的13个专业委员会来实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2)联邦银行。它是德国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957年,总部设在法兰克福,在全国下设9个分支机构、130个业务代表处。它遵循欧洲中央银行的指示及方针行事,贯彻落实欧洲中央银行制定的有关货币政策,协助欧洲中央银行完成德国的事务,依据《联邦银行法》,它具有相当高的独立性。
2.联邦金融监督管理局
联邦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前身是联邦信贷监督局,在2002年5月1日由信贷监督局、证券监督局、保险监督局合并而成,总部设在波恩。主要负责对金融机构准入进行审批,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定期对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以及对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服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经营进行全方位监管。
3.经纪审计公司
经纪审计公司主要是接受金融机构委托,对金融企业经营合法性进行审计或者直接接受金融监督管理局委托,按照其委托的事项进行审计并负责向金融监督管理局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4.公共监督机构
公共监督机构分为三类:一是私人商业银行协会;二是公共银行协会;三是合作银行协会。各行业银行协会代表银行的利益,协调银行与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关系,同时对本行业进行自律规范。
(二)银行金融机构
德国的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如下类型:
1.信贷银行
全德共有279家,分为四类:大银行、区域性银行、私人银行、外国银行。
(1)大银行
大银行即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德累斯顿银行(Dresdner Bank)和商业银行(Commerz Bank)。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三大银行的经营范围最为广泛,与主要工商企业的关系十分密切,它们是德国商业银行的主体。
(2)区域性银行
区域性银行主要从事地方银行业务,目前约有100多家,如巴伐利亚联合银行、巴伐利亚抵押汇兑银行等。它们最初由旧贵族和财阀控制,现已转变为普通银行。近年来,许多区域性银行积极拓展业务,规模逐步扩大,在全德国甚至在国际上从事广泛的金融业务。
(3)私人银行
私人银行指独资经营的银行,它们历史悠久但资本规模较小。私人银行业务各有不同,但主要经营证券业务、工业放款业务、财务管理和房地产业务,为所在地的国内企业提供银行服务。较大的私人银行有卡尔施密特银行、特灵考斯银行、奥本海默银行、梅克一芬克银行等。
(4)外国银行
外国银行即外国在德国的分支行,共有80多家,其业务主要是面向在德国的本国居民,办理本国与德国的资金支付往来等业务。
2.信用合作银行
信用合作银行是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其成员是工人、职员、小商人、农场主等,银行主要在这些成员中开展贷放款业务,也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信用合作银行在州一级为信用合作银行中心,最高一级是德意志信用合作银行,它负责调节信用合作银行中心的资金,为其办理汇划业务,并向工业、运输业和个人消费提供贷款。
3.储蓄银行和汇划中心
储蓄银行中只有极少数为私人开设,存款来自本地区的个人储蓄,资金主要用于对小企业的贷款、对长期性住房建设和公用事业的投资,以及对地方政府的融资。目前,它在大规模贷款和产业融资方面非常活跃。储蓄银行的机构比较分散:最低一层为基层储蓄银行,归地方管理;中层机构为各州的汇划中心,每州一个,共12家,基层储蓄银行的大部分资金存入该中心,汇划中心从事地区性的放款和证券投资;最高一层为德意志汇划中心,它是储蓄系统的中心机构,负责对该系统内的资金进行调节。
4.专业银行
办理各种特殊业务的私、公营的专业银行比较弱小,类型很多,主要的专业银行有下列几种:
(1)抵押银行
这类银行有私营与公营之分,其大部分资金靠发行债券和长期性存款来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工农业长期性贷款,有时也向地方政府提供长期贷款。
(2)分期付款银行
这类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向其他银行金融机构转借,很少一部分资金来源于储蓄存款。集聚的资金主要用来向为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的企业提供贷款和服务,有时也通过商业部门间接向生产者提供贷款。
(3)特殊职能银行
特殊职能银行有公、私营之分。公营特殊职能银行是政府专为特定项目或有特殊困难的集团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私营特殊职能银行是由私营商业银行因特殊目的而联合筹资建立的银行。
(4)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是拥有投资基金的银行,它能够拥有股份、债券、地产。
(5)担保银行
担保银行是为中等规模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专业银行,使其能够获得在正常情况下较难获得的贷款。
(6)邮政储蓄机构
邮政储蓄机构包括2家邮政储蓄银行和13家邮政汇划局,它不是独立机构,属于联邦邮局。邮政储蓄银行只经营储蓄存款,邮政汇划机构只吸收无息活期存款以进行汇划支付业务。
(7)其他公营金融机构
其他政府金融机构有德意志抵押债券机构(Deutsche Pfandbriefanstalt)、德国房地产及农业抵押银行(Deutsche Siedlungs und Landrenten Bank)、农业抵押银行(Landwirtschaftliche Renten Bank)、房屋贷款银行(Bausparkassen)、工业信用银行(Deutsche Industriekreidit Bank)、德国平准基金银行(Deutsche Ausgleichs Bank)、重建贷款机构(Kreditanstaltfur Wiederaufbau)、前民主德国中央银行(Staatsbank Berlin)、邮政汇划局和邮政储蓄局等。它们均为公营或半公营的金融机构,是政府为特殊需要而设立的金融机构。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
德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所、金融服务公司,它在德国的金融市场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1.保险公司
德国有保险公司690家,主要从事人寿保险、私人医疗保险、财产保险、养老金保险等业务。其组织形式有股份制有限公司、公法保险公司、保险协会3种。
2.证券交易所
德国拥有8家证券交易所,主要业务品种涉及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
3.金融服务公司
德国目前拥有金融服务公司1000多家,主要从事银行代理、保险代理、网上经纪、网上代理、销售股票、投资咨询等业务。
