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如何把握犯罪现象

一直以来,日本人中的一部分人就存在这种行动模式:将他人放置的自行车或雨伞等以单纯借用的心理,在没有得到他人许可而拿走,之后又偷偷地放回原处。这样的话,当自己成为被害时,就会存在与其叫警察来,不如自己找的心态。但是,如果交给警察的话,警察就会将自行车作防范登记、为我们寻找被盗的自行车。于是,当然,被害人为了寻找就会报警。因为报警的话,警察如果根据登记号码而发现的话,就能找回。因此,即使自行车被盗的实际数量并没有增加,伴随着防范登记制度的充实,认知件数也当然会增加。此外,本来,警察创立防范登记制度是由于居民对于遏制自行车盗窃的呼声很高。盗窃的一方罪的意识淡薄,而被害人一方则当然是强烈愤怒。于是,警察在取缔中尽心尽力处理好自行车盗窃事件。如果检举件数增加,那么认知件数也增加。如果说在步行时完全没有这样的经验,那么我想在骑自行车时,很多人就感慨经常被职务性询问。成立自行车的防范登记制度恰好是1980年,在时期上也是一致的。因此,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自行车盗窃在20世纪80年代激增的原因是,比起实际数量增加,更多的是因为黑数被发现而导致认知件数的增加。

——河合干雄:《安全神话崩溃的悖论——治安的法社会学》


一、当今的犯罪现象

进行犯罪学性质的以及刑事政策学性质探讨的大前提是以国为单位,正确把握犯罪现象。但是,我们很快就会明白这是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关于犯罪的各种统计(在我国,利用由法务综合研究所对此进行编辑的每年刊行的《犯罪白皮书》是很便利的),不管在哪个国家,有关犯罪的各种统计数据都不免带上各个时期政府发表的“政策性”文书这一性质,此外还存在“黑数”问题。

虽说如此,事实上在多数场合,这些统计数据都是研究的最初线索。

(一)我国的犯罪现象

根据2006年(平成18年)版的《犯罪白皮书》,我国在2005年认知(发生)的刑事案件为312万5216件,除去与交通肇事有关以及业务过失事件的案件的话是226万9572件。与去年相比,减少了30万2390件(8.8%)。这主要是由于盗窃犯的大量减少所造成的,因此,如果除去与交通肇事有关的案件,刑事案件减少了29万3465件,减少率更大(11.4%)。

同年的犯罪率为(每10万人口的案件发生或认知件数)2446.2(如果除去有关交通肇事的案件是1766.5)。

大致上看来,二战后我国的刑事案件在1948—1949年达到160万的顶峰之后(刑事案件案发率,1948年为2000),保持了长时间的递减趋势(除了业务过失的实行犯的发生或认知件数),1973年达到了最低水平(119万件,犯罪率是1091)。但之后又出现了长期持续增加的趋势,1993年达到了战后的最高水平,1994年虽然有所减少,但1995年又开始增加。直到2002年都持续增加。从2003年又出现递减的趋势,这种趋势能够保持到何时,只有在检讨了相关的诸多因素的基础上才能预测。

此外,关于战前日本的犯罪动态,《昭和42年的犯罪》第25页的表格给予了概括性说明。

虽然可以发现各个犯罪种类的特征性变化,但作为全体,在与人口的变动相并列的犯罪现象的持续变动中,随着进入昭和年间,持续增加的犯罪从1933—1935年的150万件之顶峰到1941年的太平洋战争开战,持续减少。但是,如果考虑到当时的人口,犯罪率是相当高的,例如,1934年的犯罪率达到2314。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犯罪现象的动力,是什么因素决定其变动的?——这些并不是单纯的数字,在很多场合下,如果也考虑到伴随其被害人、具体社会现象的数量的话,很明显这种阐释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从之前所列举的认知案件的数量可以获知,2005年一年间,平均每56.6个国民中就有1件除业务过失之外的犯罪发生,并由此产生了巨大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害。不只是对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和财产的直接侵害,这种不安对于生活产生的诸多影响、为维持刑事警察机构和裁判所、监狱所扩充的支出等间接损害也不容忽视。与犯罪的斗争已经成为不容小觑的重大课题。

