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台湾地区的金融制度

一、台湾地区金融制度的演变

战后,台湾地区金融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

第一是接收整理阶段(1945—1949年)。国民党政府允许台湾地区建立地方性币制,改组日据时期的殖民地金融体系,逐步形成一套地方性金融体系。

第二是维持安定阶段(1950—1959年)。国民党政府将众多中国内地金融机构迁往台湾地区,为维持稳定,迁台机构一律紧缩,保留机构,暂停对外营业,基本维持原有的金融结构。

第三是发展阶段(1960—1974年)。台湾当局放宽对金融机构的限制,逐步恢复了原在大陆的“四行、两局、一库”,批准了11家外商银行来台设立分行,成立了数家民营金融机构,组建“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管理机关,1961年10月成立了台湾证券交易所。

第四是金融制度改革和发展阶段(1975—1985年)。70年代中期,随着台湾经济由轻化工转向重化工,台湾金融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将银行分为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专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将专业信用体制分为工业信用、农业信用、输出入信用、中小企业信用、不动产信用和地方信用六种,奠定了台湾金融体制的基础;同时,设立“中国输出入银行”,交通银行改为开发银行;成立“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形成了“中央银行”宏观货币信用管理体制;建立了票券市场、外汇市场和同业市场。

第五是台湾金融业的变革时期(1985年至今)。台湾地区实行金融自由化,放开利率,放开民营银行的设立,取消与贸易有关的经常项目外汇管制,逐步放宽资本项目限制。

80年代中期以来,台湾地区金融制度的变革或称金融自由化,是台湾地区由“统制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内部原因看,台湾地区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一直以公营为主,以政府信用为后盾,且受行政当局的种种限制,经营活动守旧、效率低下,同时利率管制、金融系统融资渠道不畅,又使地下借贷市场猖獗,对正常的经济活动造成巨大的冲击。从外部看,80年代巨额的贸易盈余积累了大量的外汇储备,“中央银行”买入外汇维持汇率稳定,致使货币供应量猛增,形成通货膨胀的压力,另外,来自主要贸易伙伴美国的压力也是重要的因素。

台湾地区金融自由化的主要表现是金融价格自由化、金融产品自由化和金融参与自由化。具体措施有:

第一,放松利率管制。经过70年代以来利率政策的调整,1989年公布实施的银行法修正案正式取消了对银行存贷利率的限制,实现了利率的市场化。

第二,实施银行民营化。1989年银行法修正案正式宣布,允许私营银行开业,这是台湾金融自由化的重要里程碑。其内容有两方面:一是所有公营商业银行私有化,将第一商业银行等部分股份出售给私人持有;二是新批准设立民营银行,1990年《商业银行设立标准》规定其最低资本额为100亿新台币,随后有15家民营银行获得批准。

第三,放松外汇管制,推动金融业国际化。80年代台湾地区放松外国银行在台开设分支行的限制。1987年,台湾“中央银行”放宽汇率波动幅度,允许一般居民自由持有外汇,允许汇出500万美元,汇入5万美元,鼓励资本输出。1989年取消新台币对美元加权平均中心汇率制度,政府通过影响银行间交易量来间接干预汇率,同时设立外币拆放市场,使各银行的外汇资金调剂更加灵活。

第四,整顿地下金融,规范金融业。台湾地区各类地下投资公司众多,其组织不健全,财务结构脆弱,一旦新资金枯竭或在股市、地产市场投机失利,就会造成周转困难引起倒闭,使投资者受损,危及整个金融业。1989年《银行法修正案》强调坚决取缔地下投资公司,这是在放松金融管制的同时加强金融管理的重要举措。

二、台湾地区的金融组织体系

台湾地区的金融组织体系如图2-2所示:

图2-2 台湾地区的金融组织体系

(一)台湾地区“中央银行”

