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租税国与法治国并非对立的,而系紧密结合,法治国之宪法原则,在税法中亦扮演着重要角色。法治国固然亦为立法国,但这并不表示国家应容忍立法者恣意立法,相反的,在一个实质法治国中,立法权有其宪法界限,尤其是应受到基本权利与正义之拘束。任何民主之多数决定,必须重视基本权利作为具有拘束力之价值秩序,而不容许立法者恣意立法及随意课征。因此,税法必须符合正义,而为正义之法,才是宪法之意旨与要求。
税捐宪法制度之形成,在“形式、外观”方面,应由立法机关之立法行为加以规范,以符税捐法定主义之法治国原则合法性之要求;至于在“程序”方面,须由民意代表以民主程序来形成税捐之制度设计,始符民主国原则之宪法意旨,而取得正当性之基础。不过,多数决定之立法并非一定是真理之实现,因此,“实质、内容”之宪法界限,即不得逾越税捐公平原则与过度禁止原则等税捐正义之宪法意旨。
本书仅针对税捐复查限制与相关宪法解释之观察心得,作案例式之实证研究,或许有助于了解税捐正义具体化之成果,但是,税捐正义之研究范围,非常广泛,笔者学识经验有限,尚祈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本书主要分为五章:
第一章:导论——税捐正义之概念
第二章:税捐复查限制与宪法解释
第三章:境内税救济限制之宪法解释评论
第四章:关税救济限制之宪法解释评论
第五章:省思——税捐正义之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