另一方面,从犯罪的构成比例来看,在2005年的刑事认知案件的罪名比例中,盗窃罪占犯罪整体的55.2%,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业务过失占27.4%,毁坏财物的占6.6%,侵占占3.1%,而欺诈占2.7%,其他犯罪合计只占5.0%。如果除去受交通政策的影响有着特殊性质的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业务过失犯罪,刑事案件的96%以上都是盗窃、贪污、欺诈、毁坏财物等财产型犯罪。这种富有特征性的构成比例,当然,是以我国的经济结构和财产制度为背景的产物,历年来几乎没有变化。

就像从这种比例构成也可以很轻易地推测出来的,近年犯罪增减的决定性因素也是盗窃的增加或减少。但是,问题在于其内容,也就是说,在盗窃犯中,比如2005年入户盗窃只占总数的14.2%,剩下的就是盗窃自行车(23.5%)、盗窃摩托车(6.0%)、车上扒窃(14.9%)、盗窃自动贩卖机(5.1%)等,比较轻微的犯罪占了绝大部分。

其中,与之后所要说明的近年的少年犯罪的比重增大及其内容变化这一问题相关联。或者,如果一并考虑到近年来明显的侵占增加,尤其占据其大部分的占有脱离物侵占(刑法第254条)——自行车的擅自借用、骑走等——的增多,“自行车、摩托车问题”的重要意义就浮上层面。但是,这也是今天在日本的城市交通政策、住房政策等的反映。

(二)逮捕率的问题

2005年的逮捕件数为150万5426件,逮捕率为48.2%(除去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案件则为28.6%)。如果再除去交通关系的业务过失、凶器准备集合等其逮捕率在性质上为100%的话,大体而言,凶恶犯罪的检举率是很高的(96.6%),而发案率最高的盗窃逮捕率仅为24.9%,也就是说有四分之三的盗窃案件并没有得到解决。

刑法犯认知·逮捕状况等的变迁(1946—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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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6年版《犯罪白皮书》制作而成)

“逮捕”这一概念是实务上的用语,一般被认为是“针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对于送致、送付或者微罪处分而言必要的搜查”(《犯罪统计细则》,1971年警察训令第16号,第2条第5项)。

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的逮捕率并不算高(以情节恶劣的盗窃为例,2004年的数据显示我国为22.6%,同年美国为16.5%,英国为13.4%,法国为10.9%,而德国一直都维持在29.8%的水平)。但是我国的一般刑事案件逮捕率(26.1%)仅为德国(54.2%)的二分之一。

但是,例如,如果考虑到1987年整体刑事案件的逮捕率73.5%,除去交通事故的逮捕率为64.1%,能够形成今天的这种事态,我想应该特别注意到1987年之后的十几年急速下降之原因。

成为我国逮捕率骤减的转折点一般被认为是在1989年开始的天皇登基典礼之际的警力都集中在首都,而各地方警力低下。但是更本质的原因应该说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流动人口和单身人士增加,个人主义的生活方式的流行。此外,伴随着社会环境的复杂化等都增加了警察活动的困难性。因此,传统的立足于根据驻在所、派出所系统全面掌握一定地域居民的生活各个方面的警察活动已经受到限制。鉴于这些原因,今后也很难恢复像之前那么高的逮捕率吧。

在考虑“逮捕率问题”之际必须注意以下两件事情:

(1)看了这个时期的犯罪统计之推移就能明显知道,伤害、暴行、胁迫、器物损坏等暴力犯罪的认知件数上升的背景是,1999年的“桶川骚扰事件”以及“枥木私刑事件”。在这些事件中,警察的反应受到了严厉的批判,警察厅虽然从根本上改善了对策,但是,在派出所、驻在所等窗口的“警察安全咨询”件数的激增使得在此之前潜在的事件得以挖掘,于是认知件数不断攀升。