1949年,原在大陆的“中央银行”迁入台湾地区,但大部分业务停顿,由光复后改组的“台湾银行”代理货币发行及其他业务。直到1961年6月,台湾当局批准“中央银行复业方案”, “中央银行”逐渐成为台湾地区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隶属于“行政院”,最高决策机构为“中央银行理事会”。

除台湾“中央银行”之外,台湾金融机构按是否创造存款货币可分为货币性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前者有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专业银行、基层合作金融机构及“中央”信托局;后者有邮政储金汇业局、信托投资公司及保险公司、票券金融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等。

(二)商业银行

根据《台湾银行法》第70条,商业银行仅指以收受支票存款、供给短期信用为主要任务的银行。台湾商业银行包括台湾本地银行和外国银行在台湾地区的分行,本地银行在台湾地区又称为一般银行。至1990年开放新设银行前,本地银行的设置处于高度管制状态,因此,本地银行只有日据时代留下的省属行库,原先于大陆设立、后于台湾复业的银行,以及后来选择性核准的少数银行,总计只有24家,且绝大多数属于公营银行。除了一般银行外,外商银行分行设立早于新银行的开放,不过在营业范围与分行数量上均有限制。因此从产生来看,台湾商业银行有四种形式:一是日据时代银行改制而来;二是国民党政府从大陆迁台后恢复营业及在60年代建立的商业银行;三是台湾当局80年代初实行金融国际化政策以来,台湾地区引进的40余家外资银行;四是80年代放松管制后于1991年新批准成立的16家民营银行。

(三)其他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其他货币机构)

1.储蓄银行

它是指以收受存款及发行金融债券、吸收国民储蓄、供给中长期信用为主要任务的银行。台湾尚无独立的储蓄银行,它是指各商业银行附设的储蓄部,其资本、营业及会计均独立,经营管理按储蓄银行的规定办理。

2.专业银行

它是指对特定的经济部门提供中长期专业性金融服务的银行,其业务范围具有一定侧重领域。例如,工业银行指由交通银行改制的开发银行;农业银行有“中国农民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和台湾省合作金库;进出口银行指“中国输出入银行”;不动产信用银行指台湾土地银行;中小企业银行是1975年后由和会储蓄公司改制而成的,是一种区域性的民间金融机构,主要有台北区、新竹区、台中区、台南区、高雄区、花莲区、台东区中小企业银行共7家。这些专业银行仍然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政策性专业银行的特征并不明显,事实上台湾并无完全专业性的金融机构。

3.基层合作金融机构

它是指基层的地区性银行机构,现包括信用合作社37家,它是城市合作金融组织,以为中小工商企业和城市平民融通资金为主;以及农会信用部253家、渔会信用部25家,它们是农、渔会中的金融服务部门,吸收农村资金,并将大部分资金发放农、渔业生产加工和运销贷款,是农村的合作金融主体。三类机构统一由台湾省合作金库管辖。台湾省合作金库既是一家一般银行,又担负着全省合作金融系统的领导职能。

4.“中央信托局”

它是金融及贸易多元性的机构,除办理银行业务外,还接受政府机关及公、民营机构委托,代办贸易及进出口业务。

(四)其他金融机构

1.邮政储金汇业局

邮政储金汇业局1962年在台湾地区恢复,业务由邮局兼营,隶属“交通部”62但受“财政部”的监督和法令约束,只限于经办储金、汇兑、划拨储金等业务,不办理授信、保证、信托、放款(除存款抵押放款外)等一般银行业务。目前台湾地区设有1243家邮局,由于机构普遍、服务良好,又有免税优惠,成为台湾地区吸收民间闲散资金的重要机构。

2.信托投资机构

从业务上看,台湾信托投资公司是兼有投资银行、事业投资公司和不动产投资公司的综合性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并立为台湾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到1993年,由“中央主管机构”核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有8家,即“中国”、台湾第一、“中联”、“中华开发”、土地开发、亚洲、国泰和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其中土地开发、“中华开发”、“中联”为公营性质,1993年“中国信托投资公司”改制为“中国信托商业银行”。此外,许多台湾一般银行包括外国商业银行相继设立信托部,兼办信托业务。

