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类的生物学要素对犯罪的影响

“但是,姐姐是说犯罪性是遗传的还是说犯罪性不是遗传的,我不太明白啊。”

“我确认了指引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四种遗传性质,即冲动性、冒险性、攻击性、异常的活动。但是,我的最大假说是这样的,某种养育小孩的方法可能打消这种性质,将潜在犯罪者变为良民。”

“这种事情,如何能够证明呢?”

“就是分别调查被养育的同卵双生儿,同卵双生儿是指具有相同DNA的人。但是,如果在出生之后就马上被收为养子,或者由于其他的原因而分开的话,其中一个人成为犯罪人,而另一个则是正常人。因此,就要调查他们是被怎样养育的,双亲有什么不同,等等。”

“姐姐的研究真的很重要啊!”巴蒂说道。

“是呢!”

“为什么现在很多美国人都成为恶人呢,这必须查明啊!”

——肯·弗雷特:《第三双生儿》

一、与犯罪相关的生物学要素

犯罪是拥有一定特征的个体所为的行为,这种朴素的理解自古即有。对这个问题最早开始进行科学性研究的是意大利的龙勃罗梭,从之后的研究可以看出意见分为正反两方面。

首先,龙勃罗梭之后的犯罪学研究者立足于19世纪的遗传学和医学的发展,极力主张看似合理的“科学性”原因论。研究对象也一致瞄准犯罪者。他们中的许多人都热衷于寻找此人与他人不同的特征,认为这便是犯罪的原因,舆论也对此表现出了很高的热情。

但是,另一方面,也有批判的意见认为这只不过是利用法律程序来列举犯罪者的个人特征,并没有揭示真正的犯罪原因。犯罪现象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制度、教育、住宅等的缺陷造成的,从而得出“体制维护”的结论。

因此,关于人类的生物学要素对犯罪的影响,必须是在注意批判与反批判意见的基础上,并且在考虑了问题的性质和探讨的深度来进行探讨。

在这里将列举过去就曾探讨的与犯罪相关的人的性别差异、年龄、遗传因子、性染色体的异常、精神疾病等因素,并说明其问题状况。

二、性别差异、年龄与犯罪

所有的人都可以分为男性和女性,此外,每个人都属于一定的年龄阶段,这不仅会造成精神和肉体的差异,而且由社会地位造成的行为方式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会有区别。这当然会对犯罪产生影响。

(一)性别差异和犯罪

在全体犯罪者中女性所占的比例显著偏低,从下表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的犯罪率较低,女性犯罪所占比例一直维持在20%左右。

但是,从长期来看,我国女性的犯罪比率有很大的提高,比如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的时候该比率只有10%。

从世界各国的数据也可以看出女性犯罪比率一般都比较低:德国24.4%、美国22.6%、英国15.2%、法国15.1%。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逮捕人员中的男女之差并不直接显示犯罪性的强弱。一般女性容易从事的犯罪类型很多都在犯罪统计上黑数化了(比如盗窃、堕胎等)。此外,在很多场合中,也必须注意到受反标签的影响。因此,例如,有罪人员的女子比例下降到3%左右时——在由逮捕引发的刑事司法的诸过程中,这个标签就会反复作为重大理由。

但是,我认为像O.波拉克(O.Pollak)所认为的如果去除统计上的隐瞒,那么在犯罪倾向上男女是同等的,是对于这个事实作过大的评价了。

从女性犯罪的年龄构成可以看出,14岁到19岁是48.4%,20岁到29岁是13.4%,30岁到39岁是6.9%,40岁到49岁是8.6%,50岁到59岁是9.9%,60岁以上是12.4%。少年占总数的近半(1999年)。各年龄段的女子比例如下表所示(1992年的逮捕人员中的女子比例,总体是18. 3%)。从下表可以清晰地看出,女性犯罪比例随着年龄的变化而变化,20岁到24岁之间的犯罪率最低,之后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有增长的趋势,60岁以上时最高。

产生这种变化的条件,应该说很明显是在于我国女子的一般生活曲线。也就是说,20多岁的女性一旦经历恋爱、结婚、生子、育儿等阶段,很多女子就被家庭和社会深切保护着,或者被置于监督之下,其结果,就会出现远离犯罪行为的倾向。