(2)另一方面,这一事实得以确认:虽然这个时期的逮捕人员一直在增加,但逮捕件数却急速下降(尤其是对于盗窃犯)。个中的意味是很明显的——也就是说,我认为是由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余罪调查简略化而导致逮捕件数的减少。

总而言之,由于分母的增大与分子的减小同时进行,于是逮捕率的下降就是当然的结论了。

(三)从国际视角看我国犯罪现象的特殊性

为了与各国比较,我们对我国2004年除业务过失的刑事案件发案率进行了统计,日本为2007,这个数据只是欧美各国的几分之一。同年美国的犯罪率为3983、英国为10633、德国为8037、法国达到了6386,而且在性质恶劣的犯罪中,差距尤其巨大。

根据2006年版《犯罪白皮书》公布的2004年数据

进行国际之间的比较其困难是众所周知的。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之范围在各个国家中是多种多样的,统计制度以及黑数的存在程度也各不相同。在我国,交通违反等是作为特别法犯罪处理的,而在欧美诸国则是作为轻罪(违警罪)处理的,于是难以比较这两者。

与欧美各国长期以来都保持高频的犯罪增加率相对,我国虽然与它们在经济发展方面具有类似性,但是犯罪率却一直保持在低水平,这引起了各国的关注。

但是,应该事先明白的是,从世界范围来看,既存在比我国的犯罪率更低的国家(埃及、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还没有达到200),也存在比美国和英国犯罪率更高的国家(瑞典和新西兰的犯罪率超过12000)。在犯罪种类上也极其多种多样。

(四)造成日本社会犯罪率偏低的原因

总之,我国的社会和经济情况与欧美各国很像,但是犯罪率却比它们低得多,重大犯罪在近年来整体上也处于稳定状态,这是我国特有的状况。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状况呢?

这与许多因素相关,阐明这个问题正是本书的任务,如果只列举被作为通常因素的因素之轮廓的话,可以大致勾画如下:

(1)由于自然和地理环境造成的民族孤立、语言的特殊性、锁国状态及其他的社会和经济政策等。由于这些原因使得长期没有外族的系统性流入,因此也没有与其他民族之间发生冲突(当然会附随其他保留条件)。

(2)社会、文化等条件。强调“知廉耻、重名誉的精神和传统”及“比起重视自己与他人、敌方与我方这一相对相克的关系,更注重与周围的人和谐相处的价值观”。此外,通过“家族制度”及“终身雇佣制”以及各种邻保制度如PTA组织的发达而促进家庭之间及地域间的相互制约和连带关系,这一点也应该被注意。

另外,我国的高教育水平可以说也与其有关系。一般而言,对于达到目前自身所处的社会地位所需的时间、经济以及身心上的投资量越大,越不会接近犯罪。

附带提一下,1946年的日本宪法——其和平主义、尊重基本人权的精神——之登场以及通过学校教育普及这一精神的意义也应该被提及。

(3)经济方面的各种条件也为犯罪率的降低提供适宜的环境。由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的“经济高速发展期”及之后相对较安定的经济状况,失业者也相对减少,人们的收入增加以及通过消费借贷,使得对于包括持久消费财物的诸多商品的欲求得以满足。这一点当然与抑制盗窃等的财产犯罪相关联。