3.保险公司

台湾保险公司分为人寿保险公司和产物保险公司,前者属于金融部门的其他金融机构,后者属于民营事业部门。在保险业中,官营的保险公司市场所占份额较小,大部分的民营企业和个人保户则投保于民营保险机构。此外,还有“中央再保险公司”、渔船保险合作社等。

4.票券金融公司

票券金融公司是60年代台湾地区构建货币市场时组建的,它属于交易商性质,专门负责短期票券的买卖,充当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和政府债券买卖的经纪人以及提供企业财务咨询服务。目前有三家,即中兴票券金融公司、国际票券金融公司和“中华票券公司”。

5.证券金融公司

为建立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制度,台湾地区于1980年创立专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集中办理证券信用交易,为投资者融资、融券。

6.“中央存款保险公司”

1985年台湾地区仿效发达国家,颁布《存款保险条例》,成立“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它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共同出资筹划,并吸收少量一般银行的资本,主要接受存款货币机构的投保,“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可向“中央银行”申请特别融资。

三、台湾地区金融制度的特征

(一)历史性特征

台湾地区金融制度反映着台湾近代历史的变化,大部分的基层金融机构是战前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延续,如土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农渔会信用部、中小企业银行等,而银行业则多是由大陆迁台后复业或新建的。

(二)官营垄断的金融体制

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中绝大部分为官营性质(包括全部由政府出资和官民合资而官股占50%以上的银行),其股本额、资产和存放款业务都占全部金融机构的90%左右。公营银行的经营往往不以最大利润与效益为原则,而是更多地考虑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因此竞争力较低,从而影响到整个金融业的效率。尽管1989年以来,台湾地区开放民间私人银行的设立,但当局对其发展持谨慎态度,发展缓慢。

(三)金融双元性

金融双元性(Financial Dualism)是指有组织的金融体系之外存在大量的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台湾地区长期以来银行利率偏低,正常的融资渠道无法满足民间的需求,官方对民营金融活动的控制过严,使各种地下投资公司迅速发展。地下投资公司没有银行经营执照而经营存贷款等银行业务,它们向公众集资,支付数倍于一般银行的存款利率,通过“以债养债”,即不断吸收新的存款来支付旧存户的利息和提款来维持流动性,同时拨出资金从事股票、外币、地产的投机以获取高额利润,加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四)“中央银行”三权分立,独立性较小

台湾“中央银行”原隶属于“总统府”,1979年修订银行法将其改为隶属“行政院”,它不仅受“行政院”的影响,还须对“立法院”和“监察院”负责。从法律上看,“中央银行”只是配合金融政策的制定,“财政部”对金融政策的制定拥有较大的权限。“中央银行”内部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和正、副总裁,实行行政、立法、监察三权分立的管理模式。

(五)金融管理机构多元化

台湾地区的金融管理机关有三类。一是行政主管机关。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财政部”,省(市)为“财政厅”,此外县(市)政府财政局(科)执行对辖区内的信用合作社、农(渔)信用部的管理。二是业务主管机关,即“中央银行”。它负责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管理货币发行、经理“国库”、检查指导“全国性金融机构”的业务。三是金融业务的检查机关。目前有权对金融业务检查的机关有“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中央银行”、台湾省合作金库、“中央存款保险公司”。

(六)银行业务综合性发展

台湾地区银行体系过去采用短期与长期金融分离、证券业与银行业分离的模式。按银行法,台湾地区有四类银行,即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专业银行、其他银行。但多年来银行体系一直朝综合银行的方向发展,除“中央银行”、“中国输出入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邮汇局外,其余各银行均办理支票存款及短期放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并普遍设立储蓄部门吸收储蓄存款,甚至专业银行也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银行与证券业务仍然采用分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