此外,从女性的犯罪种类来看也有其独特的特征。

上表主要是关于犯罪种类的女子比例与刑事逮捕人员之间的比较。

从该表明显可以看出,女性实施得较多的犯罪行为主要有盗窃、杀人(特别是杀害婴儿)、放火等,相反实施较少的是故意伤害和抢劫等。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不仅与女性的身体条件相关,而且与其生活的社会诸方面的条件有关。像抢劫和恐吓这种对力量要求较高的犯罪,女性实施得较少是因为一般的女性与男性相比身体力量处于劣势。而实施像杀害婴儿这样的犯罪是因为女性作为弱者,不能妥善处理新生婴儿,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只有选择犯罪。而且从犯罪的手段上看,女性犯罪一般会选择投毒或放火等不需要体力的方式。

综上所述,犯罪行为的男女差异与女性的身体、生物学特征、社会地位和社会传统相关,并不只取决于生物学要素。在近代社会中,或者在很多方面上,女性一般都被“隔离”或者保护,并没有处于社会生活的第一线,因此与社会中的人发生冲突和纠葛的机会较少,这是抑制女性犯罪的最重要的原因。

这一点,在女子显著地代替男子参与各个产业部门的战争时期就尤为明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据报道,在美国、瑞典、英国等国家,女子犯罪显著增加。但在日本,毋宁说是在二战后的家族制度的民主变革过程中才能看到女子融入社会,与之相伴随的是女子犯罪的增加。

但是,即使在女性进出社会频繁的国家,与之相应的女性犯罪增加,其比例也不会无限地接近50%。例如过去的DDR,即使女性和男性一样活跃于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女性犯罪还是比男性要少得多(前野育三)。日本也一样,现在是21%的水平,我想今后也不太可能会有大规模的增长吧。

(二)年龄与犯罪

一般而言,犯罪率自14岁之后逐渐升高,20—24岁(青少年)到达顶峰之后慢慢地下降。但是现在日本的状况与之有很大的不同,少年犯罪占据压倒性比例是最大的特征,有关少年犯罪在之后还将详细讨论。

犯罪率最高的年龄会因犯罪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例如今年(2011年)的统计数据所显示:恐吓是14、15岁,盗窃是15、16岁,抢劫、强奸是17、18岁,杀人、暴力、伤害、胁迫、业务过失是20—24岁,赌博、欺诈、侵占、贪污是30—39岁,渎职是40—49岁。

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年轻时期犯罪主要是由于单纯、缺乏经验、肉体和性欲,而成熟之后一般以更复杂的犯罪和需要一定社会地位为背景的犯罪为主。

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等人生各个阶段都有其固有的犯罪问题。

作为人类发育的第一个阶段的青春期(11、12岁—15、16岁)容易出现身体和生理的发育与社会角色不调和的矛盾,容易实施与相应的障碍相适应的暴行或犯罪。

在青少年时期的末端,犯罪率是最高的,之后逐渐下降的原因并不在于法律的犯罪抑制系统发挥了有效的作用,而是由于犯罪并不会给年轻的犯罪人带来丰厚的收入(如小偷和汽车盗窃等终难以维生)。他们为了在大人的社会中维持生计,就必须另辟蹊径。

更年期(女性45—50岁,男性稍晚)是继青春期之后的第二个危险时期。伴随着身体条件和社会关系的变化,也会出现很多不适应的情况——其中包括犯罪。这个时期典型的犯罪是放火。

老年期由于受身体条件和社会地位(退休、生活的安定等)的限制一般实施犯罪较少,但是有时也会实施猥亵、强奸幼女、放火、盗窃等所谓的“弱犯罪”。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深入化,被逮捕人员中65岁以上老人的比例在10年中增长了1倍。

此外,重要的是,老人一般体力衰弱,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而且独居的较多,容易成为犯罪被害人。这种人的增加成为犯罪的诱因,结果导致了整个社会财产犯罪和人身犯罪的增加。

