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英国的金融制度
一、英国金融制度的演变
(一)英国早期金融业的发展
16至17世纪,随着工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商业银行开始在英国的一些城市兴起。商业银行的业务是在金匠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金银匠们为他人保管金银,并将人们的存款转而向外贷放。同时,他们对存放的金银出具收据,这些收据可在市面上流通,称为Gold Smiths Notes,从而为流动账户、票据贴现和支票贷款服务提供了前提条件。随着伦敦金匠业务中银行业务的扩充,其中一些人成为职业银行家。
早期的银行称为私人银行(Private Banks),多为单个家族或少数人合伙经营,其业务发展缓慢,它们大多数集中在伦敦;早期英格兰地区反对成立合股银行(Joint-stock Banks),私人银行只限于个人或不超过6个股东的合伙经营。1694年,为帮助英国政府在对法战争中筹措资金,成立了英格兰银行。它成为此后一个世纪英格兰地区唯一的合股银行,并且取得了在伦敦地区发行银行券的垄断地位。在苏格兰,没有不准设立合股银行的限制,但银行数目较少,1695年成立的苏格兰银行是为数不多的少数几家合股银行之一。直到18世纪下半叶,工业化的大发展促进了伦敦以外银行业的增长,私人银行数目由1750年的12家增加到1821年的781家。英国政府在17世纪末发行公债,18、19世纪政府公债数额大大增加,由1709年的1300万英镑增加到1816年的9亿英镑。政府公债因其安全程度较高,收益有保障,吸引了大银行和大公司的投资,政府进一步完善了公债发行制度并积极促进政府债券的流通。在这一时期,伴随着股份公司的涌现,英国的证券业逐步发展起来。但1720年的南海公司事件爆发了全面的信用危机,股市崩溃,议会通过《泡沫法案》,禁止公司自行发行股票,限制股票的发行与交易。1773年,在伦敦约那森咖啡馆中,股票商组织了英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方式日趋完善。特别是英格兰银行成立后,政府债券和银行股票交易剧增。1802年在伦敦,正式的证券交易所开始营业。
(二)英国金融制度的初步形成
1815年,拿破仑战争结束。战后经济的萧条使大批私人银行倒闭,当局对设立合股银行的限制放松。1826年通过的法律允许在伦敦城65英里以外设立合股银行并发行钞票;1833年的《新银行法》允许在伦敦城内开设合股银行,但不得发行钞票。这些措施使合股银行的数目大大增加。1850年合股银行为99家,到1875年达122家,总行及分行共有1364个营业处,私人银行为236家,但只有596家营业处。合股银行广泛地设立分支行,实力进一步增强,地方合股银行逐渐取代了私人银行。
1833年,英国国会法案规定英格兰银行银行券成为唯一的法偿货币。1844年,《银行特许法》(The Bank Chartered Act)规定,不允许英格兰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私人银行和合股银行)发行银行券,原有银行发行流通的银行券以现有数量为限,不得再增加;英格兰银行分设银行部和发行部,成为英国银行业的现金保管者和票据交换中心。19世纪中期的金融危机,使英格兰银行开始行使其最后贷款人的职能,英格兰银行中央银行的地位逐步确立。
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英国银行业掀起了合并的浪潮,最初多为大银行吞并小银行,继而是大银行之间的合并。到1900年,合股银行只剩下77家,拥有3757家分支行,私人银行的数目大大减少,只有19家。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银行合并基本结束,英国大部分的银行业务由伦敦清算所的11家会员掌握,其中前五大银行西敏寺银行(Westminister)、劳埃德银行(Lloyds)、巴克莱银行(Barclays)、米德兰银行(Midland)、国民地方银行(National Provincial)居于支配地位,它们拥有清算银行资产总额的80%。另6家银行为马丁斯银行(Martins)、第斯楚克银行(District)、威廉·第肯斯银行(William Deacon's)、格林·米尔斯银行(Glyn Mills)、库茨银行(Coutts)和国民银行英格兰分行。此时,苏格兰地区没有设立合股银行的限制,但早期银行的数目较少,维持在8家左右。
这一时期,商人银行在证券市场上十分活跃,它们从事票据承兑,并专门代理发行股票和债券,也代理发行外国政府和铁路公司的债券。英国的企业主要依靠技术和贸易方面的优势获取的高额利润来筹集资本,各产业多通过个人企业、合伙企业进行资本积累,同时又得到健全的银行体系的支持,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需求较小。1825年,英国废止了《泡沫法案》。1862年,英国颁布了《股份公司法》,这使得股票的发行和交易大大增加。随着工业革命的不断进展、国内产业资本的扩大以及英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伦敦证券交易所的规模空前扩大。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中有80%是海外证券,伦敦成为世界最大的证券交易所。
(三)战后英国金融制度的变化
经过两次世界大战,英国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逐渐为纽约所取代。二战后,英国的国内金融业发展较为平稳。主要变化有:1946年,英国颁布了《英格兰银行法》,正式将英格兰银行收归国有;英国经济地位的下降使之不得不对证券市场上外国债券进行严格的限制,英国的海外证券投资不断衰退;国内由于政府公债的积累抑制了民间资本的形成,证券市场处于衰竭状态。但是英国战后经济逐步恢复,伦敦金融市场的国际性随之增强,60年代创立了伦敦欧洲货币市场。
70年代后,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英国的金融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表现在:
第一,银行业开始了新的合并。1968年,巴克莱银行接管了马丁斯银行,西敏寺银行与国民地方银行合并,成为国民西敏寺银行(1962年西敏寺银行已吞并了第斯楚克银行);1970年,格林·米尔斯银行、威廉·第肯斯银行和国民银行英格兰分行成立了威廉及格林银行。“五大行”成为“四大行”,即巴克莱银行、劳埃德银行、米德兰银行和国民西敏寺银行。11家伦敦清算银行只剩6家(即四大行、库茨银行和威廉及格林银行)。而苏格兰地区的银行业集中于3家银行,即克莱德斯戴尔银行(Clydesdale)、国民银行苏格兰分行和苏格兰皇家银行。
第二,1971年,英格兰银行公布了《竞争和信贷控制法案》,全面取消了清算银行的利率卡特尔制(即协定利率制),英国逐步实现了利率的自由化。
第三,英国取消了对不同类别金融市场之间的限制,国内的传统贴现市场和平行市场实现了一体化;1979年取消了外汇管制,伦敦的欧洲货币市场与国内金融市场完全融为一体。
第四,银行业务向综合化方向发展,同时,对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作出重大调整。1981年,允许非交易所成员收购成员公司29.9%的股份,外国资本大量进入英国证券市场。1986年,英国对证券市场采取被称为“大震”(Big Bang)的重大改革,改变了固定佣金制度,允许大公司直接进入交易所交易,放宽了对会员资格的审查;允许批发与经纪业务兼营,伦敦证券市场空前活跃,这些措施使英国证券市场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金融制度的变革对英国的社会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英国的金融组织体系
英国金融当局对其金融中介机构的分类进行了多次调整。1981年之前,按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性质,将金融中介机构分为银行金融中介(BFIs)和非银行金融中介(NBFIs)。银行金融中介分为一级银行(Primary Banks)和二级银行(Secondary Banks)。一级银行包括清算银行、英格兰银行银行部、贴现行、国民划拨银行和信托储蓄银行,它们共同参与英国的支付系统;二级银行包括承兑行、其他英国银行和海外银行。非银行金融中介包括住房协会、金融行、国民储蓄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信托和单位信托。
80年代,英国对其金融组织体系的分类再次进行了调整,到1989年之前,英国的金融中介机构分为货币部门和非货币部门。货币部门包括零售性银行(清算银行、英格兰银行银行部、国民划拨银行和信托储蓄银行)、承兑行、贴现行、其他英国银行和海外银行,它们主要是接受存款的机构;非货币部门包括其他接受存款的机构(住房协会、金融行、国民储蓄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信托和单位信托。
1989年至今,英国的金融中介机构分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两部分,其构成如图1-2所示:
图1-2 英国的金融组织体系
(一)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是英国的中央银行,它早期为股份制的商业银行,直到19世纪中叶才逐步演化为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首先将银行券的发行权逐步集中到自己手中,而后又成为整个英国银行系统的准备金中心,并负责对全国的金融事业进行监督管理。1947年,英格兰银行实现了国有化。
(二)零售性银行(Retail Banks)
零售性银行是指以接受小额存款为主,参与支付机制的金融机构。它包括四种类型:
1.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s)
英国文献很少用“商业银行”这一概念,清算银行就是英国的商业银行。清算银行是由于它们直接在票据交换所进行票据交换而得名。英国的清算银行有伦敦清算银行(即参加伦敦清算委员会的银行)、苏格兰清算银行和北爱尔兰清算银行。其中,伦敦清算银行拥有4大行,12000多家分行。
2.英格兰银行银行部(Bank Department of the Bank of England)
各国的中央银行一般不为私人部门服务,但英格兰银行银行部是根据1844年银行法与发行部分立的一个机构,它也参与英国的支付机制,归入零售性银行部门。银行部首先为政府同其他经济部门之间的货币收支服务,接受银行的存款,用于对各清算银行进行票据清算,同时,它也对本银行客户提供一般银行服务。客户包括政府部门、清算银行、其他银行、贴现行、承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也包括本银行的雇员和其他少数私人客户。
3.国民划拨银行(National Giro Bank)
它是一个通过中央机构开展货币传递的机构。1968年,国民划拨银行作为邮政局公司的一个部门而成立,并通过两万多家邮政营业所,将业务渗透到银行难以到达的地方。最初,它只接受存款并为客户提供彼此间的票据结算,现在可以代办居民、公用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资金、税款和年金的收付等业务。
4.信托储蓄银行(Trustee Savings Banks, TSBs)
1810年,英国成立了储蓄银行,为小额储蓄者提供服务。为保证资金的安全,1817年《储蓄条例》要求储蓄银行接受国债专员的监管,并将存款转存英格兰银行的特别户头,以投资于政府证券。1973年,佩奇委员会建议给予储蓄银行以完全银行的身份。1974年,信托储蓄银行获准开展全面的银行业务,但重点仍然在其储蓄职能上。
(三)其他银行
1.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s)
商人银行又称为承兑行(Acceptance Houses),是由过去专门从事承兑业务的私人银行转变而来的。最初,它们的主要业务是以承兑汇票的方式为国际贸易商提供资金。当前,商人银行转而为国内公司提供金融和投资管理,如在货币市场上充当工商企业筹集短期资金的中介、代理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开办单位信托和投资管理、向企业发放贷款等。它们的业务大多与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有关,现在也可提供少量的一般银行业务。