(4)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执行的有效性。关于这点特别要指出的是,对枪支的管制对凶恶犯罪的抑制很有效果,由于犯罪处理各阶段过程中多样化的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处理手段的有效性,使得刑事司法机关可以集中精力打击重大犯罪。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警察工作的高效率。我国每个警察所负责的人口现在大约为520人,而意大利为279人、法国为275人、德国为312人、美国为353人、英国为337人(根据警察厅的报告),我国的警察机关在人口负担重(接近法国等国家的一倍)的情况下,仍维持了较高的逮捕率等,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5)各种非犯罪化和非拘禁刑化体系的有效性。据此,使得以少年犯为首的实行了轻微犯罪的人可以通过刑事案件程序不受处罚,即使在科处刑罚的场合,适用拘禁刑的情况也非常少。结果,这使得犯罪者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障碍减少,大部分的犯罪者都不会成为累犯或者职业罪犯。这对于我国的犯罪尤其是重大犯罪的发生与国外诸国产生重大落差也是有积极作用的。

但是,与以上的因素相反,必须留意到日本也有其固有助长犯罪的条件。比如,封闭而密切的家庭、职业、地域的人际关系容易产生冲突、重学历的竞争体制、投机性的资本主义经济的过于急速发展带来的经济扭曲、超市的流行、自动贩卖机的泛滥、低俗的录像和写真杂志、色情连环漫画等。而且,不管怎样,在国际化的进程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越发频繁,日本正在失去自己独特的个性,这是不得不承认的事实。

二、犯罪现象的国际化

伴随着经济往来的频繁及交通和通信工具的飞跃性发展所带来的超越国家边界的物资与人员的快速转移,当然会因为欲望的对象以及人们冲突的扩大而产生出新的犯罪因素,因此,要求对于犯罪与犯罪人有国际性对策。

(一)犯罪的国际化

当说到“犯罪的国际化”时,首先成为问题的是,根据各国各自的刑罚法规而被处罚的犯罪,是在超越了其国家的领土范围外而被实施的场合。

在国际性的人员交流比以前更频繁的欧美诸国,跨国犯罪并不是稀奇的事,在如何应对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即使是这样,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关于多国籍企业活动的逃税、不正当竞争、外国劳动力的大量流入等引发的犯罪等问题也日益深刻。

近年来在我国,随着外国人入国者和日本人出国者的增加,犯罪者从我国逃往国外的事件已屡见不鲜。此外,还出现国内的外国人犯罪和国外的日本人犯罪的增加。总之,犯罪的国际化也在进行着。

具体来说表现为:(1)盗窃、销赃等集团犯罪和伪造美元等国际惯犯的流入;(2)伴随黑社会的海外进出,在国际上走私枪支、弹药、兴奋剂以及在外国的其他犯罪活动;(3)外国卖淫者及劳动者的非法入境和非法执业;(4)国际贸易所带来的经济犯罪(关于汇率管理、关税等法规的违反)等尤为明显。

来日外国人的检举件数及检举人数(1985—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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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6年版《犯罪白皮书》制作而成)

以近年来备受瞩目的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犯罪为例,外国人所涉及的犯罪,不管是刑法犯还是特别法犯,在战后尽管增减反复交替但总体呈现递减的趋势,但从1991年以后,可以确认的是出现了明显明确的增长势头。这种外国人犯罪的增加现象,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来日外国人以及不法滞留者的增加。

法务省所掌握的不法滞留者人数,截至2006年1月大约是19万4000人,这比反映了日本这十年来的经济衰退之最高时期减少了10万人左右,但可以推定此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偷渡者。

此外,这里的“来日外国人”是为了与“定居外国人”相区别而创造出来的概念,后者的中心是在固有的历史背景之下定居在我国的朝鲜人。

(二)“国际犯罪”的问题

与此相对,对于超越各个国家的范围,侵害国际社会或者人们的国际交流之行为,将其作犯罪化处理并采取应对措施已经非常必要。

作为这样的犯罪,自古就有海盗,而作为现代性问题,有劫机、世界规模的环境污染、核武器的使用、针对联合国等国际机构的破坏活动、以“民族净化”为名的压迫和虐待、组织性的强迫卖淫、集体迫害等。这样的行为部分是由个人或少数人组成的团体实施,部分是由国家或者是政府主导实施的。