三、遗传性因素与犯罪

19世纪末以来,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引入了遗传学和生物学、医学领域的成果,于是,犯罪性到底是先天性的还是后天形成的,遗传和环境到底哪个才是犯罪的因素,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广泛的争论。

为了确认犯罪因子的遗传性提出了几个考量方案,虽然各自都有进行“实证”性的研究,但其中比较著名的有犯罪家谱研究、与统计相关的研究、双胞胎研究等。

(一)犯罪家谱研究

在重视某个家谱中出现犯罪人的频率,试图证明犯罪倾向是遗传的诸研究中,著名的是由达格代尔(R.L.Dugdale)和伊斯塔布鲁克(A.H.Estabrook)对朱克(The Jukes)一家的研究。达格代尔注意到了在美国1874年,姓朱克的6名男性被同一个监狱所收容,他在1877年发表了这一研究结果。达格代尔将该研究继续进行到了1915年。

根据该研究,朱克一家709名子孙中有77人是重罪犯罪者(其中7人为杀人犯),酗酒者132人,174人因卖淫被判刑,64人为精神病患者。

作为同样的研究,戈达德(H.H.Goddard)对卡利卡克(The Kallikaks)家族的研究也是备受瞩目的。

将为了从军于南北战争而来到美国的英国贵族卡利卡克与一个精神薄弱的女人生的孩子及其子孙与在回国后通过正式结婚而生的子孙进行对比研究。

但是,这些研究存在一些基本的问题。(1)无视由于时代变迁造成的环境变化的影响,以及(2)某家族经过几代的传递形成某一特征(例如犯罪)。但将这一特征说成是遗传的并不一定有意义。(比如,就像萨瑟兰所举出的,在用餐时用刀和叉是几世代、许多家族共有的特征,因此不用证明使用刀叉是由遗传形成的。)

其结果,应该说不管哪个通过家谱研究试图证明犯罪倾向的遗传之尝试都没有成功。

(二)与统计相关的研究

试图从与统计学的相关关系进行探讨而明确犯罪倾向的遗传之研究,以戈林(C.Goring)的研究为其代表。他把犯罪性以被关押作为标准,父子的犯罪性相关系数为+0.6,这个数值是根据身高、眼睛的颜色、手掌的大小、结核体质、精神疾病等因素决定的,与由遗传导致的身体特征相关的系数大致相同。而且,兄弟间的相关系数为+0.45,这也与身体特征相同。

但是,既然对环境所施加的影响无法正确估测,这种理论的不正确就不可避免。而且,既然父亲的特征毫无疑问地也会遗传给女儿,任意地将女性排除在外也是该研究显而易见的问题所在。

(三)双胞胎研究

为确认犯罪性的遗传性,德国精神科医生兰格(Lange)开发的双胞胎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该方法中,将被认为具有相同遗传因素的同卵双胞胎犯罪性的一致概率(双胞胎的一方在成为犯罪人时,另一方也成为犯罪人的概率)与被认为具有不同遗传因素的异卵双胞胎犯罪性的一致概率进行比较。在此之际,与之前的戈林一样,对于犯罪性的存否也是以被有罪判决后被监狱收容为标准的。

双胞胎法,作为精神障碍之遗传性的确认方法,一般认为是在1924年由西门子(H.W.Siemens)发明的。

兰格以后的研究者得出的研究数据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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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表中可以清晰地看出,除克兰茨(Kranz)外,同卵双胞胎和异卵双胞胎之间的一致率有很大的区别。他们主张这种差别只能由遗传原因来说明。

即使这种双胞胎法作为研究方法有一定的优越性,但是研究数据过少。只要其中的1—2组不是同卵双胞胎而是异卵双胞胎,那么结论就会有很大的不同。而且要区别两者,在当时的条件下也是相当困难的。而且,某种差异的产生也可能通过环境因素进行说明(从社会心理来看,同卵双胞胎的生育环境比异卵双胞胎具有更高的类似性)。进而,作为判断犯罪倾向存在的指标,有罪判决或者进监狱明显是不充分的。

