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拉丁美洲法体系框架和研究方法

在拉丁美洲地区,既有原英国殖民地、完全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如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格林纳达、圭亚那、牙买加、圣卢西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等国家,也有先被大陆法系国家殖民、后被英美法系国家殖民的混合法系国家,如在美西战争中被美国夺取的波多黎各和古巴等国家。当然,拉丁美洲大多数国家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拉丁美洲有影响的国家都属大陆法系国家。本书的研究范围限于西班牙和葡萄牙在拉丁美洲的殖民地,以及这些地区独立后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

考虑到拉丁美洲地区有33个国家,本书在结构安排上既要考虑整体,又要考虑国别。西班牙和葡萄牙殖民统治时期拉丁美洲法律移植史的内容和独立后拉丁美洲法律发展的总体情况放在本书的综述部分进行研究,独立后拉丁美洲各国法律发展放在国别法中。在国别法中,本书选取了属大陆法系的墨西哥、阿根廷、巴西、智利和秘鲁五国作为典型代表来反映并揭示拉丁美洲法的现象和发展演变规律。我们选取墨西哥、阿根廷和巴西三国是因为这三个国家是拉丁美洲地区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拉丁美洲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前三位的国家。此外,2011年9月17日,我们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了“近代亚非拉地区法研究”学术研讨会,对拉丁美洲法研究负有盛名的徐国栋教授在会上建议加写智利和秘鲁这二个国家。我们也认为,这两个国家的法律在拉丁美洲国家中很有特色,值得研究。这样,我们就选取了这五国。在写作国别法时,主要选取了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最重要的法律部门展开研究。

本书是法律史书籍,法律史是法学与史学的交叉学科,因而研究方法上法学方法和史学方法都要兼顾。既要运用法学理论来分析研究有关问题,又要注意考察一种法律现象的产生、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将特定的法律现象放到其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去考察和分析,探寻被表面的法律现象所掩盖的更深层次的、真正发生的法律变革。具体说来,就是宏观把握和微观分析相结合,以全面把握拉丁美洲法的本质和特征。即将拉丁美洲总体性综述与代表性国家结合起来,兼顾地区发展的统一性和多样性。宏观把握是对拉丁美洲法进行整体性研究,从而把握拉丁美洲法发展的概貌,勾画出其产生、发展、演变的基本线索,阐明其特征和一些重大问题,为进一步对拉丁美洲各国法律进行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微观分析是对拉丁美洲各国法制发展的状况、拉丁美洲各国的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司法制度等内容、特色及其作用进行研究。

研究拉丁美洲法律发展史,我们注重对拉丁美洲基本法律史料的搜集、整理和研究,坚持运用“论从史出”、“史论结合”的研究方法。史料是研究的基础,只有在考察大量史料的基础上,才可能得出科学的研究结论。我们广泛地搜集了拉丁美洲国家颁布的法典和制定法,搜集了我国关于拉丁美洲法的专著和论文,查阅了国内主要图书馆有关拉丁美洲法的英文书,搜集了LexisNexis法律库和Westlaw数据库等外文法律数据库上的学术论著。

此外,我们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既有纵向的比较,即不同时期拉丁美洲法的比较;也有横向的比较,即把拉丁美洲法与欧洲法进行分析比较,从多层面、多角度了解和把握拉丁美洲法的全貌及其不断完善的具体进程。