在国际犯罪中,像海盗行为,发现国可以逮捕犯罪者并处罚这种国际习惯法上的例子是很少的,毋宁说,将各个行为作为犯罪并处罚其责任人的权力属于哪个国家这一点本身就存在争议。刑罚权归根结底是属于个别的、独立的国家,并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刑事政策主体。因此,签订了许多旨在调整刑罚法规的规定、统一处罚对象及处罚内容的国际条约(比如,关于禁止人身买卖以及从他人的卖淫中榨取钱财、关于毒品的单一条约、关于防止不法侵夺航空器的国际条约等)。通过依据条约而制定的各国国内法之适用,就形成了对于国际化犯罪的对策。

但是,当犯罪是作为国家的行为而实施的,应如何处理呢?

将国家的战争行为等定义为犯罪还没有等近期新犯罪学派的主张,已经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得出结论。此外,当前,条约只不过是约束了缔结条约的缔约国。但是现在已经存在承认作为国家行为而实施的国际性犯罪,并对之制定制裁的规范。

今后,伴随着由于在各领域中国际化的进一步推进而带来的诸国民的利害共通化以及相互理解的发展,超越这种个别国家范围的国际犯罪的定义将逐渐得到明确以及与此相关的国际刑事政策的框架也将逐步形成。

三、黑数的问题

犯罪的研究必须从犯罪现象的正确把握出发。但是这是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不管是谁最初都会试图参照犯罪统计,但不管怎样的统计,其本身都是不完善的,一定会存在未被发觉和未被统计的数据。这种未被统计反映出来的数值称为黑数。

(一)两种黑数

在犯罪统计中产生黑数的原因有两个,一个主要是由于被害人隐瞒而产生的黑数;另外一个是由于警察或其他法律机关的区别性对待而产生的黑数。

(1) 比如,百货商场和超市的许多扒窃案件并没有及时报案。即使店员和门卫当场发现也只是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或者经营商会提前预测一定的失窃量,将其一并算入作为由于商品的破损和遗失等的损失而提高商品价格。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盗窃没有得到重视。

(2) 欺诈、侵占等犯罪的黑数也很多。欺诈罪的受害者一般都碍于面子不愿承认自己是受害者,容易把欺诈等同于生意上的失败或者是与事故、天灾作同等看待。由于侵占等罪是建立在双方互相信赖的信托关系的基础上,一般也都非犯罪化,而只是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补偿被害人的损失。

(3) 盗窃、强要、恐吓等情况下,在能通过保险等恢复损害的情形中,被害人大多不会报警。特别是在被恐吓的场合,由于被害者大多实施了某种可罚行为或存在有损名誉的事实,此时他们当然更不愿报警。

(4) 以强奸为首的性犯罪也存在很多黑数。强奸罪的受害人由于担心名誉受损也大都不愿向警察提出被害事实。或者在堕胎罪中,由于舆论一般将其看作并不严重的犯罪,因此当局也很少将其作为犯罪处理。

(5) 即便是像杀人那样的重大犯罪,也可能存在由于尸体未被发现,或者是医生找不到死者死亡的真正原因,因此杀人的发生未得以承认。

由于以上的原因,未被警察局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获知的犯罪行为当然未被反映在犯罪统计数据中,而成为黑数。但是,还存在与这些情况性质不同的,可以说是由刑事司法机关制造出的一系列黑数。比如:

(6) 有一些犯罪行为往往与警察活动伴随,并能够为警察社会所容忍。警察为了犯罪搜查,身边带着犯罪社会出身的协助者也不在少数,这些人的行为,在一定限度内被忽略了。

(7) 在有些国家或地区,存在平安夜、选举日或投票日之夜,或者重要的足球赛胜利之日等这种定格于社会的被称为“道德休息日”(moral holiday)。在这些特别的时候,警察会放任一些毁坏财物、暴力和伤害等行为。