如上所述,以犯罪性是与遗传相关的各种设想为起点的研究都没有取得充分的成果(值得注意的是著名的研究大部分是在二战前进行的)。

此外,通过介绍体型和性格等这种一般被认为是遗传的特征,进而作关于其对犯罪性的遗传之影响的研究(例如克雷齐默与谢尔顿所从事的研究),也没有取得值得一提的成果。

四、性染色体异常与犯罪

此外,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是性染色体异常与犯罪性的关系这一问题。

“性染色体异常”这一问题确实与遗传相关。但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突然变异与一直以来讨论的“犯罪性的遗传”这一问题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

通过国际性的确认,人类染色体由22对(44个)常染色体和1对(2个)性染色体组成——丹佛系统。它的数量及形态出现异常也并不是稀奇的事情。据说,新生儿中的4.5%都具有某种染色体异常现象。以此为起因的唐氏综合征、猫叫综合征都是广为人知的。

但是,常染色体出现异常在多数情况下都会造成身体的高度畸形、大都在胎儿或者是乳儿阶段便夭折,因此,将此与犯罪相连的研究很少。与此相对的,性染色体(数量和形态的)异常一般不会导致致命的缺陷,但经常会在精神和行动上表现出异常,这才是犯罪学所要关注的。

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比通常的男性多出X染色体或Y染色体的XXY或XYY型男性。

(一)克莱恩费尔特氏综合征——XXY

比通常情况多一个X染色体的男性出现的诸特征——青春期以后睾丸的发育迟滞,乳腺异常发育,不孕——被总称为克莱恩费尔特氏综合征(Klinefelter syndrome)。新生儿男婴中有0.08%—0.3%的发现率,但这些男婴一般都会伴随着智能障碍的特征。由此可以推测智商较低、有累犯倾向的犯罪者和不良少年中有许多是该综合征的患者。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数据表明犯罪者中克莱恩费尔特氏综合征的患者很多。

(二)XYY综合征

另一方面,Y染色体比普通男性多的男性的特征表现为:身高很高(根据之后的雅各布斯等人的研究,比男性平均身高高出10厘米)、智商接近极限领域、性格怪僻、时而咬指甲、尿床、结巴等。而且这种男性具有容易陷入实施攻击行为的倾向,这点被认为与犯罪具有特别重要的关联。

XYY综合征男性在新生儿中的发现率为0.10%—0.15%。

关于性染色体异常与犯罪行为的关系,(1)以雅各布斯(Jacobs)等为代表的研究表明,刑事收容犯中性染色体异常的比例比一般的人口比例高得多;(2)通过著名的犯罪人中性染色体异常这一事实得以明确。

比如雅各布斯等对苏格兰的保安医院(Maximum Secrutiy Hospital,被作为收容“具有危险的暴力性犯罪倾向”的患者之设施)的收容者342人中的315人进行检查,确认了其中9人(2.85%)是XYY综合征患者,但这已经是一般人口中XYY发现率的20倍。在我国,浅香等人的研究(1971—1976年)和南光的研究(1985年)也确认了不良少年中存在XYY患者的比例比普通人高得多这一事实。

另外,作为著名的犯罪人,在美国的斯佩克(R.F.Speck)等事件的处理表明,它已经部分地被作为减轻事由来采纳。在我国,也存在小正寿事件(为取得赎金而诱拐上学途中的6岁儿童,并将其杀害,对行为时满19岁的犯罪者宣告死刑)等例子。

但是,关于性染色体异常与犯罪行为的联系,应该说不经过许多研究的证明便不能得出确定的结论。比如,南光推定XYY男性的高活动性与低智商相结合的时候便容易实施包括犯罪在内的不良行为。他认为,XYY本身与智商无关,因此,智商高的XYY就被预定为存在于指导性的社会集团或是作为运动员,此时XYY本身并不是 “原因”了。

但不管怎样,都必须避免得出草率的结论。


参考文献:

1. O.波拉克:《女性的犯罪》,广濑译,文光堂,1960年版。

2.辻本、西村主编:《老人与犯罪——为日益紧迫的老龄化社会》,成文堂,1983年版。

3. 加藤久雄:《犯罪学理论的潮流——主要关于生物学的犯罪原因论》,载宫泽等编《犯罪学》,青林书院,1995年版。

4. 南光进一郎:《超男人XYY》,海鸣社,198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