2.贴现行(Discount Houses)
贴现行是英国特有的金融机构。在18世纪,英国国内贸易多采用汇票来结算,小银行资金有限,往往通过经纪人将未到期票据转给大银行进行再贴现。由于利润丰厚,这些经纪人利用自己的资金和银行的短期贷款,直接办理票据的再贴现,于是逐渐形成贴现行。由于支票的广泛使用,其传统业务有所下降。但贴现行积极参与国库券市场,同时又是英格兰银行从事金融调控的重要中介,在英国的金融体系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3.海外银行(Overseas Banks)
英国的海外银行包括海外银行、外国银行和国际财团银行。海外银行指英国人所有的银行,总行设在伦敦,在英国从事国际银行业务;外国银行指外国商业银行在英国的分支行;国际财团银行指由几个国家银行组成的独立企业,主要从事离岸金融业务。
(四)英国的其他金融机构
英国的其他金融机构分为接受存款的机构和非接受存款的机构两大类。
1.接受存款的其他金融机构
一是住房协会(Building Societies),它是非营利的金融组织,专门为个人服务,资金的大部分来源于个人储蓄,而资金多投向个人贷款,用于购买自用住房。二战后住房协会有了较快的发展,业务逐渐多样化。二是金融行(Finance Houses),也称租购公司或消费信贷公司,其资金依靠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也有来自工商企业、保险公司及私人的存款,主要为消费者购买汽车、耐用消费品及住房修缮提供贷款。近年来也提供租赁业务。
2.非接受存款的其他金融机构
一是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ies),英国的保险机构有人寿险和普通险两大类,法律上要求两项资金分开。二是养老基金(Pension Funds)。三是投资信托(Investment Trusts),它是公开招股的有限公司,通过发行普通股和公司债等筹集资金并投向证券市场。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可获取股息收益,它实际上是代替个人投资者进行集体投资。四是单位信托(Unit Trust),它是法律上的信托。
(五)英国的公营金融机构
英国的公营金融机构数量较少,主要是国民储蓄银行(National Savings Bank, NSB),它由邮政储金银行演变而来,1969年改为国民储蓄银行,脱离邮政局,由政府的国民储蓄部控制,但仍利用英国各地的邮政分支所营业。
三、英国金融制度的特征
英国对西方各国金融制度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影响。英格兰银行是最早的资本主义商业银行,最早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伦敦是最早的国际金融中心;英国金融当局对各种金融机构的设置和业务经营、金融市场的运作提供了卓有成效的经验和管理办法,对西方各国金融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英格兰银行成为中央银行的传统模式
英格兰银行由一家私营的商业银行逐步发展成为中央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建立了一整套规范而又有效的管理制度,英格兰银行形成的三大职能,即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也成为西方各国建立中央银行制度的一种传统模式。
(二)英国的商业银行实行专业化银行制和分支银行制,银行业高度集中
在业务方面,早期英国企业在长期的海外贸易中完成了资本的积累,商业银行主要以办理短期工商业贷款和活期存款业务为主,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及投资银行业务严格区分开来,形成了专业化的商业银行制度。在组织结构上,经过私人银行与合股银行的合并,英国的银行数目急剧减少,主要的几家大银行在各地广泛设立分支机构,控制着全国大部分的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形成了高度集中的分支银行制。这成为西方商业银行的典型形式。
(三)英国金融组织体系中保存着传统的金融机构
英国的金融业历史悠久,现行金融制度中存在许多旧式的金融机构,例如早期专门从事海外贸易商业汇票承兑的商人银行(承兑行)、为国内贸易办理贴现融资的贴现行。英格兰银行由私营商业银行演变为中央银行,它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同时,还保留银行部办理少量的商业银行业务。
(四)英国的金融制度比较缺乏法律内容,往往由习惯的原则来代替
英国的金融体系发展较早,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一些传统的惯例,它们指导和约束着各金融机构的行为。直到1979年,英国国会才通过了第一部银行法。英国金融当局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也十分特殊,在金融监管上没有一整套正规的监管制度,而是通过“道义劝告”和“君子协定”这些典型的英国原则来进行监督和调节的。
(五)英国的金融业高度国际化
伦敦长期以来是世界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是欧洲货币市场的发源地,这使得英国的金融业呈现高度的国际化特征。表现在:一是英镑以外的其他通货存款成为英国银行业的主要资金来源,其总额已超过英镑的存款总额;二是大量的外国金融机构在伦敦设立分支机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和其他国际金融业务,外国银行存贷款业务在英国金融业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三是英国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四大行在海外设有众多的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具有国际化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