(8) 警察为避免未解决的犯罪数量过多而产生不好的名誉,有时会人为地少记案发数量。特别是像在美国的城市,警察局长和检察官是通过直接选举而选出的,控制了改选的公务员为了显示自己的能力及诚信,通常会通过操纵统计数据的方式来减少任期内的犯罪数量。或者与之相反的,为了强调加强警力的必要性,给人以犯罪形势严峻的印象,又有可能故意将统计数据加以夸张化。

(9) 对犯罪发生的认知绝不是机械的、自动的过程,而是根据警察以及检察官判断的结果。而且不只是警察,即使是检察官、法官,在处理受社会尊重的人物的犯罪问题时都表现出消极的态度。同样是盗窃,对于作为无业游民的男性和穿着整齐的女性,警察都很可能会区别对待,将后者的行为作非犯罪化处理。而像美国那样的多民族混居国家,民族性的差别对待也会产生影响。

由于这些原因所产生的黑数,已经超越犯罪数据的可信赖性问题,直接关系到“犯罪”指的是什么这一原理性问题。

(二)黑数对于犯罪学研究的意义

根据以上的诸多因素,约翰斯(Johns)主张目前存在4倍于被警察所掌握的犯罪数之黑数,拉茨迪诺维塔(Razdinovita)主张有85%的犯罪未被警察发现。这些判断的根据是根据各种黑数推测法所得出的调查结果。

作为代表性的黑数调查法主要有:(1)对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实地调查,(2)对被害者的调查,(3)自我报告法(self-report)等。在以(2)为中心的我国的调查(法务研究所,2002年2月)结果显示:遭遇抢劫及抢劫未遂的被害人中报警的占30.8%,盗窃占43.3%,入户盗窃及其未遂的占61.1%。如果是这样的话,其余未报警的犯罪案件就变成了黑数。

但是,在2000年9月的同广报室的调查中,对于“假如你遭遇了犯罪被害,会想到报警吗”这一问题,想报警的人数的比例达到89.4%(“一定会报警”63.5%+“基本会报警”25.9%),不想报警的人数的比例为8.3%(“基本不会报警”5.6%+“不报警”2.7%)。这必须说是令人惊异的数字,但由于调查方法完全不同,因此无法进行两者的比较。

即使存在这样的黑数,如果黑数与犯罪的统计公式之间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而这种关系可以成为实际样态的正确缩影的话,那么犯罪统计仍然可以成为科学性检讨的基础。但是,实际上这种偏离是非常巨大的。

就像容易被想象到的,犯罪越重大,其暗数就越少,而越轻微的犯罪则存在越多暗数。由此有人主张把黑数问题限定在轻微的财产犯罪问题上,而其余的犯罪实际上没有必要将其作为问题,但这有把黑数问题的意义过小化评价之嫌。问题在于,这种偏离,伴随着警察机构、法律、刑罚思想的变化,随着时代的变迁,更重要的是会随着犯罪者所属的阶层及社会地位的不同而产生变化。同样重要的是要意识到,即使在相同条件下,社会弱者被犯罪化处理也会比较多,而中产阶级者就会比较少。

从这种黑数发生的机制之确认出发,反之,“犯罪”到底是什么这一问题就会被反问,由此也会导出警察等犯罪规制机关的差别性对待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此外,与标签理论的研究方法之重要性的确认的紧密相连也成为事实。

不管怎么样,犯罪现象认识中,公式化犯罪统计所具有的意义并不是单纯的。


参考文献:

1.河合干雄:《安全神话崩溃的悖论——治安的法社会学》,岩波书店,2004年版。

2.法务综合研究所编:《犯罪白皮书》,财务省印刷局刊行。

3.前田雅英:《日本治安可以重生吗》,筑摩新书,2003年版。

4.上田宽:《我国中的“外国人犯罪”问题》,载《立命馆法学》第304期,2006年。

5.吉冈一男:《刑事制度与犯罪统计》,载http://www.users.kudpc.kyoto-u.ac.jp∕~b50999∕tksk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