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康德的实践哲学

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

实践理性必须超越经验的界限

道德律是断言令式,而非假言令式

自律是道德的最高原理

自由是道德律可能性的依据

最高善与一般纯粹实践理性的公设


康德是近现代西方最重要的哲学家,他的批判哲学(kritische Philosophie)对后世的各个哲学流派均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作为启蒙运动的导师,康德总结法国大革命的经验,对当时广为流传的新时代理念做了深刻的反思与论证。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诸如人格的自由、自律与自主、人的尊严、天赋人权、国民主权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法治国家、纯粹共和与世界公民理念等等,莫不经由康德实践哲学的严谨而系统的立证而得以屹立不摇。难怪他与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亚当·斯密(Adam Smith, 1723—1790)并列为18世纪自由主义的三大理论家。

孟德斯鸠侧重于论述如何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其解决的方法是,只有权力才能克制权力,因此将权力依其职能予以分开,使其相互牵制,则人民的自由权利就能得到稳当的保障。至于亚当·斯密则主张“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不应介入民间的经济活动,国营或公营事业应减至最低限度,以免这种事业单位以特权或“吃政策”的方式破坏自由市场经济的运作,这就是所谓的“放任政策”(Laissezfaire)。他认为最好的国家是干涉最少的国家,此即所谓的“夜警国家”,除了“守夜”(维系金融体系、执行相关法律)以外,什么都不干涉。这样的见解在剧烈变迁的工业化社会来临前,尚不致有窒碍难行之处,但是自18世纪末以降,则助长了资本主义恃强凌弱的气焰,多有可议之处。这种放任的自由主义与资本主义、个人主义密不可分,也就成为新兴的社会主义劳工运动批判的焦点。

孟德斯鸠与亚当·斯密分别从法律与经济的角度论证自由主义,康德则从更为根本的哲学角度来论证自由主义。因此,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与制衡不仅被康德所接受而且还获得崭新的哲学意义。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制定法律的权力(立法权)、执行法律的权力(行政权)与裁决法律的权力(司法权)。康德则将“国家”界定为“一群人生活在法律规范之下的共同体”,完全从法律的观点来理解国家,然后以逻辑三段论法的大前提、小前提与结论来比拟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因此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理论在法权哲学与国家哲学(Rechts-und Staatsphilosophie)的论域中取得了新的地位。至于亚当·斯密主张自由市场经济,康德则强调“经济独立是人格独立的前提”,他主张任何实证法不得违反自然法:依照自然法,所有的人都是自由且平等的,任何实证法必须让经济上尚未独立的公民可以经由自己的努力而成为经济上独立的公民。这种诉求大大地缓解了——与资本主义、个人主义相结合的——自由主义的流弊,这都得归功于康德实践哲学对人格的自由、自律与自主的立证。

所谓自由主义乃是泛指一切的理念、理论、运动或组织,其主张乃在于建构或维持一种——奠基于个人的自由和自主之上的、并以实现和保障此个人的自由和自主为目的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秩序。因此,自由主义不但不赞成,甚且反对为所欲为的自由。在争取自己自由的同时,也应尊重别人的自由;不能只顾自己的自由权利,而无视别人的自由权利。毫无章法、没有纪律的自由,势必颠覆自由本身。因此,康德主张没有纪律的自由比恶魔还可怕,自由有它自己的律则,即自由律或道德律。其实,自由主义的内核正是经由康德的立证才得到确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