三、德国金融制度的特征
德国与美国、英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其金融制度具有以下四个明显的特征:
(一)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 Banking System)
德国金融制度最为显著的特征便是其金融机构实行的全能银行制度。这种模式下,德国各类银行之间没有严密的分工和严格的业务界限,各种银行都可以全面经营存贷款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国家对其并不进行过多的干预。全能银行的全能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全能银行的经营范围依据《银行法》涉及存贷款、贴现、信托、证券、投资、担保、保险、汇兑、财务代理、金融租赁等所有业务。第二,德国的证券市场完全是由银行组织所控制的。第三,全能银行可购买企业的股票,在许多企业中的股权往往超过25%,成为企业的大股东,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形成具有内在利益关系的康采恩。德国的这种全能银行制度不仅能使经济部门得到廉价的银行服务,也保证了货币在金融部门中迅速流通,广泛分散了银行风险。
(二)高度独立的二级中央银行体系
德国在中央及州设立二级中央银行机构,并通过《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加以确定。其独立性表现在《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上: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公法意义上的联邦直接法人,政府持有联邦银行的设立资本只是享有货币主权的基础,且联邦银行的中央银行理事会和董事会享有最高联邦政府职能机构的地位,州中央银行及分行也享有联邦政府职能机构的地位。由此可见,联邦银行在职能、经济、人事等方面享有高度的独立性,在执行法律给予的权力时不受政府的干涉,有权独立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与联邦金融监督局共同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监管。德意志联邦银行虽然在本国内享有高度的独立性,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其中央银行职能有所弱化。这是因为,随着《欧洲同盟条约》的生效,欧共体在1999年1月1日起进入欧洲货币联盟第三阶段,即实行统一的货币、统一的中央银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德国是其成员国之一,为适应发展,对《德国联邦银行法》进行了第六次修改。随后,在欧洲货币联盟的三年过渡期,德国的马克发行要经过欧洲中央银行批准。过渡期完成,德国的货币政策制定权、货币发行权将全部移交欧洲中央银行,它的职责是按照欧洲中央银行的指示和方针监督本国金融市场、协调欧洲中央银行及本国金融事务。
(三)银行资本高度集中且与工业资本紧密结合
德国的银行资本高度集中,且随着工商业与银行的资本联系和人事联系的加强,逐步形成了以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商业银行三大垄断财团。三大商业银行及信用合作银行和储蓄银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其分支机构占全国的90%,业务量占60%以上。同时,德国工商企业自筹资金低,对外来资金的依赖性较大,加之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促进了银行资本与工业资本的结合,表现在:一方面,德国的银行大量持有企业的股票,加上接受中小股东寄存股票的代理权,使银行在企业和公司董事会中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另一方面,银行界在工业界大量任职,从人事上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控制。
(四)结构完善的银行协会
19世纪末,为保护银行集团的利益,德国建立了银行协会,战后虽被解散,但随着经济的复兴又逐步得到恢复,发展成为全国性的组织。目前全国性的银行协会有德意志银行协会、德意志储蓄汇划协会、德意志大众银行和农业合作银行协会、公营银行协会。这些协会均为民间性质,其宗旨是保护本金融行业利益,与外国银行协会进行联系和往来,在货币、信贷、资本市场和公共关系事务等方面为当局提出建议。
本章小结
● 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的演变是一种自然演进过程,是经济金融本身不断积累和成熟的结果,是由民间力量自下而上推动的,政府只不过是事后追认了这些变革。但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在其现代金融体制的变革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本章首先分析了美国金融制度的特点:第一,独特的二元中央银行制。第二,商业银行的双轨银行制度和独特的单一银行制。第三,金融监管机构的多元化。其次,本章分析了英国对西方各国金融制度形成的深刻影响。最后,本章分析了日本和德国金融制度的特征。
● 日本金融制度的特征体现在:第一,大藏省与日本中央银行——日本银行保持着特殊的关系。第二,“单元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第三,间接金融发达,普通银行“超贷”现象严重。第四,严格划分民间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第五,政府金融机构力量强大。
● 德国金融制度的特征体现在:第一,占统治地位的“全能银行”。与其他国家功能分离的金融部门不同,德国的各类银行之间没有严密的分工和严格的业务界限。第二,高度独立的二级中央银行体系。德意志联邦银行被认为是欧洲各国中最具独立性的中央银行。第三,银行资本高度集中且与工业资本紧密结合。第四,结构完善的银行协会。
关键词
单一银行制
梧桐树协定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
《国民银行法》
《Q项条款》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储蓄贷款协会
金融脱媒
英格兰银行
商人银行
贴现行
日本“金融大爆炸”改革
银行“超贷”
德国全能银行制度
汇划中心
欧洲中央银行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发达国家金融制度的一般性特征。
2.试述《国民银行法》对美国现代金融制度形成的影响。
3.简述美国储蓄贷款协会的运作方式以及产生支付危机的原因。
4.简评美国单一银行制的优缺点。
5.试评价英国金融体制的特征。
6.试述英国金融体制对发达国家金融体制的影响。
7.简述日本金融体制的形成与特点。
8.试评价日本“金融大爆炸”改革及其效果。
9.简述德国全能银行制度的产生、特点与意义。
10.简述欧洲货币联盟的产生与发展趋势。
11.试述欧洲中央银行成立对德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影响。
12.试比较主要发达国家金融体制的差异。
13.试述发达国家金融制度对发展中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